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政策依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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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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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本办法由日起实施 。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略〕);
(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三)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四)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七)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八)项目实施方案;
(九)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十一)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十二)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四)有关影像资料;
(十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审定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部批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部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费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补助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竣工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项目管理办法
(此为试行版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
(八)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
(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对项目管理实施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省级土地整理专门机构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准等工作;负责投资额度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查、可研论证和竣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厅核定备案。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告,及项目竣工后的自验和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并按本办法要求逐级申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并下达项目申报年度计划。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组织申报项目。
第八条 省级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二)建设规模 :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50-5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平原地区100-10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土地开发与复垦:丘陵山区25-3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平原地区50-6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的基本农田整理面积不应少于100公顷。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设计规模面积的3%,土地复垦不低于20%,土地开发不低于40%,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设计规模面积的1%。
第九条 省级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在类型、地形地貌条件、施工工艺或组织实施、管理模式具有代表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优先考虑。
(二)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第十条 省级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等。通过补助部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为项目当地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经济发展。
(二)建设规模:省级补助项目丘陵山区1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20公顷以上,项目相对集中连片。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省级投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2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为1年。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论证: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论证;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论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
(三)项目申报时间:每年3月31日、6月31日和8月31日前由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分三批将符合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作为本年度立项的备选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市级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及组织可行性论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专家论证意见的确认文件;
(三)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对项目涉及有关情况的审核意见和承诺证明;
(四)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等事宜的,应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有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应提供水文地质情况的相关资料;
(六)对在采矿塌陷地区进行土地复垦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区采空塌陷区稳定性评价意见;
(七)项目区有关影像资料等;
(八)项目电子文件(Word、Excel);
(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申报表;
(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备案项目效益测算表;
(十一)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图、电子文档各三套,影像资料一套。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论证和核定。
第十四条 项目踏勘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参照国家土地开发整理踏勘原则组织进行实地踏勘,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核查。
(一)踏勘的主要内容:根据项目的立项条件,实地考察项目区的自然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基础设施条件、新增耕地潜力,以及当地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等。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项目核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或结合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配合。
核查工作要对项目区的立地条件、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情况是否与所提供资料相一致,同一项目区是否存在项目叠加和重复投资,以及项目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群众对项目的认同、积极性和重视程度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交书面报告。
(三)现场踏勘、核查工作实行责任制。
第十五条 项目的审查入库。
(一)项目分别由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已踏勘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应上报省厅备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作为项目申报和初步设计的依据。
(二)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可研进行复核并同意立项、备案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列入省级投资项目备选库。
(三)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项目审核论证专家库,把好项目入选的审查和评审论证关;凡没有经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入选项目库。
第十六条 列入省级备选项目库的项目,省厅将根据年度省级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情况分批组织、择优安排立项。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从项目库中择优审定新建项目并批复立项,续建项目需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相应的阶段工程和年度财务情况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年度审定合格后,方可执行预算。
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应对本辖区内新建和续建项目进行审查或审核,并上报续建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新建和续建项目的申报材料,对续建项目应编报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和续建年度计划任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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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文备〔2016〕619号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损毁土地有效治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号)、《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和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的复垦。
二、职责分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定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及验收;负责历史遗留及区县政府代复垦项目的土地复垦验收。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区县审批采矿权项目、市级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及验收;负责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审核;负责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及政府代复垦项目的实施;负责市国土房管局验收项目的初验。
