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房子,过了户,房产证是无效的,还是可

  这两天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全文如下:    
购买一套二手房,房款早已付清,产权证也已更名,按理说这个交易应该是板上钉钉的事,可永川华竹小区居民吴凤英这两年为此备受煎熬——由于买卖出了问题,她卷入了无穷无尽的纠纷中。   开心 终于有了自己的窝    
会计出身的吴女士,大学毕业后在成都打工,2006年9月返回家乡永川。在外漂泊多年,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成了她最大的梦想。回到家乡,她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城内物色合适的房子。通过中介,她选中了现在所住的这套住房。    
“买卖是和一位叫刘笃新的男子完成的。”吴女士说,刘自称户主的表弟,受表姐阮女士之托全权处理房屋买卖事宜。当时,他出示了房产证、房主户口簿、离婚证以及永川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等材料。    
当月24日,双方以13.36万元的价格成交,当天即到房管部门申请过户。15天后,吴女士拿到了印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    
终于有了自己的窝,刘女士甭提多高兴了,“有了房子,我和丈夫的‘造人’计划也可以付诸实施。”    
吃惊 原房主要我还房子    
刘女士买房的钱,一部分是向亲朋借的,还有4万块是按揭。为了还债,她南下珠海打工,房子交给婆婆看管。随后发生的事却让她始料未及。    
2007年春节,回永川过年的她突然接到原房主阮女士的电话。阮女士表示,房屋的买卖并未得到她的授权,是她的朋友赵某找人冒名办理的委托书,又私拿她的房产证和户口证明卖房,这套房子应该还给她。    
刘女士非常吃惊,但她认为,房产证已换成自己的名字,这证明交易是符合规定的。    
苦闷 工作生活全部打乱    
2007年5月,阮女士以委托书系伪造为名,向法院起诉。吴女士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连忙从珠海赶回来应诉。    
“打这场官司,前后花了两年多时间。”她说,为了应付官司,她在珠海的工作断断续续,两年换了五六个单位,请律师、自己的交通费等也花去了2万多元。    
今年11月16日,永川区法院判定,因公证书存在瑕疵,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吴女士应将房产返还给阮女士。    
花一生的积蓄买的这套房,钱花了,房子却没了。吴女士说:“我怎么也想不明白,经过公证处、房管局、银行等多个部门审核过的买卖手续,为何到头来却全都不作数了。”    
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毅表示,对于新开发的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存在更多的风险,更应引起买房人的注意。    ---------------------------------------------------------------------------------------------------  
确实搞不懂了 ,法院以公证书有瑕疵为由判吴女士败诉究竟站不站得住脚?&???  
首先,房屋买卖是一项非常烦琐并且要求非常严格的事情,稍微有点手续不齐,房交所就不会办理过户,但吴女士是在房交所正常过户的,这就说明买卖双方提供的手续是合法并且有效的!!!!!  
如原房主阮女士所说:房屋的买卖并未得到她的授权,是她的朋友赵某找人冒名办理的委托书,又私拿她的房产证和户口证明卖房,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现在的二手房买卖还有什么保障可言????????  
任何一个想卖房子的人都可以找个人办理委托书 ,然后说那个人私拿自己的证件等等.....那不是一条发财的好路子哟?????  
我个人认为,首先公证处有没有按正常程序办理委托公证,阮女士说是她朋友找人冒名办理的,意思就是她肯定没有去公证处,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居然就没有核实委托人的身份就办理了委托公证??????  
房交所的过错基本上没有,因为买卖双方拿来的都是合法有效的手续,都不是假证件.  
要 我说原房主要告的应该是公证处,因为公证处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的委托公证,才会让阮女士的房屋被过户.  
最后我觉得那个法院绝对有问题,买房子的吴女士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居然被判败诉?????  
不过这则新闻里丝毫没有提到公证处和房交所,所以具体是囊个回事也不是很清楚.  
