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重点重点,哪些要记娃

【背多分】2017经济法重点考点背诵版
-2017司考倒计时8天-
商经法重点考点第一期
劳务派遣制度
劳务派遣制度是劳动法重要考点,近三年均无考察,今年重点掌握,预防出题
【一】劳务派遣协议的三方关系
核心考点为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公司。
【二】劳务派遣的情形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适用,岗位针对用工单位而言,结合真题和上课举例记忆。
【三】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则
第一,禁止短期聘用。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不低于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工作时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不得将用工期限分割为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二,禁止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克扣劳动者的报酬。第三,禁止转派和自我派遣。用工单位不得再将劳动者转派到其他单位;同时,不得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商经法重点考点第二期
非全日制用工和集体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又称“小时工”、“钟点工”,是指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如果违反时间要求,可以认定为标准用工。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书面,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二、试用期问题: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劳动关系终止和经济补偿: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结算。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非全日制用工必须与不定时工时制相区分,不定时工时制(如推销人员、长途司机)除了在工作时间比较灵活这一点与非全日制用工相似外,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对劳动者具有保护作用。该考点近几年未出现,容易独立出题考查。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主体特定。集体合同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工会或职工代表。职工一方有工会的,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没有单位的,职工代表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签订。
二、合同的生效。集体合同并不是自签订之日生效,签订后应先报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15日内无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三、合同的强制性。集体合同具有两个强制性。
第一,相对于后签的个别合同,集体合同具有保底功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单个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二,当地最低标准对集体合同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商经法重点考点第三期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预告解除
预告解除是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此种情况属于劳动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随时解除
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随时解除情形中,用人单位均存在过错,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立即解除
劳动者立即解除情形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或人生安全,相对随时解除情形过错程度更为严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立即解除情形中,主要是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劳动者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本文篇幅过长
【经济法完整版背诵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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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商经法朱大为老师
编辑 | 合合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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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必看】2017中级职称《经济法》各章节重点全面解析
&&&量身打造2017年76%考生的共同选择&&&&&&2017中级职称6折优惠&&&&&&进入东奥会计在线频道--开始学习!&&&  在2017考试的三个科目《经济法》、《财务管理》、《中级会计实务》中,相比较而言,《经济法》是最为容易通过的,尽管三本教材中经济法最&厚&,但是经济法和生活比较贴近,理解起来更容易。不过《经济法》科目内容多、杂,且比较枯燥,需要大量的记忆,但不能机械地死记硬背,因此比较考验考生的归纳总结和构建知识框架的能力。  以下是东奥小编整理的《经济法》各章节难易程度、考试题型以及学习方法,相信能帮忙大家更加高效地备考。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章节难度及重要程度章节复习难度考试重要性第1章 总论★★★★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3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4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5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6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第7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8章 相关法律制度★★★★★  【2017教材变化预测】鉴于2016年税法界的大改革,2017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科目中的税法部分可能会有较大的变化,请考生留意。  《经济法》历年考试题型及分值汇总:客观题主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30题 15题 10题 3个案例1个案例 1分/题 2分/题 1分/题 6分/案例12分/案例30分 30分 10分 18分 12分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学习方法:  1.懂得取舍 切勿偏执  《经济法》80%的重要考点都集中在教材20%的篇幅内,因此各位学员应该将有限的复习时间和精力集中在教材的重点章节和重要考点上。另外,大家目前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中级职称考试,而不是成为经济法专家,所以在复习过程中一定分清楚“轻重缓急”,要从投入产出的角度科学、合理地分配学习时间。  2.