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P2P监管职级并行最新细则出台台,只能借贷500万平台怎么活

风车理财曾瑜辉:解读P2P监管细则 为网贷平台“划重点”|网贷平台|平台|P2P_新浪新闻
  原标题:风车理财曾瑜辉:解读P2P监管细则 为网贷平台“划重点”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至此,P2P在经历了长时间的野蛮生长之后,迎来了最严监管时代。网贷“基本法”一经发布便引发媒体的争相报道,P2P相关从业人员分别就自己关心的部分发表见解,对此,业内知名互联网理财第三方甄选管理平台——风车理财创始人兼CEO曾瑜辉也在第一时间对“暂行办法”的重点内容做出解读,为网贷平台理解与执行相关细则提供第三方观点和参考。
  “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总体差异
  曾瑜辉表示,此次监管靴子的落地是意料之中的,“暂行办法”的出台让P2P网贷平台让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是对合规平台的促进和保护。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对网贷平台的定位更加清晰、管理更加严格,从短期来看,行业内大部分平台都将承受较大的压力,需要根据监管细则作出一些调整和改变,但从长期来讲,P2P行业总体将进入规范发展的稳定周期,这对整个互联金融行业格局和国家金融创新发展及普惠金融的实施都将带来积极、深远的影响。
  具体来说,“暂行办法”和“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差别,一是明确了网贷平台的监管体制,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双负责”的监管安排。第二点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包括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等。第三是在自律管理体制上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
  曾瑜辉认为,这三点区别使得“暂行办法”具备了更多的实操性,落实了更多具体的要求。“暂行办法”充分的考虑到网贷平台跨区域、跨地区的经营方式,为P2P平台在未来的经营模式、经营范围等方面给予了具体的指导,并且充分肯定了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中的职能和作用,不仅提升了监管效率,同时也进一步打击了不法平台的生存空间,为更多优质平台的壮大提供了充分的土壤。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在牌照式监管和备案制监管的争议中,监管最终选择了备案制管理,明确了对网贷平台“宽进严管”的管理思路,各P2P平台需留意后续的备案登记指引等配套措施,争取早日做到合规存在、合法经营。
  明确贷款限额 P2P格局恐生变
  正式下发的“暂行办法”中,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变化在于规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规定。
  曾瑜辉认为,明确贷款限额是对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等问题的细化,符合监管对于P2P网贷行业从事小额分散“普惠金融”的定位,有利于进一步引导网贷平台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并能从一定程度上防范大规模的资金风险。但从P2P网贷的行业现状来看,这一规定势必会对大量平台的业务发展带来冲击,尤其对一些涉及房地产融资、供应链金融等单个标的数额较大的平台影响较大。很多业内知名的、规模较大、人气较高的领先平台都要面临业务整改和资产端转型,原本专注于某些细分领域的网贷平台则要面对更多对手“入侵”的局面。从这个层面来看,之前被大多数平台忽视的信用资源可能将被盘活,社会资金将得到更大范围和深层次的流转,一些提前布局了消费金融的平台在短时间内会获得一定的政策红利。
  与业内部分人士认为“该项规定将使得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不同的是,曾瑜辉的观点认为限额规定势必引发行业新一轮的洗牌。目前P2P领域很多成熟业务都被限制,大小平台同样面临转型以及寻找新的资产端的情况,一些“小而美”的平台反而更容易调整方向,迎来更好的发展契机。曾瑜辉指出,按照目前限额的规定,除了消费金融外,农村金融等可能将成为资产端来源的一个方向,行业格局或将就此生变。
  此外,曾瑜辉认为,“暂行办法”中对同一自然人、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贷平台上的借款总余额进行限制,在实际执行当中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目前各个网贷平台之间信息互相并不联通,还需要监管部门在信息共享上做出配套举措来打破网贷平台之间信息孤岛现状。
  负面清单增加 网贷红线增至13条
  在备案制管理监管的基础上,“暂行办法”延续了“征求意见稿”对P2P平台采取负面清单监管的方法,按照底线思维的原则,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禁止性行为,提出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不得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等红线。
