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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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投资者因出资额不足而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投资者因出资额不足而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编著:陈晴清
&&&来源:会易网&&&时间: 09:54&&& &&&字体大小:
  问:企业投资者因出资额不足而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公司法》规定,首次缴付的实收资本,最低可以是注册资本的20%,其余可以在两年内缴足。因此出现了公司开始经营两年内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一致的情况。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 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政策链接:利息支出及汇兑损失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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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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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小编导读:
  [摘要] 为帮助广大会计人员快速了解会计方面的实时资讯,方便以后的工作和学习,高顿网校小编特此做了以下内容文章的整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问: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房地产企业: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2)除房地产企业外,对其他类型的企业,各地做法不一致
  吉地税发[2009]52号: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机构)对下属企业实施紧密型管理,采取由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然后划拨给下属企业分别使用的,总机构按使用银行借款金额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可承认扣除。向下属企业分配的利息金额是否正确合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适当的证明资料。
  辽地税发[2010]3号: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津地税企所[2010]5号: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总之,统借统还资金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还要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准。
财会管理工作是企业一切管理活动的核心,企业的一切管理活动都要围绕财务管理来展开,财务工作在日益激烈的经济社会中显得日趋重要。会计不仅仅是一份职业,更是一份细心+耐心+责任+能力=个人职业=企业命运=社会价值的诠释,加入,做一名有价值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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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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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利息支出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利息支出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多次碰到这个问题,一直没有过深地考虑,近几天群内又在讨论,为了确实搞清楚,我不妨研究研究,并与大家共享。
我认为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利息支出应当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原因如下:
一、投资收益是构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一款第(四)项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列明“投资收益”,附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投资收益包括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投资类型也包括了所有对外发生的股权投资,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由此可见,在企业所得税上,从规定到纳税申报,对外股权投资是构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
二、构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股权投资对应的利息支出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应予以扣除
(一)因对外投资贷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与该投资及投资收益直接相关的支出
因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贷款利息,是对外投资资金的成本,是与该投资及投资收益直接相关的支出,在会计上一般做“财务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二)因对外投资贷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对外投资已成为当前企业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业务事项,并且《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对公司对外投资资金并不限制来源,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借入资金,因此借入资金对外投资所发生的利息从用途上是合理的。
(三)因对外投资贷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分析,因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所以应当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何谓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在第十条采用列举形式规定了部分与取得收入无头、不合理的支出,即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大量费用扣除标准及方法,按标准扣除的即为合理支出,未按标准扣除的即为不合理、不相关的支出。比如对广告费规定了扣除标准,标准以内扣除是合理的、相关的支出,如超出标准则不允许扣除。
三、企业未列入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的业务是否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当前的时代是一个社会高速发展的时代,是社会在不断变化的时代,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伴随着不断变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每天都在翻新,每天都在产生,任何规范都不可能穷尽所有事物,同时,任何企业的出资人也不可能将企业发生的所有业务均包罗在其章程中。民事法律对当事人的要求是,法不禁止即可为,因此,部分地方工商部门发放的工商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部分兜底明确“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经营”。由此可见,企业的经营范围仅是企业出资人在制定章程时,给企业设定的一个基本使命,超出经营范围一般不能进行经营,但是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也是会发生的,只不过不是经营(搜狗百科:经营是根据企业的资源状况和所处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企业长期发展进行的战略性规划和部署、制定企业的远景目标和方针的战略层次活动)而已,它可能是企业发生的一些非日常业务,在会计上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等,在工商管理上也不会受到处罚。比如工业企业出售部分原材料、下角料等,对外出租房屋,接送员工服务,食堂服务等等。这些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是否违反“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呢,显然不是,每一个企业都会这么干,只不过这些业务在企业的整体业务活动中占比较小,未列入经营范围。再比如我们个人,一生有很多工资性之外的收入,比如我们要卖破烂,要理财,要投资,要出租等等,这些也是收入,难道都要登记成立一个经营主体吗,显然不可能。因此,未列入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的业务不一定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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