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后待遇名称变化,如何撤销房产抵押

您的位置: &
事业单位改制中各类负债的评估问题探讨
优质期刊推荐您好,企业在改制前向银行贷款并以厂房作抵押,企业改制时改制人买断的资产中含有厂房但不含土地,之后每_百度知道
您好,企业在改制前向银行贷款并以厂房作抵押,企业改制时改制人买断的资产中含有厂房但不含土地,之后每
年向政府交一定的土地租金。但现在问题来了,银行已把原来的抵押贷款卖给了私人资产公司,现在资产公司通知企业要执行抵押权。因此这个案例中厂房为企业主的私有财产,而土地为国有划拨,如何实现抵押权,会不会因为有国有土地在里面而无法实现抵押权。如果可...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最好还是看一下,只能回答这么多、根据你的陈述,也许企业改制距今已近好多年了,这样才好判断权利义务情况。由于对资料不熟悉,房屋因此也不能拍卖,当初的贷款协议,也许你的房子本来就没有所有权证,你每年交政府土地租金,和房子的所有权之间是有矛盾的你好。2。如果土地本身是属于政府的土地,你们只是租赁使用权,是无法进行拍卖土地的,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是银行还是资产经营公司,如果没有及时向你们主张权利,早已过了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资产经营公司是不可以再起诉你们的了。3、关于担保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银行贷款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处理原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抵押借贷关系--《工商行政管理》1998年14期
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处理原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抵押借贷关系
【作者单位】:
【分类号】:F275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沈炳尧;[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03期
朱坚;[J];福建金融;1992年03期
周翔鹤;[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02期
陈琴,陈莉;[J];商业经济研究;1994年06期
赵双群;[J];乡镇论坛;1994年08期
;[J];冶金财会;1994年S1期
苗培;[J];中外房地产导报;1994年12期
刘秋根;[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01期
张文;[J];中国房地信息;1995年12期
袁野;[J];北京物价;1996年Z1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郑斌;[N];中国城乡金融报;2000年
云;[N];中国轻工报;2000年
王玉祥;[N];中国乡镇企业报;2002年
李卫玲;[N];中国房地产报;2003年
李卫玲;[N];国际金融报;2003年
本报记者 王东;[N];经济观察报;2003年
新华社;[N];金融时报;2003年
;[N];计算机世界;2003年
中央财经大学
王丽娟;[N];上海金融报;2003年
钟合;[N];中国房地产报;2004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房产业务咨询:
房产监察 :
市场管理 :
房产测量 :
资金监管 :
泰山分中心:
岱岳分中心:
高新区分局:
监督电话 :
润发网络 :
您当前位置:&& >>
泰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安市房产登记业务受理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 16:10:49 &&&&&点击:11676次
泰安市房产登记业务受理标准
一般规定及登记类型
一、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
2、军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等身份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应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
5、华侨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6、外籍人士应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7、境内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9、境外企业法人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10、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
11、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12、境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1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应提交该使馆、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登记后,房地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当其申请办理已登记房地产的新登记事项时,提供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资料中留存或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2、军人退役或转业,房地产以原军官证等身份证件登记的,宜提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核发部门、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或现安置单位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3、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4、境外自然人应提交经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5、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其主体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应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6、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材料中应使用申请人(代理人)的汉字姓名、名称或汉字译名。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
2、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四、需要申请人(代理人)确认的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应采取下列方式确认:
1、自然人宜采取签名或摁留指纹的方式。签名应与提交的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一致,不得使用省略名或曾用名。摁留指纹宜摁留其右手拇指指纹或食指指纹;
2、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
3、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
4、自然人是文盲或手部残疾无法签字的,要指定第三人代为签字(代签人不得为合同订立另一方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代签人要代签申请人姓名并加括号备注“ww代签”字样”。申请人和代签字人要在各自姓名上摁留本人指纹。
五、关于补正材料与退件的说明:
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代理人)补正内容与补正期限,“告知书”加盖业务受理章。初始登记补正期限为15天,其他类业务补正期限为7天。在补正期限内未补齐材料的,不予登记,向申请人收回受理通知单并退还申请材料。
六、《泰安市房产登记业务受理标准》将房屋登记类型按三级分类,其中一级分类为5类,二级分类为24类,三级分类为52类,详细见如下附表: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登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登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设立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转移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登记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登记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所有权登记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5个工作日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45个工作日
国有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存量房买卖
购买新建商品房
房屋继承和受遗赠
依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
其他:婚内产权人变更
房改房产权登记
单位房产转移
企业改制或重组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移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移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翻建、改建、扩建
15个工作日
所有权人更名
房屋座落变更
同一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分割、合并及权证的分割、合并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房屋倒塌、焚毁、拆除
房屋权利注销
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设立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权(含在建工程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权(含在建工程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权(含在建工程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般抵押权注销
最高额抵押权注销
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破损换证、变更换证、市证换市证、区证换市证
破损换证、变更换证、市证换市证、区证换市证
异议登记设立登记
异议登记注销登记
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设立登记
地役权转移登记
地役权变更登记
地役权注销登记
各登记类型受理标准
第一、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登记(双方或单方申请)
【业务流程】优化二级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①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是否签字、摁手印。
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在申请书中签名,委托书中要有“出卖人(或代理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转移登记手续中的签名是产权人所签,若因材料及签字不真实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的纠纷由出卖人(或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核实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合同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4、预告登记约定协议(原件)
