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奖励假究竟有没有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

30天“奖励假”期间能享受生育津贴吗
摘要:既然产假都已延长到128天了,为什么报销还是一个月之内?、奖励假内有没有生育津贴呢? 日前,网友yinghuapan通过宁波民生e点通问效平台反映,产假新政策实施后宁波生育…
  &既然产假都已延长到128天了,为什么报销还是一个月之内?&、&奖励假内有没有生育津贴呢?&
  日前,网友&yinghuapan&通过宁波民生e点通问效平台反映,产假新政策实施后宁波生育保险报销能否跟上节奏?
  该网友说,自己于今年1月份生了小孩,98天产假已经结束,听说奖励的30天假期没有工资,便咨询人社客服热线,省人社12333答复称省里已经在制定新的政策,但政策什么时候落实还不知道。
  另外,又问了宁波人社部门能不能延长一点报销时间,但对方答复生硬,回答说不可以,必须30天内报销。&可是现在报销期限即将到期,我该怎么办?&该网友着急不已。
  无独有偶,宁波e点通问效平台也有不少网友提出相应问题,网友&风中雨123&说:&为什么产假报销还按原来的时间?那么这奖励假还有什么意义,一纸空文了吗?&;手机尾号为&8521&的网友反映称,新计生条例出来后,规定单位可以给予员工多一个月的生育奖励假,这一个月的生育工资没有了吗?还取消了六个月的哺乳假,那不是还不如以前嘛?
  那么,新政后生育保险报销到底是几天?多出来的一个月奖励假中是否有生育津贴呢?
  据了解,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另外,浙江省政府出台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而新政文字表述中并没有提及30天是否有薪资或津贴,对此,宁波市人社局回应表示,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法定产假,并享受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津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享受30天奖励假&期间没有明确职工是否享受生育津贴的问题,故目前我市仍执行国家和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
  宁波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称,新政中并没有明确30天奖励产假中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报销事宜,因此宁波仍然执行原来的生育保险政策,也就是说,30天奖励产假中没有生育津贴,产假工资还未确定目前在等细则出台,另外,生育报销流程仍是按往常流程来走,比如顺产期满98天后目前必须得在一个月之内进行报销。
  宁波市卫生计生委也对此回复称,关于30天奖励的产假工资如何发放该问题,市卫计委已向省卫计委作了反映,目前具体实施细则尚在制定中。一旦明确,将会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如此看来,新政实施后的过渡期中,宁波的生育报销待遇还是一如往常。那么其他地区关于这一块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据小e查询相关报道,广州市已经修订相关规定,由于新设的30天产假是&奖励假&,生育保险参保人不能享受生育津贴,但用人单位需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小e希望浙江省能尽快出台相关细则,更好地将奖励假生育保险待遇延续下去。(中国宁波网民生e点通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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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琴谁动了我的产假?广东延长生育奖励假落实难
李业珅 曹斯 苏力
“新政策出台时,我太太正在休产假,按照规定是可以延长产假的,但企业却不同意”,近日,惠州市大亚湾区读者张先生向南方日报反映,其向多个部门申诉,依然无果。南方日报记者了解发现,这并非个案。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今年9月29日通过施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一个月过去了,尽管新条例获得一片叫好声,但实施过程中,却遇到一些“阻滞”,部分女职工并未获得延长的奖励假。现状延长产假合法合规却无法获批10月31日,张先生向南方日报反映,按照9月29日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女职工的生育奖励假从30日调整为80日,但其妻子所在企业并未同意延长产假。据了解,张先生的妻子今年7月1日开始休产假,7月12日顺产生下小孩。按照以往产假规定,其可获得98天的基本产假以及30天的奖励假,即于11月5日结束产假。9月2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在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也可按新条例享受80日的奖励假”。张先生告诉记者,10月24日至10月28日期间,其先后致电广东省卫计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惠州市卫计委、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亚湾区卫计委、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中,各级卫计委均认同其延长产假的申请合法合规,但表示“他们只负责条例解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执行”。之后,张先生在惠州市人民政府网络问政平台上就产假延长问题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问并得到回复称,新规定自9月29日施行,对于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未作特别规定,因“法不溯及既往”,即9月29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才享受80日的奖励假。在其他一些地市的网络问政平台,南方日报记者发现也有一些网民指出,新政中80天的奖励假难以获得。回应奖励假如何执行需省人大解释女职工究竟能休多少产假?谁说了算?此前,我国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去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今年广东再次修订计生条例,并于9月29日通过施行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将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也就是说,广东女职工顺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共178天的产假;剖腹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30天剖腹产假共208天产假。