  相较于去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12条负面清单,“暂行办法”提出13条负面清单,新增了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曾瑜辉认为,新增的条款进一步巩固了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行业地位,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撮合的定位。目前,行业中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并不少见,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后,以转让该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集资金。或许打包资产也满足小额分散的原则,但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如何匹配,多种资产的综合风险如何把控,这些都很难透明,因此被列为禁止行为也合情合理。从行业总体来看,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网贷平台中只有部分业务有所涉及,全方位参与该类业务的平台数量较少,且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后大多开展过的平台都已逐渐关闭了这一类业务,因此该项条款的增加对行业的影响不大。
  在大多数业内人士看来,其它红线的设定与此前“征求意见稿”没有特别大的差异,基本的改动都是在具体的经营场景、行为上做出细化和具体的规定,网贷平台只要认真研读并不去触碰相关的红线即可。
  对于负面清单的正式出台,曾瑜辉认为是监管鼓励创新的表现,负面清单管理是只要规定不明确禁止的经营,平台就可以自主选择,这样的管理方式有利于新的业务类型和结构的产生,对于互联金融的创新发展是鼓励和促进。
  不仅银行直存 “ICP证”也成“生死门”
  曾瑜辉认为,除了上述几点外,对于网贷行业影响较大的还有资金存管和ICP证等资质取得的有关规定。
  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这项要求与此前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基本一致,再次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方,曾经一度被行业寄予厚望的“第三方支付+银行”的联合存管模式已行不通。之前行业中一度盛传会放松的资金存管要求,现在看来不仅没有放松,反而更加严格,这也体现了监管对于资金安全的高度重视,也从根本上避免了资金池以及减轻了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对于网贷机构来说,接入银行存管除了银行本身对于P2P平台相关资质的要求外,平台还应符合“暂行办法”中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和“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两项要求。较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本次发布的“暂行办法”对这两项资质取得的先后顺序做出了规定,即网贷平台需先完成“备案登记”,后进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证)的申请。这里需要指出的是,ICP证已经不仅仅与银行存管相关,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ICP证成为网贷平台是否能够合规生存的关键。
  此前,业内获得ICP许可证的P2P平台极少,大多数平台进行的是ICP备案,按照国家电信条例规定,申请ICP证条件并不高,但在向通信管理局申请该证之前,网贷平台需要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文。目前“暂行办法”已明确了“备案登记”和ICP证取得的顺序,各网贷平台需要做的是等待监管部门公布具体的备案流程并进行及时的备案登记,以获得申请ICP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目前,“暂行办法”给行业预留了12个月的整改期。曾瑜辉认为,P2P平台想要快速发展,首要的问题仍是尽快优化资产端,寻找新的符合规定的优质资产来源,其次是对照负面清单检查自身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的业务行为,利用这12个月的时间快速转型和调整。除此之外,P2P平台还有很多重要的事情要做,例如积极接入存管,并在相关部门获得备案登记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等。从这个角度来说,12个月时间确实不算长,平台方要规划和利用好这个时期,争取实现平稳的转型和过渡。曾瑜辉表示,作为大量优质平台的合作伙伴,风车理财也会继续深入理解相关的监管细则并针对性的开发相应的配套服务,在给合作平台不断提出优化改进意见的同时,积极促进合作伙伴实际业务的健康成长,与合规平台一同为行业的创新、有序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在解读相关细则的最后,曾瑜辉认为,随着监管细则的不断落实和推进,越来越多的网贷平台会调整方向聚焦和关注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微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将有机会得到更加深入的服务。这或许也正是监管层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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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的P2P监管办法,主要严在哪里?
