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交社保职工非因公死亡,社保和企业怎样赔偿

员工非因工突然死亡公司未缴交社会保险
[导读]:一旦有纠纷被人诉上法庭,还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不,三亚一出租车公司,就是因为没有及时给一刚入职的员工缴交社会保险,结果该员工非因工突然死亡后引发了纠纷,并被法院判决其向死者家人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亲属抚恤金。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为员工缴交,一来可以减少法律上的风险,二来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否则,一旦有纠纷被人诉上法庭,还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不,三亚一出租车公司,就是因为没有及时给一刚入职的员工缴交社会保险,结果该员工非因工突然死亡后引发了纠纷,并被法院判决其向死者家人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亲属抚恤金。
  劳动纠纷:
  申请劳动仲裁后又上诉法庭
  原告三亚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称:日,蔡某入职原告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同年9月19日,蔡某非因工突然死亡。随后,原告向蔡某的家人(即四被告)支付了2000元的救济金,发动员工捐款3230元,还向工会申请救助金2000元。2015年1月,四被告就蔡某非因工死亡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原告支付丧葬补助费15191元、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49398元。之后,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此事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四被告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共计64589元。由于蔡某入职刚一个月,原告按规定应在一个月后并待月工资总额确定后才能为其办理基本,但蔡某此时突然死亡无法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这非原告过错造成的。即使支付上述款项,亦应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算,仲裁裁决书计算的标准错误亦不应支持。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不予向四被告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共计64589元。
  四名被告蔡A、杨某、蔡B、蔡C对于原告陈述蔡某入职原告工作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工资数额以及系非因工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四被告系蔡某直系亲属,依靠蔡某生前收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原告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四被告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在庭审中,原、被告对蔡某劳动关系及系非因工死亡的事实无异议。原告同意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四被告支付相应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并表示对之前已支付的慰问金不再抵减。
  法院判决:
  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亲属抚恤金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对四被告符合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异议。原告在蔡某入职后没有及时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蔡某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应由原告支付,原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支付上述款项。当事人之间仅对支付具体金额的计算标准存在争议,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按照2013年海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98元计算,原告应向四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15192元(即3798元&4个月)。
  参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的参保人员在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按《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外,还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个月,最低不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其最后12个月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累计缴费工资总额除以累计缴费月数计算。&,蔡某死亡时月工资为1500元,且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涉案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应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即原告应向四名被告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115.2元(即3798元&60%&4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参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三亚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内向蔡A、杨某、蔡B、蔡C支付丧葬补助金15192元、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1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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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非因工死亡 家属也能要求企业赔付
原标题:非因工死亡 家属也能要求企业赔付
信息时报讯(记者 蔡胜龙) 劳动者若在工作期间死亡,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索赔,但如果属于非因工死亡的,能否向企业主张相应的赔偿费用呢?记者从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的张扬律师了解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因此劳动者出现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养老保险部分可以支付劳动者家属的上述费用。张扬表示,在广东省对于非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家属,除了上述通过社保获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外,还有另一笔费用可以要求企业支付。1997年广东省劳动厅颁布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金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因此,广东省企业的劳动者,在出现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企业额外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费用为六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例如某劳动者于日因病(如身患癌症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如假期出游遭遇车祸身亡),除了通过社保向劳动者家属支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外,企业还需要自行向该员工的遗属支付人民币28734元(广州市2011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为人民币4789元×6个月)。另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仅适用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1997年广东省劳动厅颁布的上述暂行规定时我国法律并没有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因此司法审判中认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家属不能向企业主张该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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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参加社保车祸身亡 非因工死亡待遇买单?
摘要:临澧县劳动仲裁院立案调查查明,周某生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铸造公司未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周某个人也未以任何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近日,一起历时近9个月的职工非因公死亡索赔案调解结案,临澧县人民法院同意临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裁决结果,由企业作为索赔支付主体。
日,临澧县某铸造公司职工周某,骑两轮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的家属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今年1月30日向临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11840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71040元。
临澧县劳动仲裁院立案调查查明,周某生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铸造公司未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周某个人也未以任何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不符合按《》规定由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条件。周某之妻因未满55周岁、之子因已满18周岁,均不符合供养条件,周某之母符合供养条件。谁来为周某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买单?临澧县劳动仲裁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均因企业不愿承担相关责任而告终。
多次调解无果后,临澧县劳动仲裁院对周某非因工死亡赔偿案进行了公开庭审,最终支持了周某直系亲属关于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请求,裁决公司向周某之妻支付周某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10024元、向周某之母支付周某非因工死亡后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60144元。
2013年4月,铸造公司因不服裁决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9月,临澧县人民法院经过多方调查核实,同意临澧县劳动仲裁院的裁决结果,并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此案得以调解结案。
临澧县劳动仲裁院表示,本案中的铸造公司没有为职工办理相关参保手续,在职工个人未以任何形式参保的情况下发生非因工意外伤亡事故的,公司理所当然成为支付主体,这样既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对用人单位忽视职工权益的一种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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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新农合跟城镇医保合并后待遇提高了!新农...《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www.wenku1.com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日期: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号各设区的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的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修订如下:一、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1、丧葬补助费:6个月。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员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上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当提高。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三、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四、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省人大常务会颁发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他待遇由企业按上述规定标准支付。五、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除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外,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规定的月救济费待遇。六、企业要负责做好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日常登记工作,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开展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工死亡时,由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负责出具证明,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后,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企业职工遗属救济费领取证》,遗属凭《领取证》领取遗属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下列对象: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者。