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退税款所属期期怎么填 回退税款所属期时间 回退税款所属期时期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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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款所属时期是指应纳税款属于某年度、月份的时间,这标明纳税人是否按期缴纳应缴税款,区分税款属期的根本标志,是防止上下年度或者其他年度税款相互混淆,使无法检查清算纳税人应纳税款和已纳税款及应补、应退税款的有效手段。
  一是纳税人办理忽视“税款所属时期”,填写不清楚,年度月份混淆,导致无法确定“税款所属时期”。
  众所周知,一般属于事后检查,通过一定检查手段核定出纳税人某年度应税款总额,根据中“税款所属时期”确定某年度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数额,以应纳税款减除已缴税款即可确定纳税人当期应补、应退税款情况。如果“税款所属时期”不清,则很难计算纳税人当期实际应缴纳税款数额,也就无法通过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查明和发现违法事实,制止和预防,遏制和打击税收违法活动。
  二是部分征收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纳税申报表,真实反映“税款所属时期”。
  近年来由于税收业务量增大,税务人员受编制限制,捉襟见肘,不得不采取一些维持和补救措施,如和部门联合实施税银一体化,由银行系统代征税款,开具完税凭证,还有一部分属于政府派出人员协助征收税款,由于这部分人未经,对、知之甚少,无法严格审核税款所属时期,出现问题就会造成纳税人和征收人员、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之间扯皮、推诿,责任纠缠不清,导致纳税环境混乱。
  一、加强“税款所属时期”在中重要作用的宣传。使纳税人明白在中不认真填写“税款所属时期”将有可能导致税款错缴,当检查机关审核其年度时,发现由于“税款所属时期”错误填写而要求纳税人补缴年度内少缴的税款。
  二、对非税务人员从事税款征收的,要强化业务培训,要求其依法征收,依法办税,认真填开税收票据,不得擅自更改“税款所属时期”,凡出现此类问题要采取一定惩戒手段。
  三、是对征管质量的,税务检查机关要及时将检查中发现征管问题反馈给管理部门,加强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真正实现以查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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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税款所属期上的“猫腻”
中国税务报客户端&&17:00:00
  纳税检查中经常发现纳税人随意填写税款所属期的问题,往往将以往年度所属期的税款按当期税款申报入库,造成税款所属期限的混乱。
  税款属期是指实现税款的时间,一旦实现了税款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和税收法律关系,如果不申报、不缴纳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计算滞纳金的主要依据。
  纳税人为什么会在税款所属期上做“猫腻”呢?其实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少缴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滞纳金计算的起点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如果将以往年度税款按当期税款申报缴纳,人为将滞纳金计算的起点推迟,造成少缴或不缴滞纳金。
  二是重复计算已缴税款。如某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款100万元,2014年度应纳税款100万元。2013年度实际入库70万元(注明2013年属期),2014年度实际入库130万元(注明2014年属期,实际上其中30万元应为2013年度属期)。如果对2013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就可以说有30万元税款在2014年度缴纳;如果对201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就可以说那30万元税款就是2014年度的。这样税款所属期填写错误的30万元税款被重复计算,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五点:
  一是纳税人有意规避滞纳金的缴纳,故意混乱税款属期。
  二是纳税人为减少税务机关检查补税产生的诸如罚款等法律后果,在税务机关出具正式结论前将应补税款自行补缴入库,迫使稽查局减少查补税款。
  三是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入库任务,人为调节入库节奏,为避免纳税人增加滞纳金负担或推卸税务机关责任,默许纳税人随意填写所属期的处理方式。
  四是实行网上申报后,主动权在纳税人,他们想怎么申报就怎么申报,而税务审核在事后,比较被动,对纳税人的申报准确性失去了及时监督。
  五是未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有的税务人员认为只要把税款缴了就完事大吉,没必要过多计较和追究。
  如何避免纳税人利用税款所属期做文章,少缴税款或滞纳金呢?
  一是加强纳税评估,尽早发现纳税人申报属期的错误,并出具评估报告列入档案材料备查。
  二是严格滞纳金的加收,对故意混乱税款所属期的一律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是从重从严处理,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故意混乱入库所属期的应加大处罚力度,从高进行罚款。
  四是改进网上申报平台,让计算机自动审核计税依据、发票开具、当期应纳税款申报数,对超过本期应纳税的申报数必须选以前年度属期,否则不能成功申报。
  五是改变目前以入库数论英雄的任务考核办法,按已入库税款占应入库税款比率计算,比值最小者为最优。
  六是提高风险意识,提倡对纳税人的服务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不能无原则地迁就纳税人的不合法需求。
  来源:中国税务报客户端
  作者:姜涛&玉军
  责任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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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的工资9月份发放,税款所属期到底是8月还是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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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的工资9月份发放,税款所属期到底是8月还是9月?
按我们公司是9月,也就是说8月的工资9月发放,税款所属期在9月,10月15日前报税~
按税法也是9月
我确实不是很赞同。个税的明细申报表中,有税款所属时间和填报时间,我觉得税款所属时间是8月,填报时间是9月的1-15日内的一个时间。请问上面的两位朋友,税法上有明文规定的文件是哪个?谢谢!