徐振昆 | 未央网
本文共1805字,预计阅读时间36秒1. 对P2P平台借款人借款余额的直接设定上限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该条款在过去《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体现,行业很多人也没有想到对借款人借款余额规定如此细化,并且借款余额的上限明显低于人们的预期。因此对行业的冲击力最大,尤其是对P2P平台开展业务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目前大多数业务尤其是涉及到抵押、担保类业务,借款人的借款余额明显超过了监管要求,所以导致将来很多业务P2P平台无法开展,能做的业务大大缩小,因此可以预见将来P2P行业开展业务的范围会明显收缩和减小,行业规模增长速度会明显下降。只有符合“小额、分散”的业务才能继续保留和发展。绝大多数P2P平台会面临业务转型,转型过程中优胜劣汰,同时在限定的业务范围内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和严峻,一些平台甚至很多平台的退出也是很正常的。
个人认为监管层之所以将借款人借款余额设定如此之低,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监管层对P2P行业的定位,小额、分散、便捷的普惠金融服务是监管层最乐意看到的结果,也是对该行业存在的定位,P2P行业需要为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或者无法提供很好金融服务的小微客户提供小额、便利的金融服务,是对传统金融机构服务外的一种有益补充。如果涉及大额借贷,首先服务的对象不符合监管层所支持的对小微客户扶持的普惠金融方向,其次也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到与传统银行业竞争关系,也会对国家银行信贷投放政策调控构成不利效果,再有额度高风险必然大,以上均不符合监管层对P2P的定位。第二不去触碰最高院2010(18号)司法解释对追究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门槛。监管层想使P2P行业在司法安全区运作活动开展业务,也是事前对行业进行保护的一种司法支撑。
2. 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这一条正式纳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款,这一条也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多出的一条负面清单,行业内普遍解读为对平台开展债权转让业务的禁止。该条款的单独增加个人解读为,监管层不允许P2P平台搞复杂的资产交易或者资产衍生出的其他权益交易。交易范围限定在最简单、最直接、最原始的民间借贷交易形成最原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平台不允许搞类资产证券化,投资者投资形成的资产是最原始的底层资产,是穿透式的直接一一对应的资产。这一条又限制了很多平台业务,很多平台接受多渠道多种性质的资产包拿到平台来出售,这类业务有的会涉及期限拆分和期限转换,以后这种业务业禁止了。这一条也堵住了传统金融机构通过P2P平台出表的业务,其实该类业务往往涉及金额也比较大会触及《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借款余额上限,对该类业务形成双项禁止。
3. 银行存管
《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银行是资金存管机构,第三十五条描述了银行存管的相应责任,对于这一条人们耳熟能详早已熟知,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更明确了银行作为唯一存管机构,目前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平台不很多,真正正式使用银行存管的平台更是寥寥无几,目前银行对存管业务从收益和风险进行权衡,积极性并不高,银监会官员也表示“尊重市场、尊重机构自身选择”,不会指定和强迫银行开展P2P行业资金存管业务。一旦过了12个月的整改期,未能接入银行存管的平台面临出局。
4. 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这是大家所说的获得ICP许可证而不是简单的做ICP备案,这有增加了该行业的成本和难度。目前只有个别平台拥有该证,申请难度犹未可知。
5. 其他增加平台开展业务成本
监管层正在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等,具体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将来会相继落地,这些无疑会增加P2P平台的监管成本和运行成本,导致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平台不断出局淘汰,整个行业面临调整,目前高达二千多家的网贷平台何去何从,未来一年会尘埃落定。总之行业野蛮生长的阶段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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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C)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互联网金融实验室 | 京ICP备号-1史上最严的P2P监管细则出台,云贷365君详细解读
大数据 微金融 专注千万电商贷款服务
日前国内P2P地区发生十级大地震
地震波及面广、受灾情况严重
造成地震的原因就是
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包括八章四十七条之多,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借出人限额、借款人分级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过渡期12个月。
后续还将出台详细的资金存管、备案、信批配套政策,网贷企业未来的创新和发展方向大局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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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评估及可能的风险结果
4、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具体披露程度视后续相关文件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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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活动将成为互金平台大本营
线下将不能进行任何推介融资项目的活动
12个月后若还能路遇推销融资项目
千万绕道走啊!
作为信息中介机构,没有资格
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
此次《办法》明确规定了资金银行存管制度,联合存管彻底下堂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目前正式上线银行资金存管的平台不到全国互金平台总数的3%,这比例实在小的可怜。
没事少蹦跶
监管无处不在
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有分工,会一起协同作战,盯死你!盯死你!
营业执照 已经不算啥了,入门必备
监管部门备案 加入组织前总要政审的
ICP许可 想拿?呵呵~哪那么容易
简单来说,找不到组织只能是死路一条
幸好云贷365一直在正确的康庄大道
就差插上翅膀飞起来啦!
想牵就能牵?
那不只是红线,更是电网
相对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办法》在“负面清单”中又增加了一条:
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此外,禁止关联交易被取消,变成禁止自融或变相自融;线下门店只能用于核实信息;禁止线下宣传,推介融资项目。
监管“十三禁”绝对不是闹着玩的!
电网恢恢疏而不漏
触电的滋味不好受
一直都是经营正途
又不是谈恋爱哟
追求什么触电的感觉
以小额分散为主
绝对不能多一分
在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20万;
多个平台上限100万
在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100万;
多个平台借款上限500万
如果急着用钱要到一个平台借20万零1分
不好意思,那1分钱不能给的啦!
