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份租卖房合同夫妻一方签字,一方签字,另一方可否去办居住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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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签了租房合同,可以双方办居住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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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一些有问题的家具、看房时检查下房子的状态,其他的水电煤气等日常生活的费用由你承担:1,目前都是房主承担物业费和取暖费(北方),以免多写;5、关于钥匙等细节的问题,目前大多采取押一付三,不过你也可以和房主商议其他的付款方式;2、签订和同时、关于房子的费用问题;4;3,和房主沟通好;6、对于例如拆迁等不可抗力情况下对房子的处理、房租的付款形式租房子需要注意的事项;7,对房屋的缘由物品一定要检查清楚、家电,都应该及时写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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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房合同房东一方违约后,法律诉讼能否解决,其具体程序?
关于租房合同房东一方违约后,法律诉讼能否解决,其具体程序?
购房合同纠纷是目前纠纷案件中比例较大的,但是一般小的纠纷就不足以构成民事案件,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有很多人都不清楚,而且在购房合同纠纷中分很多种不同的情况和方式,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处理方法】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二、《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何确定【处理方法】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三、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如何处理【处理方法】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当事人能举出证据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四、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买受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处理方法】买受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有:(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违约侵权责任。五、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买受人采取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的,应注意哪些问题:【处理方法】(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3)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利。
其他回答(共2条)
对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是:尚未履行的判决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造价返还无过错的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承发包双方互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一方或双方故意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对其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以上方法处理无效建筑工程承包纠纷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赔偿损失与追缴非法所得交叉重叠的现象。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使故意的一方既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实际损失,又要追缴不法利益,体现民事制裁性。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非不受法律保护,仅是当事人双方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造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原因有缔约主体资格严重缺陷、合同内容违法等。(一)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过错责任承担合同无效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合理划分缔约过错责任。在审查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各方均有过错。如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致合同无效的,发包方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承包方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相应资质证书造成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发包人未办理相邻用地使用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负次要责任。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但施工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发生了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未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理应得到合理补偿,即上述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应由建设方给付。对于建筑工程的间接费用,如劳保基金、税金、施工管理费等,其价值并不直接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如确已发生,可作为施工方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合理分担。对于施工方的利润,原则上不应支持。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关于建设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或者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工程价款结算。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既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定前提条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标准;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诉讼前建设方未取得上述手续,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其中,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建设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建设方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此情况下,从公平角度考虑,施工方得到与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公平、合理,即其应得到工程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利润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结算的计价标准和方法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鉴于施工方对建设方违法建设的事实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导致合同无效,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程,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施工方不应得到全额支持。同理,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因此,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其中,属于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揽高资质要求工程的,按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工程价款;施工方无施工资质的,只能给付其垫付的资金和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和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价部分由建设方取得无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以“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缴。2、关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利用、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经营资质,或者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使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此情形,其工程价款的确定可以比照前述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纠纷从性质上讲为合同纠纷,合同双方系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原则上应由合同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工程价款应给付合同施工方,建设方对实际施工人不负有直接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如实际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的,经审理查实,应驳回其起诉,告知其由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或向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如果实际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施工方不主张权利或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不能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方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合同施工方未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还应追加其为诉讼当事人。3、关于合同施工方违法将承揽的工程转包、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此类纠纷由于分别存在着承包与转包、承包与分包两个合同,应当坚持依合同主张权利的原则,并且不追加无合同关系的建设方、实际施工方为诉讼当事人。(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后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应当注意的是赔偿数额与损失数额不是同一概念。损失数额与应当赔偿的数额分别确定以后,一般可以采用抵扣工程款的方法处理无效建筑工程承包案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三)关于“半截子”工程(也即“烂尾工程”)的处理问题。对“半截子”工程能否结算已完工的工程款如果合同有效,应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如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发包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对承包人已投入的施工费用据实结算;有效合同主要是计算已完工的部分工程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以此确定工程款的数额。如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核算承包人的直接费用,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度定额取费标准计算。对“半截子”工程在具体处理中应灵活,一般不能判决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可先行裁定另由其他承包人完成未完工程。
您好!我的租房纠纷详细如下:号签租房合同,租金1200元,付三押一,合同期为一年.第一季度租金到期为7月8日,但我因为工作原因在6月23日向房东提出退房申请,房东同意了,之后就叫人来看房,房子7月12日正式租出去.租房时由于考虑到工作不稳定的原因,所以签租房合同时,补充了一条协议:如果双方有一方需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来,在经过另一方同意后,房东退还押金并终止合同.此协议当着中介的面房东同意了的,房东说只要提前说声就行了.此外合同上再没有关于提前退房违约责任的条款和违约金为多少的条款.我7月6号就已搬出来并交清费.然后7月7号房东以别人要看房为由找我要回钥匙,房东说房子租出去后给我电话再看情况退还我部分押金.但房子租出去后房东并没给我电话,是我自己7月11号去房子那才发现已有人搬进去住,我去问新的租房客,他说是7月12号正式交租.当天我就找房东,房东承认房子是租出去了,我找她要押金,并表示我违约对你产生的损失由我来承担(实际损失就是9号到11号三天的租金),要求其退还押金.房东说这几天忙没时间,并跟我约在7月15号,结果我7月15号给她电话,她说在帮忙办婚事没空,又约我说19号或者20号吧,我20号给她电话,她以在下雨为由说不方便,我说我去找她也不行,并说:明后天给我电话,结果我等了几天都没看到她打来的电话,于是24号今天我主动再打给她,但她一直不接电话.现在不知道怎样才能拿回押金,又没有房东住的地址,只有出租房的地址,但房子都已经租给别人了.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听说诉讼费用很贵,而且我也有违约(只提前了半个月退房),所以不知道通过官司能否要回押金请求懂法律的朋友们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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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签字,另外一方可以不认可吗
后租期满后由于房东续租的很不合理我没有同她续签合同,房东的收据开的名字也是我的开始前两年的合同是我签的,于是她同我老公谈的我老公同她续签的合同,此合同我可以不予认可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是否有效,需要核实一下资料:1、该房屋的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那么谁的签字就有效。2、如果该房屋无产权证或者属于小产权房,那么你的租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起纠纷,房东夫妻双方谁签字都无法避免合同无效。
游戏爱好者
不可以。如想解除合同,提前30日书面告知。
续签的时候她同意转租了,而且我们也帮她转租出去了,就是她来同下家签合同同我们结束合同的时候她提出来要买这样买那样的东西。因此导致合同没有中止,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谢谢
没有中止是什么意思?是你们继续租住,还是房子已经转租出去了,押金没有退还给你们。如果是房子已经转租出去了,押金没有退还给你们,就要根据租房合同的内容来判断,房东提出来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建议先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建议诉讼解决。
来签合同的时候由于她要赔这样哪样的不合理要求,下家不敢租她的房子,(她也说没有同我们结束合同也不同下家签合同)所以没有转租成功,现在房子是已经给她了,只是押金没有退,当时我们还有11天的租金。但是她说的要赔的哪个东西我们原来合同上也得很清楚,本来就是已经破了的,现在肯定就是厉害了一点,毕竟是沙发天天坐的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合理的使用造成自然磨损,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但是钱在她手里,她不退押金啊,理由就是我要赔这些东西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只能诉讼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不可以,租赁权属于债权,夫妻一方签字就可以。它不同于物权转移需要夫妻共同签字
哪有什么办法可以证明合同已解除呢
没有什么好办法,还是协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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