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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易创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修订稿)
兆易创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修订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修订稿)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二月
&&&&&&&&&&&&&&&&&&&&&&&&&&&&&&&&&&&&&&&&&&&&&&&&&&&&&&&&&&&&&目&录
目&录&.............................................................................................................................&1
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2
释&&&&&义&...........................................................................................................................&4
第一节&绪言&.................................................................................................................&6
&&&一、本次交易概述&....................................................................................................&6
&&&二、独立财务顾问&..................................................................................................&15
第二节&声明与承诺&...................................................................................................&17
第三节&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19
&&&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之核查意见&......................&19
&&&二、关于交易对方出具的书面承诺和声明之核查意见&......................................&19
&&&三、关于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合规性之核查意见&..........................................&21
&&&四、关于兆易创新董事会是否已按照《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
&&&出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之核查意见&..............................................&23
&&&五、关于本次交易整体方案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和《重组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之核查意见&......................................&24
&&&六、关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核查意见&..........................................................&34
&&&七、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已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存
&&&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之核查意见&..................................................&35
&&&八、关于重组预案中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核查意见
&&&..................................................................................................................................&35
&&&九、本次核查结论性意见&......................................................................................&36
第四节&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情况说明&.......................................................................&37
&&&一、国泰君安证券内部核查程序&..........................................................................&37
&&&二、国泰君安证券内部核查意见&..........................................................................&37
&&&三、国泰君安证券对本次交易的总体评价&..........................................................&38
&&&&&&&&&&&&&&&&&&&&&&&&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
&&&&1、《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相关的审计及评估工作
尚未完成,标的资产北京矽成半导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的评估价值将以具备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及董事会
保证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将在审计及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标的资产的
审计及评估结果将在《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2、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兆易创新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及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经过如下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1)本次交易的审计及评估报告出具后,兆易创新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
过本次交易方案;
&&&&(2)兆易创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事项;
&&&&(4)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尚需通过美国&CFIUS&的安全审查;
&&&&(5)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尚需通过台湾投审会的审查。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有关约定,本次交易涉及事项
需通过美国&CFIUS&的国家安全审查及台湾投审会的审查,该&2&项审查为本次交
易交割的前提条件。
&&&&3、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以及取得上述批准、核准的时间存在
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核查意见根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就本次交
易的有关风险因素做出特别提示,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
稿)》所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国泰君安证券、本独立
&&&&&&&&&&&&&&&&&&&&&&&&&&&&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
本核查意见&&&&&&&&&&&&&&&&&&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预案&&&&&&&&&&&&&&&&&&&&&&&&指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公&司&/上&市&公&司&/兆&易
&&&&&&&&&&&&&&&&&&&&&&&&&&&&指&&&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新
交易标的、标的公司、
&&&&&&&&&&&&&&&&&&&&&&&&&&&&指&&&北京矽成半导体有限公司
北京矽成
标的资产&&&&&&&&&&&&&&&&&&&&指&&&北京矽成半导体有限公司&100%股权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交易
交易对方&&&&&&&&&&&&&&&&&&&&指
&&&&&&&&&&&&&&&&&&&&&&&&&&&&&&&&&对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朱一明
&&&&&&&&&&&&&&&&&&&&&&&&&&&&&&&&&上海承裕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北京矽成
上海承裕&&&&&&&&&&&&&&&&&&&&指
&&&&&&&&&&&&&&&&&&&&&&&&&&&&&&&&&股东
&&&&&&&&&&&&&&&&&&&&&&&&&&&&&&&&&北京屹唐半导体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北京矽
屹唐投资&&&&&&&&&&&&&&&&&&&&指
&&&&&&&&&&&&&&&&&&&&&&&&&&&&&&&&&成股东
华创芯原&&&&&&&&&&&&&&&&&&&&指&&&北京华创芯原科技有限公司,为北京矽成股东
民和志威&&&&&&&&&&&&&&&&&&&&指&&&烟台民和志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北京矽成股东
&&&&&&&&&&&&&&&&&&&&&&&&&&&&&&&&&上海闪胜创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北京矽成
闪胜创芯&&&&&&&&&&&&&&&&&&&&指
&&&&&&&&&&&&&&&&&&&&&&&&&&&&&&&&&股东
华清闪胜&&&&&&&&&&&&&&&&&&&&指&&&北京华清闪胜科技有限公司,为北京矽成原股东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兆易创新向北京矽成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指
