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查询系统破产要不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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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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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形式: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二)实行企务公开、事务公开;
(三)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四)民主评议高级、中级管理人员;
(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六)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
(七)开展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其他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活动。
前款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工(代表)大会,其性质、地位、职权相同。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民主管理活动,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监察、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事业单位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的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上级工会应当支持、帮助、指导下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企事业单位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23.第一节性质和地位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企事业单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事业单位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提交。
前款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提交的,企事业单位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企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的决策、经营、监督机构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应当支持企事业单位的决策、经营、监督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3.第二节职权
第十条公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经营管理者关于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技术引进方案、承包和租赁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自有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改制、重组和破产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单位改制、重组、破产时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审查同意或者否决工资调整方案(事业单位除外)、奖金分配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重要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补贴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单位高级、中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六)选举和变更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七)听取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履行集体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拨缴工会经费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情况的报告,并监督单位依法执行;
(八)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其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企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重要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和变更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五)听取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履行集体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拨缴工会经费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情况的报告,并监督企业依法执行;
(六)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23.第三节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由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应当分选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选举会议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获得本选区全体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职工代表的选举,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到期应当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职工总数一百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十五人;企事业单位职工总数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职工代表不少于二十人。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具体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中层以上行政管理人员代表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一线职工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农民工代表、青年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农民工、青年职工、女职工占全体职工的比例相当。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四)任职期间,除本人有重大过错外,企事业单位不得因其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作不利于其就业的岗位变动;
(五)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接受本选区职工监督;
(四)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对选区的职工负责。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不能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的,由原选区职工予以监督和撤换。
职工代表离开本单位或者退休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区在六个月内按本条例规定补选。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在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3.第四节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小型企事业单位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的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内部机构,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二级职工(代表)大会,对内部机构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公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当召开一至二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企事业单位投资经营者、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会议议程和提交会议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书面告知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向本选区职工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职权,需要表决的,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行使其他职权和表决有关程序事项,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前款规定的表决事项,获得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确须更改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不少于半数,农民工代表、青年职工代表和女职工代表在主席团成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专门委员会(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处理的有关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处理职工提案,有关情况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临时需要解决的非重大事项,由本单位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前款规定的非重大事项是指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一般事项。
第二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工会在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民主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增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意识,提高职工民主管理能力;
(二)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提案,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名单草案;
(四)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等活动,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
