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法38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最新社会保险法的缴纳费相关

社会保险案例:“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内涵
我的图书馆
社会保险案例:“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内涵
社会保险案例:“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内涵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关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文义上理解,存在三种情形:情形一,用人单位从来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二,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三,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是否在这三种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均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呢?对此,各方理解不一。
&&&&典型案例&&&&姜某于1995年11月进入上海某拆迁公司工作。双方自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最后续签至日止。日起,姜某每月工资由2000元/月调整为50000元/年。日姜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姜某担任总经理助理工作,工资实行年薪制,全年50000元,先发90%,年终考核后再发10%。日,双方又签订期限自日至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姜某基本工资按实际发放,未约定年薪工资。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姜某每月领取工资分别为2994.60元、3274.60元、2994.60元、2994.60元。&&&&姜某担任总经理助理期间,兼任公司员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的制作人、审核人,也是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具体经办人。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因公司原申报城保参保人员工作性收入总额与城保人员全年发放工资总额审计结论不一致而向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其中姜某原申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4166元,调整后上年月平均实际工资性收入为3895.90元。而公司按4166元/月为基数为姜某缴纳2007年度和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是,除了上述工资之外,2007年1月公司还支付了姜某2006年度年终奖40000元、2007年3月支付姜某2006年奖金15000元、2008年1月公司支付姜某年终奖30000元。&&& 日,姜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姜某表示其提出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公司2007年至2008年的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 裁判结果&&&&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未足额为姜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姜某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日,姜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8714元,该会裁决对姜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姜某不服,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姜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案例评析&&&&(一)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制的对象&&&&用人单位“不缴”、“少缴”、“延后缴纳”的现象不少,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在这三种情形下,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均属于“未依法缴纳”,因此,在这三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未依法缴纳”应严格控制在“未缴纳”,而不应该将为“未足额缴纳”、和“未及时缴纳”也涵盖在内,只有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据此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也是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可以看出,上海高院的该意见实际上是放宽了对用人单位的管制,减少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机会。&&&&(二)未足额、未及时缴纳的法律责任是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缴&&&&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缴差额部分。&
新民晚报5月23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用人单位是否缴纳?是由人民法院直接认定还是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宜?
 & 由于人民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存在困难,且部分用人单位低于法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的,如简单认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可能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存在矛盾。故凡是法定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所有险种,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否则视为未依法缴纳。关于足额认定,只要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保费用,而劳动者无证据证明其未足额依法支付,都可以认定已足额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费用,则可直接认定其未足额支付。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明确将社会保险争议纳入仲裁与诉讼的范围,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有监督、监查并强制征缴的职能。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关社会保险缴纳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否则,劳动者有权依据行政不作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关于社会保险争议,劳动者同时享有民事和行政两条救济途径。为避免同一事项民事和行政发生冲突,应当对社会保险争议区分种类合理划分不同的处理途径。具体方法是:
&  1.对于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双方因社会保险征缴基数或社保费缴纳金额或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应当纳入行政救济途径,由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处理。
&  2.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因往往结合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但对于具体缴费金额的确认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应由社会保险机构认定。&
[转]&[转]&[转]&[转]&[转]&[转]&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账号(邮箱/学号/手机号)
打卡学习每日学习一个新案例,日进一步成就新高度
位HR小伙伴已参与
完成今日打卡即可领取
可用于抽奖或礼品兑换
劳动争议那些事(五)——什么行为构成“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 & 今天早晨看见群友发了一个问题:企业没有按照员工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因此提出辞职的,企业需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在这里作为一个关键点,向各位家人普及一下知识点。
【法条链接】
&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 ..........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 ..........
& & 上述两项条款确定了法律观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当然有一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自日开始计算。
& & 问题来了: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三种情形:一是不缴纳,用人单位从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二是少缴纳,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者实际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法定的全部险种,三是晚缴纳,用人单位未在劳动者入职后立即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司法实践中那种情况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呢?
& & 先看各地区的法律规定:
& & 北京:《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 & 3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 & 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九、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 &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起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 &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 & 广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 &&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 &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 &可见,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未缴纳与未完全依照法定险种缴纳属于法定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足额缴纳和晚缴纳不属于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补齐即可,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广东的特殊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的,也面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 & ——更多人事法律问题,请入HR法律顾问群:,留言或者交流,问题提到概率较大的,我会在专栏中予以解答!
【作者简介】
& &&于丽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从事人力资源风险控制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为国内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 & 著有《企业人力资源全程法律顾问》清华出版社,本书电子版评论后领取!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律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多家上市公司法律顾问,专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与争议处理业务、经济纠纷、公司法业..
专家最新作品
三茅班主任
迷茫大叔瓮春春
三茅班主任
劳动争议那些事(五)——什么行为构成“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_百度知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我是07年进公司,公司10年才给我入的保险,我想问我这种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吗?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会得到赔偿吗?如果要公司给补交保险的话,自提出补交保险时得多久时间能补交上?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由于目前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社保,因此你主张按该条文接触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要求难以得到支持。对于你的社保问题,你可以向社保经办部门或征收部门要求强制征缴,如有关部门不作为则可申请行政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
您好,就是说我的问题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我要是以此由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会得到赔偿金的,是把?