购买资产&&&&&&&&&&&&&&&&&&&&&&&&&买其持有的北京矽成&100%的股权
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兆易创新向名建致真等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分别同
&&&&&&&&&&&&&&&&&&&&&&&&&&&&指
资&&&&&&&&&&&&&&&&&&&&&&&&&&&&&&&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上述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
&&&&&&&&&&&&&&&&&&&&&&&&&&&&指
次交易&&&&&&&&&&&&&&&&&&&&&&&&&&&配套资金
名建致真&&&&&&&&&&&&&&&&&&&&指&&&杭州名建致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亦庄国投&&&&&&&&&&&&&&&&&&&&指&&&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Committee&on&Foreign&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美
CFIUS&&&&&&&&&&&&&&&&&&&&&&&指
&&&&&&&&&&&&&&&&&&&&&&&&&&&&&&&&&国外资投资委员会
台湾投审会&&&&&&&&&&&&&&&&&&指&&&台湾地区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兆易创新与交易对方于&2017&年&2&月&13&日签署的《发行
&&&&&&&&&&&&&&&&&&&&&&&&&&&&指
金购买资产协议》&&&&&&&&&&&&&&&&&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兆易创新与交易对方于&2017&年&2&月&13&日签署的《盈利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指
&&&&&&&&&&&&&&&&&&&&&&&&&&&&&&&&&预测补偿协议》
&《公司章程》&&&&&&&&&&&指&&&&《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评估基准日&&&&&&&&&&&&&指&&&&日
&&&&&&&&&&&&&&&&&&&&&&&&&&&&&&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
&过渡期间&&&&&&&&&&&&&&&指
&&&&&&&&&&&&&&&&&&&&&&&&&&&&&&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
&&&&&&&&&&&&&&&&&&&&&&&&&&&&&&《重组协议》约定的有关资产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
&交割日&&&&&&&&&&&&&&&&&指
&&&&&&&&&&&&&&&&&&&&&&&&&&&&&&满足后,各方协商确定的日期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重组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规定》&&&&&&&&&&&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26&号准则》&&&&&&&&&&指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
&&&&&&&&&&&&&&&&&&&&&&&&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
&《预案格式指引》&&&&&&&指&&&&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财务顾问业务指引》&&&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说明:本核查意见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的情形,系数据计算
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绪言
&&&&&&&一、本次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的方案为兆易创新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上海承裕、
屹唐投资、华创芯原、闪胜创芯、民和志威合计持有的北京矽成&100%股权,同
时拟采取询价方式向名建致真等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eMMC/MCP&嵌入式闪存
解决方案开发、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以及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费用。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
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
施,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前提条
件。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上海承裕、屹唐投
资、华创芯原、闪胜创芯及民和志威。
&&&&&&&2、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标的资
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即&2016
年&9&月&30&日)的价值进行评估而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
&&&&截至《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标的资产审计和评估工
作尚未完成,经初步评估及各方确认,北京矽成&100%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的预
估值为&650,000.00&万元。经上市公司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协商,参考上述预估值,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暂定为&650,000.00&万元。标的资产
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上市公
司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
&&&&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和定价依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
&&&&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之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
&&&&择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即&2017&年&2&月&14&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
&&&&价格为&158.3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其中,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
&&&&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将进
&&&&行相应调整。此外,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再调
&&&&整。
&&&&&&&&&&&5、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为: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对价向交易对方购买标的
&&&&公司&73.11%的股权,以现金作为对价向交易对方购买标的公司剩余&26.89%股权。
&&&&&&&&&&&按照本次标的暂定交易价格以及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
&&&&价格,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对价金额共计&475,238.66&万元,
&&&&发行数量共计&30,021,392&股,向交易对方支付的现金对价共计&174,761.34&万元,
&&&&具体如下: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交易对价&&&&&&&&&&&&&&&&&&&&&&&&&&&&&&&&&&&&&&&&&&&&&&&&&股票支付
股东姓名&&&&持股比例&&&&&&&&&&&&&&&&股份对价&&&&&&&股份对价&&&&&现金&&&&&现金对
&&&&&&&&&&&&&&&&&&&&&&&&&(万元)&&&&&&&&&&&&&&&&&&&&&&&&&&&&&&&&&&&&&&&&&&&&&&&&&数量(股)
&&&&&&&&&&&&&&&&&&&&&&&&&&&&&&&&&&&&(万元)&&&&&&&&&占比&&&&&(万元)&&&价占比
上海承裕&&&&&&43.17%&&&280,621.64&&&&&224,497.31&&&&&&&&47.24%&&&&56,124.33&&&&32.11%&&&14,181,763
屹唐投资&&&&&&37.16%&&&241,555.54&&&&&175,823.25&&&&&&&&37.00%&&&&65,732.29&&&&37.61%&&&11,106,964
华创芯原&&&&&&15.03%&&&&97,718.36&&&&&&44,813.64&&&&&&&&&9.43%&&&&52,904.72&&&&30.27%&&&&2,830,931
闪胜创芯&&&&&&&3.79%&&&&24,602.50&&&&&&24,602.50&&&&&&&&&5.18%&&&&&&&&&&&&-&&&&&&&&&-&&&&1,554,169
民和志威&&&&&&&0.85%&&&&&&&5,501.97&&&&&5,501.97&&&&&&&&&1.16%&&&&&&&&&&&&-&&&&&&&&&-&&&&&347,565
&总计&&&&&&&&100.00%&&&650,000.00&&&&&475,238.66&&&&&&&100.00%&&&174,761.34&&&100.00%&&&30,021,392
&&&&&&&&&&&上表中,上市公司以现金作为对价向上海承裕和屹唐投资购买的标的公司股
&&&&权包括上海承裕和屹唐投资于&2016&年&12&月分别受让的标的公司&4.09%股权和
&&&&10.10%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股数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
&&&&相应处理。
&&&&&&&&&&&6、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
&&&&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7、锁定期安排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具体安排如下:
