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摊点管理办法财产可以买保险么

流动摊贩整治难 城管部门将按最高限500元处罚
来源:合肥晚报
为加强对芜湖路、金寨路、徽州大道等主要道路乱摆摊点的管理,27日包河区城管开展了大规模集中整治行动,对屡教不改的摊主按最高限500元对其进行处罚。
芜湖路、金寨路、徽州大道等几条路段交通繁忙、人流量大,部分流动摊贩也看中了这些风水宝地,在人行道上支起了&家伙&,卖服饰袜子的、卖水果快餐的,摆得到处都是,给交通造成了很大影响,而且又影响了市容市貌。在前期管理中,执法人员一直都是采取说服劝导的方式,并没有实施暂扣行为,所以没有对流动摊贩产生有效的震慑。
为取缔这些流动摊点,27日下午包河区城管部门集中执法队员50余名,调集执法车辆十余辆,展开了大规模集中整治。记者在现场看到,城管队员刚到时,摊贩们还是互相张望,并没有撤离的意思。当看到执法人员开始动真格,将摊贩用来经营的车辆、电子秤等工具依法暂扣后,其他摊贩才收拾东西,准备撤离。包河区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钱瑞告诉记者,在此次集中整治之前,已经安排执法队员多次前往这几条路段对流动摊贩进行说服教育,但效果不大。此次被取缔的流动摊点,城管部门将按最高限500元进行处罚,以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编辑:谢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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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动摊点不能“一刀切”(民生视线)
本报记者&赵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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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发  近年来,无论是老城治理还是新城规划,留给“路边摊”“临时集市”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这些流动摊点串起了大街小巷,为市民提供便捷的服务。但与此同时,流动摊点也存在无序经营等问题,引发消费纠纷、影响市容市貌。  在“迎着需求走,做好供给侧改革”这篇大文章中,对流动摊点的治理也是题中应有之义。相关管理部门既要依法整治、根除顽疾,也要重视民意,保留合理必要的供应。  流动摊点该何去何从?请看记者的调查采访。  ――编&者    流动的摊点,移动的“便利店”  满足市民需求,提供就业机会  “来个煎饼,不要葱花不要辣。”每天清晨,在城市街边、地铁站出口,都有许多小白领围在热气腾腾的小推车食摊边,等待自己的早餐。  除了早餐的豆浆油条、宵夜的烤鱿鱼烤冷面,路边摊还会售卖水果、蔬菜和其他生活用品。家住北京西城区的陈薇经常光顾小区门口的流动摊位,“这多方便啊,回家路上就能把晚上和明天的菜都买了。要是撤了这地摊,还真是不方便。”  “下班晚了,就得找这些流动摊填饱肚子。”住在北京回龙观的黄晓萌表示,虽然很多便利店和饭店也营业到深夜,但其位置的固定性决定了是“人找店”,而流动摊贩则是“店找人”。“一次上班路上,我觉得鞋子磨脚疼,没走几步,就在路边摊上发现了鞋垫。这些摊位就像‘移动的便利店’,他们能揣摩透你的需求,带着‘供给’过来找你。”黄晓萌感慨地说。  如果没有了流动商贩,老百姓生活会受多大影响?陈薇觉得消费的便利性将大打折扣,“想吃水果,我就得绕远去菜市场,或者去超市。这样买到的东西会更贵,而且也没家门口卖的新鲜。”  北京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杨旎认为,流动摊贩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市民的部分生活需求难以被有效满足,流动摊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需求空白,让市民消费更方便且成本低廉。  流动摊点不仅平衡了供需两端,还能勾起人们内心温暖的记忆。小摊暖黄的灯光,烤红薯的香味,小区里“磨剪子嘞抢菜刀”的叫卖,都能让人们感受到生活的温馨。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于海指出,流动摊点让大街小巷变得有活力、有魅力,而不是样板化的千城一面。“有小货摊的地方就有人群、有互动,会带来信息和资源的交流。路边摊让人觉得城市不只有钢筋水泥,还充满了人情味儿。”  人情味儿还体现在,流动摊贩多为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和流动人口,有了摊位,就有了收入来源。北京金台西路地铁站口的早点摊主,是上个月刚从河南来北京的姐弟俩,对他们而言,早点摊就是养家糊口的“命根子”。芍药居地铁站口卖春饼的李大爷几年前和老伴儿从东北来北京,“两个儿子都在广州打工,挣得少,顾不上我们,俺俩的生活全靠这个饼摊了。”  “流动摊点有重要民生意义,解决了部分人群就业难的问题。”于海说。  摊位不大,问题不小  从“便民”到“利民”,流动摊点亟待规范化  市民对流动摊点的意见也不少。大部分受访者表示,路边摊虽然“便民”,但离“利民”还有一定差距。  不少市民对食品质量表示了担忧。黄晓萌说,路边摊确实方便,但却让人不放心。“我老怕他们用的油、面等食材质量不好。相比之下,固定摊位的食品质量更值得信任。”  “流动摊贩是不是都没有卫生许可证啊?”