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商想把小组集体土地承包协议和承包地打包一起承包怎么办?

2016宜昌土地流转都有哪些新政策?
土地流转后,土地确权时,真的只确权确亩不确地吗?问题详情:土地确权的问题。推荐回答:一、背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总体上要做到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从严控制确权确股不确地,即是在村或组的范围内,农民不再拥有数量确切、四至清楚的承包土地,而是获得由承包地资源等量化计算出的股份,通过拥有的股份获得相应收益。但广义的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应包括确权确亩不确界,即确定地亩、不确定四至边界。这两种方式虽然都能体现农户对承包地的收益权,但不易体现实际占有权利,如操作不当会损害农民利益。因此,各地要以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为目标,审慎使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从严控制使用范围,严格报批程序。实施中要充分发挥****协商的作用,尊重农民意愿,不得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或确亩不确界。二、使用范围“确权确股不确地”和“确权确亩不确界”要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人均承包地面积较少;二是地貌发生改变,原承包地块已四至不清;三是实施土地整理或连片土地流转;四是已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四种类形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1.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园区的村组;2.已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承包地四至边界早已打乱的村组;3.已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股权明晰的村民小组;4.采煤沉陷区内土地已经沉陷的村民小组。以下四种类形可以采取“确权确亩不确界”的方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1.农户承包地已连片长期流转、四至边界被打乱的地块;2.农户承包地已经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实行规模经营的地块;3.果园、茶园等在二轮承包时按棵数、按人口、按产量承包到户的地块;4.农户承包地连片抛荒多年、四至边界无法辩清的地块。三、审批程序1.拟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村组,需要事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形成决议后,由村民小组或行政村提出“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具体方案。拟实行“确权确亩不确界”地块,需要事先召开涉及到的农户代表会议,经涉及到的所有农户同意,形成决议后,由村民小组或行政村提出“确权确亩不确界”的具体方案。方案应包括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亩不确界”的二轮承包面积、地块位置、涉及农户数、分户的二轮承包面积以及承包地实测后多出原承包地面积的分摊办法等。2.村组形成的方案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进行审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分别报省级、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家庭土地流转的方式都有哪些?问题详情:家庭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式,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哪几种方式?推荐回答: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1.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2.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3.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4.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有哪些?问题详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几年经常听说。农村基本上有土地的人家,也都是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但是现在农业发展不景气,有很多人就出去到外地打工,对土地不管理,没有人种植。再就是家里没有劳动力的情况。就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有很多,那到底有哪几种流转方式呢?推荐回答:↑点击“罗爷法律”头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问题!
“要先关注哦,不然以后找不到”一、转包转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二、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发包人备案。三、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秒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四、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在承包方与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方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转让的对象应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五、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主要是有些地方为保护规模经营产业区,在土地延包时才土地承包权确权到户,使用权入股分红的一种流转方式。六、反租倒包是原承包给农户的土地,由发包方反租回来,再重新发包或由集体直接经营。主要用以发展高效农业,创建科技示范区等。七、退包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内把承包土地退交给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的行为。退包的原因是这些农户因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打工,自己无力耕种又不愿交由其他农户经营。