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作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技术支撑单位,在市国土房管局指导下协助制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做好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及验收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技术论证、验收组织工作及内业资料审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要求履行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复垦费用预存、复垦工程实施的义务。
三、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要求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办理建设用地项目申请、采矿权申请、临时用地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和我市实际,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编制需满足以下主要要求:
(一)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
1、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中: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的土地复垦方案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地热水、矿泉水项目可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审核的土地复垦方案,采矿类项目矿区范围面积、建设类项目临时占用土地面积10亩及以上的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10亩以下的可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设施农用地项目填报复垦表格(见附件1)。
2、采矿类项目服务年限按照采矿年限为依据计算,矿区平面面积不变需调整采矿年限的,按最新使用年限调整动态复垦费用,不需另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建设用地项目服务年限应以建设工期为依据计算;临时用地以2年为周期编制,需继续使用仅是延长使用年限的,按最新使用年限调整动态复垦费用,不需另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3、跨县域的建设用地项目,应当以县为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4、损毁土地处于规划城镇建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前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纳入复垦责任范围。
5、土地复垦方案要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充分衔接,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的相同工程可以在土地复垦方案中扣除。
6、生产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均应进行表土剥离,纳入复垦工程和复垦费用计算。
7、铁路建设项目大临用地、小临用地分别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大临用地、小临用地的划分按铁路部门标准执行,分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审核。
(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编制要求
、除设施农用地外,采矿类项目、建设用地项目、临时用地、历史遗留及政府代复垦项目在复垦工程实施前需编制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
、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应结合生产建设项目实际损毁土地现状据实编制。复垦工程应满足土地复垦标准及验收要求,复垦费用以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为计算依据,不以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费用为上限。
3、跨县域的建设用地项目,应以县为单位编制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
4、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要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充分衔接,对于已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设计的,在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中予以说明,可不再纳入,但验收时需满足土地复垦验收要求。
5、生产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在复垦工程实施前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可不纳入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范围。
四、土地复垦验收要求
(一)验收前提
申请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土地复垦任务全部完成,工程质量合格。
、各单元工程实地编号完整、准确、清晰。
、项目经土地复垦义务人自验合格,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认可,并出具了接地手续。
、复垦后耕地质量与周边耕地质量相当。
(二)验收程序
、市国土房管局验收项目程序。复垦义务人组织自验合格后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初步验收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验收市国土房管局委托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验收。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验收项目程序:复垦义务人组织自验合格后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组织验收。
(三)验收资料
、土地复垦验收资料:
()土地复垦义务人验收申请;
()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的验收自查报告(附件);
()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批复文件;
()工程实施前后对比照片;
(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确认意见及与土地复垦义务人签订的交地备忘录。
、设施农用地复垦验收可不提供土地复垦验收资料第()项。
、政府实施复垦项目的验收需在土地复垦验收资料基础上增加以下资料:
(1)竣工图及电子光盘(工程内容应编号并标注规格、工程量等基本属性指标,与据实收方表、册以及实地一致);
(2)项目招投标资料及相关合同、协议书;
(3)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据实收方台帐。
、市国土房管局验收项目需提供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初验意见。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涉及新增耕地的应提交审查通过的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四)现场验收
、验收流程。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类型,组织土壤、土地、环保、水利、矿山地质等专家和土地权利人代表成立现场竣工验收组,按照听取报告查阅资料实地查验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形成竣工验收意见的流程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对验收成果负责。
、验收专家要求。竣工验收专家应熟悉和掌握土地复垦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附件)和《重庆市土地整治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及质量评定标准》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地履行好职责,并对其行为及意见负责。专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现场竣工验收工作中迟到、早退。
、验收内容。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
、实地复核。采矿类项目、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应对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工程复核;交通、能源、水利建设用地项目应结合单个项目复垦面积或复垦片块情况,随机抽取的复垦面积或复垦片块进行工程复核。涉及到新增耕地的复垦区域为必查内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验收组应及时中止竣工验收,并认定该项目不合格。
(1)应复垦面积未实施到位;
(2)土层厚度、砾石含量不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附件3)要求,无法满足耕作条件;
(3)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不满足使用要求;
(4)其他违反土地复垦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现场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书面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若验收仍不合格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可在土地复垦监管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复垦费用代为复垦。
经验收组验收合格项目,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附件)。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
、涉及新增耕地的注明新增耕地情况。
、验收结论。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信息化管理
我局正在建立土地复垦动态管理系统,系统正式启用后,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在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土地复垦动态管理系统中完善项目相关资料,纳入市局一张图管理系统。系统启用后,针对项目前期信息未录入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将土地复垦方案、资金监管协议、资金收取和支出、验收等相关信息进行补录。
(二)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负责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要求,对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组织土地复垦验收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具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设施农用地复垦表格
2.土地复垦验收自查报告大纲
3.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4.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8月23日
设施农用地复垦表
注:土地复垦费预存标准可以参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程1.2万元/亩标准进行收取,也可由区县局自行制定。
土地复垦验收自查报告大纲
一、项目简介
二、土地复垦工程介绍
三、土地复垦工作管理情况
四、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
五、公众参与情况
六、验收自查总结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 &&&&&& &&&
********************************
二、复垦项目工程完成情况
三、土地复垦存在问题
四、整改意见
五、验收结论
&&&&&&&&&&& &&&&&<st1:chsdate day="23"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8" w:st="on" year="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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