陈薇怀疑道,“上次在军博附近买煎饼,吃了之后胃里难受了一天。后来想想,可能是因为离火车站近,人来人往,商家不图回头客,所以卫生安全更没保障。”  此外,流动摊贩还对路面卫生和道路交通造成了影响。摊位往往集中在人流量大的路段,越是上下班高峰时段,生意越红火。摊边人头攒动,行人可就犯了难。“每天早晨从金台西路地铁站一出来,我就能闻到早点摊烟熏火燎的味道。路本来就不宽,摊位摆得混乱,排队的人把道都占满了。地面又油乎乎、黑漆漆的,走上去直打滑。”公司职员马先生无奈地说:“要是流动摊贩也能规范化就好了。”  其实,商贩们也期待能被纳入规范管理。李大爷感叹道,“守着春饼小摊,每天都提心吊胆的,怕违规怕罚款。我也想安定下来,就是不知道该怎么办。如果能划分固定的区域给我们做生意,即便付一定的租金也可以。”  实际上,为了规范流动摊贩,各个城市没少花心思、费力气。  杨旎指出,近些年针对流动摊贩的管理政策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拉网式站街巡查为主,对所有无经营执照的流动商贩进行取缔。第二阶段是2009年前后多地实行的“疏堵结合”式管理。  其中有“半合法化”的方法,即在有需求、有条件的空间,限时限地设立“疏导区”、社区便民菜站等,对流动摊贩定时定点管理,实现便民的“一刻钟生活圈”。“例如北京西二环官园批发市场的早市。每天早6点到8点时段,允许流动摊贩在批发市场门口的空旷地带设摊,摊贩只用支付很低的清洁费用作为管理费。”杨旎说。此外,还有“完全合法化”的方法,例如杭州等地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摊贩颁发许可证,将其“收编”为个体工商户管理。  然而,这两种方法各有不足。据杨旎分析,虽然“半合法化”的方法短期内解决了环境卫生、交通拥堵、方便市民等问题,但仍然触及不到流动摊贩背后的三大重要问题。  食品安全方面,由于城管无相应职权和技术手段检查、监督流动摊贩的商品质量,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状况依然存在。  市场秩序方面,“半合法化”的流动商贩,和疏导区外的有照商贩间存在不公平竞争;此外,便民生活圈会形成“虹吸效应”,吸引更多流动人口从事流动摊贩工作,增加城市管理压力。  管理合法性方面,在“条块分割”的城市管理体制下,虽设了经营区,却没人管。“疏导区内的摊贩无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合法性得不到认可。而工商、食药、卫生等部门,则以疏导区虽符合相关政策但其设立并不合法为由,不承担监管职责,造成了区内监管真空。”杨旎解释道,这正是流动摊位虽然“便民”却不够“利民”的原因,“一旦老百姓和摊贩发生纠纷或者食品安全事故,难以找到监管责任主体。”  “完全合法化”的方法在杨旎看来,是传统管理思路的延续,虽然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实际影响面和效果却不理想。  精细化服务,法治化管理  便民商贩和城市环境,能够“两全其美”  针对路边摊,到底有没有两全其美的好法子,既能利民便民,又能有效管理,使其健康发展?  于海表示,合理规划流动摊点,国外有不少好点子。社区居民自发组织的跳蚤市场就是其中之一。“我在加拿大生活过一年。曾在旧货市场用1加元买到了原价50元的书。这不是正式的市场,但是特别受居民欢迎,一方面活跃经济,增加大家的收入;另一方面活跃社区生活,促进居民互动往来。”  中国传媒大学公共管理系讲师郭海英有过在美国生活的经历。她认为,流动摊贩是现代国家城市治理面临的普遍性社会问题。社区市场、庭院售卖等,由于活动规模较小,很少会产生纠纷。如果涉及长期经营,必须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各国政府部门在颁发经营许可证时,会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限定摆摊的时间和地点。有的国家会划分不同区域,如绝对禁止区、限制经营区以及允许经营区等,进行分类管理。  各国发展程度不同,在解决流动摊贩的问题上,方法思路也各有侧重。郭海英指出,中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期,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有很多不足。目前经济发展相对趋缓,正是静下心来解决社会管理问题的好时机。针对流动摊贩,可以采取法治化、精细化、社区化三种方法进行管理。  法治化,即先以法规范,再依法管理。要严格执法,但管理方式可以更加灵活、多元,适当简化现行的摊贩登记制度。杨旎对此表示赞同,“流动摊贩治理难,是因为目前过多依赖审批等传统行政手段。按照‘条块分割’的职能部门许可证来管理商贩,肯定收效甚微。我们需要认识到,真正的问题不是商贩有无执照,而是如何便民利民、保护弱势群体。”  精细化,即利用大数据进行数据监控与分类的管理,在执法过程中考虑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流动摊贩的性质和特点,细化工作方法,巩固治理效果。  社区化,即兼顾生存和秩序需要,持续推行人性化、科学化的分类治理模式。听取居民意见,整合社区资源协同参与治理。郭海英强调,相关部门应调整思路,先将流动摊贩视为“服务对象”,再作为“管理对象”。  “应该把摊贩也当作城市的主人,赋予权利和义务。而不是简单将其视为被整治对象,‘一刀切’式取缔。”于海认为,治理的关键,在于鼓励商贩一起参与维护城市环境。“以开放的心态正视流动摊贩的存在,并将其纳入城市发展规划。