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有交强险,部队门口发生车祸祸同等责任要自己出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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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好心载人遇惨车祸 法官从轻发落称不能打击善意
  厦门网-厦门商报讯(记者 陈天笑 通讯员 辽远) 好心让人搭顺风车,谁知发生车祸,乘车者死亡。昨日记者获悉,海沧法院不久前作出了首例“好意同乘”的判决。其中,法院“轻判”这一关键字,颇为引人瞩目。法官认为,虽然驾驶员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但不能过分打击好意者的积极性,并鼓励市民心存好意,多做好事。
  去年11月24日6时许,吴雄(化名)驾驶一辆摩托车,顺道载着一名老汉由慈济宫出来右转驶入马青路。然而,一辆外地摩托车飞快驶来,与吴雄的车相撞,坐在吴雄车上的老汉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外地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而吴雄驾驶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吴雄和外地摩托车司机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而乘车老汉则没有任何责任。事后,老汉的家人将两名摩托车司机告上了法庭,索赔总额50多万元。
  面对高额索赔,吴雄心中委屈,认为自己是好意让朋友搭车,不料却成了被告,“要是知道出了事故要赔偿,就不会让老人搭车了。”
  法院认为,吴雄变更车道时影响了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必须对这起事故负同等责任。
  同时,法官也指出,吴雄是免费送人回家,是一种好意同乘。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吴雄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算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
  最终海沧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轻吴雄5%的责任。也就是说,吴雄实际只要承担45%的赔偿。这样,他就可以比原来少赔偿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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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中我有百分之三十的责任,交强险在什么情况下会承担我这个三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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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金额在2000元内,多的自己出。
交强险赔三者,2000元内
交强险我的责任内都是自己出是吧?
对方出你的70%,30%自己出。
交强险就是保三者,就是对方
采纳率:24%
当对方花费一百元时,你付三十元,对方自己承担七十元
交强险一分也不会出
那要看谁的责任
我也有责任,
12万里强制险有一万元医疗费,二千元财产赔偿,10万元伤残赔偿费
这11万对我无用,只是对方伤残死亡补偿
对方车撞坏了,人有事没事,
就是对方二人伤了住院治疗,
住院多少线
几万了已经
可是强制险医疗费就一万元,
责任分主要次要同等。
什么意思?
没听过说有30%这样的责任
那你应该属于负次要责任
自己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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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人死亡同等责任什么意思?交通事故死亡的如何索赔?
来源:可可简笔画 &责任编辑:小易 &时间: 15: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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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之中,随着人们车辆不断的增多,车祸的数量也是急剧上涨。但你是否听过车祸致人死亡同等责任。今天我们将为大家讲解。下面就是为大家整理的车祸致人死亡同等责任什么意思?怎么索赔的经验,希望能够帮到大家。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分享给更多人哦!