制定计划 严格执行  东奥小编建议大家一定要在备考之初就制定一个明确的、可行的复习计划,然后认真执行,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携带,要努力让自己养成按时按量学习的习惯。  3.保证做题质量  各位学员在日常做题过程中一定要善于思考,每做完一个题目,都应该总结一下该题所涉及的知识点,确认自己已经准确理解,并且达到了举一反三的程度,千万不要为了做题而做题,质量是关键。同时,如果大家有边做题边看答案的习惯,东奥小编建议您一定要改掉,因为看懂答案和会做题是完全两个概念,只有自己能够独立做对题,才是真正掌握。  另外,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将全部采用无纸化机考模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考生应使用计算机鼠标和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进行答题,各位考生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多多练习在电脑上答题。  建议各位考生一定要尽快投入到备考状态中,预祝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fighting!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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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的重点是什么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是初级的话,三,四,五,七章吧,
这个知识点很琐碎啊,一般都是重点。看你考什么了,要是一般考试,浏览一遍看看案例就足够了,出的题很简单。我记得我以前期末考试做的不好,老师都给了高分。记得写满,有自己的想法就可以了,老师不会为难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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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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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重点在于:1、经济法概论(1)法和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3)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2、会计法律制度(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2)会计核算(3)会计监督(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5)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3、税收法律制度概述(1)税收与税法概述(2)税收制度4、流转税法律制度(1)增值税法律制度(2)消费税法律制度(3)营业税法律制度(4)关税法律制度5、所得税法律制度(1)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6、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1)房产税法律制度(2)车船税法律制度(3)印花税法律制度(4)契税法律制度(5)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7)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8)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9)资源税法律制度7、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税收征收管理概述(2)税务管理(3)税款征收(4)税务检查(5)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8、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支付结算概述(2)银行结算账户(3)票据结算(4)银行卡结算(5)结算方式(6)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你要逻辑判断是什么要素增加。注意,这里同投资性房地产一样的,财务报表肯定考的,重点是些对分录。财务报表也会考客观。注意按照什么数字。在产品完工产品约当产量注意,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除开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注意是连续生产还是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哪些是算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哪些是算入管理费用,这里一定要注意,也是选择爱考的。接下来是所有者权益,这里内容也少,记住财务费用的核算内容吧。其他的销售费用是与销售有关的,那么初级会有难度,因为这些地方的会计证的账务处理知识太少,我看过这些地方的教材,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注意资本公积涉及到还挺多,你比如投资性房地产的某类经济业务,一般不会考。你在学负债的时候,你要去联想资产是怎么处理的。一笔经济业务,记住黑体字,要等于处置时投资收益的数字(如果投资收益分两步做,就注意投资收益加起来),不要去管中间的数字是如何变动的,因为中间的数字只涉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记少不记多,初始计量又都包括购买和自建&#47,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成本,利润等问题。其中资产涉及到应收应付,交易性金融资产,(好像2010年增加了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中级的知识。
从整体上说,这里最好放一起学,因为都涉及到初始计量,书上会给一张表。财务报表,注意。辅助成本分配的问题,转让的投资收益有一种验算,就是最终处置也就是卖出去的价格减去买进来的成本的数字,没什么对比的。收入。利润,记住分布式利润表,在产品与完工产品(尤其是约当产量的问题),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三种主要方法),然后副产品和联产品。成本的算法关键是分配率,分配率就是说几种产品耗用,没多少技术性的东西,还是计算分析填列。建议大家仔细看看,账务处理程序,现在没有这些了,直接从资产,负债开始,那么你发了,北京这些地方考的,那么初级对你来说重点就是经济法基础。如果你的会计证是河北,这里我说几点。这里要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只要你算出是个整数,初级会计实务的方法,资产增加记借方,就一章涉及到账务处理。好了,注意代销,在做代销的时候,注意是买断的还是代理的,这里两种情况,叫做“记一半”,注意书上原材料是一次投入,还是每一步开始一次投入,还是随着进度陆续投入;自创,后续计量都包括折旧或者摊销,都包括处置。看书的时候在一起注意联系区别,如果考这个,归纳,比如说资产,资产里面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基础所指的是比如凭证,账簿,你不仅要熟悉例如中本企业的账务处理。)学会计常说的是归纳对比记特殊,没什么可以对比的,大体上按照资产的处理方式,借,个人感觉《初级会计实务》比《中级会计实务》详细一些,这里不难,不复杂,注意借贷会就一般会,成本要计算的有。辅助成本分配问题。还有建造合同。注意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一定要注意,比如广告收入,不会涉及到债务重组,要计算出分配率就是关键问题,约当产量的问题,综合题,初级会计实务的主要内容是在企业中,一般会计业务中出现的,就是前面所说的4个科目外。其他科目填列的方式都根据类型的,比如某一类的相似的科目就去记,还是按照成本来算应付职工薪酬。注意一个税。如果是固定资产,比如租用车或者房子给管理人员,说主题。然后是固定资产,貌似2010年开始有不定项选择代替了计算,我不知道是不是,建议大家找找历年题。《初级会计实务》,把表,表上每一步都有黑体字。这里你记的时候也有一个方法,到底是根据科目合计呢,还是要减,最重要的是简化的分批法,就是完工了才归集。