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项目预算申报明细表表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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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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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表间数据的逻辑关系,建议纳税人按照“附表五、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一,附表四和主表”的顺序进行填写(附表四和主表对照填写)。
  一、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而未兼有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情形
(一)《主表》
  1.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只填写本表“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相关栏次;如纳税人有“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管道运输服务”、“经批准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即征即退”优惠项目,应填写本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相关栏次。
  2.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填写应税服务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2.4.5行之和-第9列第7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7行。
  3. 第2—3栏、第6栏、第9—10栏、第25—26栏、第29—33栏、第35—38栏不需填报。
  4.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需要注意:
  (1)如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应填入“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7列第2、4、5行之和。
  5.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属于按税法规定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报。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12行-第9列第15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15行。
  6.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含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19行。
  7.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4列第7行。
  8.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与《附表二》的逻辑关系: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二》第12栏“税额”。
  9.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的“本月数”:试点新增一般纳税人所属期2013年8月份本栏为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填“0”。
  10.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与《附表二》的逻辑关系: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二》第13栏“税额”。
  11.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征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本栏与《附表一》、《附表二》的逻辑关系: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8列第2.4.5行之和+《附表二》第19栏。
  12.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公式“17栏=12栏+13栏-14栏-15栏+16栏”进行填写。
  13.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的“本月数”,按表中判断条件“如第17栏<第11栏,则为第17栏,否则为第11栏”进行填写,“本年累计”填“0”。
  14.第19栏“应纳税额”按表中公式“19栏=11栏-18栏”填写。
  15.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公式“20栏=17栏-18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填“0”。
  16.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包含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4列第12行-第14列第14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4列第14行。
  17.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发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注意:该栏数据不得大于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
  本栏与与《附表四》的关系为:《附表四》第一行第4列=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企业没有其他减征项目)
  18.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按表中公式“24栏=19栏+21栏-23栏”计算填写。
  19.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预缴的税款所属期为本期的增值税额。本栏填写内容包含:
  (1)独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本地或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额;
  (2)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额。
  本栏与与《附表四》的关系为:《附表四》第二行第4列=主表第28栏。
  (该栏数据不得大于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数字)
  20. 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按表中公式“34栏=24栏-28栏-29栏”计算填写。
  21.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二)《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1.仅从事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第2、4、5、7、12、15、17、19行相应栏次可以填写,其它行次不填写。
  2.第2、4、5行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情况(包含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第7行填写其中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销售情况。注意本栏与主表有关栏次间的逻辑关系(见主表说明第2项)。
  3.第1至11列填写应税服务未进行差额扣除前的销售情况。其中:第9列为第1、3、5、7列(此5列均为不含税销售额)的合计数,第10列为第2、4、6、8列的合计数,第11列为第9、10列的合计数。
  4.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目前仅只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本列第2、4、5、12、17、19行数据分别与《附表三》第5栏第1至6行数据相等;本列第7、15行数据应根据即征即退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5.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2、4、5、7、12、15、17、19行),本列各行次=第11列“价税合计”对应行次-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对应行次。
  6.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按以下方法计算:
  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2.4.5.7行),本列各行次按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除以“100%+对应行次适用税率”计算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再用“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对应各行次税率,计算出应税服务“扣除后销项税额”。
  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12、15行),本列各行次按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除以“103%”换算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再用“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计算出应税服务“扣除后应纳税额”。
  (三)《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2. 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内接受方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增值税额。
  3. 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仅填写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的运输费用与建设基金或开具日期在8月1日前并在抵扣期限内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4.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按照有关规定,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抵减欠税的上期留抵税额中实际抵减额。
  5.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按照有关规定,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中退税额。
  (四)《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1.第1栏“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包括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本栏各行次等于《附表一》第11列对应行次。
  2.第2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所属期2013年8月份本栏为“0”;以后各期按上期“期末余额”填写。
  3.第3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取得的允许扣除单据的金额,应与《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中的“金额”栏的“合计数”相等。
  4.第4栏等于第2、3栏的合计数。
  5.第5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本栏数据应小于第1栏与第5栏数据。与附表(一)12列各栏相对应。
  6.第6栏等于第4栏减去第5栏。
  (五) 附表四《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四》
  1、第1列期初余额:所属期2013年8月填0,以后各期按上期“期末余额”填写;
  2、 第2列:填写本期实际发生的金额;
  3、第3列:等于1、2列之和;
  4、第4列:第1栏数字和主表第23栏数字相对应,必须小于等于主表19栏+21栏之和;第2栏数字和主表第28栏数字相等,必须小于等于主表24栏数字。
  5、第5列=第3列 - 第4列
  (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按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项目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的应税服务属于本次范围的,且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情况下,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形下,除当期取得进项税额外,应当分别核算并按表内与表间关系在申报表各栏次填写。需要注意发生应税服务同时兼有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2013年7月份的《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此部分的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处理,只抵减以后各期应税货物及劳务部分的销项税额。所属期2013年8月份增值税申报表按以下说明填写纳税申报资料:
  (一)主表
  1、1-12行填写按照原增值税申报原则填写,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数额在一起申报。