申请人是否为合同载明的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均在约定书上签章。
【注意事项】
(1)当事人申请预告登记时,应当共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3)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4)预售备案合同的预购人是一人的,预告登记的预购申请人也必须是一人;预售备案合同的预购人有共有人的,预告登记的预购申请人也必须是全部共有人。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双方或单方申请)
【业务流程】优化二级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登记权利转移。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登记(双方或单方申请)
【业务流程】优化二级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变更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预告登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
(四)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登记(双方或单方申请)
【业务流程】最小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证明(原件)
合同被解除、撤销、宣告无效或已履行完毕。
5、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登记无效或失效。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登记(双方申请)
【业务流程】网上优化二级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①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是否签字、摁手印。
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在申请书中签名。委托书中要有“抵押银行(或代理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转移登记手续中的签名是产权人所签,若因材料及签字不真实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的纠纷由银行(或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①核实借款数额、期限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②核实合同中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5、抵押合同(原件)
①核实债务履行期限是否与主债权合同一致。
②核实房屋抵押范围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③核实合同中抵押权人、抵押人的姓名或名称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6、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约定协议(原件)
申请人是否为合同载明的约定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均在约定书上签章。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双方申请)
【业务流程】网上优化二级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预告登记权利发生转移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因撤销、合并、兼并、分立等原因使预告登记权利人灭失,致使预告登记权利转移。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登记(双方申请)
【业务流程】网上优化二级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变更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预告登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
5、变更协议(原件)
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或担保范围变更。
(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登记(双方申请)
【业务流程】最小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证明(原件)
抵押权已消灭的证明包括担保的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声明和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设立登记(双方申请)
【流程】网上优化二级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和询问笔录(原件)
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询问笔录是否填写完整并由被询问人签字、手印或盖章。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
①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提供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③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
①合同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与申请人一致
②所购房屋基本信息是否与登记簿记载和申报材料一致
③转让双方是否均在合同中签章
5、预告登记约定协议(原件)
约定双方是否是房屋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名称是否正确,申请人是否签字认可。
6、测绘图纸(原件)
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转移登记(双方申请)
【流程】网上优化二级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及查档证明(原件)
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备注】继承
5、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备注】遗赠
6、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登记权利转移
7、婚姻关系证明和财产约定协议
【备注】结婚、离婚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登记(双方申请)
【流程】网上优化二级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及查档证明(原件)
4、变更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预告登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相关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登记(双方申请)
【流程】最小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证明(原件)
合同被解除、撤销、宣告无效或已履行完毕的证明。
5、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登记无效或失效。
【注意事项】
在办理转移预告登记注销业务时,房屋所有权证返还给房屋所有权人。
四、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登记(双方申请)
【流程】网上优化二级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是否签字、按手印。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提供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③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主债权合同(原件)
①核实借款数额、期限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②核实合同中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5、抵押合同(原件)
①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事项等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
②合同双方的姓名或名称是否与申请资料一致。
③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是否在合同相应位置签章。
6、预告登记约定协议(原件)
约定双方是否是房屋抵押双方当事人,名称是否正确,申请人是否签字认可。
【注意事项】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经政府批准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除外)。
(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双方申请)
【流程】网上优化二级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预告登记证明及查档证明(原件)
4、预告登记权利发生转移的证明(原件)
因撤销、合并、兼并、分立、死亡等原因使预告登记权利人灭失,致预告登记权利转移。
(三)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登记(双方申请)
【流程】网上优化二级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预告登记证明及查档证明(原件)
4、变更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预告登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
5、变更协议、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或担保范围变更,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四)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登记(双方申请)
【流程】最小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原件)
预告登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
5、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声明(原件)
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
6、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证明(原件)
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
7、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登记无效或失效。
第二、所有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
(一)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单方申请)
【业务细类】
新建商品房、单位自建房、个人自建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公共场所及物业用房及其他、其他登记
【业务流程】优化三级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①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印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是否签字、盖章。
②申请人为多人共有,应依据产权来源资料明确共有性质,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产权来源资料或法律规定注明相应份额。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测绘报告或测绘图纸(原件)
