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责能用被告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三者险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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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原告全责,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车辆的交强险可以在无责限额内赔付原告死亡伤残赔偿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原告其他损失不能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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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保险法第六十条代位求偿对方全责己方无责起诉己方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1333
原告顾明武与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顾明武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M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明武的委托代理人阮永生,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原告顾明武。委托人阮永生,益邦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代表人原廷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亮,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敬成,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明武与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顾明武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M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明武的委托代理人阮永生,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明武诉称,日6时许,汪远远驾驶变型拖拉机在市江山大街与原告驾驶的苏A203G8车辆发生碰撞,致使原告车辆受损。交警四大队认定汪远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苏A203G8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被告应向原告先行赔付相关费用。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15500元、评估费750元、停车费80元、拖车费350元、车膜800元,以上合计17480元;判令由被告承担。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辩称,对于发生的事实及原告为苏A203G8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的事实不持异议。事故发生后,原告未向被告报险,无法确定损失及损失与事故的关联性。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其应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苏A203G8车辆向被告投保了商业险,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期间自日起至&日止。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6320元)及不计免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及不计免赔。商业险适用《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保险条款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部分第一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第二条约定:“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处理部分第九条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一)保险单;(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证、驾驶人驾驶证;……(五)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第十一条约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约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日6时许,汪远远驾驶逾期未年检的车号为皖19M84232的变型拖拉机在南京市“中和村泵站”旁无名路上肇事后,又驾车沿南京市江山大街由东向西逃离现场,在逃离至江山大街绕城公路入口处围墙缺口时,遇原告驾驶牌号为苏A203G8车辆沿江山大街由西向东通过围墙缺口,双车发生碰撞后,汪远远驾驶皖19M84232变型拖拉机又与围墙相撞,致两车受损以及围墙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大队作出道路书,认定汪远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处理中,原告支出拖车费350元,停车费80元。日,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宁价认车鉴字[号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书,以日为鉴定基准日,确定苏A203G8车辆损失金额为15506元,原告为此支出车损评估费750元。此后,原告将苏A203G8车辆送往南京市俊皇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支出维修费&15506元。原告向本院提交日期为的收款1份,载明交款方为“旺车堂”,品名“贴膜”,金额为800元,证明原告因车辆受损,支出车辆贴膜费用800元。庭审中,被告提出上述收据并非正式发票,且未加盖公章,对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保险单、保险条款、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书及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清单各1份、车损评估费发票、南京市雨花台区俊皇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维修费发票、结算清单、停车费发票、收款收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被告申请赔偿保险金,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确定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第三方作出的结论,可以认定原告名下苏A203G8车辆因事故产生的损失,因此,本院确认苏A203G8车辆损失金额为15506元,该损失应当由被告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被告提出因原告未及时报险,导致无法确定损失及损失与事故的关联性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处分权,由于原告对于车辆损失只主张15500元,属于其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支出苏A203G8车辆拖车费350元及停车费80元,系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被告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支出车损评估费750元,系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也应当由被告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主张苏A203G8车辆贴膜费800元,但其提供的收据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由于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被告的上述抗辩事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向原告赔偿保险金之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原告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综上,被告应给付原告保险金合计16680元(维修费15500元+拖车费350元+停车费80元+评估费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明武保险金16680元。二、驳回原告顾明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为118.5元,由原告顾明武负担5.5元,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公司负担113元(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3元已由原告顾明武向本院预交,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明武支付。原告顾明武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118.5&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01276)审 判 员   王 M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沈 娟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430981积分 | 帮助92022人 | 3052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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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西区大道99号伯雅科技园1号楼(近万科城臻园)撞坏路边停车后逃逸 法院判逃逸者全责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史慧敏、刘佳星报道:想必大家都见过这样的情景,市区里有些原本就较窄的道路,如果道路两边再停了两排车,中间通行的位置更是所剩无几,行驶中的车辆很容易与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刮擦甚至碰撞。有些人不小心发生了此类事故,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停放车辆的车主没有在现场,便驾车逃逸,殊不知这样一来,不论在事故中停车方是否违章,逃逸者都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更为严重的是,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也将不予赔付,将由驾车逃逸方自行承担交强险外的赔偿责任。记者今天从广州市从化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肇事者自掏腰包赔偿车主2万余元损失。