我们应想办法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就业、子女教育等问题,让他们慢慢接受城市的经营习惯,提高守法意识,不再去来路不明的地方批发食材,自觉打扫摊位周边路面。”  流动摊贩要管得住,更要管得好。于海表示,真正的城市之美不在于整齐划一的街道,而在于包容和活力。“在奥地利萨尔茨堡,莫扎特故居前的广场就是集市,吃的用的什么都卖,但是一到规定时间,摊主们都自觉把地面收拾干净。晚上,同一个广场就能举办莫扎特音乐会,人间烟火和高雅艺术实现了完美融合。摊点既带来了便利,又不破坏环境,可谓两全其美。”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要尊重城市发展规律,邀请市民共同参与建设。留住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等“基因”。流动摊贩,是城市“基因”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车水马龙中的热豆浆、转过街角的玫瑰花,赋予了城市人情味儿,让城区“活”了起来。采访中许多市民和专家表示,为留住这份人情味儿,城市应该多一些理解和包容,为摊贩创造融入的条件和共建的机会。
  《 人民日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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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可以避开离婚分割吗
买保险可以避开离婚分割吗
这要看该保险,属于什么类型的保险。如果是投资理财类,那么应该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三【债务共同分担】《婚姻法》规定如下;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四【《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七条,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第四条: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一)工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不能;协议不成时。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婚姻法》规定如下,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十一条、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债务共同分担: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一般本着均等分割,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双方协议清偿,归夫妻共同所有;协议不成时: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则上均等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三十九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一【均等分割原则】《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如下: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五【《婚姻法》规定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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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保险虽然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但保险金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分割吗?  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在离婚诉讼中,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包括:工资这个要看保险的性质的。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根据不同的性质来划分!