①核对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与申报资料是否相符。
②核对房屋信息、楼幢编号与房屋测绘报告是否一致。
④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4、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核实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否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记载的范围内。
②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土地使用权人、座落、用途等与申报材料是否相符。土地用途与房屋规划用途不一致的,需要先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③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设定了抵押,若已抵押须在房屋信息的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已抵押”,并且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初始登记的证明。
④核实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章。
⑤在岱岳新城区范围及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内,2004年1月6日前区级组织办理的的用地手续,经市国土部门认定后可作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依据。
5、建设工程施工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①核实证载内容与申请材料是否相符。
②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高新区范围内的由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景区范围内的由泰山景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两区范围内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
③泰山景区内房屋的施工许可证签章单位为“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6、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①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执照、准建证、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及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证明性材料。
②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是否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致。若不一致,属改制的,提交改制资料及完税证明,将改制与新建一并办理;属更名的,提交更名资料,将更名与新建一并办理。
③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设单位、房屋座落等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④2001年7月10日《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实施前区建委、乡镇建办办理的规划手续可以作为符合规划的证明使用。
⑤2001年7月10日《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实施后区级建设部门颁发的规划手续,需经中心业务会审会研究决定是否可以使用,以下⑥⑦⑧三种情况除外。
⑥在岱岳新城区范围:2001年5月16日前区级组织办理的规划手续经规划认定后可作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依据。
⑦在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范围:2004年4月1日前区级组织办理的的规划手续经市规划部门认定后可作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依据。
⑧泰山景区规划范围见泰政发【2005】3号文。泰山管委会为景区房屋建设、维修(改造)行政审核或审批主体;规划建设土地局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景区内房屋建设、维修(改造)活动的审核、监督和规划验收。景区内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签章单位为“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7、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①2005年开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统一采用淡黄色莱尼纹纸,市区统一编号为:BA20XX-XXX,泰山区:TSBA20XX-XXX,岱岳区:DYBA20XX-XXX,高新区:TKJB20XX-XXX。
②核对建设单位、房屋座落、楼号等是否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请书一致,房屋结构是否与测绘图纸、申请的结构一致。
③核对是否加盖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备案专用章。
2005年开始,泰城规划区域及高新区内的所有竣工验收工程,均为泰安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统一签发,并加盖“泰安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专用章”红章及钢印;泰城规划区域外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分别为泰山区、岱岳区按各自行政管辖区具体办理,并分别加盖“泰安市泰山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泰安市岱岳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泰城没有其他质量监督机构具备发证权限。
④自建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无法提供竣工资料的,可由居委会、村委、建设单位出具房屋竣工证明。
8、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原件)
①依据《泰安市城乡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2011年10月10日之后的城乡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供全省统一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②2011年10月10日之前的城乡建设工程项目,未提供档案合格证的,应留存规划、建设和施工手续的原件。
9、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10、业主共有部分的说明(原件)
①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②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应一并申请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
③开发企业与市房管局物业办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④要根据规划批准文件或商品房预售方案落实小区内的会所、公建、商业、幼儿园等配套公建,是属于开发商所有还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11、现场查看记录(原件)
12、相关说明(原件)
有关车库、配房等的说明。
13、会议纪要(原件)
经中心业务会审会研究通过。
【注意事项】
(1)经济适用房土地类型为划拨。登记时土地性质应选择“国有划拨”,房屋性质选项应为“经济适用房”。
(2)商品房要求整幢确权,一般一幢楼房包含多个基本单元,若无特殊要求的,在录入业务信息时应注意选择证件类型为“房屋所有权证(大)”,此做法可以对一幢楼房只发放一本房屋所有权证,证书带房屋清册,标注每个基本单元的房屋状况。
(3)根据实测报告,建立现楼盘楼盘表。若申请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查看是否建立了期楼盘,已有期楼盘的要进行期转现,建立期楼盘与现楼盘的关联关系。若期楼盘面积与现楼盘面积不符,核实原因并纠正。
(4)核实是否存在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尚未解除的,应要求申请人同抵押权人一并申请相应房屋的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的抵押设立登记,“业务信息”中“原他项权证号”栏应录入原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的证号。
(5)建筑物中包含人防工程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6)关于用途,按规划部门批准的最小基本单元登记时,房屋登记簿记载的规划用途要以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图上标注的用途为准,在整幢楼为一个基本单元登记时,规划用途要以规划许可证或核实证记载的用途为准。
(7)规划有地下车库、地下商业、地下配房等地下工程的,需提供人防办批文或人防易地建设费发票,测绘报告应扣除人防工程面积。登记时,地下车库在房产证附记中注记,注明总面积。
(8)核实申请登记房屋的土地原址上是否有已登记的房屋,如果有,则收回房产证并注销登记。
(9)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一部分用于村民回迁,一部分对外销售的,回迁房屋占地为划拨性质,销售部分占地为出让性质。
(10)若住宅小区总体规划(一个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则需核实土地、规划、施工、竣工等资料的建设工程楼号、建筑总面积、层数等内容是否对应一致。分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每期登记房屋面积总和是否与总体规划相符。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单方申请)
【业务流程】优化三级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①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是否签字、盖章。
②申请人为多人共有,应依据产权来源资料明确共有性质,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产权来源资料或法律规定注明相应份额。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核实证载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座落、用途等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相符。
②核实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
4、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①核实证件上的建房人名称是否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记载名称一致。若不一致,属更名的,提交更名资料,将更名与新建一并办理。
②证件中建房人、房屋座落等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5、房屋测绘报告或测绘图纸(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①核对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与申报资料是否相符。
②核对房屋信息、楼幢编号与房屋测绘报告是否一致。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①村民住房的,应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核对证明中的姓名是否与申请人一致,是否加盖村委会公章。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初始登记的,应提交村民会议同意或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审查证明中的建房单位是否与申请人名称一致,房屋的座落是否与申请房屋一致,是否包含已经过村民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是否加盖村委会公章。