开车深夜撞上路边停车驾车逃逸还叫人顶包
日凌晨2时25分许,林某驾驶一辆小轿车沿从化区江埔街某道路行驶,不小心与方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两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由于事发时间在半夜,见四下无人,林某驾车逃逸。离开现场后,林某通过电话叫来了亲戚于某,并让于某“顶包”向交警报案。与此同时,被撞车辆的车主方某家就在路边的楼上,事故发生时,方某一家正在睡觉,听到楼下碰撞的响声,方某家人查看后发现是自家车辆被撞了,也立刻报了警。交警部门根据事发路段的视频监控、路边商店的摄像头等证据,很快发现于某是“顶包”者,并找到了实际肇事者林某。2016年5月,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事放的全部责任,方某无事故责任。
原告:多次要求赔偿,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
在多次要求林某赔偿无果后,2016年10月,方某将林某及该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维修期间交通费等财产损失共28657元。方某诉称,林某有醉驾和叫人顶替的嫌疑,发生交通事故后,林某未保护现场,驾驶车辆逃逸,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由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和赔偿,自己无需承担任何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自己曾多次要求林某赔偿,林某都以各种理由拖延。此次事故不仅使车辆严重损坏,导致出行不便,自己还因为修车耽误了工作,身心承担了较大压力。
被告:我是为了自身安全才逃逸的
法庭上,林某辩称,方某的车辆停在路边,而且附近有宵夜档,驾车逃逸是因为担心方某等人在宵夜档喝酒,会对自身安全不利,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薄弱才驾车走的,在事发之后十多分钟也报了警。至于为什么迟迟不赔偿,林某称:“事发后当天我主动联系原告商量赔偿事宜,原告漫天要价,并提出发票价7万元人民币的车辆由被告出资维修后,再另行支付4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的无理要求,我无力承担原告过分的赔偿要求才一直没有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林某的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是,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载明,驾驶人发生事故后逃逸,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商业三者险不予赔付,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林某全责需要自费赔原告21865元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方某的损失,法院核准为23865元。交警部门作出的由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无事故责任的认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超出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部分即21865元本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给原告,但由于被告林某在事故后发生后驾驶车辆逃逸,并由案外人于某冒名顶替肇事司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这部分的损失依法由被告林某承担赔偿责任,即由被告林某赔偿21865元给原告。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要求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从化法院近日经审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原告剩余损失21865元,由林某赔偿给原告。
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林某驾驶小轿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单位,依法本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方某的损失全额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外的部分本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给原告,但由于被告林某在事故后发生后驾驶车辆逃逸,并找案外人冒名顶替肇事司机,属于违法行为,故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生效,该部分的损失依法由被告林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对肇事逃逸者进行商业险的赔付,无疑会降低逃逸者的违法成本,增加全社会的道德风险。原本在此次事故中,方某可能存在违章停车的情形,林某并不一定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由于他的逃逸行为,不但要承担全部责任,而且商业第三者险免于赔付,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发生事故后切记不要逃逸,勿必保护好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编辑:林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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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告负全责原告需要请律师吗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被告负全责原告需要请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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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专业而且繁琐,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解决、交通费、被告个人身份信息(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司机、车主、营养费:原告身份证: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票据; 赔偿项目、车辆挂靠单位、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详细计算赔偿数额,各省规定了不同的数额标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证据的收集整理、出院证、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户口本、误工费、事故认定书、误工损失证明、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医疗费,而且同一省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也不一样:申请交警队委托估价公司作出估价意见书,交纳估计费、停车费、拖车费; 根据相关规定及证据、住院诊断证明、住院证、病历; 受害人在起诉前,或在诉讼中,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的事故车辆、护理费、车辆投保单,一般不好协商成功,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规定的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构成伤残的经鉴定有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财产损失的,主要涉及: 起诉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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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01-14 09:09&&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2) 剩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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