本人认为正确的分录是:
8月份的凭证(必须要做的,权责发生制):
借:管理费用等
& &贷:应付职工薪酬
&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 &贷:其他应收款-人个借款(如有)
&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这是8月份产生的个税,所以税款所属期为8月,如果说税款所属期是9月,那么9月份还没有产生任何劳动报酬,何来个税,9月只是实际缴纳的月份)
9月份银行缴税后: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 & 贷:银行存款
9月份在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请各位指正。
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征管法都有相关要求.个人所的是以实际收到时才算个人收入.个人所得税是按月征收,次月申报入库.必须等1个月都过去了,才知道这个月一共有多少收入,所以都是第二个月申报入库的.在这次的税务局公告及解释里也再次重申了这个概念,注意:实际取得 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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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务人员,是代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必须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思考,不是公司财务人员或者会计分录的角度思考.人家钱都没到手,怎么能算人家收入.
企业开了发票没有收到钱,账上为什么列收入,要交增值税?在交税上,交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不同,同样都是次月15日前?
税法上即使是所属期为9月,我也是会提出这个疑问的。
本帖最后由 cadbury 于
12:35 编辑
增值税适用增值税法,适用的法律不同.你开票不收钱是你跟客户之间的事,你也可以要求不付钱不开票.事实上很多单位是交钱才开票的.或者收了钱开了票也不一定做收入,例如房产企业预售,收钱开票,做预收款.但是税要预缴的.
我非常赞同6楼的观点,应该是实际取得时才能算作收入,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8月份的工资,9月初发放,税务上应该认定为9月份的所得;但是大家为何会产生上述的不同理解哪,本人认为,8月份的工资,虽然会计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了预提,没有错的;但是从实质上讲,公司应该在8月31日立即发放给员工,因为员工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劳务给公司,公司应该支付相应的对价,但是很多公司做的一点也不厚道,8月份的工资要一直拖到9月初再发放,所以就产生了上述的讨论。我见到很多的大型外资企业,一般都是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周发放当月的工资,而不想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拖到下月初发放。个人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刚才咨询了几个税所,得到了答案:8月份的工资,9月发放,要在10月申报个税。那么税款所属期为9月。会计分录上,应在9月发放时做一个贷方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的分录。
yjhly2011 发表于
我确实不是很赞同。个税的明细申报表中,有税款所属时间和填报时间,我觉得税款所属时间是8月,填报时间是9 ...
是的,税务总局为什么不使用“收付实现制”这个全世界会计人员都了解的语言呢?
它用的就是收付实现制,而不是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呵呵
yjhly2011 发表于
回复 aj8848 的帖子
它用的就是收付实现制,而不是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呵呵
我也是近来才知道的,感谢记者们的无私炒作。税务部门为什么不讲清楚点呢?
我确实不是很赞同。个税的明细申报表中,有税款所属时间和填报时间,我觉得税款所属时间是8月,填报时间是9 ...
我同意4/5楼的观点。
不同意几个税所的观点。
我同意4/5楼的观点。
不同意几个税所的观点。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说,是属于8月份的费用。
但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说,是对员工9月份取得的收入征收,是属于9月份的税款。个人所得税某种程度上是收付实现制。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说,是属于8月份的费用。
但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说,是对员工9月份取得的收入征收, ...
个人所得税是收付实现制,可有税法依据?
我最近亲自经历的案例,并不支持首付实现制的说法。
这个问题。。还真没注意,按照会计,当然属于8月份。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应该算8月份。个人意见
本帖最后由 polariswong 于
07:25 编辑
个人所得税是收付实现制,可有税法依据?
我最近亲自经历的案例,并不支持首付实现制的说法。
这里&收付实现制&是一个形象的说法,并不是指取得现金的那个时间,而是指取得或应取得所得的那个时间。只要到了合同约定的应取得所得的时间,就发生纳税义务。
例如工资,个税法规定是“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税法这里强调1)、取得或应取得所得才纳税,无所得不纳税;2)、按月计算,而不是于实际支付时计算。
假如公司规定当月工资当月发放,则应取得所得的时间为当月。所属期9月份工资,则员工应取得所得的时间为9月份,无论该工资是在9月份或10月份发放,员工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都是9月份。
假如公司规定当月工资下月发放,则应取得所得的时间为下月,不是当月。所属期9月份工资,员工应取得所得的时间为10月份,则无论该工资是在10月份或11月份发放,员工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都是10月份,而不是9月份(权责发生制),也不是11月份(收到现金的那个月)。
个人虽发生纳税义务,但没有申报义务,由公司于实际支付时履行扣缴义务。
例如即使公司拖欠几个月的工资,然后集中到某月发放,仍然按应取得所得的月份进行扣缴,此时金三系统不支持,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另外假如某人在多处应取得工资薪金(例如在两处,每处3500),因为此时发生申报义务,所以即使公司拖欠工资,没实际取得现金,也要申报并纳税,而不是“我没拿到钱,不应该申报,等拿到工资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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