分步法注意还原。这里说说成本看表的问题吧。一定要注意,一张表,竖着看是加法减法的问题,一定要按照 月初+本月=在产+完工。斜着看,就是算分配率的问题,是除法。经济法基础:2010年与2009年比,改了一章。准确的说经济法基础是包括了税,这里没啥说的。学税,一定要注意,计税基础,初级的经济法基础的税,大题出起来肯定不复杂。与注册会计师的税法比,判断的东西部多。学税好归纳的地方是,税是按照定义,征收对象,纳税范围,纳税义务人,计税基础,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税收优惠,这么一个顺序这么列下来的。所以你有空的话,自己罗列一下。,按照顺序最后算到净利润,是比较重要的。成本费用。投资性房地产,你注意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运用要求,还一个转换问题,书上很详细的,你比如货币资金要根据银行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现金等合计填列。当然不只这一个。主要注意应收账款,注意折旧。然后应交税费绕口,这里也有点特殊,实务部分的编写,比如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账务处理都是从初始计量----减值---处置这么写下来的,大家也可以这么去归纳)对比就是说,和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的,这里有些麻烦,这个就注意了。还要注意一种方法就是消耗定额。首先这本书分为两大块,前面是实务,后面是成本会计(以前还带基础,河南,广西等地考的,江苏,陕西,什么要素减少。交易性金融资产还一个问题是投资收益问题,注意转让的投资收益(不包括收到股利或者利息)。品种法,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言外之意,就是经常出现的一些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比如资产。还不知道“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区别,资产和负债可以对比,还是考利润表,还是考现金流量表,要注意。尤其是会计账务处理没学过的,预付账款的填列,好理解。特殊,你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就会遇到“公允价值变动的问题”,这个年年考,每一步计算包括什么,差别在于核算内容的不同,还是根据明细记,初级会计实务不难,如果你的会计证是湖南,大家拿到书,其他应收款,就是说当你知道记什么科目,而分不清记借方还是贷方的时候。然后利润分配和未分配利润吧,注意一个产权来判断投资性房地产。不会涉及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样能加深你的印象,贷。核算范围可能是选择题考到的,就对了,都是可以对比的发点经验给你吧。首先说说初级吧,初级考《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科,并且必须一次通过。再然后就是负债了,负债的难点我个人觉得是应付职工薪酬,尤其是物品的发放是个难点的地方,这里注意如果是商品就要视同销售,注意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来算。(说到这里我想起来。关于后面的成本,注意是顺序分配还是交互分配,每章的黑体字都是从意义,应交消费税,把分录全部写出来,然后成本费用类科目归集。分批法注意表,会员收入的确认时间,应收票据与应付票据。然后自用的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还要想着对方企业的账务处理,到了月底100股涨到了110.这就是说,其他都是管理费用了,都涉及到二级科目。在这里,你关键是看一级科目,不要去死记。比如说,初始入账成本100股的股票,成本为100,广东,上海,不包括什么: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资产负债表:公允价值变动。上面的这个例子,就是对分录的一种记忆。投资性房地产,这里我觉得考难题的可能性小,毕竟初级不是注册会计师那么强的综合性,无形资产,要注意了,其账务处理差不多的,与资本公积有联系,注意核算范围,不要去死记公式,到底是考资产负债表。
我很久以前就把初级考下来了,那时候有计算大题,就是资产增加了,没多少可讲的地方,注意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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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考点汇总2015版-朱战威 (1)
2015 司考经济法重点考点汇总朱战威(新浪微博@商经法朱战威)说明:经济法知识点比较繁琐,为使大家更明确地把握经济法复习要点,我陆续发布 了经济法重点考点,现在将汇总版发布给大家。由于刚刚踏入司考讲台,今年的考点发布 从内容上显得稍微不成体系,原因主要在于前期发布依据是大家听课中的易错点、难点, 后面主要是根据难点、历年真题对今年重点考点的解析。总之,一是表示抱歉,二是祝福 大家今年司考顺利通过!重点考点一:服务期违约金算法服务期条款是《劳动合同法》重要的一个考点,其中重点考察服务期的算法,许多同学 对服务期违约金规定掌握不准确,我们在此作详细阐述,希望大家一次掌握。 关键点 1: 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服务期违约金仅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 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下才可以约定。这里的“专项培训”并不包括针对全体职工的一般性 培训,必须是付费的专项培训(如出国进修等) 。 关键点 2: 最高可约定多少违约金?违约金的额约定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比如单位提供了 10 万元的培训费,违约金的约定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 关键点 3: 培训费在违约金中该如何分摊?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 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 10 万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为 5 年,则每 年分摊培训费用 2 万,若劳动者已经服务三年,则还剩二年未完成,剩余二年所应分摊的 培训费用为 2*2=4 万。则此时违约金不得超过 4 万元。重点考点二: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一种是服务期条款,劳动者违 反后需要支付违约金;第二种即是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后应当支付违约金,不过竞业 限制条款考察的重点为对用人单位的限制。 关键点 1:竞业限制条款的涵义?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 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 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展相关活动。 关键点 2:竞业限制条款适用的对象?竞业限制条款主要适用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简称“高管、高技” ) ,并非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关键点 3:竞业限制条款的时间限制与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的最长期限为二年, 超 过二年的部分无效。 两年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否则劳动者不再负 竞业限制义务。 关键点 4:劳动者违约如何处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 位支付违约金。重点考点三: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是司法考试一个常考问题,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关键点 1:试用期期限最长是多少?试用期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时间确定。 第一,试用期为零,即不得约定。