(五)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选派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
(六)接受并处理职工代表提案和职工申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职工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务公开、事务公开
第三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实行企务公开、事务公开(以下简称企事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实行企事务公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注重实效、促进企事业单位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企事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企事业单位是实行企事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有经营管理机构、工会等有关组织的负责人参加的企事务公开领导机构,明确工作机构和承办部门。
企事业单位工会等有关组织及职工代表对企事务公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公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企事务公开,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涉及的事项;
(二)投资和生产经营方案等重大决策事项;
(三)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落实等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职工招聘,职工提薪晋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评选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条件、名额和结果,公积金的使用方案,职工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中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出国出境费用、工资(年薪)、奖金、补贴、住房、用车等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相关的事项;
(六)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事务公开,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涉及的事项;
(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处分职工的情况和理由;
(三)评选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条件、程序、名额和结果。
第三十五条企事务公开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定期进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通过企事务公开栏、情况发布会和内部信息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三十六条企事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机构提出企事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企事业单位企事务公开领导机构审查和通过企事务公开具体方案;
(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机构按照方案确定的具体内容、时间、范围和形式进行公开,但紧急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四)企事业单位工会等有关组织对企事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机构根据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六)企事务公开领导机构及时向职工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后方可实施的事项,未经公开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
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十八条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前款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相对于资产所有者代表而言的职工代表。
第三十九条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四十条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董事人数四分之一的职工董事,其他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的职工监事。
第四十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本单位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未满,因退休、辞职、免职、被罢免而缺额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补选。补选程序和产生程序相同。
第四十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与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除本人有重大过错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第四十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充分表达职工的意愿,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行使职权,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撤换。
第四十四条实行公司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不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不实行企事务公开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五)不按规定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妨碍其依法行使职权的;
(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或者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解除依法行使职权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依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六章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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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服务
公积金开户  一、缴存主体  1、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德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2、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应当在每个月发放职工工资后的5日内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后第一次发放工资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5、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二、提供资料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表格下载&中的表1: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新单位开户填写)和表2: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新单位开户填写),一式2份。公积金账户变更  一、公积金缴存单位在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发薪账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之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1、&表格下载&中的表10: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一式2份。  2、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在30日之内由原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分立为两个及以上新单位的,提供单位分离决议(协议)或分离前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单位合并为新单位的,提供单位合并决议(协议)或合并前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职工个人在职工姓名、身份证等基本信息有误时,持相关证明在30日之内到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公积金账户注销  一、单位因撤销、解散或破产的不能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注销手续。职工个人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  二、单位因撤销、解散或破产等原因,不能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应在30日之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1、&表格下载&中的表12: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申请,一式2份。  2、行政事业单位被撤消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公司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文件或决定,上级部门批准撤消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由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出资人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基数调整  一、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一般不超过职工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3.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基数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可调整一次,单位可根据实际每年在  一月或七月进行调整。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1)企业因亏损造成欠缴公积金数额较大,且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实发工资连续12个月以上低于正常工资标准70%的。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不得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三、提供资料  1.&表格下载&中的表4: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电子版、纸质各一份。  2.在规定范围内缴存比例变更时,提供&表格下载&中的表4表9: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一式2份。  