&&&&&&&&&&&(1)业绩承诺方
&&&&&&&&&&&如业绩承诺方取得新增股份时(以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手续之日为
&&&&准,下同),对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以工商变更登记
&&&&完成之日起算,下同)已超过&12&个月,则其在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
&&&&司新增股份(即对价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交易或转让。
&&&&12&个月届满后,业绩承诺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股份可以转让或交易(即解
&&&&锁,下同):业绩承诺方可解锁的股份数=(业绩承诺方获得的交易对价*50%&-
业绩承诺方获得的现金对价)/发行价格。同时,业绩承诺方根据其业绩承诺的
完成情况,可以再分期及按比例解锁,具体方式及安排如下:
&&&&第一期,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届满且&2017&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
后,如业绩承诺方未完成&2017&年承诺净利润的&90%,则业绩承诺方可再解锁的
股份数为零。如业绩承诺方完成&2017&年承诺净利润的&90%或以上,业绩承诺方
可再解锁的股份数分别按如下公式计算:
&&&&除华创芯原外的其他业绩承诺方可解锁的股份数=(业绩承诺方获得的交易
对价*50%*2017&年承诺净利润占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比例)&发行价格
&&&&华创芯原可解锁的股份数=(业绩承诺方获得的交易对价*50%&-&业绩承诺方
获得的现金对价+业绩承诺方获得的交易对价*50%*2017&年承诺净利润占业绩承
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比例)/&发行价格
&&&&第二期,在&2018&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业绩承诺方未完成&2017
年和&2018&年的累计承诺净利润的&90%,则业绩承诺方可解锁的股份数为零。如
业绩承诺方完成&2017&年和&2018&年的累计承诺净利润的&90%或以上,业绩承诺方
可解锁的股份数分别按如下公式计算:
&&&&除华创芯原外的其他业绩承诺方可解锁的股份数=业绩承诺方获得的交易对
价*50%*2017&年和&2018&年的累计承诺净利润占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比
例&/&发行价格&–&第一期解锁股份数
&&&&华创芯原可解锁的股份数=(业绩承诺方获得的交易对价*50%&-&业绩承诺方
获得的现金对价+业绩承诺方获得的交易对价*50%*2017&年和&2018&年累计承诺
净利润占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比例)/&发行价格–第一期解锁股份数
&&&&第三期,在&2019&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业绩承诺方在&2017&年至
2019&年累计实现净利润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90%或以上,则业绩承诺方剩余
股份可全部解锁,如需进行业绩补偿,则剩余股份在完成业绩补偿后解锁。
&&&&为确定各期可解锁股份数量,《专项审核报告》应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
之日起&30&日内出具。如《专项审核报告》届时未能出具且未经交易双方同意并
确认延期的,则视为业绩承诺方已满足上述相应阶段的解锁条件,可自上市公
司年度报告披露届满&30&日后解锁相应数量的股份。
&&&&如业绩承诺方取得新增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
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其相应部分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届
满之日或其在《盈利补偿协议》中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日为准)
前不得转让。
&&&&(2)&民和志威
&&&&如民和志威取得新增股份时(以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手续之日为
准,下同),对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以工商变更登记
完成之日起算,下同)已超过&12&个月,则其在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
司新增股份(即对价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交易或转让;
对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其取得的上市
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前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各方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所
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交易对方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取得上市公司新增
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相关方将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及要求进行相
应调整且无需再次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非经上市公司同意,业绩承诺方处于锁定期内的股份不得质押、转让;如
果非经上市公司同意业绩承诺方转让该等股份,业绩承诺方应按《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9、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名建致真在内的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
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该等特定投资者均以现金认购本
次发行的股份。
&&&&2、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
&&&&4、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配套融资发
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配套融资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等市场询价情
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价格优先的
原则协商确定。其中,名建致真不参与发行询价,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
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新增股份。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
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03,000.00&万元,其中名建致真认购的配套
融资金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
&&&&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股份数量为本次配套融资总金额除以发行价格,发行数
量精确到个位,小数点后数字忽略不计。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配
套融资方案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本次交易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协商确定。
&&&&&&&6、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配套融资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eMMC/MCP&嵌入式闪存解决
方案开发、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以及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费用。如本次配套资金募
集不足或未能实施完成,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
上市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已先行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总体用途如
下:
&&&&&&&&&&&&&&&&&&&&&&&&&&&&&&&&&&&&&&&&&&&&&&&&&&&&&&&&&&&&&&&&&&&&&单位:万元
&&&序号&&&&&&&&&&&&&&&募集配套资金使用项目&&&&&&&&&&&&&拟投入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1&&&&&&&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174,761.00
&&&&&&&&&&&&eMMC/MCP&嵌入式闪存解决方案开发、应用及
&&&&2&&&&&&&&&&&&&&&&&&&&&&&&&&&&&&&&&&&&&&&&&&&&&&&&&&&&&&&&&&&&&&&&&20,000.00
&&&&&&&&&&&&产业化项目
&&&&3&&&&&&&支付交易相关的中介费用&&&&&&&&&&&&&&&&&&&&&&&&&&&&&&&&&&&&&8,239.00
&&&&&&&&&&&&&&&&&&&&&&&&&&合计&&&&&&&&&&&&&&&&&&&&&&&&&&&&&&&&&&&&&&&203,000.00
&&&&注: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尚未出具,因此现金对价以标的资产
预估值为基础计算,最终现金对价金额将按照以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的交
易价格计算。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及资
金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进行适当调整。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均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
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8、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名建致真等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募集