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指定孩子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分割吗,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离婚时就可以进行分割,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  另一种观点认为、奖金、生产经营的受益、知识产权的受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所称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故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并不确定,因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对于该类保险在离婚纠纷中能否分割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本案中,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当然了,保险法:规定保险是不纳入共同财产的,是个人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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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开心 22:03签到天数: 2 天[LV.1]初来乍到
) g来) s" X源:濠3 @滨5 F论+ _. I坛0 J0 U& && &城市是人的城市,是否宜居是一座城市的风标。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希望它整洁美丽,也希望它方便宜居。城市管理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如何得宜处理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考验管理部门的能力、智慧与耐心。4 Q5 r濠( \; ]) |滨- f论' Y坛) I
Q濠+ d" @滨2 e* X论" k( R; Y坛: X2 m& && &有些地方的流动摊点因为占道经营、噪音扰民、影响环境被关停,但立刻关停却也引起了百姓的诸多不便,应对流动摊点等诸多“两难”问题,需要管理者开动脑筋,深入调研,多方论证,平衡协调,方可能切实释解其中症结。过于干脆的“一禁了之法”,看起来大刀阔斧,高效给力,实际上是一种惰政和绕行,回避了真正的现实问题。9 q obbs.0513.org C3 X0 Q
: ]bbs.0513.org- N0 o1 \& && &以流动摊点来说,是否有更好的办法,值得相关部门细细考量,比如整顿经营秩序与环境、限定经营场地范围和时间等等。 N濠9 w( Q滨. j. n论3 v坛; g
+ qBBS.0513.org' f& && &诚然,问题真正解决起来未必如所言简单,但城市管理原本就不是一个简单问题。在关乎民生的具体问题上,更需要拿出智慧与耐心,动脑筋下功夫,以系统辩证的思维摸准脉搏,切中弊端,化堵为疏。当然,通过理清症结进而对问题加以限定规范来解决,往往比“一禁了之”要麻烦得多,但也更切实有效得多。) u1 Y* p濠% g6 l滨( m论' F坛4 |+ K
- L2 L来4 V$ q源:濠: j$ d* F滨# v论+ {坛' D& && &关于流动摊贩如何管理,如何管得好,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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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下交桥路边成“马路市场”
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下交桥路边成“马路市场”
  来源:朝阳新闻网  发表日期: 11:16:33  文章查看次数:1226 次  字号:【
&&& 本报讯(记者 赵红莉) “摆摊的,推车子卖菜的、卖水果的都上非机动车道了,本来就堵车,占道经营更堵了。”3月23日,市民李先生拨打本报民生热线反映,竹林路下交桥附近占道经营严重,不仅造成道路拥堵,也给市民出行带来安全隐患。
  当日下午,正值下班晚高峰,记者来到市民反映的地点,竹林路下交桥西侧,看到自下交桥西头开始,道路以北的非机动车道上,流动摊点和地摊一个挨着一个,有的用高音喇叭叫卖,有的靠嗓子喊,卖水果和卖菜的居多。
  与此同时,晚高峰的车辆和行人在摊点旁穿行,道路非常拥堵。有的市民在摊点前停下车买菜和水果。甚至有人直接将电动车、摩托车横在摊点前,让路过的车主们非常恼火。
  晚高峰过后,18时30分许,记者再次来到现场,此时的马路车辆明显少于晚高峰时,但路边占用非机动车道的摊点俨然成了“马路市场”,不时有过往市民停下来到摊点前挑选水果、蔬菜。
  “每天下午商贩自发在路边卖东西,而且时间长了,摊点有越来越多的趋势,开始是卖葱,苹果,葡萄,现在还有卖鞋的等等。下交桥处经常堵车,流动摊点更加重堵车情况。”附近居民告诉记者,以前见过执法人员来清理流动摊点,但执法人员走后流动摊点又回来了。
  “我骑电动车也只能到机动车道上去,跟轿车抢道,多危险。我也不是故意要上机动车道上骑车去,实在是卖菜卖水果的占着我们的路呢。”张大爷非常气愤地说,占道经营不但造成堵车,对行车安全也存在隐患。
  在记者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希望执法人员对此处“马路市场”严格管理。
  对此,昨日,记者联系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对于竹林路下交桥占道经营一事,近期,接到多位市民打来的投诉电话。
  工作人员说,竹林路下交桥附近每天都有执法人员到现场清理,但流动摊贩跟执法人员“打游击”。“这事已经上报到局里了,正在研究处理意见。”
责任编辑:李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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