法律条文看不懂?不如律师亲自电话解答,关注顶部“罗爷法律”,律师免费解答你的法律问题!2017年全国土地流转,是真的嘛?问题详情:山东地区。种地种够了,以前收成价格好,外面来村里包地一千一亩都舍不得。现在五百都有没人愿意包。推荐回答:土地流转的前提,是土地确权。试想,在土地权属关系还不明确的情况下,怎么流转,又有谁会真的放心流转呢?为了让大家放心,国家在土地流转之前,先进行了土地确权。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确的就是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以书面证明的形式确定,这块土地到底归谁承包。预计未来是土地规模化的模式,将好多人的土地集中一起,然后规模化,现代化种植,从而提升产量和作物质量,让中国农业更具有竞争力,提供地的农民可以从中获得分红。中国农业现状刻真的不乐观,农产品好多都没有什么竞争力,比如去年的玉米……和美国玉米比,确实存在一定差距,美国那边规模化很发达,产量也高。所以国内农业也需要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而这一切的前提都是土地流转,所以国家也在鼓励进行土地流转。但是2017年全国流转,还不能完全实现。目前来说,我国计划到2018年完成承包地的确权。部分地区进度倒是比较快,所以已经开始流转。各地情况都不一样,你家那开始流转了吗?永久性土地流转合同有效吗?问题详情:推荐回答:土地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那么农村土地可以永久性转让吗?农村土地转让合法吗?农村土地不可以永久性转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包、互换和转让等方式流转,但土地的流转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p&土地转让注意事项以下相关事项,是国有土地转让交易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土地转让当事人应当多加留意细节,不仅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还有利于控制法律风险,避免出现违法现象。一、转让合同的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五、有关税费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a&价作为计算依据。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关注惠益农,蓄力健康,共筑美好生活,选购实惠健康农产品!土地流转你们那边多少钱一亩/年?问题详情:现在国家提倡农业规模化经营,想回老家流转一些土地搞种植,但是感觉每亩一年400元有点贵,想了解下大家当地的情况?推荐回答:关于土地流转租金,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价位,通常根据当地的土地实际情况来定,就目前最新资料显示:根据这份不完全统计,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地租的变化:1、旱地方面,河北省地租偏高,新疆较低;主要产粮大省在400-600元/亩/年。2、水田方面,上海崇明寸土寸金,高达2990元/亩/年,福建偏低;主要产粮大省在700-1000元/亩/年。3、水浇地方面,山东、陕西、河南均较高,在800-1000元/亩/年,甘肃较低。可以看出,水田、水浇地的流转价格一般要高于旱地;江浙沪、河北、山东等地的土地流转价格普遍较高。土地流转价格与土地收益、农户家庭特征、耕种意愿、土地自然条件、土地供求关系、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有关系。综合来看,影响土地流转价格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1、 粮价粮价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当地土地的租金。比如去年玉米价格下降,导致今年有些地区如东北地区土地流转价格整体下降。2、 土地流转面积土地流转面积对土地流转价格具有正向影响,土地流转面积越大,在土地细碎化且分散的现实情况下,需要协调的农户数量也越多,土地流转价格就越高。3、 土地年收益土地年收益对土地流转价格具有正向影响。当土地年收益增加时,为了获得充足的土地资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愿意接受较高的土地流转价格。4、 土地流转期限土地流转期限的长久性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稳定收益并进行前期投入的前提。据种植大户们反映,同等条件下,承包年限越长的土地流转价格,要高于承包年限短的。5、 土地位置一般来说,处于城郊和产业发展较好的地区,土地流转的价格较高,而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流转土地的价格就偏低。6、 土地质量土地分为平原地区、山区以及丘陵地区,就这三种土地而言,平原地区的土地流转价格较高。土地的质量越高,农作物的产量也相对较高,流转的价格自然也高。当然,这些因素所作用的结果并不是绝对的,具体租金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以上答案希望能给您做个参考,其实400元/亩就今年的流转价格来说还算合理,当然要看你老家是哪里以及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值不值了。为什么农村人愿意将土地荒废也不流转?问题详情:推荐回答:是啊,农村人宁愿荒废着土地也不留转,这还用说吗?这个问题很好理解。那就是:(一)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如果把土地流转出去,毫无疑问土地将永远归他人所有了。(二)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权利。(三)失去了权利,就等于失去了一切。失去了一切的农民,就应该有经济补偿。因为土地流转,说白了本身就是一种买卖关系。(四)即然是买卖关系,就是一种等价交换,那么就应该公平交易,合理补偿才对。(五)但事实上,农民们世世代代拥有的土地,被流转后得到的补偿却少的可怜,根本就不成比例,当农民发现被流转出去的土地,非但没能拿到应有的补偿,而且还失去了土地,失去了铁饭碗。如此,农村人宁愿将土地荒废也不留转就可想而知,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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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处理农地流转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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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地使用权流转,此前四五年主要发生在东南沿海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近两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扩大和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各地大建开发区的热情空前高涨,农地流转或农地使用权流转范围正在扩大,速度加快。