配套资金,其中名建致真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他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锁定期满之日止,由于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本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10、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
月内有效。
&&&&(三)业绩承诺与补偿
&&&&兆易创新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上海承裕、屹唐投
资、华创芯原和闪胜创芯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业绩承诺期限
&&&&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起的连续三
个会计年度,即&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17&年度实施
完毕或监管部门在审核中要求对业绩承诺期进行调整,双方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
予以确认。
&&&&2、业绩承诺净利润数及实际利润数
&&&&(1)经双方协商及初步确认,上海承裕、屹唐投资、华创芯原和闪胜创芯
作为业绩承诺方,其承诺标的公司在&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经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29,900.00&万元、44,200.00
万元和&57,200.00&万元。
&&&&鉴于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双方同意,最终的承诺利润数将
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确定的评
估值为依据,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7&年度交割及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期
及承诺净利润数将作相应调整,届时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双方另行
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同意,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实际净利润数。在计算实际利润数时,不考虑:①
标的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所得税费用的影响;②标的公司因
收购&ISSI&产生的可辨认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摊销及相关所得税费用
的影响。
&&&&(3)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年度单独披露标的公司实现的实际净
利润数,以及该等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并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等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报告/意见。双方理解并确
认,以专项审核的净利润数作为确定业绩承诺方是否需要承担补偿义务的依
据。
&&&&就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净利润数的累计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
累计数相关差额部分,由业绩承诺方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的有关约定进行补偿。
&&&&&&&3、盈利补偿及其方案
&&&&(1)补偿原则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若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累计数达到承诺净利润累计数的
90%及以上,则业绩承诺方无需进行补偿;否则,业绩承诺方应就实际净利润累
计数与承诺净利润累计数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有权选择以现金或股
份或现金与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2)利润补偿方式的计算
&&&&①现金补偿金额及股份补偿数量:
&&&&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累计数-实际净利润累计数)÷承诺净利润累计
数×标的资产交易作价
&&&&应补偿股份数量=(补偿金额-现金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项下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发行价格;
“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为上市公司为购买标的资产而向业绩承诺方支付的对价。
&&&&业绩承诺方业绩补偿总额以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的&50%为限,如有超出部分,
业绩承诺方无需进一步补偿。业绩承诺方中各方应补偿金额及/或应补偿股份数
量按其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的出资额占业绩承诺方合计持有标的公司的出资额的
比例分别计算。
&&&&②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方应在股份补偿实施
前向上市公司返还业绩承诺期内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返还的金额=每股已分
配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数量;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
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回购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盈利补偿协议》
第四条第&2&款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二、独立财务顾问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兆易创新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
问。
&&&&本核查意见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承诺文件
编制而成。
&&&&国泰君安证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
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各方提供的资料并充分了解本次交易的基础上,对上述重
组预案发表核查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
&&&&本次交易各方已出具相关承诺,保证其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为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声明与承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
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重组预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假设
本次交易各方均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并承担其全部责
任的基础上出具本核查意见,特做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了尽职
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
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了充分核查,
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核
查意见的本次交易预案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预案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提交本
独立财务顾问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内部核查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期间,本独
立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独立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
任,本核查意见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
价;
&&&&八、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兆易创新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
见所作出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
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
关文件;
&&&&九、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上网公告。未经
本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
第三方使用。
&&&&&&&&&&&&&&&&&&&&&第三节&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重组规定》、
《26&号准则》、《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及交易
各方提供的资料,对《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涉及的以下方面发表如下核查
意见:
&&&&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之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预案,预案中披露了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提示、本次交易概况、上市公司
基本情况、交易对方基本情况、标的资产情况、非现金支付方式情况、募集配套
资金、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风险因素、其他重要事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安排、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声明等内容,并经兆易
创新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组预案在内容与