3.降低比例时,提供单位上一结算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一式2份、最近1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意见(注明会议时间、参加人数、表决结果)。  4.财政部门代扣、代缴的,需填写各种表格,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职工工资表对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变更处理。封存  1.职工办理销户、转移、账户托管等变更手续时,个人账户状态必须先做封存处理。  2.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单位应自发生的次月起办理封存手续。  3.职工在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单位应自发生的次月起办理封存手续。  4.职工因故中断工资关系,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缴存公积金关系随之中断,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单位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封存手续。恢复工资关系后,办理启封手续后继续缴存。  5.下岗失业、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回乡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发生的次月起办理封存手续。  6.财政代扣代缴单位发生人员变更的,单位应需填报&表格下载&中的表3: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人员增减)和表8: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变更情况对公积金办理变更手续。托管户管理  一、已参加住房公积金汇缴的职工,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停缴一年以上,以及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职工,纳入管理中心托管户管理。  二、凡符合纳入托管户管理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管理中心办理封存手续,并自办妥封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提出托管申请,管理中心将清算资金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  三、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托管时,应当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位申请纳入托管户管理的原因及证明;    (二)申请托管单位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帐号;    (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批准文件。  四、经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托管条件的,单位填写&表格下载&中的表8: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住房公积金托管通知单》(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通知单》(单位),托管资料由职工妥善保管与原单位脱离关系,职工再就业后将转入新的单位。  五、纳入托管户管理的职工享有同等的提取条件。满一年仍未再就业的,职工可凭托管手续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销户提取。缴存(补缴)  一、缴存  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的不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业务可分为单位送缴、财政统发工资代缴两种。  1、单位送缴  单位送缴是指单位业务经办人员采取直接办理的方式,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单位可以到就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1)正常缴存的单位只需带支票到管理中心办理缴款,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收款收据。  2)用现金交款的,单位先到银行专柜交款,然后将现金交款单转到公积金专柜并领取缴存收据。  3)有人员变动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下载&中的表3: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人员增减),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号码、工资基数等信息,然后办理汇缴。  4)单位有人员需要补缴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下载&中的表5: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列明缴存月份、金额,经管理中心审批后,工作人员根据《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收款。  2、财政代扣代缴  财政部门代发工资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代扣代缴。管理中心每月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变更情况对公积金进行增减操作,收到款项后作缴存处理。  二、补缴  1、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办理补缴:  1)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公积金的。  2)因故漏缴、少缴或错提公积金的。  3)由于其它原因应进行补缴的。  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 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破产的,应当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清偿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3、补缴时间只能是当前月份之前的月份,而不能是当前月份之后的月份。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早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单位成立时间。  三、提供资料  单位办理补缴时,单位经办人员需填写《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2份。转移  一、职工在德州行政区内变动工作单位时,由原单位填写&表格下载&中的表3: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人员增减)、表8: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由本人送至新调入单位,作为单位增加和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另一份由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送至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并存档。管理中心将其住房公积金余额由原单位转入新调入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职工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德州市行政区域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需提供职工新调入单位证明和户口变更证明及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开户行及公积金帐户。如新调入单位一年内未执行住房公积金的,中心暂封存其个人帐户,满一年作销户处理。
提取条件  (一)离退休提取  (二)死亡提取  (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取  (四)判处刑罚人员的提取  (五)调离、转移提取  (六)非因公出境定居提取  (七)购买自住商品房提取  (八)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  (九)异地购房提取  (十)、异地购买二手房提取  (十一)、翻建、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十二)、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十三)、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十四)、住房门窗节能改造提取  (十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  (十六)、租房提取  (十七)、重大疾病提取  (十八)、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提取手续  一、离退休提取  提取要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离退休审批表  2.退休证  提供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提取时限:确定单位已对其封存,审核后即时销户提取。不能提供以上要件的,可根据其身份证或系统记载的身份证号,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单位封存后提取。  二、死亡提取  提取要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死亡证明  2.火化证  3.户口注销证明  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提取时限:确定单位已对其封存,审核后即时销户提取,将资金划转至单位账户;无法将资金划转至单位账户的,可以划转至本人或配偶账户,也可根据单位证明、公证机关继承证明、司法机关判决划转至其他账户。  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取  提取要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2.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  提供提取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提取时限:身份证反映的当地人员封存满12个月后销户提取,异地人员封存后即时销户提取。  四、判处刑罚人员的提取  提取要件:提供法院判决书,提交复印件  提供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提取时限:确定单位已对其封存,审核后即时销户提取。将资金划转至本人、配偶或单位账户;也可根据单位证明、公证部门证明或司法部门判决划转至其他账户。  五、调离、转移提取  提取要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调令或调函  2.任职命令或文件  3.异地参加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  4.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转移证明  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代办人代办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提取时限:当地工作的封存后只能办理转移手续  异地工作的封存后即时销户或转移处理  六、非因公出境定居提取  提取要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国外定居护照  2.出境定居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代办人代办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提取时限:封存后即时销户处理  七、购买自住商品房提取  提取类别:本地购房、直系亲属购房  提取要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购房地房管部门备案(网签)购房合同  2.