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是否有强迫购房中医治行为强迫症

一房难求 深圳买房要付80万天价“茶水费”
来源:投资快报
作者:费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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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费国海 实习生 张启敏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买个房居然要付80万“茶水费”,似乎太荒唐了,但现实中确实发生了——事发深圳南山后海雅园。不少置业者表示,被当猴耍的滋味十分气恼。天价“茶水费”的背后,高房价后遗症频发,半夜排队买不到房、高价选楼费……在房价不断上涨的今天,购房者地位为何却变得越来越弱势?
一房难求,买房反被坑
近年来,天价茶水费早已不是新鲜事。前几年深圳天价茶水费黑幕遭到曝光,似乎沉寂了一段时间。现在随着房价攀升,楼房供不应求,茶水费似乎又死灰复燃了。据此次80万茶水费事件报道,多名置业者在网上反映,他们申购已久的深圳南山区后海雅园在拿到预售证后迟迟不肯开盘,,某天清晨7点开始秘密开盘,现场工作人员公然要价茶水费,并称要多掏80万就保证买到房子。
以前只听说茶水费是在一些餐饮或者服务行业要给的小费,现在似乎有着潜规则化倾向。去年出租车司机交茶水费事件风波未平,车牌紧俏,“的哥”不交茶水费就开不到新车;铺位热销,交了茶水费方可开业维持生计;贪腐官员收取茶水费,暗中勾当,东窗事发,追悔莫及;而今房价连年飙升,不交茶水费,一房难求。连买房也要交茶水费,消费者真的这么容易被坑吗?
律师分析天价茶水费三点理由
80万元的天价“茶水费”是如何产生的?知名地产律师张茂荣分析,楼市天价“茶水费”可能存在如下三种情况:
一、开发商直接参与,以公司名义收取后进公司账户。该种情况下开发商明显违规,属超备案价格销售,且存在偷逃税款的嫌疑(“茶水费”不会以售房款名义收取并开具正式税务发票),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予以行政处罚。
二、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私自收取并据为己有。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工作人员以收取“茶水费”为售房条件强迫购房者支付,本质属索贿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163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以10万为起点)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投机客抢占房源后“炒楼花”获利。“炒楼花”即“炒房号”,是指购房者从开发商处预订房屋后,直接将房号高价卖予他人,从中获利。如果“楼花”的取得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之前,则属开发商内部认筹,开发商严重违规;如“楼花”在预售之后,购房者成功“炒楼花”也必须开发商配合,即解除前一份认购协议,重新与实际购房者签订。“炒楼花”本质是投机行为,行为虽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历来属于国家楼市调控政策的打击对象。
张茂荣律师表示,这三种情况都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直接损害了购置者的合理权益。在楼盘拿到了预售证后,缺又迟迟不肯开盘。事后又秘密开盘,300多房子销售一空,之后又就地要价,索要茶水费,严重欺骗购房者。“把购房者当作猴子来耍,何况是红彤彤的人民币,老百姓的血汗钱,这种行为实在是令人气愤。”一位网友针对茶水费新闻发出这样的感慨。
和楼市捆绑在一起的“中国梦”
有人说中国楼市很奇怪,这边是楼价飙升,买房难,好不容易攒够钱可以买楼。那边又在“公然要挟”甚至“趁火打劫”情节恶行如同“挟尸要价”。开发商为了谋取暴利,什么手段都能想得出来。为了一套房子,为了安居乐业,难道消费者就要甘心被坑吗?
这样的现实不禁让人反思,购房者地位如何保障?