格式上符合《重组管理办法》、《26&号准则》、《重组规定》及上交所《预案格式
指引》的要求。
&&&&二、关于交易对方出具的书面承诺和声明之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上海承裕、屹唐投资、华创芯
原、闪胜创芯和民和志威,以及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名建致真,已
根据《重组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和声明,且该等承诺和声明已明确
记载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中。具体内容为: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上海
承裕、屹唐投资、华创芯原、闪胜创芯和民和志威,已就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
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情况出具以下承诺与声明:
&&&&本承诺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
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承诺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
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本次重组期间,本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
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大重组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
前,本承诺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
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董事会代本承诺人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
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
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上交所和中登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名建致真,已就在本次交易过
程中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情况出具以下承诺与声明:
&&&&本承诺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
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承诺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
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本次重组期间,本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
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
前,本承诺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
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董事会代本承诺人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
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账户信息
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账户信息的,授权
上交所和中登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已根据《重
组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了书面承诺和声明,且该等承诺和声明已明确记载
于重组预案中。
&&&&三、关于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合规性之核查意见
&&&&(一)合同签署情况
&&&&2017&年&2&月&13&日,兆易创新与交易对方上海承裕、屹唐投资、华创芯原、
闪胜创芯和民和志威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2017&年&2&月
24&日,兆易创新与交易对方上海承裕、屹唐投资、华创芯原、闪胜创芯和民和
志威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的核查
&&&&《重组规定》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特定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者数量区间、认购
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期,以及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
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兆易创新与上海承裕、屹唐投资、华创芯原、闪胜创芯和民和志威签署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兆易创新与交易对方约定协议经各方
签署(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其中
第九条至第十九条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其
他条款自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均按各自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规
定,经内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或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2、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3、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签署(由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经各方各自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
&&&&上述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均符合《重组规定》第二条的要求。
&&&&(三)关于合同主要条款的核查
&&&&兆易创新与上海承裕、屹唐投资、华创芯原、闪胜创芯和民和志威签署的《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释义;本次交易;本次协议
生效的先决条件;交割及相关事项;过渡期;本次交易涉及的人员安排及债务处
理;盈利补偿;不竞争承诺;声明、保证与承诺;税费和费用承担;保密及信息
披露;不可抗力;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通知;附则。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四条约定了本次交易的交割条款。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在以下条件均已成就或由交易双方书面豁免全部或部分条件
后方可交割:
&&&&1、于本次交易交割前,各方保证其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项下作出的相关陈述与保证及此前提供的全部文件仍然真实、准确及完整,没有
发生重大不利变更,不存在任何限制、禁止或致使本次交易被取消的重大不利事
件,或者任何已对或将对标的公司及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者任
何对标的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或资产有或基于其合理的预测将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事件;
&&&&2、各方均未实质违反各自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应
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前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3、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国家安全审查;
&&&&4、通过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对本次交易涉及的陆资企业投资相关事
项的审查;
&&&&5、除标的公司本次交易所涉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为完成本次交易所必
需的由第三方或政府机关做出的同意、批准、授权、登记或备案均已适当取得且
有效。
&&&&上述协议的主要条款齐备,协议均未附带除上述生效条款和交割条款外的对
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兆易创新与本次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生效条件符合《重组规定》第二条的要求,协
议主要条款齐备,未附带除上述生效条款及交割条款外的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
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
&&&&四、关于兆易创新董事会是否已按照《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
项作出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之核查意见
&&&&兆易创新已于&2017&年&2&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议案,并参照《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逐一作出审议且记
录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
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等
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已在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
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北京矽成&100%股权。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
的完整权利,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标的公司股权质押情形,不存在其他质押、
