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东为什么不在大宗交易减持新规原文

所谓的3个月不超过1%,只是对在二级市场直接交易的说辞而已
机构可不傻,明天当利好去抓反弹的散户仍然大概率被埋
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日,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目前,《18号文》已近到期。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日起施行。
  一、出台《减持规定》的主要考虑
  《18号文》出台后,因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同时看到,《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经验,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我会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制定了《减持规定》,通过完善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三、执行《减持规定》的有关事项
  由于《减持规定》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因此,《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今后,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为落实《减持规定》,沪深交易所将于近期陆续出台相关配套细则,为大股东依法、有序减持提供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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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即为同意
- IT圈里最懂金融的,金融圈里最懂IT的
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
还可以发行可交换债变相减持。
中小创那些对大股东近似0成本,却被游资和基金坐庄爆炒的妖股们,估值已经炒到天上,两次熔断庄都没跑掉,大股东就要出来了,腰斩个好几次的话毫不奇怪
既然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没有关闭,那无非就是多一道手续,找个马甲协议转让后,再倾倒给二级市场,这漏洞没有堵住,还不是然并卵?
除了大股东,还有二股东,三股东,……,他们都可以肆无忌惮的逃跑了?
中小创的大股东,股价现在腰斩再腰斩都暴利,一个公司一年盈利才1000多万,大股东却可以把原始股卖了十几个亿,也真是醉了
学点技术还是有用的,今天这种暴跌不可能产生1分钟或者5分钟级别的背离,也就不值得做T+1机制下的抄底。
管理层难道不知道,借道大宗交易减持后洗白,最终还是冲击二级市场,不过是愚弄百姓而已。
骗骗老百姓的把戏而已
要依靠限制大非套现来维持股价的股市,也只有A股了。‘
大股东都不相信现在股价,可想而知是多么高估。
我一直认为最近股市下行 受汇率影响最大 许多资金需要外流
可怜的机构知道内幕消息后准备逃跑,发现熔断了,也蛮郁闷的,ZJH现在还拿这个当亡羊补牢的手段来忽悠
管理层难道不知道,借道大宗交易减持后洗白,最终还是冲击二级市场,不过是愚弄百姓而已。
- 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
不可能一直不让减持啊,都停了六个月,有的企业都快揭不开锅,想贷款发工资银行都不给贷了
A股本来就是给困难企业输液用的,六个月断粮真不短了,亲儿子上市央企亏损比例超过3成
- 守株待兔
协议转让以后有没有限售期
大小非都是暴利,
2000点他们减持都是暴利,
这就是不公平!
可怜的散户还希望股票大涨,
大涨,散户能赚几个钱?
只是养肥了大小非而已。
- 业余转债研究者
怕大股东减持就别买中小创啊。
既然打算享受中小创的高弹性,就得有代价。
行业分析师
说这句话就没意思了,
蓝筹股其实是更大的坑,
看看中国石油,中国中车,坑死多少散户。
- 慎思明辨
散户太没有理性了。减持这件事情又不是突发事件,六个月前就可以而且应该看到,就应该要知道中小创要躲开,结果创业板的反弹倒是最凶,庄家简单拉一拉就有大批跟风的。太没有理性了。
跌得可不止中小创
想想当年南航权证,最后一天的交易,
这些都不是事!
券商圈走几百亿。
目前市场才参与者,如果T+0,
不排除有些个股先跌停,再涨停,然后又跌停,再涨停,
玩死普通的散户。哈哈哈哈
- 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
说到底只是将股灾延迟了6个月而已,几万亿真金白银打水漂的效果呵呵了
现在终于知道了,大小非是天朝股市一个很大的问题!
- 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
08年最大利空就是大小非解禁潮
所以我隐约从这次暴跌中嗅到了2008年的危机。4万亿又如何,治标不治本的;限制大小非解禁又如何?别把股价炒得比天高啊。还4000点是牛市的起点,忽悠次数多了,信用就没了。
- 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
人造的东西长不了的
都是自己造的。人定胜天?国家胜规律?哈哈
救了六个月,花了几万亿,还抢救不过来的市场,还是欢迎侠客们为国接盘的,嘎嘎
减持应该和分红制度联系起来。
减持缴重税,按年递减税率
直白说是这个意思吗?右手不能减持,只能右手交到左手,左手才能减持。
- 债券也能波段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 债券也能波段
通过协议转让的-------股权被质押的-------都要应当执行本规定!
何来的-----只能右手交到左手,左手才能减持??????
所有的漏洞都堵死了------只有1%这条路可走!
你自己在看下文字内容好了
- 债券也能波段
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 债券也能波段
右手交到左手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这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这个大股东太激动了,不想继续当大股东的情况下
难道这句话很难懂?
只要他在减持后还是大股东,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想卖多少就卖多少
受让方也不受规定时限的限制
“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减持已经发生了,遵守什么规定有何关系?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同上条,股份已被出售,信息披露又有何用?
- 感谢巨亏破梦幻,放下欲心立道心。诚恳地向大家道歉。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来股市就是被收割的……人性弱点有几个人能克服?