新闻出处,大渝网的  http://cq.qq.com/a/247.htm    
天涯的高人们,能不能解答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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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里头,这样的案例非常多的。  《合同法》,这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委托书是假的  如果当时委托书的假的,或者没有委托书,是代签名,事后业主本人可以追认合同效力,保证合同有效并且得到最终的完全履行。  包括夫妻中一方要出售房屋,都需要双方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有另一方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本人同意出售该房屋。
  在司法实践里头,这样的案例非常多的。    《合同法》,这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委托书是假的    如果当时委托书的假的,或者没有委托书,是代签名,事后业主本人可以追认合同效力,保证合同有效并且得到最终的完全履行。    包括夫妻中一方要出售房屋,都需要双方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有另一方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本人同意出售该房屋。  ------------------------------------------------------------------------  
想说明一下,那份委托公证书不是假的,是真实的,是公证处出具的,只不过原房主没有到公证处办理.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公证处有没有法律责任呢?????  
如果真这样,我也可以这样做,找个人冒充自己去办理委托公证,等房子过户,钱到手了,然后去法院告买房子的人,这样不是一条发财的好路子哟???????????????
  不想说了,都是天才,
  公证处有责任。    还有,买方也太大意。    卖方能够得到司法支持。  
  《物权法》出台后,善意第三人买房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以自己未授权不知情为由要求购房者退回已买房屋。  这个案例.....过户都已经完成了,竟然还要求对方退回房屋?
  卖方配偶不同意出售 物权法保护善意购房人    
过去购买二手房的人经常会被卖房人突然反悔所困扰,一旦卖房人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买房人在大多情况下只能干瞪眼,顶多获赔点违约金。而《物权法》实施之后,二手房主再想以这招儿反悔,就难以奏效了。     张军和李丽1997年结婚,2003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一居室住房,房产证上是张军的名字。2006年底,张军家又购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商品房,就想把先购买的小房子卖掉。张军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子卖给郭某,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没想到在张军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一居室所在位置的房价从每平方米9000元,涨到了12000元。张军和李丽向法院起诉郭某,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军卖房未经李丽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郭某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可能会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擅自处置属于无权处分。据此法院判令张军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军返还郭某房款,郭某腾退房屋并协助张军对房屋进行恢复登记。      《物权法》实施之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会重点审查郭某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否与张军有恶意串通行为,法院在查清买房人郭某与张军素不相识只是根据自己需要善意买房后,判决郭某取得房屋产权,不需要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谁是房屋的权利人,谁就有权处置房屋。而善意的第三人判断房屋权利人的重要标准是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姓名。张军和李丽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军的名字,则善意第三人就完全有理由信赖张军有权处置该房产。这样一来,郭某购买张军名下登记的房产并经过户取得所有权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在这里,《物权法》更为关注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在楼主所举案例中,原房主阮女士多半是对卖房行为反悔,故以公证委托书系伪造为由提出诉讼。试问:她的朋友赵某跟她是何种关系?怎么可以拿到她的户口和房产证?她可能不知情吗?
  悲哀啊!钻了法律漏洞。
  仔细分析一下,公证处和法院一定有一方出了错,但都不是善意的购买者吴女士的错,既然无错,为什么要让她来承担后果?
  猫腻!!!其它没任何可以解释。
  吴女士可以要求法院或者公证处赔偿。
  想说明一下,那份委托公证书不是假的,是真实的,是公证处出具的,只不过原房主没有到公证处办理.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公证处有没有法律责任呢?????     如果真这样,我也可以这样做,找个人冒充自己去办理委托公证,等房子过户,钱到手了,然后去法院告买房子的人,这样不是一条发财的好路子哟???????????????  ================================================================================  说得好,这个才是本案的关键性问题,作为买房人为什么要为不是自己过失的负责呢??因为这是在中国,一个神奇的国度!!  搀扶老人的彭宇案就是被法院一审判定的“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就可以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一切皆有可能
  继续讨论  
  这个的确有可能。就象小偷偷到的赃物卖给人家,而对方无任何过错,当警方追缴赃物时买主一样钱财两空,这种贴子案例反述一致,所以买方在买二手物品时肯定要多一份谨慎,如果房屋所有人全部签字的肯定就没事吧
  那么,经过公证了的委托书法律效力何在?房产证法律效力何在?
  如果原房主阮女士本人是到了公证处的,那就说明是她后来反悔卖房玩弄欺骗伎俩,导致法院判决出错;如果原房主阮女士的确如她所说没到过公证处,那就是公证处的责任。  不管是法院还是公证处有错,都不是善意的购买者吴女士的错。既然无错,为什么要让她来承担后果?  