7、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①核对申请人、房屋座落等是否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房屋结构是否与测绘图纸、申请的结构一致。
②核对是否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的备案专用章。
③自建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无法提供竣工资料的,可由居委会、村委或建设单位出具房屋竣工证明。
8、现场查看记录(原件)
9、相关说明(原件)
有关车库、配房等的说明。
10、会议纪要(原件)
经中心业务会审会审核通过。
【注意事项】
(1)土地性质应选择“集体所有”。
(2)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在实地查看同时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
二、国有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适用范围】
拆迁还房、存量房买卖、房产裁决、房屋赠与、房屋继承、房产抵债、房改房产权登记、房改退房、房屋置换、分割析产、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新建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产权登记、离婚析产、房屋拍卖、企业改制、已购房改房上市、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以房出资、其他
(一)存量房买卖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原件)
①核实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按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询问笔录是否填写完整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
②申请人为多人共有,应依据产权来源资料明确共有性质,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产权来源资料或法律规定注明相应份额。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
①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提供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记载一致。(若所有权人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相符,须出具姓名变更原因的证明)。
③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④核对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记载内容与测绘图纸中信息是否一致(若座落或面积发生变化,核实无误后通过实权利楼盘变更业务变更房屋座落或面积)。
4、测绘图纸(原件)
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5、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核对税收完税凭证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的实缴金额与房产交易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金额是否一致。
②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都缴纳的,可不提供房产交易纳税申报表,只提供税收完税凭证。
6、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①合同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与申请人一致。
②房屋状况是否与登记簿、申请表上相关内容一致。
③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房产份额或共有性质的约定事项,是否与申请一致。
④合同是否有买卖双方签字、摁手印。
7、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仅限于部队房产;部队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及军用土地上开发建设的非住宅房屋交易或抵押时提供。
【特别提示】
(1)关于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登记人的问题:
①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为一人的,如果申请为单独所有,则登记申请书和询问笔录中的购房人一人签字;如果申请为夫妻共有,则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登记申请书和询问笔录中需夫妻两人签字。
②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为两人或多人,则只能办共有,不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登记申请书和询问笔录中所有购房人签字。
(2)关于买卖合同、登记申请书和询问笔录中卖方签字的问题:
①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房产,买卖合同、登记申请书和询问笔录中卖方一人签字。
②登记为共有的房产,买卖合同、登记申请书和询问笔录中卖方所有共有人签字。
③登记时无约定的商品房、房改房、回迁房等,买卖合同中卖方一人或夫妻双方签字均可,但登记申请书和询问笔录中卖方需夫妻双方签字。卖方有材料证明确为婚前个人房产的,登记申请书和询问笔录中卖方可一人签字,询问笔录中卖方要签有“该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出售后引起的家庭财产纠纷个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字样。
④单独所有的房产在已办抵押业务中配偶签过字的,办理转移登记时需夫妻双方签字;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时要求产权人和配偶先作房产约定,约定仍为单独所有的,今后转移或抵押时配偶不再签字。
(3)房改房的原售房单位优先购买权等问题:
①下列单位的房改房出售、赠与等需原售房单位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医学院宿舍、人行宿舍、岱宗大街359号干休所、一中宿舍、十九中宿舍、市实验学校宿舍、泰山区政府宿舍。
②阳光矿业集团和菜篮子科技园筹建处两个单位的房改房上市,需房改指导科出具相关证明。
(4)房改房中配偶问题:
①在未启用询问笔录前,房改套改表中有配偶信息的均视为夫妻共有房产,办理过户或抵押登记时要求夫妻双方签字;如果房改套改表中配偶信息空白(一般情况是未婚或离异),办理过户或抵押登记时,一律视为单独所有,并在询问笔录中增加相关询问内容。
②产权人配偶在房屋套改前已去世,房改套改表中又填写了配偶信息的,依据产权人提供的配偶死亡证明、原售房单位承认填写错误的证明,产权人出具个人财产保证书后,按照个人房产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原售房单位已注销不能出具填写错误证明的,应经过公告程序。
(5)单位房产出售问题:
①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提交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或确认的相关文件;集体企业处分资产应提交职代会决议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股份制企业处分资产应提供公司章程和同意处置资产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②转让方为非房地产开放企业的,需在登记申请表的转让方处盖章。居委会出售房产的,需出具所在办事处同意出售的证明,若出售人名称变更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产登记问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地产,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②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身份证明和监护资格的证明(未成年人监护资格证明为户口本或出生证明);被监护人系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③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房产申请登记的,需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全部监护人共同申请。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原件)
①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询问笔录是否填写完整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
②申请人为多人共有,应依据产权来源资料明确共有性质,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产权来源资料或法律规定注明相应份额。
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在申请书中签名。委托书中要有“出卖人(或代理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转移登记手续中的签名是产权人所签,若因材料及签字不真实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的纠纷由出卖人(或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
①房产证记载的房屋全部转移给一个买受人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转移给多个买受人的,需核实房产证是否交回档案科。
②核实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内容与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一致。
③核实该房屋有无限制登记信息。
④核实备案、预告登记信息:核实申请人是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信息中的购房人或预告登记中的权利人一致。
4、测绘图纸(原件)
①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②核对图纸中房号、面积是否与登记簿上的房号、面积一致。
5、购房发票和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核实购房人(纳税人)姓名、房屋座落、房号、面积、购房金额(计税金额)与购房合同是否相符;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上是否加盖收缴部门印章。
6、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①合同买受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与申请人一致。
②所购商品房房屋状况是否与登记簿、申请表上相关内容一致,房屋用途是否与登记簿中记载的规划用途一致。
③买卖双方是否在合同上签章。
④购房时间是2002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之间的,应提供市房管局和工商局监制并盖有合同备案章的黄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时间是2009年8月1日之后的应提供市房管局和工商局监制并盖有合同备案章的白色《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售合同》。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
维修资金交存证明缴款人姓名及房屋座落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维修资金交存证明是否盖有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公章。
【注意事项】