- 债券也能波段
接收方接受数量足够大——---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
接收方接受数量足够大--------自己也算大股东。
除非化整为零???????-------才有漏洞。
原来我有99.9%股份,现在找10个马甲,每个9%股份,我留9.9%当大股东,省下的股份全卖掉也不会失去大股东身份,那些马甲也不会因为成为新的大股东而限售
有任何难度吗?
- 债券也能波段
你接手了,你也是大股东,一样受限制。除非化整为零。
多找两个接盘侠不就行了 没什么难的
过桥之法感觉只在理论上有机会,逻辑如下:
大股东减持比例超过1%的(无论是大宗还是集中竞价),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这两个工作日内可以继续减持。
1、关注大宗交易公告。
2、一旦手头股票发送大宗交易,关注大股东减持公告。
如果大股东使用过桥之法,在通过大宗减持后,两日要进行公告。
一旦公告股价我相信至少几个跌停吧。也就是说过桥的资金必须在2日内卖出。
而大宗交易当天公告的,所以,为了避免被大股东坑,各位小韭菜们第二天要跑在大股东前面。或者过桥的资金根本卖不出直接跌停,而大股东还要按大宗交易价格缴纳税费。账面损失就呵呵了。
从现在起关注大宗交易公告,小韭菜就不要博弈那些刚刚完成大额大宗交易的股票了,超过1%股本的。个人感觉,前期是会出现大宗完后,股价不跌反涨的,用来吸引散户,但是最终的结果你懂得。
文字很清楚的内容,今天跌停说明一切了,自我安慰的文字还是去起点比较好
减持不费吹灰之力,我不想再解释了,也不打算说服那些由心中的贪恐障带来眼障的
- 我爱分级
看样子明天继续早上收盘了
- 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
搞不好9点25分就收盘了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为落实《减持规定》,沪深交易所将于近期陆续出台相关配套细则,为大股东依法、有序减持提供规范指引。
- 我爱分级
实行T+0和降低期权准入来减少抛压才是正道
核心还是他们的成本太低了,
除非对他们征收80%的资本利得税,
收到的税,让国家队买股票。
- 我爱分级
实行T+0和降低期权准入来减少抛压才是正道
实际证明,这些 散户死更快。
散户自做孽,凭什么把股票炒这么高?
是机构炒高,诱惑散户高位接盘。
散户都是善良的。
散户也非善类,2015你要是劝人远离股票,都是笑话你嘲笑你的,
现在大跌的一个原因
没找到接盘侠呀。
国家队3800点买的
也想找接盘侠去买呀。
那个时候搞笑,券商居然说炒到4000点上方可以激活人气,它以为韭菜还有那么多。
确实是,我在4000上攻5000的时候,跟身边朋友说要小心了,我在布局空单。他们嘲笑我,
说肯定要突破6000点的。
现在不给任何人建议。
对了没人感谢你,错了还骂你。
- 慎思明辨
散户谈不上什么善良,散户大部分是智商不够高罢了。
其实劝人别做也是对的,
可是小散能理解?
做好自己的
赚到自己口袋才是真
- 在正确的方向上坚守
文字漏洞,估计会堵上的。
管理者是怎么起家的?天生缺乏市场基因,在股市这个最市场化的领域,又蠢又笨,一直都是捉襟见肘,动辄得咎。
往好的方面想,正因为漏洞百出,给了很多聪明人套利的机会。
- 同等价格比,溢价偏低;同等溢价比,价格偏低 — 你确定?最靠谱的投资逻辑是等待确定性,你却总认为和不确定性博弈显现投资水平
弱弱地问一句, 8号怎么办
大宗交易漏洞就看他们堵不堵了,不堵就是故意的,堵的话还算有点诚意。应该1%也要包括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
- 80后IT男-话不投机一律拉黑,jsl现在垃圾信息多了,拉一个清静一个
大宗交易堵了,国家队怎么减持?
我就想知道06年规定的大宗交易必须公告而且受让方锁定6个月的规定还在吗?原来规定的协议转让必须要公告和审批的规定还执行吗?
PS。证监会的公告上也明文说了鼓励大股东走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这个水龙头的阀门在证监会手里啊。
《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
不是有限制吗????
- 持有新中国交易旧中国
这算发现漏洞?券商以前一直是这样干的,那暴跌的理由太多了
- 不参与关键点位争夺,动手之前预估最坏情况和风险收益比,决不以抢反弹为目的而买入
下周开卖!
- 强者恒强
如果各位都是大股东,二股东,三股东,大家会如何做??
现在就是比谁跑得快。散户唯一优势就是船小好调头。国家给你逃命机会你不跑,那就别怪政府了。大股东每股成本才1块钱,六个月后跌倒多少点他们减持也是赚钱的。跑吧散户们,让国家队替咱们站7年岗。我是经历过6124的,我替国家站过7年岗,无怨无悔,不过别想让我再有第二次。
写着很清楚 大股东协议减持必须大于5%,所以你接受以后 也是大股东
- 酱油豆豆
南航权证,我最后一天买了一万份,40块钱。
想着,如果不能维权,也留个纪念。
谁知,事后交易软件里直接就把这一万权证给删了,留个纪念的愿望都落空了。
狠啊,做事很干净。
- 酱油豆豆
我才大股东都会玩命减持的,然后到低位再从市场上买回来。
既是高抛低吸,赚足利润,而且以后再想减持也不会受到约束了,因为这些股份是从二级市场上买回来的,哈哈,洗白了!