  法律人士进来发表一哈高论撒,洗耳恭听。
  这种案确实难断,因为假如说只要房产证到手了,就什么都没问题,也容易出现另一种大问题。    比如别人伪造房主的证件之类的去办理公证,然后过户成功了,房产证也办了,但是实际房主被蒙在鼓里了。那怎么办???????难道房产证办了就代表百分百过户成功?    如果那样,各位有房的岂不是要担心“万一别人搞些证件去办理个委托公证,那你的房子说不定某天莫名其妙的就成了别人的房子了。”,对否???????????
  权威解释:    本案例存在较大争议:  1、买方做为无过错方,也就是善意购房人,无需为交易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应是法院判原告败诉,交易行为有效。    2、原房主应起诉造假卖房人。由造假人承担法律责任。
  zqvip,关键本案中的证件都是真的呀,购房者已经尽到了她所能尽的一切辨识义务,她是无辜的。
  战斗的英雄,我支持你的观点。  但是,我始终觉得原房主并不是受害者,她自始至终都是知情人,只是因为后来反悔卖房才以公证委托书系伪造为由提出诉讼。  否则就难以回答以下问题:她的朋友赵某跟她是何种关系?怎么可以拿到她的户口和房产证?她可能不知情吗?    
  这个案子是不是有问题,可以列入打黑级别再审。
  永川区法院的判决太草率了,吴女士作为真正的受害者、善意的购房者应该上诉。
  望资深法律人士赐教
  我觉得原业主应当起诉他那个朋友,就是做委托书的朋友,还有相关的公证处,因为这些才是导致公证书的错误出现的原由,然后才有吴女士的购买。现在法院判了,那么吴女士就应当状告当时的公证处及房屋交易所,因为吴女士是通过正规渠道买房,但最后利益受损,肯定应当由过错方来承担这个后果。  这个案例说明,二手房买卖和现行的法律都存在很多漏洞。希望得到一个圆满的答复,我们拭目以待!
  这是在大渝网上的新闻,希望不是假新闻。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二手房买卖究竟怎么样才安全??
  1,吴女士是善意第三人,应受保护  2,每个公证处都有赔偿基金,如果原产权人未到公证处做过公证,是由卖房人有假手续做的公证,公证处审核不严导致产权人的财产损失,所以由公证处赔付      但是,实际上,公证处又是司法局的下属单位,所以法院判的时候往往……
  我还是觉得原房主并非受害者,她是因为反悔才起诉的。否则怎么解释朋友赵某会如此轻松地拿到她的户口和房产证?
  这个我觉得我可以说一句~~  我是一个二手房中介~对这些问题还是比较了解的。  个人认为如果买方上述的话,胜算是很大的。因为过错不在买方。  再整个交易的过程中,一切手续都是经过国家机关审核了的。  而且所有的手续都是非常复杂非常严格的。  银行初审,过户,取证,归档,抵押,银行放款。  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会导致无法交易。  但买方又全部通过了。证明在权属上是没有问题的。  但最后法院判的结果,意思就是过错全在买方。  这是不对了。去上述吧。能赢的。  以上只是个人看法 如果有专业人士请批评指正。  谢谢
  应该是善意第三人啊,这法官要么是跟那有勾结要么就是愚蠢不懂法律.  我认为最大的可能性是原房主看到楼价涨了反悔.  不过当务之急是立即起诉相关人和单位.追索损失.包括精神上的.
  这个责任在房管所!    房管所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的时候,都是要验证人和物件的真伪的.只要它认定了,就证明它承认手续合法有效.如果房管所认定有假,当事人是无法过户,拿到产权证的!    直接让当事人受害的是房管所.而让房管所受害的才是公证处!    吴女士打官司应诉房管所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绝对不得输!
  貌似应该属于表见代理
。  因为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并且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应该属于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变动遵守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上的物权的公示就是“登记”,公信就是“权利登记证明”。  所以本人应该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代理人对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事情搞不懂了 。神奇的土地。
  最大的可能性是原房主看到楼价涨了反悔
  我认为就事实来说,原房主诉吴女士买房一事,法官的判决没有错.    但吴女士在判决之后,应立即起诉房管所.法官同样会判吴女士胜诉的.    原房主----吴女士---房管所---公证处---冒代理人    各找各!