以及查封、冻结等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
司合法存续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业
务、采购、销售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持续盈利能力较强、抗风险能力强,有利
于公司保持和增强独立性,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兆易创新董事会已经按照《重组规定》第
四条的要求并结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判断并
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五、关于本次交易整体方案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
三条和《重组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北京矽成&100%股权。北京矽成主要从事集成电路存
储芯片和集成电路模拟芯片的研发、销售和技术支持。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北京矽成的主营业务以及本
次配套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为鼓励类项目。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北京矽成&100%股权,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标的公司一贯重视环境保护,遵守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则、法律、法规和其它要
求。自成立至今,北京矽成在生产经营中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
律、法规及政策,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和记录,
也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处罚。本次交易符合有关
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北京矽成&100%股权,即不直接涉及土地交易。截至本
核查意见出具日,北京矽成占有和使用&4&宗土地,面积合计约为&151,900.05&㎡。
其中已有&2&宗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合计为&114,510.53&㎡,占比&75.39%;
其余&2&宗为境外土地,资产权属清晰,面积合计为&37,389.52&㎡,占比&24.61%。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北京矽成&100%股权,即不直接涉及土地交易。本次交
易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相关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兆易创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北京矽成&100%股权的行为,不构成行业垄断行为。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土地
管理、反垄断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
&&&&其中,社会公众不包括: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兆易创新的股本将由注册
资本&100,000,000&股增至&130,021,392&股,其中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大于&25%,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1)标的资产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最终交易对价以中联
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准。中联
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以及交易对方均没有现时的和预期的
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本次交
易所涉及资产定价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2016&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北京矽成&100%股权的预估值为&650,000.00
万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中,
待审计、评估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将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进一步披露
此项内容。
&&&&(2)本次交易程序的合法合规情况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及中介机构充分论证,相关中介机构正在准备对本次交易
出具审计、评估、法律、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报告。本次交易依据《公司法》、
《上市规则》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合法程序,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对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
果为依据确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标的
资产的定价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资产定价具有公
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北京矽成&100%股权。上海承裕、屹唐投资、华创芯
原、闪胜创芯和民和志威拥有的北京矽成&100%股权权属清晰,除上海承裕、华
创芯原以其持有的北京矽成的相关股权质押予亦庄国投外,不存在其他质押、查
封、冻结、权属争议及其他限制。就上海承裕、华创芯原以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
向亦庄国投质押事宜,上海承裕、华创芯原已分别出具承诺,将在本次交易申报
文件提交中国证监会之前解除标的公司股权相应质押,确保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
移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在上海承裕、华创芯原及亦庄国投协商一致且相
关承诺得到切实履行的情况下,则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
的交割条件达成后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此外,本次交易仅涉及股
权转让事宜,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置或变更。
&&&&综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在上海承裕、华创芯原及亦庄国投
协商一致且相关承诺得到切实履行的情况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事项。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报告期内,兆易创新的主营业务为闪存芯片及其衍生产品的研发、技术支持
和销售等。近年来,公司致力于闪存芯片等集成电路产品的产品定义、研发、质
量管理、运营和销售。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北京矽成&100%股权,兆易创新将在非易
失性存储芯片的优势产品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易失性存储芯片的研发和销售能
力,从而实现与标的公司的协同效应。本次交易有助于增强兆易创新的竞争力和
持续经营能力,丰富产品结构,实现兆易创新的多元化发展,提升兆易创新的盈
利能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多元化发
展的需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
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
构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和机
构独立。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不会发生变更,不会对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不会导
致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1)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市场份额,公司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将有效提升,同时公司净资产、净利润规模都将得到提升,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高。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将得到提高,
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规范、避免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并未导致兆易创新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朱一明仍为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本次交易后,北京矽成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矽成旗下的存储
芯片业务将整体注入上市公司。目前,朱一明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其他与上市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
任何与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因此本次交易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可能侵占上市公司商业机会和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朱一明作出承诺:
&&&&1)本承诺人目前未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兆易创新及标的公司所从事的
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2)本承诺人保证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兆易创新及标的公司相
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与兆易创新及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
