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必须招标项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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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必须招标
来源: 建筑网&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哪些项目必须是很多人关心的事,事关自己切身利益,小编觉得还是很有必要了解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建筑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哪些项目必须招标就要先了解法律法规,政策走向,跟着政府走,总是没错的,以上内容由提供。
关注(),实时了解最新动态。哪些工程项目必须招标?哪些不必招标?什么情况下“中标无效”?
素材:相关工程建设类法律法规文件,整理创作:度川管理研究部
招投标对建筑企业的重要,无需多言。在日常实践中,为争一个项目挤得头破血流的事情,并不少见。为了竞标,大家也是费尽了心思。
但是,在投标之前,你是否仔细分析过哪些项目必须招投标?哪些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什么情况下既使中标也是无效的?
这3个问题并不是无关痛痒。只有明白规则,才能利用规则。
一、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1、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解 析 〗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1)中情形, 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2、工程规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解 析 〗
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情况。
2)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
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同时也存在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
1、可以不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可以邀请招标
另外,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中标无效的七种情况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以下7类情况属于“中标无效”。
1、依法必须招标未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未进行招标的,中标无效。
2、招标泄露标的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围标、串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借用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6、招标、投标方私下接触
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7、违法确定或更换评标专家
招标人违法确定或者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
“中标无效”,那么中标通知书和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没有法律约束力。施工企业应当获取的工程款将不能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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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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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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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4、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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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职权名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子项名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行使主体市发改委办理类型□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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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法律】《招标投标法》(日主席令第21号)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规章】《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日省政府令第306号)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许可范围及条件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2.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4.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申请材料1、项目审批、核准申请文件。2、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3、项目法人资格证明材料。4、项目法人按要求申报招标投标核准有关材料:(1)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项目的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建议方案;(2)企业投资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项目的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建议方案;(3)企业投资只需备案但须申请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在资金申请报告中提出项目的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建议方案。6、相关审批、核准要件。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以内(不包括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及设计文本修改时间)特别程序及期限无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证照批复名称招标核准意见表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科室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的招标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对核准招标事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批复文件一并下发。4.公开责任:将核准决定按规定在网站公开,同时抄送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核准)必须招投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监督管理制度,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事项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第四条(四)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2-2.《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3-2《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1.市级: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企业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2.县级:负责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二、相关依据《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11〕3号)第二条 在黄冈市市区范围内(包括黄州辖区、黄冈经济开发区)及市本级管理的公共资源、公共事业交易和按国家规定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住建、水利、国土、国资、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招标投标相关工作,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机构市发改委行政审批科咨询方式 黄冈市发改委政务服务中心 (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33号)监督投诉方式 黄冈市发改委监察室(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33号)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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