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和不满 3 个月的,不 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试用期最多 1 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最多约定一个月; 第三,试用期最多 2 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最多约定二个月; 第四,试用期最多 6 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多约定六个 月。 除不得约定试用期情况之外,另外三个期限可以简记为 126 邮箱, “126.com” 。 关键点 2: 劳动者转岗能够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 期。无论劳动者转岗还是劳动者离职后再回原单位,均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关键点 3: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 得另外计算。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关键点 4: 试用期内是否能少发工资?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最低工资 或者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 80%,二者以较高者计算。重点考点四:社会保险的缴费问题社会保险被简称为“五险” ,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其中, “五险”中仅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需要职工个人缴费;其余(养老、医疗、 失业)均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小知识点,但是易混。需要大家特别记忆! 重点考点五:土地确权纠纷与土地侵权纠纷土地确权纠纷是指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确定的状态下,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土 地侵权纠纷是指在土地权属确定的前提下, 侵权人对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产生的侵害纠 纷。两者的纠纷解决方式存在迥然差异,在司法考试备考中应格外注意。 一、土地确权纠纷 (一)土地确权的行政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比如两个村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一方为个人或两方均为个人的确权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行政处理与诉讼的关系 土地确权为行政处理前置, 必须经过行政处理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作出处理决定的 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省级以上政府确权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不存在行政诉讼 问题。 二、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下的民事纠纷, 属于一般的侵权纠纷。 当事人 可以选择行政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存在行政前置问题。重点考点六:临时建设的管理城镇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大家往往比较陌生,但复习司法考试不可不知! 第一,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未经批准、未按批准内容建设或者超期未拆除的,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部门 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造价工程一倍以下的罚款。 总之,在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均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管理。重点考点七:农村宅基地问题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重要问题,出题考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 非内部成员不得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小产权房不合法的主要原因。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宅基地使用权的适用没有期限限制,即可以永久使用。 四、宅基地使用规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 五、宅基地转让后果。出租、出卖宅基地后不得再申请。重点考点八:土地的出让使用和划拨使用土地的出让使用和划拨使用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得的两条基本途径, 性质不同, 各自内 容规定也不相同。请大家比较把握。 一、 土地的出让1.土地出让需要支付对价。有偿,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 2.有使用期限。分别如下: (1)居住用地 70 年; (2)工业用地 50 年; (3)科教文卫 50 年; (4)商业、娱乐 40 年。 3.出让性质。性质为合同行为;发生争议为民事诉讼。 二、 土地的划拨1.国家无偿划拨。 土地出让国家不收取土地费用, 为免费划拨; 当事人仅需支付补偿费、 安置费等拆迁费用,国家不获取收益。 2.无使用期限。国家划拨土地无使用期限限制。 3.划拨对象。划拨对象为: (1)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社会建设和公益用 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如三峡大坝) ; 4.性质。性质为行政行为;产生纠纷属于行政诉讼。重点考点九: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和机构2015 年司法考试大纲将《不动产登记条例》列为考试内容,为新增考点,大家复习过 程中必须注意。 一、不动产登记对象 不动产登记对象为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提示:不动产登记不仅仅指登 记房地产,房屋仅是其中一项内容。 同时,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以上所有的不动产必须在同一个登记体系下进行 登记和公示。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 (一)全国不动产登记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即国家层面由国土资源 部负责。 (二)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 地方不动产登记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 记机构的指导、监督。即地方确定哪个部门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地方政府选择,但必须接 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不动产登记一般由县级登记机构登记。 直辖市、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本级机构 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即原则上由县级登记,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决定由本级登记 也可以。重点考点十:不动产登记簿与申请登记程序一、不动产登记簿 (一)不动产登记簿内容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依据, 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具有 唯一编码。 [释义] 不动产单元旨在将相互连接的不动产(尤其是土地、房屋)在法律技术上加以 分割,从而使之特定化,以便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单元具有 “封闭空间” “独立利 用价值” “权属界线”三个关键特征。比如,一块土地可以由一个也可以由几个不动产单元 组成。 (二)不动产登记簿的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 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二、登记程序 (一)申请要求 不动产登记一般由权利人单方申请。因买卖、设定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 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受理程序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收到的申请给出三种结果: 1 受理并书面告知; 2 不予受理并告 ○ ○ 知补正;○ 3 不予受理并告知向其他机构申请。未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除 外。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重点考点十一: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共享与保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最后一个重点即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如何处理,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信息平台的建立。 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 台,各级机构的信息统一接入,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实时共享。 第二,信息共享。○ 1 信息来源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 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共享。[释义]房屋、土地、林地、海域的使用权即 来源于以上几个部门的审批,以上部门应当及时与登记部门共享。○ 2 使用共享。国土资源、 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同时有义务保密。[释 义]国土资源部在取得信息后应当与其他部门共享,其他部门同时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机关能够查询,并非 所有群体都可以查询。○ 1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2 有关 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重点考点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消费者保护法历来考察的重点,今年仍不可忽视。 惩罚性赔偿以产品欺诈、产品缺陷为前提,分为商品本身和人身损害两个方面。 一、商品本身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增加赔偿其损失, 增加的赔偿金额为购商 品的价款或服务费用的 3 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500 元的,为 500 元。 【提示】本条针对 商品、服务本身。 二、人身损害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 2 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提示】本 条针对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损害, 注意并不包括其他财产损害, 比如电热毯起火没有伤到人, 只烧毁其他物品,此时仅赔偿物品价值,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人身损害和商品本身的 惩罚性赔偿可以一并适用。 重点考点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银行业监管法》2014 年没有出题考察,2015 年重点注意出题可能性。该部分关注中 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职责的划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主要为: (1)批准办理结汇、售汇; (2)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 (3)规定同业拆借; (4)规定利率、交存存款准备金; (5)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二、银监会职责主要监管: (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2)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3)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4)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的; (5)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比例等规定的; (6)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7)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 5%以上的; (8)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9)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注意两点:第一,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实 际上是假账行为;对假账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有权监管。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只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行为,并不是监 管所有发行、 买卖金融债券的行为, 比如证券公司金融债券即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范 围。重点考点十四:银监会强制整改权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规则经营, 违反规定的, 银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严重违法的,由银监会或省一级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整改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业务) (2)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机构) (3)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分红) (4)限制资产转让; (资产) (5)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 (6)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人事调整) 这是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严重违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整改措施, 其中不包括限制工资和责 令裁员,需要进行对比记忆,避免混淆。重点考点十五: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 《环境法》 修改后的一个重要新增内容, 近几年司法考试必然有所涉及, 大家复习时予以关注。 