同时,根据新条例,广东目前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也可享受50天的延长假。对此,南方日报记者联系了广东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强调,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后,当日就在“广东人大”官网公布,并于次日在《南方日报》刊发。《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省内各单位应遵照执行,不需要等待行政机关另行发文。而省人社厅也就事件回复指出,根据规定,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确实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然而,新版条例中规定的产假由人社部门负责监管,但奖励假的长短和是否放假等则不归人社部门管理。为此,该部门建议,省人大可就新版条例中奖励假如何监管和执行等问题,给出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建议奖励假不获批准可申请劳动仲裁连日来,记者调查发现,不管是对于律师还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产妇是否能依法依规获得计生奖励假的申诉都屡见不鲜。“即使是在以往政策的执行中,也有不少用人单位不予批准30天的奖励假。”某民事诉讼律师建议,“公司不给放计生奖励假的,可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华南农业大学劳资关系研究中心主任杨正喜教授指出,对于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产假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管。而现在的问题在于,生育后80天的奖励假是否属于产假范畴,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监管部门是谁?因为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于生育奖励假等并未规定违反时的法律责任以及用人单位不履行奖励假时的监管主体。“从理论上讲,《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提到的奖励假应该划归为产假范畴。”杨正喜教授指出,为避免奖励假带来争议以及法律监管的空白问题,省人大应该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记者】李业珅 曹斯 苏力【实习生】黄江凌【统筹】谢苗枫【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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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产假政府规定奖励30天或80天,为何社保生育津贴不跟上?_阳光热线问政平台
提问:产假政府规定奖励30天或80天,为何社保生育津贴不跟上?&&编号:149357&&
&&&&日据说产假有了新规定,广东省在98天产假基础上奖励70天,共计178天产假,剖腹产再加30天,共计208天产假。&&&&&&&&这里要说明在此之前广东省产假为98天加30天奖励,共计128天产假。&&&&&&&&不论128天或是178天,咱们东莞社保局的生育津贴为什么只给98天?奖励的天数为什么不算了?生育保险费不论男女,不论能生不能生都交了,按企业来算交的保险费是高于可以拿到的生育津贴,咨询过深圳和广州的企业,都是按实际产假天数来补,东莞为什么就不一样呢?&&&&&&&&如果是因为社会统筹或财政原因,那为何张口又加个50天,政府在确认这个奖励的时候肯定不是儿戏,是确认社会成本及政府财政可以承担的,公司一个决策都要评估风险和成本,这种涉及一个省上亿人口的事我想肯定是慎重的。&&&&&&&&那么社保是不是能跟上政府规定?跟不上的理由又是什么?&&&&&&&&&&&&最后说句题外话,如果连社保都不能跟上奖励节奏,那这个奖励带来的后果只能是让企业歧视未婚未育工作女性,所以这个奖励难道是为了解决男性娶妻生子问题吗?
处理状态:已回复
网友:dephene&发言时间: 14:47:08&
声明:以上留言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和观点。
市社保局回复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2015年12月1日起,我市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生育保险规定》),因此我市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因此,我市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依据上述省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依照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顺产98天执行。同时,我局定将会一如既往地结合自身职能,时刻跟踪关注省关于生育保险的政策调整举动,及时对我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更新调整以更好地保障我市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受理人:市社保局
回复时间: 1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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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与 | 条评论&单位名称: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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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妈妈“产假”中有80天奖励假,不发生育津贴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
【字体: 】
  10月12日,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对产假怎么休等一些问题作出了规范而清晰的回答。该规定自日起实施。
  深圳出了计生新规,产假还是这么休
深圳妈妈产假至少178天!