  公正书有锤子个用,如果没有公正书,就由售房人承担全部责任,原房主就去找售房人收钱就是了,否则原房主就去告卖房人欺诈。不关新房主的事情了。
  各持己见
  神奇的国度。  
  各位,好像指责公证处的挺多啊,不过我请大家注意一些细节,这个案子,难道房主就没有过错吗?如上文表述“是她的朋友赵某找人冒名办理的委托书,又私拿她的房产证和户口证明卖房”,起码房主有保管不善的责任,她的房产证和户口证明等个人资料怎么能随随便便就让外人拿到呢,而且最关键的地方在于身份证原件怎么会被她表弟拿到手的,办理委托书公证,不可能不拿身份证、户口、房屋产权证原件去的,其实主要的责任就是他表弟,采用冒名顶替的方法骗取了包括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公证处不是法定的鉴定机关,不可能对证件的识别做到百分之一百的无误,各位,我拿一张老身份证,你们能百分之一百看出来吗?公证处和很多部门都没有能设别出假冒的情况,只能说明其表弟是精心策划的骗局,公证处没有能设别出假冒的情况,有一定的过错,不过不是主要过错,相对而言,阮女士保管证件不善,造成其表弟有机可乘,是否自己的责任跟大一些。
  找好律师来处理。  最好是重庆渝中区的中字头律师事务所。
  公证处有一定责任,但业主肯定有相应的责任,还有那份委托书如果经鉴定是真的话,这个责任就应当由房交所,业主,委托人,公证处共同承担,而不是买方。
  不服原判,马上上诉,原房主对自己的重要证件保管不周,也应负责。另外,公证书的来历没有调查清楚,事实不清,证据不明,不能采用。
  不服原判,马上上诉,原房主对自己的重要证件保管不周,也应负责。另外,公证书的来历没有调查清楚,事实不清,证据不明,不能采用。
  正规手续买的房子啷个能收回去?
  反正当今社会就是这样黑暗!白的说成黑的!再黑都能说成白
  作者:相聚离开了
回复日期: 23:02:00 35#       这个责任在房管所!        房管所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的时候,都是要验证人和物件的真伪的.只要它认定了,就证明它承认手续合法有效.如果房管所认定有假,当事人是无法过户,拿到产权证的!        直接让当事人受害的是房管所.而让房管所受害的才是公证处!        吴女士打官司应诉房管所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绝对不得输!  ————————  
错了。房管所主要是进行形式审查。告房管所必输。
  根据物权法,吴女士在本案中是善意购买人,房屋所有权应归吴女士所有。吴女士应当上诉。
  这个案子有猫腻特别是这些小地方,圈子里的人都是熟人,斑竹转到重庆楼盘那边去吧  1个月前的案子了,不知道现在怎么样了    如果这样的话跟本就不可能有交易存在  这次是假的委托书,下次还可以故意搞个假的省份证,反正随便搞点假的合同就无效了,法院就可以宣布收回房子了。    
  我就是永川人,而且很遇巧,我熟知永川这边二手房市场的很多潜规则,而且,本人是学法律的,但是本人并不是在相关法律部门,如果业主真的想知道什么事情的话,不妨qq聊,我的qq是.
  潜规则不可怕,因为交易的所有证件都是真的,没有伪造的证件。  
反正我觉得永川公证处和法院绝对有问题。
  天涯里有没有永川公证处的人嘛,出来说明一下撒,房屋委托公证究竟需要哪些手续才能办理???
  绝对有问题!  可怜的吴女士!
  神奇的地方,什么奇迹都会发生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 善意取得原则,吴女士拥有房屋的权利    所谓善意取得:假如你在重百买的电视机,即使重百和电视机厂有经济纠纷,那怕重百是从电视机厂是抢来的,偷来的,骗来的,或者重百的员工把钱贪污了,那么购买者是正常购买的(即善意取得),购买者就拥有这个电视机。  这个事本来应该是阮女士去告公征处,但是告赢了估计也没钱拿(公征处有赔偿基金,但估计这个小地方的基金没有钱),所以法官违法判吴女士归还房屋。
  公证处是司法局的下属单位,法院会.......