关键点 1:诉讼对象。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即不仅包括传统 的环境污染还包括生态破坏事件。 关键点 2: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为专门从事公益活动的环保组织;有两点要求:第一, 在设区的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第二,专门从事环保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关键点 3:诉讼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提起诉讼的组织不得以牟利为目的。 关键点 4:诉讼时效。环境损害的诉讼时效为 3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重点考点十六:环境保护的政府责任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政府的责任, 作为对环境问题的强力回应。 政府责任重点把握以下 几个问题: 关键点 1:农村环境治理的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支持农村的环境 保护工作;同时,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的生活废弃物处置工作。 关键点 2:政府的环保考核。新环保法纳入了对政府官员的考核,县级以上政府将环保 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环保部门及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关键点 3: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 保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 关键点 4:引咎辞职制度。地方政府及县以上环保部门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的,除了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重点考点十七: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经济法中新增加的两个公益诉讼制度, 两个 制度有所不同,应对比记忆。 关键点 1:公益诉讼对象。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里并不包括侵害个 别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个别侵权由消费者自己起诉。 关键点 2:公益诉讼方式。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或者直接提起诉讼,即有两种方式:一 是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二是依照本法直接提起诉讼。 关键点 3:起诉主体限制。为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 会,即○ 1 中国消协或○ 2 省级设立的消协可以提起,再往下如地市县设立的消协无权提起。这 点与环保公益诉讼相区别,环保公益诉讼为设区的市以上成立的环保组织。重点考点十八:网购平台的责任网购平台(如淘宝、京东)责任是司法考试中的一个小知识点,但往往容易被忽视。考 题中消费者网购受到损害后注意以下几个考点: 关键点 1:第一责任承担人应当是销售者或服务者。消费者网购受到损害后应当首先向 商家索赔,在找不到商家时才向网购平台索赔。 关键点 2:网购平台义务。网购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 1 真实姓名、地 址+○ 2 有效联系方式,这是网购平台的义务。 关键点 3: 网购平台责任。 网购平台不能上述信息的, 违反了自身义务, 应当承担责任, 即消费者此时可以向网络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重点考点十九:产品质量瑕疵与缺陷的区分《产品质量法》 的核心考点为产品质量瑕疵与缺陷, 两者共同点为均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消费者可以获得一定赔偿;但重点在掌握二者的区别。 一、认定标准不同 1.产品瑕疵为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如保温杯不保温、空调不制冷,不涉及产品以外的 人身、财产问题。 2.产品缺陷责任为产品以外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从程度上,缺陷比瑕疵更为严重, 缺陷造成了人身或其他财产的损害。 如茶杯裂缝缺陷烫伤消费者或者电热毯起火烧毁了家具, 都属于产品缺陷。 二、性质不同 1.产品瑕疵属于合同责任。 合同具有相对性, 出现产品瑕疵以后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索 赔,即向合同相对方索赔。 2.产品缺陷属于侵权责任。生产者、供货商、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 以任意选择一个或多个主体进行起诉。 三、缺陷责任的内部承担 1.生产者无过错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一般承担责 任。 2.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销售者在○ 1 存在过错或○ 2 无法指明生产者也无法指明供货者的 情况下,承担最终责任。重点考点二十: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 2015 年《食品安全法》未作修改的内容,大家复习时予以关注。 关键点 1: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食品安全标准是所有食品标准中唯一具有强制执行力 的标准。 关键点 2:食品安全标准的分类。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定) 、地方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企业标准(食品企业制定)三个级别,注意地方 标准到省一级,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制定地方标准。 关键点 3:国家标准的审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重点考点二十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重要的垄断行为,复习时把握两点:支配地位+垄断行为。企 业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并不反对,但在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不得有滥用行为。 关键点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重点掌握推定的情况,一个企业占市场份额的 1/2, 二个企业 2/3,三个企业 3/4 推定具有支配地位。注意:第一,以上比例仅为推定,有证据 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除外; 第二, 其中有企业份额不到 1/10 的, 排除市场支配地位。 关键点 2:滥用行为。滥用行为包括垄断价格(低买高卖) 、低价倾销、拒绝交易、强 制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六种行为,含义比较好理解。重点注意六种垄断行为应该以市场 支配地位为前提,题目中需要出现市场份额、优势地位等相关字眼。 关键点 3:举证责任。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必须对被告具有市场支配 地位负举证责任。重点考点二十二:行政垄断行为 行政垄断行为在中国表现得尤为严重,目前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块块分割”的行为。 复习时注意以下几点: 关键点 1:行政垄断的主体。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关键点 2:行政垄断的表现。一是限定交易,即限定职能购买某个品牌的产品;二是地 区封锁,表现为歧视性收费、歧视性技术要求、歧视性许可、歧视性资质要求及排斥到本地 投资等。 关键点 3:行政垄断的处理。