税务部门机打交款票据  3.提取人身份证  提取人在合同、票据不能体现的,需出具与购房人存在直系关系并共同居住的户口本或结婚证。  提取时限:同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留存近期缴纳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提取时限以购房地房管部门备案(网签)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半年内的,即时办结;超过半年的,须报市中心审批,但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购房日期,日之前的不再提取。  八、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  提取类别:本地购房、直系亲属购房  提取要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  2.税务部门机打交款票据(购房发票)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凭证)  3.提取人身份证  提取人在合同、票据不能体现的,需出具与购房人存在直系关系并共同居住的户口本或结婚证。  提取时限:同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留存近期缴纳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提取时限以税务部门机打交款票据(购房发票)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凭证)的日期为准,半年内的,即时办结;超过半年的,报市中心审批后提取,日之前的不再提取。  九、异地购房提取  提取要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购房地房管部门备案(网签)购房合同  2.税务部门机打交款票据  3.提取人身份证  4.提取人异地购房需提供当地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提取人在合同、票据不能体现的,需出具与购房人存在直系关系并共同居住的户口本或结婚证。  提取时限:同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留存近期缴纳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提取时限以购房地房管部门备案(网签)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半年内的,即时办结;超过半年的,须报市中心审批,但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购房日期,日之前的不再提取。  十、异地购买二手房提取  提取要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  2.税务部门机打交款票据(购房发票)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凭证)  3.提取人身份证  4.提取人异地购房需提供当地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提取人在合同、票据不能体现的,需出具与购房人存在直系关系并共同居住的户口本或结婚证。  提取时限:同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留存近期缴纳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提取时限以税务部门机打交款票据(购房发票)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凭证)的日期为准,半年内的,即时办结;超过半年的,报市中心审批后提取,日之前的不再提取。  十一、翻建、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提取要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  2.集体土地许可证、宅基地证使用证(选其一)  3.村委会、单位(选其一)出具的建房或翻建的证明  4.税务部门开具的购买材料、用工票据  5.房产证  6.身份证  7.提取配偶的需提供户口本或结婚证  提取时限:同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金额只能提取到税务部门开具的购买材料、用工票据的日期对应月份,不得大于购、建款,留存近期缴纳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报市中心审批后提取。  十二、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提取要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提取人的房产证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县以上)出具的《房屋技术评定书》以及工程造价书  3.税务部门开具的购买材料票据  4.身份证  5.提取配偶的需提供户口本或结婚证  提取时限:同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金额只能提取到税务部门开具的购买材料票据的日期对应月份,不得大于维修支出,留存近期缴纳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报市中心审批后提取。  十三、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提取要件:提供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提取配偶的需提供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提取时限:查验并打印系统还款记录,确定贷款已经还清;提取至最后还清贷款月份,保留最近三个月月缴纳额,不得大于贷款期间全部还款本息,提取到百元。签订过冲抵还贷协议书的不再提取。  十四、住房门窗节能改造提取  提取要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住建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开具的具有税务部门签章的购买材料票据  3.身份证  4.房产证  提取时限:提取金额只能提取到购买材料票据的日期对应月份,不得大于改造支出款,留存近期缴纳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报市中心审批后提取。  十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  提取要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身份证  提取时限:每年提取一次,保留最近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报市中心审批后提取。  十六、租房提取  提取要件:1.自住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人工作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提取时限:每年可按上年租赁支出提取一次,每人每月最高提取500元,提取额不能大于租赁额,保留近期缴纳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留存复印件。本规定自日起执行。  十七、重大疾病提取  提取要件:1.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报销)单》(以下简称《报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2.不能提供《报销单》或《报销单》没有标注疾病名称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医院结算清单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号)  提取时限:每次治疗结束并在医疗保险机构结清费用后提取一次,不得大于医疗支出个人负担部分,保留最近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本人公积金不足可提取配偶的公积金,留存复印件。本规定要求出具日后的报销单。  十八、偿还商业提取  提取要件:1.商业住房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  2.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章的上年度还款流水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时限:每年提取一次,不得超过上年还款总额,保留最近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留存复印件。本规定自日起执行。  4.借款人及配偶的银行卡(号)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号)&
贷款条件  1.范围  购买个人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者  2.主体  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  3.设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4.申请基本条件  (1)正常连续足额缴纳公积金满半年  (2)已购买一年半以内的自住住房贷款申报材料  1、自然人信誉担保,即人员担保。  ①填写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审批表两份;  ②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两份;  ③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市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④一年半以内的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⑤一年半之内的、30%(二套房5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购买二手房者须提供契税、地税交易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  ⑥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⑦借款人及其家属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保证,即担保公司担保。  ①填写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三份。  ②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六份;单身的户口本要首页、索引、户主个人页、个人页;夫妻双方户口在一起的要首页、索引、双方个人页;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要主贷人户口本首页、索引、个人页。  ③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市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六份;结婚证第一张和第二张都要复印。  ④一年半以内的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⑤一年半之内的、30%(二套房5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三份;购买二手房者须提供契税、地税交易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二手房过户抵押需要评估报告三份。   ⑥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⑦借款人及其家属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贷款办理流程  1、办理程序  申请-准备材料-担保公司承办房产抵押(担保公司担保)-初审-复审-银行签订合同-银行放款  2、承诺时限  (1)市中心审批15个工作日。  (2)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抵押手续(往返送件)15个工作日。  (3)银行审核主签人签字、放款15个工作日。  备注:如遇放贷资金出现周转困难时可延长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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