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代还和融资到期可展期几次哪个更严重些

别人以我爸的名义贷款可没我爸和担保人的签字贷款被展期了那么做合法吗_百度知道
别人以我爸的名义贷款可没我爸和担保人的签字贷款被展期了那么做合法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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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不承认的担保法明确规定担保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以三方以书面形式成立协议或合同
肯定不合法的,但是你老爸的身份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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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有担保期间两年的,这期间内借款人展期还款保证人是否免责
约定有担保期间两年的,这期间内借款人展期还款保证人是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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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展期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的保证期限不变。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您好,展期不承担责任。
需要经过担保人同意,否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您好,对展期不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不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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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信用社贷款到期还不上,利息都清了。想展期就是找不下担保人怎么办_百度知道
信用社贷款到期还不上,利息都清了。想展期就是找不下担保人怎么办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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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便不可以。如担保人在外地或不在本地区?贷款发放条件很多,最好去当地信用社去问问,如借款人要单独自户,要身份证,当然不符合担保的条件,从找一个人来担保就行了。、收入上情况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份授信后,采取信用的方式发放信用贷款,不需要抵押。发放的贷款中要求提供担保人的话,是农村信用社信贷员为了更好的防控风险,了解客户,为了更好的方便收贷等原因,当然买房也可以、家庭上。在当地信用社建有农户经济档案。所谓农户经济档案就是对当地农户建位一个经济上信用社贷款:农村信用小额贷款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户用种、养殖及其他销费的贷款,结婚证(未婚证明等)证明婚姻情况。 贷款人要求自款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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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短期资金周转,贷款方案设计,财富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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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孙自通来源:民间金融网
& & 日,李四作为借款人向债权人张三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从日至日,借款人李四向张三出具了借条,汪某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日,因李四到期无力还款,张三与李四经协商一致,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了三个月,借款到期日延长到日,但延长借款期限的事,张三并未征得保证人汪某某的同意。借款展期到期后,李四仍然无力还款,张三经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16年8月将借款人李四和保证人汪某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借款人及保证人对借款及提供担保的事宜均认可,但保证人提出,债权人与借款人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借款合同履行期限进行了变更,其保证责任已经依法免除,故不需承担保证责任。(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 & 二、保证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呢?
& & 关于展期的性质
& & 根据《贷款通则》第12条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根据该规定,贷款展期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提出,贷款人通常也应当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做出是否展期的决定并办理完毕展期的手续。
& & 关于展期贷款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0]12号】》的规定,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是允许展期的,只要展期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有效。
& & 笔者认为,虽然上述规定事针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而言,但对展期性质的界定同样适用于民间借贷领域,即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
& & 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借款期限,保证人责任承担
& & 根据上面的分析,展期属于对主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另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 据此,未经保证人同意延长借款期限,保证人保证责任承担分成以下几种情形:
& & 情形一:保证合同有特别约定
& & 如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征得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保证合同对此作出了特别约定,未经保证人同意进行展期的化,保证人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
& & 情形二:保证合同未做特别约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仍在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
& &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免除,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 & 那什么是保证期间呢?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的,将产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通常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
& & 保证期间的计算一般适用如下规则:
& & 保证期间起算日:借款合同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 & 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推定为6个月。
& &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
& & 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 & 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债权人在原合同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依法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 & 情形三:保证合同未做特别约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
& & 按照《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 & 在此情形下,对于一般保证的,在原合同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借款人起诉或仲裁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保证的,在原合同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 & 对本案的分析
& &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债权人张三与借款人李四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保证人汪某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保证关系成立,由于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按照法律规定,汪某某依法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双方未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推定为6个月,即从日至日。债权人张三与借款人李四未经保证人汪某某同意变更主合同期限,保证责任并不免除,但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从日至日。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时为2016年8月份,还在原合同保证期间内,据此,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 值得思考的是,在本案中,幸亏债权人张三起诉比较及时,如果其未及时在原合同保证期间内即从日至日内及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责任,保证人汪某某的保证责任将因为保证期间届满而免除。
& & 三、风险提示
& & 建议信贷机构在操作展期时,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 & 四、相关案例
& & 案例1: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借贷双方为延长期限签新合同保证人仍需担责
& &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 & 链接:http://fj.people.com.cn/fuzhou/n2//c64234.html
& & 【案情介绍】
& & 2009年10月、2013年8月,黄某向担保公司分别借款40万元、250万元,其中250万元借款约定日利率为1.65&,借期一个月,张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之后黄某经担保公司催讨,偿还了其中150万元欠款。为了延长还款期限,2013年12月,黄某与担保公司就尚欠的140万元欠款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8%,张某未在合同上担保人处签名。
& &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与担保公司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虽然没有经过保证人张某的同意,但是新合同中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均未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且延长后的还款期限亦没有超过原借款合同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因此,张某仍应连带清偿黄某所负涉案债务。
& &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29号】
& & 【裁判摘要】
& & 虽然三方当事人于日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将该贷款期限向后顺延三个月,但展期协议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
& & 《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变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对该变更,王德瑞、王德利作为保证人,未作出书面同意。虽然二人作为清源公司股东,在履行股东职责时同意清源公司向工行洛江支行申请贷款展期,并明确知晓贷款已获展期的事实,但不应因此认为二人同意对展期后的贷款,按照展期后的履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就本案借款,王德瑞、王德利仍应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限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在主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日)之次日起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唯美雪景中的房子
& & 案例3: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还款期限担保人是否可免责
& & 来源:新浪法院频道
& & 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html
& & 【裁判要旨】
& & 覃某不按约定偿还韦某10万元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朱某是覃某的妻子,又是借款的担保人,因此,朱某对借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韦某与覃某、朱某于今年4月5日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对原借款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原借款主合同主体及其他内容没有改变,在担保期内周某仍应按约承担担保责任。
& & 案例4:未在原合同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免除
& & 盘德洪诉叶伟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56号。
& & 【裁判要旨】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而上述司法解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作出的解释,且本案中叶伟雄与杨和平变更的就是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 叶伟雄、杨和平借款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日,借款期限为1个月,故盘德洪、高长德的保证期间应为日至日。叶伟雄于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故叶伟雄要求盘德洪、高长德对涉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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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讯的关键词为:【转载】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有免责权?