相应地,许多以前不曾有过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其中有两个问题特别值得关注:一个是当年主动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当一部分农民,现在要求再承包土地;另一个是“务农无地、上班无岗、社会保障无份”的“三无”农民陡然增加。这两个问题不仅影响着农村土地使用权顺利流转,影响着农民收入的稳定增加,甚至成了“三农”问题的焦点之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因此,解决这两个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于“‘主动’放弃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改革开放之初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一期土地承包期为15年,到1994年前后基本结束,同时开始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在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之际,有少数农户“主动”地全部或部分地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又有更多的农户要求全部或部分地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在这部分农户中,有相当一部分要求再承包土地。当地政府和村民小组以他们过去主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再签定土地承包合同为由,拒绝了这一要求。  这部分农户当时要求全部或部分地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再签订土地的承包合同是事实。但是,他们全部或部分地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心甘情愿,而是出于无奈。众所周知,当时,小农户种粮基本上不赚钱,搞不好还要倒贴,甚至种得越多,倒贴得越多。种经济作物,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的前期和中期,还能赚些钱。但到末期,在许多地方,由于农业特产税较重,已基本不赚钱。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尤其到后期,农业特产税越加越重。其时,对许多农户来说,土地已不是“财富之父”,用政治经济学的术语说,土地对承包人已经没有多少“使用价值”了,甚至成了他们的沉重负担。当时,这部分农户全部地或部分地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得已而为之,并非自愿。  近年来,国家明确要取消农业特产税,许多省、市已经这样做了。这是党的一大德政,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生动体现,深受全国人民尤其是七八亿农民的称颂。此举旨在让利于农、藏富于农,让农民休养生息,使全国农民从中得到大约150亿元的好处。据统计,2002年20个全面试点农村税费改革的省、区,农民平均负担为73.7元,比农村税费改革前减少了47元;亩均负担53.6元,比改革前减少了4.1元,减负率一般在30%左右。其中,取消农业特产税占有很大的比重。另外,按照WTO的“绿箱”政策和“黄箱”政策规定,许多发达国家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据权威人士透露,“绿箱”政策支持的10类补贴措施,目前我国仅采用了5类,还有一半没有采用。我国“黄箱”政策补贴为290.43亿元,仅占农产品总产值的1.4%。时下,农民有句口头禅:“省下的就是挣下的。”每户、每位农民从今往后不再交纳农业特产税甚至农业税附加,就等于使每户、每位农民增加了相等数额的收入。这是一笔持久而稳定的大收入,农民当然对它看得很重。在这种情势下,土地对于急于致富的农户来说,又有了“使用价值”,又变成了“财富之父”。上述变相收入,无形中已成了他们每人应得一份的相当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昔日由于种种原因,或放弃承包经营权,或无偿转让,或任其荒芜,对追求经济效益的理性农户来说,都是一样的。可以看出,采取放弃农地承包经营权举措的真正原因,不在农户自身,纯属客观原因。  今天,这部分农户、农民要求重新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很正常,而且很合理。至于是否合法,这由“站位”而定,如果能够站在客观、公平、公正的立场上的话,答案是再清楚不过的。  关于“三无”农民陡增的问题  有些农村,在大多数村民不知情或不赞同的情况下,强行让工商户或农业大户进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将“龙头”企业带农户变成了代替农户;有些地方,农民一旦出租、承包农地,就强行取消了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悄悄地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并用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有的收回进入小城镇农民的承包地,单方中止了土地承包合同;有的因当年负责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人事有变动,或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合并,解除了土地承包合同;有的借“小调整”之机,大幅度提高承包费,迫使农民部分地或全部地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不分青红皂白,强行回收出嫁了的姑娘的承包地,从而使她们的承包地“悬空”了。更为严重的是,从2001年到今年,“圈地”之风席卷全国,由此促生了一批又一批“三无”农民。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更为严重。我国非农建设占地主要集中在城郊和人多地少的经济发达地区,一般人均耕地不足0.7亩。由于土地统一管理制度不落实,违反规划建设工业园区、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富豪”别墅群,大手笔造城(镇),是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重中之重。不少地方政府认为,经营土地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来说最“解馋”,他们“低进高出”,以地生财。  “圈地”运动行为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其一,违法炒作地皮(耕地)。