七、当享受按月救济费的遗属,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时,应从变更的次月起停发相应待遇。八、上述修订后的标准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闽劳险[号文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日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厦劳险[2001]7号各区人劳局、财政局、工会: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市政府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闽劳社[号通知,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补助费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标准计发。供养的直系亲属在领取生活救济费期间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按我市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后相应的项目标准执行,费用列支渠道不变。三、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生活救济费标准、供养期限、领取形式:(一)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生前收入供给的下列对象: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上述对象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收入,由死亡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研究确定。(二)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按以下标准发给生活救济费:供养对象为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供养对象为非农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供养3人以上的,按3人标准计发;供养对象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比例5%.(三)供养期限: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死亡时仍保有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供养条件失去或者本人死亡止;与企业签订有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劳动合同期满止。企业关闭、破产或被撤消的,在清偿债务时,应留足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企业被兼并或与其它企业合并的,由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继续负责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四)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其生活救济费可按以下办法一次性支付:一次性生活救济费=领取时的月生活救济费标准×符合规定的供养月数。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供养月数最多可按120个月计算。四、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或者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生活救济费待遇。五、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按市政府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执行。六、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退休人员死亡后所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七、本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中方职工)、联营、股份制等其它类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八、本通知从日起执行。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后待遇的通知》(厦财工[号、厦劳险[号)同时废止。厦门市劳动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总工会二〇〇一年六月六日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号 各市(地)、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福建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闽人发[号,下称187号文)精神,现就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一、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待遇,均以省人民政府当年颁布的区域(即死亡原工作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额计发,其中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下称定补),从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当月起作相应调整。省属驻厦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待遇,按当地的标准和办法执行。二、在职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岗位津贴纳入抚恤金基数。三、执行见习、学徒、初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工作人员属因公死亡的,可享受正式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抚恤待遇。非因公死亡的,可发给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的丧葬费和5个月的一次性补助费,其遗属不享受定补待遇。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满16周岁以上的子女考入各类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定补待遇一般享受到18周岁止。但对家庭生活确有突出困难的,死者单位可酌情发放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时止。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未经法定机关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未成年养子女,或未成年亲生子女随母(父)再婚,并形成事实供养关系的,不再列入享受定补的对象。六、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定补条件,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孤身遗属,月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现规定的标准上提高10%。七、工作人员死亡之后,其在国(境)外定居的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在领取定补待遇期间,应每年向领取单位提供一份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居住在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须将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交与我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居住台湾、港、澳地区的,须由当地法律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方可有效。境内易地生活的遗属须由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生存证明,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规定标准的款项。八、工作人员死亡之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缓刑期间,即停止享受相关的遗属抚恤待遇,缓刑期满后仍符合享受条件的,经原批准机关核准后可继续享受。九、本处理意见按187号文规定的时间执行。各地、各单位应对现有遗属定补对象进行核实清理,及时调整定补标准,并建立遗属定补档案卡片,实行有效的动态管理,保证遗属抚恤待遇的落实。福建省人事厅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闽民优〔号,日各市、县(区)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2004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6年7月,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标准基数(标准基数如下文解释),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标准基数,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标准基数。日之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抚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的贯彻实施办法执行。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一)自日起至日止,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1、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之和。其中,基本工资指的是:(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及工龄工资;(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3)机关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津贴;2、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和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之和。其中,基本离退休(职)费是指:(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号)及《福建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干部局关于发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闽人福〔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二)日工资改革以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1、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抚恤附加(见附表)之和。其中,基本工资指的是:(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3)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4)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2、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与抚恤附加之和,基本离退休(职)费的内容同本条第(一)项第2点。三、驻外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驻外工作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办法计发。四、经费渠道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五、其他(一)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民优函〔号文废止。(二)过去本省规定文件中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日以后抚恤附加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日以后抚恤附加标准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之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厦人〔号 厦财社〔1999〕48号各区人劳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近几年来,我市多次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对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起了较好的作用。为了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作如下修订。?一、死亡职工生前负责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以下称遗属)享受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改按全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一定的比例为基数计发。即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35%;农业人口每人每月25%,因公死亡的和孤身遗属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二、工作人员工龄未满五年非因公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少5%。?三、供养亲属三人及三人以上者,按三人标准计发。?四、今后工作人员死亡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的变动,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上述比率,从每年的7月1日起调整执行。凡按新标准计发的定期定额困难补助尾数见角、分的四舍五入为元。?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的遗属定期定额困难补助的调整由原发放困难补助费的单位负责办理和发给,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六、工作人员死亡后享受定期定额困难补助的人员若有变化仍须报市、区人事部门和教委批准。七、本通知从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遗属补助的其他有关问题和职工死亡之后的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及抚恤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变动表。????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本文由(www.wenku1.com)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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