间接的业务竞争。
&&&&3)如果本承诺人有同兆易创新或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
(以下简称“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兆易创新,并尽其最大努力,按兆易创新
可接受的合理条款与条件向兆易创新提供上述业务机会。无论兆易创新是否放弃
该业务机会,本承诺人均不会自行从事、发展、经营该等业务。
&&&&4)本承诺人保证,本承诺人全资拥有或拥有&50%股权以上子公司(兆易创
新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亦遵守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促使相对控股的下属子公
司遵守上述承诺。
&&&&5)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①本承诺人不再作为兆易创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②兆易创新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同时,为了保障兆易创新的合法权益,交易对方上海承裕和屹唐投资及其实
际控制人特就避免与兆易创新同业竞争事宜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下: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利益,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承诺,于三
年业绩承诺期内(本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的,承诺自本承诺人持股
比例首次低于&5%之日即终止):(1)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从事与上市
公司、标的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简称“现有业务”)相同业务活动的任何实体;(2)
亦不会在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招揽标的公司的雇员(含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
12&个月内曾与标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会唆使任何标的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离开标的公司。若发生此种行为,则上市公司有权在不超
过本承诺人因此种行为所获利金额的限额内要求本承诺人支付赔偿。本承诺人将
尽合理努力促使标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一并作出以上承诺(核心管理人员不竞争
相应期限为其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间及其离职后两年内);且(3)在现有业务之外,
未来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从事新的主营业务(简称“新业务”,即以上市公司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为准,该等业务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5%
或以上),本承诺人亦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从事新业务的实体,
但在上市公司披露某项业务已构成其新业务前本承诺人已从事的新业务不受此
限。
&&&&为本条之目的,“现有业务”是指存储芯片、微处理器及其衍生产品的研发、
技术支持和销售;“控制”是指对于一家公司或实体拥有超过百分之五十(50%)
的有表决权股份,或拥有任命或选举其过半数董事的权力,但是以财务投资为目
的进行投资活动,不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50%,亦不论是否向被投资公司委派或
提名董事,不直接或间接参与被投资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均不视为控制。
&&&&尽管有上述承诺,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前,本承
诺人已经进行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综上所述,兆易创新与上海承裕和屹唐投资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通过本
次交易,北京矽成将成为兆易创新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
上海承裕和屹唐投资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3)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上海承裕、屹唐投资在本次
交易完成后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且上述事项预计在十二个月
内完成;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中,名建致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
事长兼总经理朱一明控制的企业。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需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最终交易价格将以
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准。同时,本次交易将按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北京矽成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
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北京矽成将作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标的公司股东上海承裕及屹唐投资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
比例&5%以上股东,上市公司将新增关联方。
&&&&为了进一步规范并减少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及保持关联交
易的公允性,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一明,和交
易对方上海承裕和屹唐投资分别签署了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本次交
易完成后,其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朱一明主要承诺内容如下:
&&&&①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
涉及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
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②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
避免或减少与兆易创新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
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
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
规定等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与兆易创新及其控制
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兆易创新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兆易创新及其
控制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
谋求与兆易创新及其控制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④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
金、资产的行为。
&&&&除非本承诺人不再作为兆易创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承诺始终有
效。若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兆易创新或其控制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由
本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承裕和屹唐投资主要承诺内容如下:
&&&&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承诺人
作为本次重组项下的交易对方,特此承诺如下:
&&&&①本次重组完成后,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上市
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本
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
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②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
避免或减少与兆易创新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
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
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
规定等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与兆易创新及其控制
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兆易创新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兆易创新及其控制
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④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
金、资产的行为。
&&&&除非本承诺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本承诺始终有效。若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给兆易创新或其控制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由本承诺人承担赔偿责
任。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不会因本次交易新增日常性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加强
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经营能力得到提高,上市公司将继续在