12个月过渡期
时间紧任务重
《办法》给P2P各平台留下12个月的过渡期进行整改或清算,敢在这期间“跑路”的平台估计下场不会是一般的惨。
未来的12个月P2P行业必然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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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摘要:业内期盼已久的监管细则终于来了。12月28日下午14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挂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期盼已久的监管细则终于来了。12月28日下午14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挂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虽然只是P2P监管细则的征求意见稿,还需要根据为其30天大众的意见反馈进行修改与完善,但已然给网贷行业的监管奠定了基础。《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的落地标志着P2P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是行业的重大利好。
就此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而言,对于P2P平台的监管总体上采取的是负面清单制。所谓的“负面清单制”是指,政府等相关部门明确规定哪些领域不能涉及不能做,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方面都能涉及。相对于正面清单准入制,负面清单制更为宽松,更利于行业的创新发展,这种管理思路也一直是行业最认可的。
“负面清单”中明确了明令禁止的12条“红线”,主要包括不得自融、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期限错配、不得混业经营、不得造假欺诈等。这些“红线”条条都极具杀伤力,在未来18个月的调整期内,违规的平台不得不做出适当的调整。现在,安心贷分析师为大家解读一下这12条“红线”所涵盖的意义。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安心贷解读:即不得自融,除此之外,还不得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目前有不少P2P平台的借款端来自于关联企业,包括平台自身参股的公司、平台的股东参股的公司、平台实际控制人参股或控制的其他公司、平台自身或控股股东的上下游公司。这类违规平台则需在借款端进行调整。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安心贷解读:即不得设立资金池。目前国内绝大多数P2P平台资金都未实现银行托管,即使是对外宣称已与银行达成合作的平台也是有名无实,有协议无真正托管操作。《办法》再一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虽没有说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但稍晚于《办法》几个小时出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则明确指出,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就更别说进行托管服务了。所以,在未来18个月的时间里,几乎每一家P2P平台都需要达成与银行的真正托管合作。安心贷分析师认为,就目前的状况来看,不仅是P2P平台压力重重,银行也同样压力山大啊。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安心贷解读:即不得提供担保。将实现“去担保化”。不过,并没有明确担保的方式,像是关联担保公司的担保以及当下最流行的风险备用金的形式,是否可取,则还需进一步明确。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安心贷解读:此条禁令意味着,在官网之外的宣传时,平台只能传播自己的品牌、理念、实力等,而不得进行借款项目的宣传和推广。此举将进一步加剧平台对注册用户的争夺,获客成本也将因此进一步提高。对于那些没有太多投资用户的中小平台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重打击。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心贷解读:严格定位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只能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能发放贷款。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安心贷解读:即不得期限错配。目前有很多P2P平台基于竞争、刷流量、获取客户等目的对融资项目的期限或者金额进行拆分,因此就产生了期限错配与资金链断裂。此规定将最大程度杜绝期限错配与资金链的断裂。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安心贷解读:此前有部分P2P平台与银行、基金、保险等机构合作,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试图发展成为一站式理财平台,如今想要发展此类业务,则需申请相应的资质牌照。不过,此举能隔离传统金融机构与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传递效应,以免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与网络借贷平台的合作规避法律和监管。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安心贷解读:即不得混业经营。这与第七条大抵相似,估计拿到相应的资质牌照就可以了。不过,对于这方面并没有明确。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安心贷解读:即不得造假欺诈。从本质上来说,这是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过,其中不乏一些定性而非定量的词语,像是“故意”、“夸大”、“瑕疵”、“歧义性语言”、“虚假片面宣传”等,则需要一个界定标准;同时还需出台信息披露标准。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安心贷解读:一是说明P2P平台不得进行股票配资,二是对平台的风控以及审核难度的进一步提升,要注意借款人资金的用途,不得流入股市。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安心贷解读:强调互联网金融各个领域各司其职,分业经营。
P2P平台禁止行为之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安心贷解读:除以上十一条之外,P2P平台还需配合其他监管规定,其中也包括各个地方金融办对于该地区P2P平台的相关监管规定。
除此之外,还应关注《办法》第十六条关于P2P线下业务的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P2P平台通过线下推介产品的途径被拦阻,不能在线下拉人投资和借款了。而这对于那些目前线下业务比重较大的平台而言,无疑也是不小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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