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的工伤2017工伤等级赔付标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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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的工伤赔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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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六级伤残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标准为。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自治区,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十一)丧葬补助金。(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辅助器具费: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人工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配偶每月40%,标准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合肢、矫形器、假眼,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难以安排工作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在停工留薪期内,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报经办机构同意: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食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康复治疗费,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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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沈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沈阳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 09:47:18 文章来源: www.9d4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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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访问《2016年沈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沈阳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为了保障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那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独特资讯网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知识!暂沿用年这份说明,仅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请根据当地官方发布为主。  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市政府2000年第5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不含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  第三条&《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了鉴证手续的劳动者。  未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由企业按《办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工伤保险实行市、区县(市)、企业三级管理,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中央、省、市属企业及合作、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伤认定、待遇核发;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区、县(市)属企业的工伤认定、待遇核发;企业负责本企业职工工伤的申报及管理。  第五条&工伤认定程序  (一)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在工伤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工伤快报,并在15日内提出职工工伤认定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送工伤快报、没有提出工伤认定报告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按工伤保险规定自行支付。  (二)企业上报因工伤亡认定报告时,须持职工工伤首次就医病志,职业病需持市职业病院的确认诊断:复转军人旧伤复发持《革命伤残军人证》;属交通肇事的,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调解书,获得事故赔偿的,提供交通事故赔偿书。同时填报《沈阳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劳动行政部门审定。  (三)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工伤快报或工伤认定报告后,可视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并在接到企业工伤认定报告后15日内,特殊情况在60日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工伤认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返给企业并签发《企业职工工伤证》。  (四)本细则发布前发生的工伤,均需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月)到劳动行政保险部门确认;未经劳动行政保险部门认定而企业自行认定的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自行支付。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四)、(八)款中突发疾病按工伤处理的程序是:职工突发疾病,企业要在24小时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抢救治疗结束后,持首诊病志及医疗小结,填制《突发疾病致残鉴定委托书》,到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鉴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持鉴定结论认定工伤。  第七条&关于工伤鉴定和康复管理  (一)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致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二)工伤职工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治愈,由企业向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申请评定伤残等级。超过医疗期需要延长鉴定时限的,需经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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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沈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沈阳市2017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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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沈阳工伤赔偿标准:沈阳市2017年赔偿标准内容解读
  沈阳市2017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内容解读
  工伤职工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数额
  1、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
  2、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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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工伤保险费率明年起调整
  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决定从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新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原三类九档调整为八类,将于明年起开始实行,这是记者10月29日从市养老保险局获知的。
  据了解,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新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分类进行了统一调整。沈阳市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7%、0.9%、1.1%、1.4%、1.7%、2.0%、4.0%。与此同时,从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3号)的执行政策标准将到这一年12月31日废止。
  为了确保新政策落实到位,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已经开始着手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重新核定。据该局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处处长黄逸明介绍,此轮新的费率核定范围包括已参保的和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参保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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