(1)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备案合同的购房人是一人的,转移登记的购房申请人也必须是一人;商品房备案合同的购房人有共有人的,转移登记的购房申请人也必须是全部共有人。
(2)未办理预告登记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①商品房合同备案为一人,若申请人能够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可以申请按共有登记。
②商品房合同买受人为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办理房屋登记前,双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离异,并在法律文书中写明了房屋的有关权益由一方拥有的,可依据法律文书直接为一方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屋登记簿中要注意房屋性质应填写“经济适用房”。
(4)2005年5月之后办理初始登记的住宅和非住宅转移登记时需提交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单独购买车库、地下室的无需提供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5)境外组织或个人购房应提交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备案证明。
(三)拆迁还房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原件)
①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询问笔录是否填写完整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
②申请人为多人共有,应依据产权来源资料明确共有性质,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产权来源资料或法律规定注明相应份额。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
①房产证记载的房屋全部转移给一个买受人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转移给多个买受人的,需确认房产证是否交回档案科。
②若历史原因拆迁单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虚拟房屋所有权证号
③核实该房屋有无限制登记信息。
4、测绘图纸原件(原件)
①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②核对图纸中房号、面积是否与登记簿上的房号、面积一致。
5、房屋拆迁和回迁资料(原件)
因各个单位拆迁回迁时提供的材料不同,有的为拆迁协议和结算明细表,有的为拆迁协议、结算明细表、住房证、拆迁房屋状况附表等,在具体业务办理时要依据实际情况收缴相关材料。
6、有超安价款的需提交收款收据及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或维修资金暂不归集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1)拆迁回迁资料中的房屋为多套,且拆迁回迁资料原件仅一份的,若多套房屋同时申请,需在办理业务时将资料原件留存在一套房屋登记档案中,其余房屋中留存资料复印件。留存复印件的要在业务录入中说明资料原件留存在哪个档案中;若多套房屋不同时申请登记,第一套申请的房屋中要留存资料原件,剩余房屋申请时资料复印件上要加盖档案科“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公章,并注明原件存于哪个档案中。
(2)若拆迁回迁资料丢失,需提供加盖拆迁单位公章的资料复印件,三区查档(证明该房屋未登记),并发布公告。
(3)拆迁单位为非开发企业的,需在转移登记申请书转让方处盖章。
(四)房屋继承和受遗赠(单方申请)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原件)
①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询问笔录是否填写完整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
②申请人为多人共有,应依据产权来源资料明确共有性质,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产权来源资料或法律规定注明相应份额。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
①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②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测绘图纸(原件)
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5、公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①审核继承人及被继承人姓名、房屋状况是否与申请材料、登记簿相关内容一致,确定继承人继承的房产份额:多人共同继承或继承部分份额的,当事人须根据继承公证书相关内容约定共有性质及份额。
②法定继承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
③房屋遗赠的,受赠人在提交“遗赠公证书”或“遗赠协议公证书”的同时提交“接受遗赠公证书”。
6、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若继承行为属免税范畴需提供免征证明;若继承行为属交税范畴需提供税收完税凭证。
(五)房屋赠与(双方申请)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原件)
①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询问笔录是否填写完整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
②申请人为多人共有,应依据产权来源资料明确共有性质,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产权来源资料或法律规定注明相应份额。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
①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提供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③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测绘图纸(原件)
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5、赠与公证书(原件)
审核赠与文书上赠与人及受赠人姓名、房屋状况是否与申请表等相关内容一致。
6、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核实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是否与受让人姓名一致。
②完税凭证相关内容与申请是否相符。
③完税凭证上是否加盖收缴部门印章。
7、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仅限于部队房产;部队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及军用土地上开发建设的非住宅房屋交易或抵押时提供。
【注意事项】
(1)赠与文书包括赠与合同、赠与书,能证明赠与意向的离婚协议书、调解书等。
(2)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后,未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就死亡的,应按照法定继承或已生效法律文书另行办理。
(3)赠与公证书中约定赠与人有“永久居住权”的,该项内容不记载在登记簿中,但在询问笔录转让方的询问事项中赠与人需承诺“赠与公证书中所约定的赠与人拥有永久居住权不对受赠人处置房产产生限制”。
(4)医学院宿舍、人行宿舍、岱宗大街359号干休所、一中宿舍、十九中宿舍、市实验学校宿舍、泰山区政府宿舍等单位的房改房,如办理赠与过户,原售房单位要出具相关证明。
(六)依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单方或双方申请)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原件)
①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询问笔录是否填写完整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
②申请人为多人共有,应依据产权来源资料明确共有性质,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产权来源资料或法律规定注明相应份额。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
①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提供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③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核实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是否与受让人姓名一致。
②完税凭证相关内容与申请是否相符。
③完税凭证上是否加盖收缴部门印章。
5、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
①核实法律文书是否生效,一审判决书须法院出具生效证明,生效证明加盖同一法院公章。
②核实法律文书中房屋座落、面积、产权证号、当事人等信息与产权证等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6、测绘图纸(原件)
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注意事项】
(1)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按法律程序对原房产证公告作废。
(2)法律文书中明确由其他权利人协助办理过户事项,若不能协助过户的,应提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注意在说明栏中记载“依据&& (文号及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名称)办理登记”字样。
(七)房屋置换(双方申请)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原件)
①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询问笔录是否填写完整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
②申请人为多人共有,应依据产权来源资料明确共有性质,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产权来源资料或法律规定注明相应份额。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
①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提供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③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测绘图纸原件(原件)
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5、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核对税收完税凭证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的实缴金额与房产交易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金额是否一致。
②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都缴纳的,可不提供房产交易纳税申报表,只提供税收完税凭证。
6、互换协议(原件)
核实协议中房屋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签章。
7、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仅限于部队房产;部队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及军用土地上开发建设的非住宅房屋交易或抵押时提供。