《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文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不少乡(镇)政府和村民小组干部,目无国法,直接或者变相将耕地出让给了房地产开发商,众多村民却被蒙在鼓里。其二,违背了农民的意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不少乡(镇)政府越俎代庖,或直接与要求转包土地的工商企业、个人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合同,或者暗中操持,与村民小组干部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农民保障生产、生存的权利。这是土地财产权利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它即使作为商品交易、转让,它的所有者只能是农户,而不是别人;即使是交易、转让,也必须与农户、农民(而不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平等协商。其三,违反了有偿原则。农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常常被人挥霍、浪费、截留、挪用,甚至用全村的征地补偿费清理欠交的提留、税费,美其名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殊不知,税费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有该交与不该交之别。即使是合理的、该交的税费,怎么能用已经交够了各种税费的农户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去清理恶意拖欠各种税费的农户的欠款呢?因此,这一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要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必须走出一条城乡统筹,工农业协调发展,劳动就业全社会综合运作之路,找到解决“失地、失业、失利”农民问题的治本之策。  用“小调整”农村土地和补贴的办法解决所谓“主动”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带来的问题。中国农民是善良、仁慈、宽厚的。只要给广大农民兄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采用小调土地等方式,给昔日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农户以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问题大多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实际上,大多数村民小组留有一定的机动地。有的村上即使没留机动地,或者机动地已经安排完,国家财政拨出专款,或者从出让土地后土地增值的部分中返还一部分利润,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所剩余的期限内,给这部分农民以适当的补贴,也未尚不可。  改革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制度。解决“三无”农民问题的根本办法,首先是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对经营性项目征地,必须运用市场机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进行公开的、平等的协商。其二,提高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当前,这一补偿标准太低。农村集体土地对于承包经营的农户来说具有二重性:它既是农户重要的生产资料,无形中它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在今天社会保障还没有完全覆盖广大农民的情况下,对后一种功能绝对不可忽视。因此,在补偿费标准的设计中,要有一大块能够足以切实有效地安置失地、失业农民重新就业或留作养老保险之用。其三,严格控制土地供给的总规模。我国土地有限,耕地弥足珍贵,应十分珍惜。为尽量减少失地、失业的农民,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对用而不批、少批多用、批而不用等乱占耕地的现象,除了退还非法占有的耕地而外,还必须对其责任人在经济、行政方面予以处罚,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仅制度和产权市场。当前农村所进行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大多是农户之间、农户与企业之间私下进行的,而且多是“君子协议”,双方的责权利依靠习惯、传统和信用来维护,结果矛盾丛生,双方受损,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众所周知,土地产权同其他产权一样,财产归属上具有排他性占有的特征,因此土地产权边界必须十分清晰且不容侵犯。这样可以节约“交易费用”,不仅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和重构,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而且有利于维护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必须通过立法等形式尽快建立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此外,必须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市场,强化中介服务,加强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农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  规范小城镇建设,确保“传统农民→职业农民→城镇居民”的顺利转化。当前,在农村有“农民”这一职业称谓的人群正处在分化之中,昔日那种“面向黄土背朝天”的传统农民正在减少,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不知不觉地正在变为“职业农民”。他们将农业作为职业,决心大干一番,充分实现人生的价值。要促成这一转化,必须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慎重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职业农民富裕的过程,也是农业、农产品加工、乡镇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以此为基础,在国家宏观规划和调控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走“先市后城”之路,建设小城镇,以完成“职业农民”向城镇居民的转化。乍看起来,这样会增加失地、失业农民,实际上,农民失了地但不失业,而且就业的路子会更加宽广,就业机会更加充分,他们的收入水平会更高,生活质量会更好。
(责任编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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