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有免责权?
【案情简介】
&某银行于2004年8月2日与借款人甲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200万元,期限3年,自2004年8月2日至2007年8月1日。该笔贷款由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只偿还了1000万元,对剩余200万元贷款申请展期。该银行同意展期,但保证人乙公司对展期后的贷款不予提供担保,拒绝在展期协议上签章。在此情况下,借款人找到另一保证人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贷款展期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贷款。2007年8月15日,该银行将借款人甲公司及保证人乙公司、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连带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庭审中,乙公司提出:根据原“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的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的,应当经过保证人同意。而本案贷款办理展期协议时未经保证人同意,因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该银行认为:展期协议虽未经原保证人同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该银行借款本金200万元,(2)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对被告甲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有两点。
第一“,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约定:“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该约定可知: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保证人肯定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要么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要么不承担保证责任。显然保证人在变更后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约定。因此,应认定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系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的规定,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人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焦点:原保证人乙公司未书面同意展期,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我们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对该条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关于期限变更(动),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使合同的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应当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未使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保证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变更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按照变更后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在履行期间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本案中,保证人对履行期限变更(动)未作书面同意,并不意味着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即起算时间为主合同原到期日的次日),亦即保证人在原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004年8月2日至2007年8月1日,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2007年8月2日起后的两年。展期协议是对主合同(“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动(更),未经保证人乙公司书面同意,按照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间,即2007年8月2日起后的两年,保证人在该保证期间内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债权人应在该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该银行是在2007年8月15日提起诉讼的,诉讼(主张权利)时间在保证人乙公司应承担责任的保证期间。因此,该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何认定乙公司与该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之约定呢?该条约定的含义应理解为:该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合同,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应经过担保人乙公司的同意;除上述两项之外对合同其他内容的修改,不需要经过担保人的同意。因此,未经乙公司同意,该银行与债务人就合同的展期问题作出的修改,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乙公司仍应在原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从该条的约定不能得出: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了上述两项内容,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乙公司以上述合同约定作为免责根据,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除保证责任。所以,乙公司以上述合同约定作为免责根据,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问题总结】
就商业银行而言,在贷款展期时,有以下三种情形,保证人可不在展期协议上签章:一是保证人不愿再为展期后的贷款继续担保;二是由于原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恶化、信用等级较低影响到还款能力,在借款人申请展期时,贷款银行主动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信用等级较高、还款能力较强的保证人;三是个别情况下,因信贷人员工作疏忽,致使展期协议遗漏保证人的签章。
实践中,较多发生的是第一种情况,即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由于借款人暂时还款有困难而又符合商业银行关于展期的相关条件时,借贷双方达成展期的意向,但保证人往往不愿意继续提供担保。保证人认为只要不在展期协议上签章,保证责任自然就免除了。商业银行的个别相关操作人员也通常错误地认为:由于原保证人未在展期协议上签章,而展期协议是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当遇到上述三种情况时,商业银行信贷员误以为保证人已免责,放弃要求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不再对保证人进行催收,甚至在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时,亦未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中,由于诉讼论证充分,将借款人与保证人乙公司和展期后的保证人丙公司一同列为被告,为该案在强制执行阶段主要是通过执行原保证人乙公司的财产,从而为获得受偿奠定了基础。
为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银行债权,相关信贷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重视法律所赋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并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在诉讼时,要重视诉前论证,对拟诉事项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以避免遗漏被告,致使债权银行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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