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条款有哪些,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同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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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合同格式有具体要求吗?有的话请详细描述
我现在叫与我的房屋的租客签订一份房屋了,但是我不知道应该怎么去写房屋租赁合同,我担心会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之后我的房屋租赁合同会无效,所以我想请问一下合同法对有具体要求吗?有的话请详细描述
提问者:wl4263***时间: 06:34:39地点:3个回答
1、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司法解释二有一条规定
1、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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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_百度知道
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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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不论其有无上下级关系,他们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实施不公平竞争和不平等交换;不得利用公共权利搞非法垄断,签订“霸王合同”;不得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条款。  (2)自愿原则:  是指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自愿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协商补充变更合同的内容;自愿协商解除合同;自愿协商确定违约责任,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的合同行为。  (3)公平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变更合同,都要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除少数无偿合同外,当事人一方不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用欺诈手段骗订合同;不得擅自撕毁合同,要忠实地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搞合同欺诈。  (5)守法原则:  是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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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合同自由原则的立法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在法律中既单独设立“合同自由原则”的条款,又同时规定各种具体的合同自由制度。第二种立法方式是不单设“合同自由原则”的条款,只在具体的合同制度中予以贯彻。从我国合同法的整体内容来看,其始终坚持和贯彻了合同自由这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第一种立法模式,即《合同法》第三、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之所以选择这种模式,是因为我国建国以来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时间也不长,在整个社会中,合同自由的观念尚未普遍确立,合同自由在经济生活中不是过度,而是犹显不足。现实还需要以立法来巩固改革成果,来强化合同自由的市场经济法律观念。
除此之外,我国合同法中还规定了各种具体的合同自由制度。
1.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订立中的体现
1.1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法律要求合同订立的当事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保证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且都可以表达真实意愿的前提。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核心体现,保证了当事人表达自身意愿的自由和对合同内容的充分协商。
1.3合同订立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法同时还规定了要约的撤回、撤销及承诺的撤回等内容,这是对要约及承诺的救济,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
2.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效力中的体现
2.1合同法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及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法律效力的规定都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例如,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无效,这样的规定保障了被代理人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2.2《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对“合同无效”及“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对合同内容的合理限制,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也避免了合同内容对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是对他人自由的保障。
2.3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一方可申请合同变更或撤销的规定是对违背合同自由原则后的救济措施,且当事人申请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之规定也是对当事人自由表达意愿的保证。
3.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体现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法规定了“协议补充”和“抗辩权”的内容使得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的实践环节也有了自由的余地,允许合同当事人合理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使合同订立过程中涉及不到的问题也有了“自由的”解决途径,是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体现。
4.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同时也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转让的限制条件,无论是变更转让还是它们的限制条件都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5.《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其内容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各环节中都体现了当事人充分自愿、协商一致的合同自由原则,其中既包含了当事人的意愿自由,也包含了对合同的合理限制,这种限制对于维护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即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不能损害别人的合法权利。以上内容,仅对我国《合同法》总则部分所体现的合同自由原则做一概括,《合同法》分则部分分别规定了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则,同样能够体现出合同自由原则,在此不再分别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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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文,情感美文欣赏) - 常阅读,多交友!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具体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一定的合同履行原则,这些履行原则一般在合同中是有规定的,那么,要是针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具体包括哪些原则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内容约定不明的合同如何履行(1)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所谓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源于我国《合同法》第61条所规定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约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纷争时,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其次,当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我国《合同法》第61条后段“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进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因为合同是一个整体,当事人就某一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但在其他条款中涉及这一问题时,就可以按照该条款加以确定。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无论在国内交易中,还是在国际交易中都已形成了许多交易习惯:这些交易习惯可以用来补充当事人合同的内容。(3)法定补充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在适用当事人协商补充原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仍不能确定时,就应当适用法定补充原则。所谓法定补充原则,又称合同的补缺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主要条款欠缺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但并不影响其效力的合同,以弥补当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确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合理、确定,便于履行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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