车祸致人死亡同等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双方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责任的认定标准是当事人最关注的问题,我国现在说使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 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同等责任也分情况:
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就可以用保险公司赔偿。
2、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有保险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
交强险赔偿项目及限额,对方财产2000元,对方医疗费用1万元,对方死亡残疾、误工费、护理费等限额11万。
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的赔偿款项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归实际操办丧葬事宜者所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获赔款额归各被抚养人(被扶养人是指死者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所有。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者近亲属因遭受精神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5-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比照分配遗产的方式进行分割。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对方(肇事方)是机动车,就先由对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投保的话),余下部分方按照责任进行分担。如果没有投保,就由对方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余下部分再按照责任分担。
其实车祸致人死亡同等责任就是各付一半的情况。不过这其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对于我们来说只有做到遵守交通法规,才能做到更少的损失。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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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同等责任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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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2009)杨民一(民)初字第l 52号&& & 原告潘迎宾,男,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宝山区湄浦村,住河南省槐店回族镇。
& & 委托代理人王建功,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 & 委托代理人王丽丽,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告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 & & 法定代表人安美荣,董事长。
& & 委托代理人徐公顺,该公司职工。 & & 第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1号星腾大厦8层卜5室。
& & 第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 & 负责人汪媛,副总经理。
& & 委托代理人潘晟,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 & 原告潘迎宾诉被告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第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峰独任审判。原告潘迎宾的委托代理人王丽丽、被告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公顺、第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三审理终结。
& & 原告潘迎宾诉称,
7日,被告下属工王振小驾驶车牌号为沪AQ959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牌号沪B2412挂的重型平板半挂车由上海往南京方向行驶至沿江高速公路太仓线太仓收费站时,车辆与原告潘迎宾驾驶的车牌号为沪A94560重型平板货车发生轻微碰撞,后潘迎宾与王振玉发生争执。当王振玉发动车辆行驶时,导致还在王振玉车上的原告跌落倒地,造成原告受伤。经苏州市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与王振玉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随即被送至当地医院治疗。原告伤势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向久jh气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沪AQ957重型半挂牵引故责任强制险,又向第三人华泰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沪B2412的重型平板半挂车。嗣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多次协调,均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下列损失:医疗费人民币39,3 5 3.14元、鉴定费人民币l 6 6 0元、急救费人民币7 5元、交通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2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94,492元、误工费人民10400元、护理费人民币4800元、营养费人民币4800元、查档费480元 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 O,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 OOO元。第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直接的赔付责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分担,由被告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 被告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王振玉系被告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白限公司下属职工,事发时系工作时间,故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急救费、残疾赔偿金、查档费,被告无异议。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不同意承担。对于住宿费的赔偿,原告住院治疗,无需发生该费用。对误工费的赔偿,因原告提供证据难以证明其误工损失,同意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人民币9 6 0元计算。关于护理费的赔偿,按照每月人民币900元计算。关于营养费的赔偿,可按照每日人民币20元计算。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向被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该费用应在赔偿数额中应予以抵扣。
& & 第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述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问、地点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第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愿在交强险内承担赔付责任。对于医疗费,由法院对使用药物的合理必要性进行审查。原告主张的急救重型平板半挂车由上海往南京方向行驶至沿江高速公路太仓线太仓收费站时,车辆与原告潘迎宾驾驶的车牌号为沪A94 5 6 O重型平板货车发生轻微碰擦后,原告潘迎宾下车扒上沪AQ9597的重型关持牵引车与王振玉发生争执过程中跌落车下,与车牌号为沪AQ959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碰擦,事故中原告潘迎宾受伤。经苏州市安局交通巡逻督察支队沿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原告潘迎宾、被告司机王振玉各负事故的同等事故。沪AQ9 597重型平板半挂车、沪B241 2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的车辆所有人系被告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事故后,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膑骨骨折,左大腿皮肤软组织坏死。 7日,原告出院。在治疗期问,原告共花费医疗费(包括急救费)人民币39429.14元。