【注意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置换应提交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或确认的相关文件;集体企业房屋置换应提交职代会决议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股份制企业房屋置换应提供公司章程和同意处置资产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八)离婚析产(单方申请或双方申请)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原件)
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询问笔录是否填写完整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
①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提供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③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测绘图纸(原件)
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5、免税证明(原件)
6、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核对双方姓名、房屋状况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房屋权利归属是否明确。
【注意事项】
(1)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
①离婚时双方在民政局已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双方要求对其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并提供房产重新分割的新协议,可按新协议办理房产登记。
②离婚时未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离婚协议上无房产分割情况,双方要持离婚证并签订房屋分割协议,按共有房屋进行分割。
(2)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
①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效力等同,调解书与判决书应为生效法律文书。调解和一审法院判决的应提交生效证明(盖有法院公章)。
②如调解书或判决书上直接写明“房屋归××”,且房屋标的明确,没有附加条件的,可单方申请。
③调解书或判决书对分割房屋描述不清的,需双方共同对分割房屋作出约定或说明并签章。
④调解书或判决书注明“自行分割”的,需双方持调解书或判决书、财产分割协议共同申请。
⑤登记申请人原配偶应当配合但拒不配合的,需相关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⑥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查验原件,对原件拍照并留存;离婚协议书要拍原件并留存,不能留存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无异章,原件当场返还。
(3)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注意在说明栏中记载“依据&& (文号及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名称)办理登记”字样。
(九)其他:婚内产权人变更(双方申请)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原件)
①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询问笔录是否填写完整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
②申请人为多人共有,应依据产权来源资料明确共有性质,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产权来源资料或法律规定注明相应份额。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
①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提供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③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测绘图纸(原件)
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5、免税证明(原件)
6、婚内财产约定书(原件)
①核对双方姓名、房屋状况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
②核实约定内容是否明确为单方所有或夫妻共有,并是否与申请一致
③双方是否均签字、摁手印
(十)拍卖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原件)
①核实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询问笔录是否填写完整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
②申请人为多人共有,应依据产权来源资料明确共有性质,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产权来源资料或法律规定注明相应份额。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详见说明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
①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②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③因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转移登记无法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公告注销。
4、测绘图纸(原件)
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5、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核对税收完税凭证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的实缴金额与房产交易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金额是否一致。
②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都缴纳的,可不提供房产交易纳税申报表,只提供税收完税凭证。
6、委托拍卖合同(原件)
①核实委托拍卖合同中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拍卖房屋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应提交原件,也可以是经过确认的复印件。
②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拍卖的应提交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或确认的相关文件;集体企业委托拍卖的应提交职代会决议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股份制企业委托拍卖的应提交公司章程和同意处置资产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7、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①核实拍卖成交确认书中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拍卖房屋、成交价格等,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②核实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有拍卖公司及买受人签字盖章。
③应提交原件,也可以是经过确认的复印件。
8、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仅限于部队房产;部队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及军用土地上开发建设的非住宅房屋交易或抵押时提供。
(十一)房改房产权登记(双方申请)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原件)
核实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询问笔录是否填写完整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
房产证记载的房屋全部转移给一个买受人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转移给多个买受人的,需确认房产证是否交回档案科。
4、测绘图纸(原件)
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5、已购公有住房套改申请审批表(原件)
①是否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房改部门的公章。
②核实购房者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是否与身份证明材料一致。
③核实房屋座落是否与申请资料一致
6、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原件)
核对契约所载房屋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与申请表及登记簿信息是否一致
7、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房改房不用缴纳契税,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需缴纳契税。
【注意事项】
业务信息的“附记”应根据房改方式不同标注“房改售房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相关购房信息。
(十二)房改退房(双方申请)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①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
②核实原房改单位名称与现取得方单位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提供名称变更证明。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和查档证明(原件)&
①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提供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产权人姓名、房屋状况是否与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③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④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退房证明(原件)
①核实购房人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房屋座落、产权证号等是否与所申报的其他材料一致。
②核实退房人是否签字,房改单位、房改审核部门是否加盖公章。
5、测绘图纸(原件)
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注意事项】
(1)业务登记细类应选择“房改退房”。
(2)如果原产权单位发生了更名或企业改制,需要提交相应的文件,直接退至新单位名下。
三、单位房产转移(除买卖、互换、拍卖)
(一)企业改制或重组(单方或双方申请)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单位在申请表上的印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改制或重组的批准文件(原件)&
①改制文件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
②核对改制文件中改制企业名称是否与申请人一致。
4、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
①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②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5、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或免税证明(原件)
①税收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相关内容是否与申请材料相一致。