含奖励假80天
  目前,深圳妈妈休产假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最少可休178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
  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奖励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女性产假由基本产假和奖励假组成。生育津贴与产假天数有关,但并非所有的产假都可以申请生育津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奖励假期间职工是不享受生育津贴的。
  这也就是说,计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并不等于职工实际休假天数,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是指参保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放假的天数;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看看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有哪些
  这些问题要注意:
  ①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② 如果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增加的假期天数可合并计算
  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医保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来源:“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
备案序号:&&&网站标识码主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nbsp&nbsp 技术支持单位:深圳市电子政务资源中心
咨询投诉电话:12345 网站维护电话:
触碰右侧展开取消“产假额外津贴”少了些公共情怀
&&&&来源:&&&&
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将有新变化,拟取消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看护工资改为单位承担,同时取消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5月27日《广州日报》)
作为独生子女的配套和奖励政策,“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的生育待遇,具有无可替代的实际和象征意义,也算得上公众在放弃更多生育选择权的情况下,政府层面所作出的有限回馈与补偿,体现了对独生子女政策的支持和对权利者的尊重。特别是在当前放开二胎生育的共识越来越普遍的语境下,让既定政策得以保留,既是对权利平等的延续,也是对权利选择的满足。
然而,囿于独生子女集中生育潮的到来,之前相对超前和优越的“生育保险待遇”,却因为社保基金支付压力过大,而首先考虑的是对保险项目的调整。“5减2”之后的保险成色大大打折,即对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奖励性待遇进行了全部取消,只保留了最基本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个项目,“广州特色”也就恢复了“全国均等”。
有钱就增无钱则减,如此随意似乎不是基于权利本身,而是一种“看钱下单”,从而也使得政策缺乏连续性。更重要的是,之前由国家兜底的福利与待遇,极大部分转嫁给了用人单位,并因之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使得女工在用人市场上的权利更加弱化,竞争更加趋弱,如果要坚持维护权利就可能处境尴尬。也正是因为此,才使得政策的调整引发了公众的权利焦虑。
在社会保障性资金缺口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让权利者作出一定的牺牲,并对保障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无可厚非,但必须做到合理而且科学,并经过广泛的民意讨论与听证,形成共识之后才最终作结。然而不难看出,各地在程序上并没有做到基本的尊重,无论是调整社保资金的上缴比率,还是养老金发放的增长系数,都往往是一纸行政通知,对于相关法律的修改,也多是“行政意志”的体现。虽然通过增加收入减少支出等办法,可以弥补社保资金缺口问题,然而若将其作为纯粹而单一的手段,那么势必会造成社保政策的吸引力下降,并导致公众的不满。
从某种意义讲,社保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不仅要算经济账,更要算民生账和人情账。从“政府来养老”到“自己来养老”,这样的政策调整与角色转换,带来的是民众权利的丧失。如果说社保资金的亏空需要多方承担,那么也应当进行“负担分解”,并有明确的比例界定和责任确定,如果依然只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而没有国家责任作底,那么其“国家福利”的成色也就不足。也正因此,5月18日,山东省将超过33亿元的国有资本正式划拨到新成立的山东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名下,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关注。毕竟,“划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资金”的政策制定11年后,终于有了开篇破题者。
有些东西,注定是亏本的买卖,甚至可以说,亏本越多则人情味越浓。在同一地方实行“幼升小需提供计生证明,无计生证即要查环证”的政策下,取消“产假额外津贴”少了些公共情怀。一项“加厚”的政策“变薄”,恐怕还需要更慎重一些。
(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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