  2、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依规定留抵税额须挂帐处理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税款所属期2013年8月份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税款所属期2013年8月份按所属期7月份申报表的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税款所属期2013年8月份按所属期7月份申报表的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数”不需要填写。
  3、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的“本月数”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4、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依规定留抵税额须挂帐处理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判断公式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需要将“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之中小的数据。
  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占总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占总销项税额比例=(《附表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的×10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5、第19栏“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第19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6、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依规定留抵税额须挂帐处理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末余额(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附表
  附表一、附表三、附表二,附表四、固定资产抵扣明细表按上述规则填写。
  三、试点新增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重点事项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1.仅从事“应税服务应”业务,不从事“应税货物及劳务”业务的,只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栏目,“应税货物及劳务”栏目不需填报。
  2.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数据,填写应征增值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含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服务销售额、出口服务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本栏数据为减除应税服务扣除额后计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其数据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第8栏对应。
  3.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数据,填写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不含税)合计数。
  4.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征增值税服务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的合计数,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5.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数据,填写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目录中所列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6.第5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7.第6栏“免税销售额”数据,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有扣除项目的,填写扣除前的“应税服务扣除栏目”的销售额)。
  8.第7栏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免征增值税服务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
  9.第8栏“出口免税销售额”数据,填写出口免税货物、服务的销售额(未扣除“应税服务扣除栏目”的销售额)。
  10.第9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税服务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1.第1栏“期初余额”数据,纳税人申报所属期2013年8月份时,本栏为“0”,以后为上期第4栏“期末余额”栏转入本期的数额。
  2.第2栏“本期发生额”数据,填写本期发生的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差额征收的,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数额。
  3.第3栏“本期扣除额”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扣除栏目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本栏≤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
  4 .第4栏“期末余额”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额的期末余额(第4栏“期末余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5.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数据,填写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6.第6栏“本期扣除额”数据,按第3栏“本期扣除额”填写。
  7.第7栏“含税销售额”数据,填写应税服务的含税销售额等于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减去第6栏“本期扣除额”。
  8.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数据,填写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等于第7栏“含税销售额”数据除以103%
  本栏数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中“应税服务”列。
  本说明仅针对陕西省试点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填表详细说明请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及附件所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财务人员注意了,新版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37张必填表!财务人员注意了,新版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37张必填表!会计学堂百家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了修改。整理37张表填报范围如下: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本表为必填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企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金融企业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填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列“销售费用”相应的行次。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填报“事业单位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等。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报期间费用明细项目。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金融企业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填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列“销售费用”相应的行次。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本表填报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本表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本表填报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1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扣除完毕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额。17.《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19.《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事项的,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2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21.《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保险、证券、期货、金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只要会计上发生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填报保险、证券、期货、金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2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在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个可弥补亏损年度的可弥补亏损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的项目和金额。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2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的项目和金额。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本表填报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和金额。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以前年度结转情况。2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本期纳税调整后所得(表A行)为负数的不需填报本表。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优惠的项目和金额。2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情况和金额。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2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2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3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有关情况和优惠金额。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31.《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本表填报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情况和金额。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情况。3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33.《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3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本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35.《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本表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3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本表填报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免费领取】最全会计入门书籍合集,《会计入门全知道》、《三天学会纳税(你的第一本纳税书)》、《零基础学会计》、《跟着笨笨干会计》、《跟老会计学财务会计》戳【了解更多】,赶紧领取!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会计学堂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会计学堂专注会计实操培训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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