  个人觉得正确的判罚是,法院判刘笃新诈骗罪,并追回赃款给原房主,如果刘笃新无偿还能力,法院应该判公征处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搞了半天那个刘笃新好象还不见了,呵呵    
  公证处是司法局的下属单位,法院会.......  `````````````````````````````````  是啊,不仅是下属单位。而且这种区县级小地方这些单位的人可能都住在一起的,低头不见抬头见,呵呵  所以住大城市也有大城市的好处,象北京,上海,或者重庆主城
  而且这个过程中吴女士怎么可能是被告?    就是阮女士去告吴女士怎么可能立案?吴女士犯了什么罪?如果没有违法,那为什么要受到惩罚,即被收回房屋。
  是啊,无错方莫名其妙成了被告,法院居然......
    佛见了这等事~说:请专业人士来解释哈子撒,确实是公证处的问题?
  神奇的国度,什么神奇的事情都会发生!!!
  上面没人,不好办事啊!
  没天理了,上诉  没天理了,上诉
  上诉,上诉    上诉,上诉
  神奇的国家.  神奇的交易.  神奇的判决
  我觉得可以用法律中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来打。房主弟弟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而买方的行为完全可以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的。我觉得房主怎么可以证明他不知情呢?再说公正是真是假和买方有没有关系的。如果这样的话,还怎么保护交易安全啊。买方已经尽了该尽的注意义务了。
  永川区法院很鸡毛
  这个案子我认为法院是对的,因为不管公证处违法开出的证明是否是真的,首先依照合同法吴女士本人没有亲自出场,就证明合同无效,所有产生的系列后果都无效,也不存在后来的善意第三人了,这样有效防止了利用法律漏洞钻空子的骗子,伪造证件或者用自己的钱打来打去骗房主的财产,假装过户然后买给所谓的善意第三人,租房人就溜了这种事,岂不是发财的门道,如果是买方的损失,只怪他当初没调查好,难道骗子伪造的东西查都不查就去买,那也不是善意第三人了,所以骗子们好自为之,不要做假得好象理由很充分,房主骗第三人的钱他是走不掉的,骗子和第三人具有流动性,所以欺骗的可能性更大。
  有两点没看到提:1、房款到那个手上老,2、公正处验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没得。实际上钱到姓赵的手上就纯粹是一个诈骗行为,公正处要付很大的责任。法院完全是没找到方向乱判
  向中院重新上诉,重点在于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弄死法官
  这东西完全可以报案,整成公诉案,恐怕还好些哟。
  从另一个方向看,法院明显乱判案件,会承担怎样的责任?该责任由人民去执行还是法院自己执行?
  你也是哦  当初怎么不要求和房主见面  我把天安门广场卖给你你要不要嘛?
  任何国家的法院 都是 人才的 集中营,天才这些人不能算,只能说是人中龙凤。呵呵。
  法院判归还房子,有没有说退好多钱?损失怎么算得。建议上判决书。
  你跟他们讲法律,他们跟你讲政治    你跟他们讲政治,他们跟你讲实际    你跟他们讲实际,他们跟你讲民意    你跟他们讲民意,他们跟你耍赖皮    你跟他们耍赖皮,他们跟你耍流氓    你跟他们耍流氓,他们跟你讲法律……    
  如果你所述与经过符合客观事实经过  则本人认为该法院的判决实为瞎判  物权法实施后有明确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你可以上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到底是刘女士还是吴女士?
  还有一点应该明确,13.36万元是否为当时的市价。
  现在不要脸的人太多了.
写法律的人究竟是在维护正义吗?老百姓表示怀疑.  去看看那些真正需要法律保护的吧,法律应该是伸张正义的,不是那些不要脸的人来钻法律空子的.
好好看看那些原告吧,没有几个不是在钻空子来取得不义之财. 黑的都会说成是白的,没有这棵草会扳到那只牛吗!丢人,丢中国人的脸.