在中国,买房是很多人心里的“中国梦”。在中国,房子和个人地位、生平名望和养育后代的起跑线等关键词联系在一起。高位价的楼盘大都靠近商业区、重点名校附近的楼盘。商家们看中了国人越来越注重子女教育的这块“肥肉”,公然要价,暗箱操作。连年来越炒越高的“学位房”,其根源就是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人们为了追求更好的资源,不惜重金购置高价楼盘,提升自己和培养后代。现时茶水费卷土重来,似乎暴露了当前楼市飞涨的弊病,缺乏有效的管制,难免会伤及楼市的平稳发展。
楼市上涨预期需 教育资源需均衡
如何避免越来越的楼市怪象侵害购房者利益?有业内人士建议说,要打破楼市上涨预期,才会杜绝售楼茶水费的问题。当楼价不断飙升的时候,茶水费公然抬头;当楼价处于低迷时,茶水费就会悄然消失;中国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匀,也间接助长了一部分人有可乘之机,天价学位房就是其中的一个案例。
其次,教育资源要实现公平化,师资力量均衡配置,学校没有重点与非重难点之分。另外政府要加强楼市调控,稳定房价,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开发商就不会有那么多违规谋取暴利的行为。
此外,消费者也要提供维权意识,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开发商的招数坑蒙拐骗,白白便宜了不良商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清楚核实有关条约,擦亮眼睛,避免被“砍水鱼”。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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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但该条款指双方在买卖房屋时手续均齐全的情况下,买方入住即能办理产权证。本案中,新一公司逾期办理房产证系由于争议房产并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故该条款不适用于本案。5、新一公司要求李梅义给付贷款利息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李梅义、新一公司有不同的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拟定方的解释,因此该条款应为约定李梅义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且新一公司提起反诉未交纳反诉费,故新一公司要求李梅义给付贷款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6、关于李梅义要求新一公司办理按揭贷款的问题因办理按揭贷款需李梅义、新一公司与银行之间达成一致的意见,涉及到李梅义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有偿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故李梅义能否办理按揭贷款需三方达成合意,现仅有李梅义、新一公司办理按揭贷款的约定,不符合贷款合同的成立要件,且涉案房屋现已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该合同义务为事实上不能履行,故驳回李梅义该项诉讼请求。据此判决:一、李梅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新一公司交纳剩余房款70000元时,新一公司为李梅义立即办理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小区32栋5单元2层1号房屋的产权证;二、驳回李梅义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新一公司的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0元(李梅义已预交),由新一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李梅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新一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买商品房协议书》第二条第二项约定,签订协议即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开始计息。该约定并无含糊、约定不明的情形,并不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工商银行进行贷款手续备案是银行进行的一项形式审查,不能仅凭提交的手续就认定该项约定是向银行贷款,且购房人自合同签订起就一直没有交付剩余房款,属严重违约。上诉请求:改判由李梅义向新一公司支付利息。李梅义辩称:1、买卖双方签订的《购买商品房协议书》是新一公司提供格式合同,双方对利息条款在理解上存有争议,依法应当作出对新一公司不利的解释。2、《购买商品房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利息的约定,是指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而不是向新一公司支付利息。3、李梅义之所以没能按时支付尾款是新一公司五证不全导致的,李梅义没有违约自然不存在支付利息的义务。因此新一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李梅义上诉称:李梅义至今未付剩余房款的原因是按揭贷款未果,按揭贷款未果的原因是新一公司在日以前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一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购买商品房协议书》(供贷款使用)的约定,剩余房款通过贷款支付,通过其他形式给付房款不是购房人的合同义务,原审判决认定新一公司在办理产权证义务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错误。该合同是新一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没有说明“办理产权时可能存在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证等问题”,以此为由不支持李梅义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明显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并未设定仅适用于“买卖房屋时手续均齐全的情况下”,所以该司法解释完全适用本案。上诉请求:改判新一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74244元。新一公司辩称:基于双方签订的《购买商品房协议书》相关规定,新一公司在交付房屋时有权先得到房屋价款,基于该条相应的内容在购房人并未支付全款的情况下,其属于并未履行合同的根本义务,这是导致涉案房屋未能办理相应产权登记的重要原因之一。既然购房人对于合同重要义务并未履行完毕,其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缺乏事实根据,新一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根本义务即交付房屋,而购房人却并未履行合同的根本义务即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在此情况下办理产权证照仅为合同的附随义务,购房人以房屋价款作为计算根据,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竟比新一公司要求支付的房屋欠款利息还要多,显然不符合常理,恳请法院驳回李梅义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二审均未举示新的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新一公司反诉请求给付剩余购房款利息问题。双方订立的《购买商品房协议书》中标明“供贷款使用”,而新一公司非发放房屋贷款的适格主体,双方在合同中亦未约定由新一公司收取房款利息,故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关于计付利息的约定应理解为购房人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正确,新一公司主张购房人应向其交纳剩余购房款利息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且新一公司就其该项反诉请求未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故原审判决对新一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正确。关于李梅义请求新一公司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问题。因房屋出卖人新一公司的原因致使购房人未能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余款,购房人在进户后也未通过其他方式支付购房余款,据此原审判决新一公司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对购房人请求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不予支持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梅义负担100元,由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韧代理审判员 周 力 平代理审判员 辛 吉 雁代理审判员 闫 建 筑代理审判员 端木繁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梦 薇安娜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咨询热线:400-67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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