②税收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上是否加盖地税部门印章。
6、工商部门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通知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或工商更名的查档资料(须加盖工商部门的查档专用章)。
7、改制资产证明材料(原件或经比对的复印件)
属企业改制的还应提供属改制资产的证明材料。
8、测绘图纸(原件)
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9、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仅限于部队房产;部队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及军用土地上开发建设的非住宅房屋交易或抵押时提供。
(二)企业破产(单方申请)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
①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②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或免税证明(原件)
①税收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相关内容是否与申请材料相一致。
②税收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上是否加盖地税部门印章。
5、企业清算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企业清算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
成立清算组的文件、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或清算报告、转让协议。
①核对当事人名称、房屋座落、房屋面积等内容是否与其他申报资料一致。
②核对合同是否加盖双方的公章,已破产企业应由相应破产清算小组加盖公章。
③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交经确认的复印件。
6、法院裁定书或工商注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①企业破产的,应出具宣布企业破产的法院裁定书。
②企业注销的,应提交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工商局公章。
7、测绘图纸(原件)
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注意事项】
企业破产、注销后,企业股东、投资人承受原企业房产的视为交易行为,应提供完税凭证。
(三)划拨(双方申请)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①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
②申请人为多人共有,应依据产权来源资料明确共有性质,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产权来源资料或法律规定注明相应份额。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
①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②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或免税证明(原件)
①核对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与申请材料是否相一致。
②税收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上是否加盖地税部门印章。
5、划拨、移交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划拨、移交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
划拨是指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单位之间房产的无偿划转。应提供主管部门、国资管理部门或投资主体单位的批准文件或移交协议。属军队资产移交地方的,需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
①核实批文中产权人名称、房产座落、面积、取得方名称等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②核实批文中是否盖有相关部门公章。
③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交经确认的复印件。
6、测绘图纸(原件)
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四、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移(双方申请)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和询问笔录(原件)
①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询问笔录是否填写完整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
②申请人为多人共有,应依据产权来源资料明确共有性质,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产权来源资料或法律规定注明相应份额。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
①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②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③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④房产证记载的房屋全部转移给一个买受人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转移给多个买受人的,需确认房产证是否交回档案科。
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或合法用地文件(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核对证载座落是否与申请转移的房屋座落一致。
②土地使用权人是否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若不一致查看原始档案资料双方是否有关联性(例如房屋为继承所得,土地使用权人为被继承人等)。
5、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核对完税证明与申请材料是否相一致。
②税单上是否加盖收缴部门印章。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村民转让适用)(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①核对证明中所指的房屋是否为本次转移的房屋。
②核对是否加盖村委会公章。
7、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适用)(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①核对证明中所指的房屋是否为本次转移的房屋。
②核对是否加盖村委会公章。
8、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原件)
①审查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或其他转移登记的原因性文件中双方姓名、房屋状况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②转移证明材料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合同形式的要件是否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
9、村委会出具的受让方为本村村民的证明(原件)
①核对证明中的村民姓名是否与申请的受让方姓名一致。
②核对证明是否加盖村委会公章。
10、测绘图纸(原件)
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注意事项】
(1)房屋的建成年代较早,因历史原因土地手续不全,仅以土地批文等有关资料办理房屋登记,至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可以不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但原档资料中相关批文或办证资料显示为集体土地的,无论房屋权属证书上是否标注“集体”土地性质,均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移对待。
(2)房屋转移时,村委会已经根据市级或区级的村改居文件改建为居委会,但土地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的,应由当地居委会出具村改居的证明,出具受让方为该村原村民,后因村改居而转为本居居民的证明。转移登记后房屋权属证书上土地性质栏仍标注“集体”字样。
(3)集体经济组织或下属公司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居民住宅楼对外销售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继承凭继承公证书办理,房产证仍标注土地性质为“集体”。
(5)以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的,房产证仍标注土地性质为“集体”。
五、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翻建、改建、扩建(单方申请)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原件)
①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询问笔录是否填写完整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
②申请人为多人共有,应依据产权来源资料明确共有性质,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产权来源资料或法律规定注明相应份额。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
①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提供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③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部门批准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证明。
①核对许可证或证明中建设单位、房屋座落等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②是否加盖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5、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平面图(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①核对测绘成果的面积、用途是否与纸质报告一致,房屋用途是否与规划批准的施工图纸一致,核实房屋总层数。
②是否加盖测绘部门公章。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证明中申请人、房屋座落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证明文件)等申请资料一致。
7、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二)所有权人更名(单方申请)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原件)
①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询问笔录是否填写完整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
②申请人为多人共有,应依据产权来源资料明确共有性质,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产权来源资料或法律规定注明相应份额。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