采纳率:38%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无讼阅读|劳动法 | 实务案例整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认定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社会保险作为国家主导构建的基础保障体系,对每位公民都至关重要。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下从五个实务案例看司法机关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认识:
一、未足额缴纳社保不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
参考案例:谷红霞与仲业五金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问题。谷红霞以仲业五金公司无故拖欠工资及加班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调岗、未足额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查,仲业五金公司并未拖欠谷红霞的工资及加班工资,也不存在未提供劳动条件、调岗的情形。另外,未足额购买社保并非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
二、劳动者依据未足额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考案例:张旭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仅存在日后未依法足额为张旭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张旭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旭支付经济补偿,且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张旭上诉提出应从入职开始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考案例:梁某婵、广州锐鸿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中,并未有证据显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参加社保。根据锐鸿公司的自认,劳动者已明确向锐鸿公司提出要求购买社保,锐鸿公司仅自劳动者提出异议的次月起为劳动者参加社保,至今未为劳动者补缴社保,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以锐鸿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锐鸿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属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参考案例:重庆互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钱丽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案中,钱丽与互易公司于日建立劳动关系,互易公司自2008年1月起开始为钱丽缴纳社会保险。互易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钱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了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系存在不能归咎于互易公司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故一审认定互易公司未依法为钱丽缴纳社保费用,并无不妥。
五、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并不因此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缴纳社保的责任,属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参考案例:黄周松与珠海市明珠彩色印刷厂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然明珠印刷厂与黄周松签署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但该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因此而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责任。黄周松反悔后,明珠印刷厂应当及时为黄周松购买社保。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黄周松于日向相关部门投诉,明确要求明珠印刷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珠印刷厂仍未为黄周松购买社保,黄周松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原审认定明珠印刷厂应当支付黄周松关于经济补偿金10500元,正确无误,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实务来看,总结起来存在四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即用人单位从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二是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实务中表现最突出的是用人单位通过降低缴费基数,达到不足额缴纳社保的目的;三是用人单位未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实务中表现最突出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转正后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四是劳动者不愿缴纳社保,即劳动者通过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不同意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其目的是为了领取更多劳动报酬,有些劳动者甚至要求用人单位将单位应缴纳社保的部分补贴到劳动者。
从以上裁判文书可以看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对于未缴纳社保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实务中争议较大在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缴纳社保,因此各地法院在此问题上出现了不同认识。有些法院认为,未足额缴纳是未依法缴纳的一种表现形式,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些法院认为,未依法缴纳应仅指未缴纳的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涉及社保征缴行政行为,劳动者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不同认识,其原因可能是各地对平衡劳资关系的考量,主张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将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利益,主张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因此在用工量大的广东地区,其判例基本不支持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属于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笔者认为,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应更加注意保护用人单位利益,但并不是不追究用人单位未按照《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咨询热线:400-676-8333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时间: 14:12:48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各自的范围内履行缴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案情简介
  鲁某于日进入上海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电焊岗位,每日工资170元。日,鲁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费为由向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庭审中查明鲁某月确实未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其他月份均由公司为其正常缴纳。公司称未缴纳的原因是2014年1月公司进行人事变动,由于人事专员工作交接产生失误,导致一部分员工漏缴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并于2015年4月发放通知要求漏缴社保的员工进行登记为其补缴,并提交该通知以及其他员工补缴记录为证。而鲁某自己未向公司反映漏缴的情况,由于公司员工人数较多,公司对于鲁某漏缴的情况也不知情,现公司愿意为鲁某补缴月的社会保险费,不同意支付鲁某经济补偿。而鲁某认为,公司人事工作的交接失误客观上造成了本人漏缴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存在,本人据此为由,公司就应当支付本人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因客观原因导致社会保险费漏缴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裁决结果
  鲁某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故本会对该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分析点评
  一、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各自的范围内履行缴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为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开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承担的的义务,更是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同时劳动者也应提供材料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开户手续或者转移接续手续,并承担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 1月1日起计算。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存在以及自己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关系解除的过程中,劳动者要履行告知程序,向用人单位告知解除的原因并将解除的意思表示有效至用人单位。只有解除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劳动者才可以主张基于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并非所有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用人单位都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法理依据是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这是对用人单位可以较严格的,督促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是否意味着,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呢?在用工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但是,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不缴纳或者拒绝缴纳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实践中,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就非主观恶意的情况进行举证说明。确系客观原因所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据此主张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公司已为鲁某开设社会保险账户并持续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虽存在2个月的漏缴行为,但系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交接失误引起并且事后也采取了补救措施,可以判断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因客观原因漏缴社会保险费&不具有同等性。对此漏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向相关经办机构投诉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A根据合同法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租赁合同一直有效。据你所述,老房东2月份就把房卖了。5.3给你发了一个《租赁合同解除涵》,他想形式的是任意解除权,但他没有这个权利。在房屋过户时,原来租赁合同,自动替换成新房主和你。另,对方起诉了,个人建议你只需按法院要求应诉即可。
A不少于30天提出都是合法的
A找派遣公司索赔。
A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A可以起诉,合同已到期,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继续续租的情况下,对方应归还车辆,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归还车辆,并要求其支付车辆占用期间的租金
A你好,直接申请终止就可以的哦!
快速发布问题
声明: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022010731082
热门律师:
热门推荐:
热门问答:
法律知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