行政垄断的责任为内部责任,即○ 1 对排除、限制竞争行 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2 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以上均为内部行政责任,这是行政 垄断与经济性垄断处罚上最明显的区别。重点考点二十三: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曾经作为考点出现, 目前尚未实现统一执法, 应注意各机构之间的分工。 关键点 1:反垄断委员会不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首先,明确反垄断委员会不是反垄断执 法机构,不负责具体执法,它是反垄断领导、协调机构,负责《反垄断指南》的制定。 关键点 2:三家执法机构的分工。 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 国家发改委:负责查处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 负责除价格之外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行政垄断调查工作。 关键点 3:三家执法机构的地方授权。 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地方政府相应的机构授权,但级别限于省、 自治区、直辖市,即不包括三家执法机构地市级的相应部门。重点考点二十四:混淆行为的识别混淆行为又叫欺骗性交易, 是经营者利用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做虚假标识, 诱使消费 者购买的行为。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关键点 1: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该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其他经营者已经获得了注册商标, 行为人又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比如“康帅傅”方便面、 “脉劫”饮料。 关键点 2:侵权知名商品的行为。 “知名商品”并不要求商品已经注册了商标,只要经 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了市场知名度即可,其他人再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相近似的名称、 包装、装潢即构成侵权。 关键点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企业名称和自然人姓名在任何情况下都是 不能擅自使用的,具有经济价值。如擅自在体育用品使用“宁泽涛”名字。 关键点 4:伪造或擅自使用质量标志或产地。如擅自使用绿色食品、纯羊毛、ISO 认证 体系等标志,或将国内葡萄酒谎称法国葡萄酒等。重点考点二十五: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主要考察商业秘密的认定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最后注意反向工程不视 为侵犯商业秘密。如下: 关键点 1:商业秘密“三性”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了 保密措施,经济性――能为权利人带来实用性利益。 关键点 2:商业秘密表现形式。商业秘密不仅包括技术信息,而且包括经营信息(如客 户名单等) 。 关键点 3:侵权方式。侵犯商业秘密主要表现为:○ 1 直接侵权――以盗窃、胁迫、乘 人之危的方式获取;○ 2 后继行为――披露、使用或授权以前项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 3 违 约侵权――违反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结合)披露商业秘密;○ 4 第三人侵权――明知或应知 条件下的侵权。 关键点 4: 反向工程排除。 通过购买产品反向研究出配方等, 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重点考点二十六:诋毁商业信誉行为诋毁商业信誉行为是一个传统重点考点,已经有两年为出题,大家复习时重点注意! 关键点 1: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是通过减少对手的交易机会从而 增加自己的交易机会。 因此, 对侵权主体的要求非常严格, 要求具有营利性+直接竞争关系。 关键点 2: 行为主体的条件。 首先, 具有营利性。 构成诋毁商誉的主体必须具有营利性, 比如新闻记者对商家进行不实报道不构成商业诋毁,仅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其次,具有直接 竞争关系。 行为主体必须和受害企业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即目的是通过减少对方销量增加 自身销量,卖家电的企业和卖食品的企业则构不成商业信誉诋毁。 关键点 3:行为方式。必须是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如果陈述的是实际发生的事实则 不构成商业诋毁,如某家企业确实违法,其他企业进行宣传,不构成商业诋毁。 重点考点二十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考点,违法形式有三种: 关键点 1:欺骗式有奖销售。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方式,构成 欺骗式有奖销售。 关键点 2: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经营者目的是对质次价高的商品进行推销,无论采用何 种手段,只要题目出现“质次价高”基本为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情况。 关键点 3:抽奖式有奖销售超过五千。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不得超过五千,把握以下标 准:○ 1 最高金额包括五千,但不得高于五千;○ 2 五千上限不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只包括 抽奖式;○ 3 五千以物品本身价值计算,不单独计算使用权价值。重点考点二十八:劳务派遣制度劳务派遣制度是劳动法重要考点,去年没有涉及,今年重点掌握,预防出题。 关键点 1:劳务派遣协议的三方关系:用工单位(用工关系) (合同关系)劳动者 派遣单位(劳动关系)核心考点为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公司。 关键点 2:劳务派遣的情形。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适用,结 合真题和上课举例记忆。 关键点 3: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则。第一,应当长期聘用。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 订不低于两年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没有工作时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 用 工单位不得将用工期限分割为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二,禁止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务派 遣公司不得克扣劳动者的报酬。第三,禁止转派和自我派遣。用工单位不得再将劳动者转派 到其他单位;同时,不得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重点考点二十九: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对劳动者具有保护作用。 该 考点近几年未出现,容易独立出题考查。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关键点 1:主体特定。集体合同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工会或职工代表。职工一方 有工会的,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没有单位的,职工代表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签订。 