①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提供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③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变更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记载申请人曾用名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关于申请人名称变更的证明。
若户口簿未记载申请人曾用名,无法核实是否属更名的,要求提供公安部门关于申请人名称变更的证明。核实户口簿中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曾用名是否与档案一致。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变更,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变更证明。
②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关于同意企业核准更名通知书或工商更名查档资料。核实更名核准通知书或查档资料中原名称是否与产权人名称一致,现名称是否与申请人名称一致;核实更名核准通知书是否加盖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或档案专用章。
③申请人为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上级部门的其他证明文件。核实相关证明材料中原名称是否与产权人名称一致,现名称是否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5.测绘图纸(原件)
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三)房屋座落变更(单方申请)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原件)
①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询问笔录是否填写完整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
②申请人为多人共有,应依据产权来源资料明确共有性质,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产权来源资料或法律规定注明相应份额。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查档证明
①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提供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③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房屋座落变更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核实证明中原房屋座落与产权证座落是否一致,现座落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5、测绘图纸(原件)
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四)同一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分割、合并及权证的分割、合并(单方申请)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原件)
①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询问笔录是否填写完整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
②申请人为多人共有,应依据产权来源资料明确共有性质,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产权来源资料或法律规定注明相应份额。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查档证明
①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提供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③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房屋分割、合并的证明(原件)
①核实要求分割、合并的房屋是否可以分割或合并,是否因分割合并造成本楼幢内或本院落内其他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发生变化。
②原设计为复式结构或顶层带阁楼不能办理分割;单元式成套住宅不能办理分割。
③需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分割房屋,要核实审批文件是否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5、申请分割、合并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①核实图纸面积、房号是否与其他申请材料一致。
②图纸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两区测绘队出具的测绘图纸除需盖有泰安市房地产平面图审核专用章之外还需加盖两区测绘资质章。
六、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业务流程】优化二级
【业务系类】房屋灭失、权利灭失、政府收购、依法注销、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其他注销。
【适用范围】
1、房屋灭失适用范围:房屋所有权证中登记了多个房屋单元,因部分房屋的倒塌、焚毁、拆除等情况导致该房屋需要灭失的,但该房屋的灭失并不影响同一所有权证中其他房屋的登记状况。
2、权利灭失适用范围:房屋所有权证连同该权证下登记的所有房屋一同灭失。
3、政府收购适用范围:由政府机关的拆迁部门统一收回已经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供相关拆迁证明文件,对房屋所有权证及权证上登记的房屋进行注销的情况。
(一)房屋征收(单方申请)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核对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代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①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提供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③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征收决定(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房屋注销登记要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如房屋存在查封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下,不应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应待相应限制解除后办理注销登记。
(2)对于拆迁部门或土地收储部门补办历史遗留房屋注销手续的,由拆迁部门或土地收储部门代为办理。
(3)房屋灭失的需提交现场查看意见。
(4)已完成拆迁货币补偿,但房屋未拆除,申请人可提交拆迁许可证或政府征收决定、房产证、外查表、货币补偿协议等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利注销登记。
(二)房屋倒塌、焚毁、拆除(单方申请)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核实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①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提供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③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房屋倒塌、焚毁、拆除的情况说明(原件)
5、现场勘查记录表(原件)
(三)房屋权利注销(单方申请、依职权或依生效法律文书)
【流程】新二审流程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核实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是否盖有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①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提供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③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放弃所有权的承诺书(原件)
5、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撤证决定(原件)
第三、抵押权登记(含最高额抵押权)
一、抵押权设立登记(双方申请)
【适用范围】一般抵押、最高额抵押
【业务流程】新网上优化二级
【收缴证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①核实申请表填写内容(与系统录入及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正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按手印或盖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需填写询问笔录的核对是否填写完整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
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在申请书中签名。委托书中要有“抵押权人(或代理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转移登记手续中的签名是产权人所签,若因材料及签字不真实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的纠纷由抵押权人(或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核实委托书中委托人是否与申请人一致,并核实受托人身份;委托事项是否与本次办理的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书是否盖有授权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3、房屋所有权证及查档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①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提供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核实房屋权属档案信息、登记簿信息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
③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异议、冻结等限制信息。
4、主债权合同或其它债权债务合同(原件)
①核实借款数额、期限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②核实合同中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③合同是否由订立合同的各方签章。
5、抵押合同(原件)
①核实债务履行期限是否与主债权合同一致;
②核实房屋抵押范围是否与登记簿、申报材料一致;
③核实合同中抵押权人、抵押人的姓名或名称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
④合同是否由订立合同的各方签章。
6、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仅限于部队房产;部队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及军用土地上开发建设的非住宅房屋交易或抵押时提供。
【注意事项】
(1)有限责任、股份制公司应提交同意房屋抵押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并提交公司章程;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该项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支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用于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事业单位改制后退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