失踪被宣告死亡 保险购买拒赔 法院怎么判

关于宣告死亡的解释及处理办法_中立说保险_新浪博客
关于宣告死亡的解释及处理办法
上午有一个客户问我,如果一个人下落不明比如像这次日本地震,那之前购买的保险应该如何申请理赔?
我估计像这样的问题可能很多人都不是特别清楚,所以今天想针对这方面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人的死亡分为两种:​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叫生理死亡或绝对死亡,是指公民生理机能的绝对终止,生命的最终结束。关于自然死亡的界限,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作为自然死亡的一般标志。
宣告死亡又叫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
那我们接下来详细解读一下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我们再回到客户问我的这个问题,如果因为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下落不明的,应适用二年的期限,如果期满仍未找到被保险人的可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公告期满仍无生存消息的,便可做出死亡宣告的判决。
那我们再一起看看保险合同里对宣告死亡是怎么处理的: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可能有的人会好奇为什么​会有第2条这样的规定,因为宣告死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死亡,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也就意味着身故理赔的条件不成立了,那就依法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也因为被保险人依然生存而继续有效。​​
理赔与否和如何理赔都是以保险条款为依据的,不管是保险从业人员还是客户都尽可能的去了解您所销售或购买的保险,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博客等级:
博客积分:0
博客访问:1,692
关注人气:0
荣誉徽章:失踪咋交保费 宣告死亡也不赔?
日09:43  来源:
  近6年前,刘佳明夫妇外出收账,离奇失踪。失踪前不久,刘佳明作为人和被人购买了一份。今年2月,法院宣告刘佳明夫妇死亡。本以为拿着法院的宣告死亡文书就能获得49万元的保险赔付,谁料保险公司却说,由于失踪到宣告死亡的这几年间,投保人未交纳,而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刘佳明的大女儿思思(化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昨日,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保险案。
  投保后失踪 女儿理赔遭拒
  刘佳明在新津拥有很多产业。日,刘佳明在泰康人寿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了一份险种为“吉祥相伴”的定期保险,保险金额为49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刘佳明将受益人约定为他的大女儿思思。双方约定,交费频率为每年一次。但当年9月6日,刘佳明与妻子赵萍开车外出收账,就此失踪,警方努力查找仍无结果。刘佳明的家人想起了这份人身保险。赵萍的弟弟赵龙找到了保险单,联系上了当时签订保单的业务人员周坚,告知刘佳明失踪的情况。随后,周坚也打电话向公司报告了该情况。该过程,也都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
  但由于刘佳明夫妇失踪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刑案,因此公安机关最终未正式立案。他们的家人只好依法律程序,向新津法院申请宣告刘佳明、赵萍死亡,终于在今年2月21日,新津法院依法宣告刘佳明、赵萍死亡。
  判决中,法院确认了刘佳明、赵萍的失踪时间是在日。收到判决书后,思思终于可以依照和保险公司的约定,要求其赔付保险金。没想到,却遭到了拒付。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刘佳明失踪后这几年,未按期交纳每年1794.60元的保费。
  失踪期间没交保费 不能理赔?
  “刘佳明同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失踪期怎么可能自己去交费?”于是,思思将该保险公司告到了青羊区法院,要求他们赔付承诺的保险金49万元。
  “之前,我咨询了多家原来办过案的保险公司,他们都说这个案件太特殊了,从来没遇到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坦言。
【作者:董馨 来源:】
(责任编辑:和讯投资)
09/17 17:2009/11 11:0909/11 11:0009/04 08:2009/03 11:3608/29 14:4908/12 16:1008/07 09:10
用户名: 密码:&您好,欢迎您发表评论!和讯网友 您好,欢迎您发表评论! 
如果您还不是和讯注册用户,请先!
感谢您的参与!查看[]保险公司以宣告死亡时间在保期外为由拒赔败诉-中新网
保险公司以宣告死亡时间在保期外为由拒赔败诉
  山东省海阳市某单位职工张某在投保为期一年的意外伤害险后不久失踪,一年多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宣告死亡时间在保期之外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原告15万元保险赔偿款。
  张某是海阳市某冷藏厂职工。日,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载明了被保险人人数,并附有包括张某在内的被保险人清单,合同期满日为日,个人意外伤害保额15万元。
  2011年6月,张某在看护单位的海上船只时不幸落海,且经过边防派出所组织人员进行大范围的海上搜救也未能找到张某。一年后,张某之妻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经法定程序,于2012年11月份作出判决,依法宣告张某死亡。
  在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后,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请求支付保险金15万元。但保险公司称张某的情况不属于理赔范围,不予以理赔。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该合同是以死亡为条件的,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没在合同上签字,因此该合同无效。同时,合同约定的保险时间为一年,而张某宣告死亡的时间也早已超过了合同期限。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原告则认为,从张某的实际死亡和依法宣告死亡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张某实际死亡时,冷藏厂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并未到期;另外,张某的死亡并不是事先预知的,不存在以死亡为条件的合同问题,张某的死亡实属于意外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系包含有死亡给付责任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为团体保险,该合同既没有给被保险人设定任何义务,也没威胁到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因此,被保险人对该保险合同是明知的,虽然保险合同中没有被保险人的书面签名,但不能理解为被保险人有拒绝的意思表示,因此在保险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有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应视为被保险人同意该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
  同时,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所称的“身故”应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形。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所作的死亡认定判决,判决的生效时间并不是下落不明人的确切死亡时间。而依据法律的规定,宣告死亡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必然超过保险合同一年的有效期,所以,只要受益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报案并经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应视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进行赔付。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张某的合法继承人,请求被告支付身故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保险金15万元。
  (孙小俊 董占玉)
【编辑:马婷婷】
>法治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66833 34708 30649 18963 18348 16939 12753 12482 12188 12157
 |  |  |  |  |  |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京公网安备:-1] [] 总机:86-10-
Copyright &1999-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还需要公告吗?
您好,请问失踪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下达了,还需要公告一年才生效的吗?
公众采纳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3601***帮助网友:362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宣告死亡从判决之日起生效。 13:19
律师回答地区:广东-珠海咨询电话:13702***帮助网友:83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17:12
无锡推荐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险商城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