& & 另查,1、被告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沪AQ959 7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机动车责任强制险,投保期限自2 007年11月7日至2 0 08年1 1月6日止;向第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r沪B241 4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险。投保期限自2 008年1月2 9日至2 009年1与28日止。2、受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沿江高速公路大队委托,苏州大学昕对原告伤残等级、误工、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潘迎宾的左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时限为伤后至鉴定之日,营养期限为伤后四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四个月一护理为:匠。原告支付鉴定费人民币1 6 6 O元。3、原告提供律师代璀赞发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5 000元。
& & 再查,被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给付原告人民币2 3,000元。
& &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残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由于本案系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弓』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交警队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原告潘迎宾、被告司机王振玉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第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虽认为王振玉在事故中无责,但未提供证据足以推翻交警队认定的事故责任,故本院对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认可。因该起事故系两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故不论机动车有否责任及责任大小,机动车方对行人的损失,均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险额范围内平均分担。第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先行平均分担赔付。因王振玉系被告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公司下属职工,且事发时系工作时间.故被告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应当对啄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超出强制险的部分,由原告潘迎宾与被告按事故责任认定分担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各负同等责任.故原告作门行人一方,承担40%的责任。被告作为机动车一方.承担6 O%的责任。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据实确定如下:(一)、原、被告、第三人在庭审中,对残疾赔偿金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二)、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凭据结算,包括急救费左内,确定为人民币39,428。14元;(三)、交通费的赔偿.酌情考虑其在事发当地治疗及处理交通事故所需花费的交通费,酌定为人民币300元;(四)、原告主张的住宿费,考虑到原告专伤治疗均在事发当地,离开其经常居住地较远,家属探望至当地住宿系人之常情,本院酌定为人民币1 00元;(五)、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不能举证其收入情况,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叫其具体行业的,本院参照鉴定结论中确定的误工时限,依据2 0 08年度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六)、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参照鉴定报告中确定的护理期限,按照每月人民币1 OO O元计算,确定为人民币4 000元;(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参照鉴定报告审确定的营养期限,按照每月人民币900元计算,确定为人民币1 6 O 0元;(八)、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查档费,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并无不当;(九J、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是对受害者精砷损害的赔偿,考虑到事故的定责、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为人民币6 00 O元;(十)、律师代理费的赔偿,系原告通过司法途径以维护其合法利益所支出的实际费用,考虑到事故责任程度、赔偿标的等因素,酌定为人民币3000元。此外,原告同意在被告上海顺福集装箱有限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赔偿部分抵扣技告己借给原告的人民币2 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 一、第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险限额内赔付潘迎宾医疗费人民币1 0,000元、交通费人民币l 5 0元、住宿费人民币5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 7,2 46元、误工费人民币312 0元、护理费人民币2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 0 0元:
& & 二、第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强制险限额内赔付潘迎宾医疗费人民币1 0,0 00元、交通费人民币1 5 0元、住宿费人民币5 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7,246元、误工费人民币31 20元、护理费人民币2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 000元;
& & 三、被告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潘迎宾医疗费人民币11,6 5 6.9 0元、鉴定费人民币996元、代理费人民币l 8 00元、查档费人民币48元;
& & 四、上述第三项判决主文中履行的款项,与事发后被告市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人民币2 7,000元抵扣后,余款人民币元,原告潘迎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被告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 &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5 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l 5 26.5 0元,由原告潘迎宾负担人民币61 0.6元,被告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15.9 0元。
&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拆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陈海峰&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执业证号:83673
上海 | 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
15年执业经验
最新律师案例拖拉机没买交强险 这位司机多赔两万多
作者:李涛 来源:湘潭在线
湘潭在线4月10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这个案子中,他如果买了交强险,自己只需承担400元的鉴定费,其他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4月9日,一起普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庭审现场,不少听众为被告唐某感到惋惜。
2014年11月的一天,唐某开着一辆拖拉机走在路上,不慎与相对驶来的一辆摩托撞在一起。这次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肖某受伤致残。
事故发生后唐某就傻眼了,原来他系无证驾驶,车辆也没有购买交强险和三责险。不久,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案子到了法院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但对肖某损失的计算项目和标准有争议。最终,法院确认肖某的损失为3.1万元。
庭审结束后,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唐某自愿赔偿原告肖某损失2.55万元。
&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购买保险和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场报案并作出责任事故认定是多么重要。&湘潭县法院副院长成翠芬告诉旁听人员。
&拖拉机、摩托车不购买交强险在我们农村很普遍,我们农民购买保险的意识不强,法院巡回开庭的方式很好,以案说法,用事实说话,来增强我们购买保险的意识,来告诉我们遇到交通事故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位旁听的村干部如是说。
当天,这起案件由湘潭县法院石潭法庭在乌石镇政府公开开庭审理,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村干部200余人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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