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此外朱一明已出具相关承诺函,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
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
&&&&瑞华会计师为上市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瑞华审字[48&号)。审计意见为:“我们认为,贵
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
务状况及&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
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
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上海承裕、屹唐投资、华创芯原、闪胜创芯和民和志威拥有的北京矽成
100%股权权属清晰,除上海承裕、华创芯原以其持有的北京矽成的相关股权质
押予亦庄国投外,不存在其他质押、查封、冻结、权属争议及其他限制。上海
承裕和华创芯原已分别作出承诺,将在本次交易申报文件提交中国证监会之前解
除相应质押,确保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上述承诺,上海承裕、华创芯原将尽快与亦庄国投就质押解除事宜协商
一致。在上海承裕、华创芯原与亦庄国投相关方协商一致且相关承诺得到切实履
行的情况下,标的资产过户及权属变更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双方已约定了办理北京矽
成股权交割的条件及时限。
&&&&鉴于标的资产为股权且权属清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已
对标的资产过户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在上海承裕、华创芯原及亦庄国投协商
一致且相关承诺得到切实履行的情况下,标的资产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
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
上海承裕、华创芯原及亦庄国投协商一致且相关承诺得到切实履行的情况下,能
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三)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经核查,兆易创新董事会已按照《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
审慎判断并记录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详见本核查意见“四、关于兆易创新董事
会是否已按照《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
会决议记录之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重组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六、关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海承裕、屹唐投资、华创芯原、闪胜创芯和民和志
威持有的北京矽成&100%股权。拟注入标的资产完整,权属清晰,在上海承裕、
华创芯原及亦庄国投协商一致且相关承诺得到切实履行的情况下,可以按交易合
同约定进行过户。详见本核查意见“五、关于本次交易整体方案是否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重组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之核
查意见”之“(二)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
之“4、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
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上海承裕、华
创芯原及亦庄国投协商一致且相关承诺得到切实履行的情况下,资产过户或者
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已充分披露本次交
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之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了《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该预案已经兆易创
新&2017&年&2&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在该预案文件中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提示”以及“第八章&风险因素”中,已充分披露
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已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
风险事项。
&&&&八、关于重组预案中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核查
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和《财
务顾问业务指引》之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以及交易标的
进行了调查,审阅了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对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的
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进行了必要了解,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
内容进行了独立判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本次交易预案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本次核查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规定》、
《重组指引》、《财务顾问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通过尽职调查
和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并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审计机构、
评估机构等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重组预案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就上海承裕、华创芯原以其所持
标的公司股份向亦庄国投质押事宜,上海承裕、华创芯原已分别出具承诺,将在
本次交易申报文件提交中国证监会之前解除标的公司股权相应质押,确保标的资
产过户或者转移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在上海承裕、华创芯原及亦庄国投
协商一致且相关承诺得到切实履行的情况下,则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达成后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4、本次交易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的完成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的盈
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鉴于上市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届时本独立财务顾问将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方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节&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情况说明
&&&一、国泰君安证券内部核查程序
&&&&(一)提出内部审核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类型,项目小组提出内部
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二)初步审核
&&&&针对项目小组递交的申请文件,国泰君安证券投行业务委员会质量控制小组
指派专人负责项目初步审核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文字格式的正确性做一般性审核,并要求项
目小组补充、修改和调整。
&&&&(三)内核小组审核
&&&&国泰君安证券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作为国泰君
安证券参与并购重组项目的内控机构,对并购重组项目进行审核与风险评估,并
决定是否同意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内核小组以召开内核会议的方式,对
本次并购重组项目进行审查与评议,审查的重点为项目涉及的重大法律、财务问
题,各种文件的一致性、准确性、完备性和其他相关重要问题,就项目质量和风
险进行专业判断,并进行投票表决。
&&&&二、国泰君安证券内部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内核人员在认真审核了本次兆易创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内核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二)同意出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
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国泰君安证券对本次交易的总体评价
&&&&(一)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就上海承裕、华创芯原以其所
持标的公司股份向亦庄国投质押事宜,上海承裕、华创芯原已分别出具承诺,将
在本次交易申报文件提交中国证监会之前解除标的公司股权相应质押,确保标的
资产过户或者转移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在上海承裕、华创芯原及亦庄国
投协商一致且相关承诺得到切实履行的情况下,则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达成后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本次交易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的完成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的
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符
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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