关键点 2: 合同的生效。 集体合同并不是自签订之日生效, 签订后应先报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 15 日内无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关键点 3:合同的强制性。集体合同具有两个强制性。第一,相对于后签的个别合同, 集体合同具有保底功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单个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二,当地最低标准对集体合同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经济法重点考点三十: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又称“小时工” 、 “钟点工” ,是指每天不超过 4 小时,每周不超过 24 小 时的用工形式。违反时间要求,可以认定为标准用工。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关键点 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书面,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关键点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关键点 3: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键点 4: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经济法重点考点三十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键点 1:预告解除。预告解除是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此种情况属于劳动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 偿, 关键点 2:劳动者随时解除。 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随时解除情形中,用人单位均存在过错,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点 3:劳动者立即解除。 劳动者随时解除和立即解除在时间上基本相同, 主要在过错程度上不同。 用人单位以暴 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经济法重点考点三十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这 种情况下,不仅需要提前通知,而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点 1: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的程序。 1 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2 ○ 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 关键点 2:单位预告解除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三种都是劳动者能力不足或身体不行的情况,不存在主观恶意。 关键点 3: 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单位预告解除的情况下, 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法重点考点三十三: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说明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试用期除外) ,出现这些情 况,用人单位可以不提前通知,同时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点 1:用人单位不用提前通知,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点 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不忠) (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6)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 除试用期间外,其他情况均劳动者均存在严重过错,这是判断的基本原则。 关键点 3:上述六种情况为法定解除情形,不存在“其他情况” ,如单位的“末尾淘汰 制”等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重点考点三十四: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容易引发出题人的关注, 大家复习注意经济 性裁员的问题。 关键点 1:经济性裁员发生的情况。企业基于破产重整、经营困难等原因,一次性裁员 20 人以上或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 关键点 2:经济性裁员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内 部程序)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外部程序) ,可以裁员。注意:内部程序与 外部程序均不需要通过或批准,仅为程序要求,不具有实质限制性。 关键点 3:优先留用人员。有限留用两类人员:第一,老员工(签订较长期限劳动合同 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二,社会隐患人员(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 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关键点 4: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须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法重点考点三十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用人单位不能任性解聘劳动者,在以下情况用人单位不能解聘劳动者: 关键点 1:劳动者被保护的情况。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 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职业病)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公病)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非因公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记忆:三病,十五加五,女职工孕产哺。 关键点 2:只要遇上以上情况用人单位都不能开除? 非也!只要劳动者出现用人单位随时解除的情况(一般均为劳动者严重过错,讲义已列 明) ,单位可以名正言顺的开除劳动者,不受此限。经济法重点考点三十六:劳动争议仲裁关键点 1:仲裁时效。一般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年内,欠薪自离职一年内。 关键点 2:仲裁管辖。双方均可以选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任选其 一;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都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关键点 3: “一裁终局”的案件。 (1) “一裁终局”只针对用人单位,不适用劳动者。 (2)适用两类案件:一是小额标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二是 标准明确,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 (3)对单位的救济。用人单位发现仲裁机构有枉法裁判、收受贿赂的情形,可以申请 中院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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