  1、请把原房主的起诉状贴上来,开庭的时候是否追“刘笃新”或赵某参加诉讼?  2、公证行为时要照相为证,是否是委托人本人是容易查清的;  3、如果经过法院审理,查实系原房主的朋友赵某找人冒名办理的委托书,又私拿她的房产证和户口证明卖房,那么她的朋友赵某就涉嫌诈骗罪,金额特别巨大,这样的法律后果是原房主的朋友承受不起的。
  这个适用善意第三人原则吧,应该是原房主向卖房人追偿,买房的不退
  这种案件啊,直接报案,搞成诈骗案再说,姓赵的跑不脱的时候,这个案子原房主自然撤了。
  这样的话,买方可以告当时的卖方诈骗噻!这个可不是一般的赔点钱就完事了的,这是刑事案件!如果成立,判他龟儿几年,再申请民事赔偿!让他龟儿吃不完兜着走!  其实很多人都不知道法律,特别是刑法和民法的区别,以为很多事情大不了到最后赔钱了事。。。。  卖方用假委托书卖方已经是诈骗了,他才骗了10+W,却要进大牢。。。sb一个!!!
  楼主,建议你先不慌和那个要求你退房子的人交涉!先取得证据,证明当时的卖方的委托书是假的,然后把卖方以诈骗罪告上法庭了来再跟现在的人两个扯经!  注意,千万别私下解决,这样后患无穷!就告他诈骗罪,他娃死得很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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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能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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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有房产证怎么办?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能能买卖吗?在现在依然是火爆的情况下,还是有很多没有按规定去办理手续的房子,而且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又可以分为多种情况,本文按照不同的情况为大家进行解答,帮助大家了解这方面的规定。以下为大家进行解答。房子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能买卖吗比如我想买个朋友的房子,没房产证,可以签合同,签的合同有用吗?那房子有五层,房产证是整体的,单层没房产证,这可以买吗?没有房产证,有房本吗?如果什么都没有,建议不要买。除非它比商品房的价格低10倍以上,你买来只是住,而且要承担随时要被清走的可能。如果签合同卖方必须要出示单位证明,证明房主的单位确实知道本单位的房子已卖。以免日后单位、买方、卖方三方起纠纷。律师建议:可以买,但是风险比较大,建议您谨慎考虑。因为:买二手房必须过户,过户必须到房产局办理手续。但到房产局去办理二手房过户时必须带齐二证,即:《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证》。当你购的二手房拥有了这两证后,此房的100%所有权才属于你的。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证》中的任何一个证,房产局都不办理过户手续,因这个房子的主人有具有所有权,绝对不能上市交易。如你不想过户,那么拥有二证的房子还可办理司法公证,公证后的房子,即使房产证上的户主有是你,可凭公证书,打官司你是赢家。没有二证的房子,公证处不办理公证,也就是说这房子不具备100%的所有权。因此,你必须购买有二证的房子,否则这个房子再好,不能过户,打起官司你永远都是输家。没有房产证能过户吗?我同事的朋友要出国,所以打算向外卖了他那三房一厅的房子,价格非常低廉,但是问题出现了,没有房产证的,本来我,打算购买,但是现在就想问问律师没有房产证能过户的问题。房子没有房产证怎么办目前西安市土地证是为开发商办理的证件,并不给每个购房者办理土地证。实行土地证和房产证两证合一,在房产证上有关于土地信息的描述。由于目前实行两证合一,土地证不发到个人手中,所以目前产权证是拥有房屋产权的凭证,在取得产权证后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房子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案例于先生与房主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房是期房,得等到今年12月份才能建成。签合同前,房主明确告诉于先生,他还未拿到房产证,仅交给开发商购房定金而已。不过,他可以找到开发商,把购房定金收据改成于先生的名字。于先生签完合同后,心里越想越不踏实。请问:张先生没拿到房产证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出卖吗?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房地产证是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即意味着没有所有权,出卖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双方都知道卖方没有房产证,却签订了一份买卖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的合同,这是一份无效合同。不过,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以后双方再履行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也并非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在卖方没有拿到房产证时,该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无效,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条件确定不会实现,就成为一份无效合同了。最直接的理解在村证房买卖过程中,不谈合同是否违法,单独从附条件的条件是无法成就的,因此,合同就是无效的。在现在的单位集资房的转手及经济适用房的角度来讲,最终是可以取得房主证,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以上就是关于房子没有房产证怎么办的相关问题解答,房子如果没有房产证建议尽快按照规定去办理,了解自己当地的有关规定,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以及专业的律师,他们会帮助你为你提供解决方案。关于房子没有房产证怎么办的相关问题就为大家解答到这里了。&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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