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搞清楚再讨论吧,漏掉大宗交易是故意的,本来就是希望用大宗交易减持。
有些根本就是财务投资的公司,必须减持,然后再投资别的公司上市,这是一种顶层套利交易。
【安妮股份战略转型 控股股东向王亚伟、方向生旗下基金共转让600万股】财联社10日讯,安妮股份公告,公司与方略资本签署了《战略合作与资本顾问服务协议》,控股股东张杰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方略资本(方向生)、千合资本(王亚伟)转让持有的安妮股份600万股,占总股本的3.08%。
第一家来了。
真是大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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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之下大宗交易减持现三大新套路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吴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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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联社注:目前,在减持新规进入第二天之际,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新方式仍层出不穷:1、老板减持、员工接盘;2、剥离大股东身份;3、第三方资金接盘。但这些方式有一个共同点是,大股东减持付出的代价更大一点。
  附全文:
  原本打算解散回家的大宗交易人士似乎已经可以重新上班了。在圈内好多人士正蒙头苦思应对策略之际,早早就有&精明&人士提前吆喝&减持新规后,可以正常接货,自有妙计。
  中国证券报记者试图询问多位发广告称可以接盘大宗交易减持的人士,但对于具体交易方式都讳莫如深,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新规下的大宗交易减持中,上市公司大股东付出的代价将远超以往。
  据一大宗交易人士也透露,他们正在发行私募产品然后进行接盘,半年之后再慢慢减持。更为戏剧性的是,今年的&最佳员工&也已经出炉,高位接盘老板减持股份,老板已经感动哭了。
  还原三大新套路
  目前,在减持新规进入第二天之际,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新方式仍层出不穷,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各种&完美&减持方案令人叹为观止,但这些方式有一个共同点是,大股东减持只不过付出的代价更大一点而已。
  1、老板减持、员工接盘
  从6月1日的大宗交易数据来看,当天交易总金额居前两家上市公司是大华股份和信立泰,减持金额分别为7.91亿元和3.49亿元,两家的交易均是高折价交易,折价率分别为12.75%和11.34%。
  其中,信立泰在6月2日分别发布两份公告,一份是控股股东减持公告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称,公司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信立泰药业有限公司的通知,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合计12,30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
  而另一家大华股份同样公布了自身的员工持股计划进展,当天的大宗交易数据显示,其成交股份为4700万股,也就说这类减持全部被员工持股平台买入
  2、剥离大股东身份
  中国证券报记者昨日晚间已经报道,目前为了逃避减持新规的相关约束,部分大股东开始试图剥离自身的大股东身份,即使自身持股在5%以下,避免今后要求集中竞价减持时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前披露。
  5月31日,公司股东中泰创展(珠海横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资管)于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39,43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减持股份为中泰资管日通过协议受让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本次减持后,中泰资管持有公司股份133,600,5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最为关键的是,减持完成后,中泰资管持股仅4.99%,敲不再是大股东身份,今后再有减持行为,尤其是集中竞价减持已不再需要提前披露。
  至此,减持新规对中泰资管的约束力已微乎其微。此次&完美&避开的减持新规的关键点就是要剥离掉自身大股东的身份,即使自身的持股比例低于5%。
  3、第三方资金接盘
  据相关人士介绍,目前通过第三方资金实现大宗交易减持的一个路径是,减持方需要付出更高折价,同时减持方也需要提供承诺或签署对赌协议。
  一接盘大股东减持的大宗交易人士甚至在苦口婆心的劝导大股东减持:
  不过,对于这种减持方式的具体条款尚不明朗。一业内人士就直接质问:&打几折接啊?90?先不说你们敢不敢接,大股东还不愿意卖呢!&
  大宗交易还成了最佳减持方式?
  5月27日,上交所与深交所双双发布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要求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多位分析人士均认为,这一规定将对大宗交易产生&致命性&威胁。
  &针对近期监管层发布的减持新规,对我们所处的股权减持行业确实是非同凡响,短期看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对上市公司及创始股东,减持套现受限、股东融资受限、上市公司再融资也受限。&一大宗交易人士表示,但从长远来看,并不会使定增、并购重组、大宗交易、可交换债等资本市场工具消失。
  根据新规,大宗交易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不能超过公司总股份2%,即大宗交易一年可减持8%左右,而集中竞价交易一年仅能减持4%。
  上述人士还认为,对于大股东和特定股东而言,新规下大宗交易比竞价交易每年有多一倍的减持比例,对有特定退出需求的股东而言,大宗交易会是更理想的方式,只是交易结构更为复杂而已。
  目前,从各方反馈来看,虽然短时间会对大宗交易者产生一定影响,但长期来看对市场各方均有显著的利好。但显然,对减持新规下仍&找漏洞&继续疯狂减持,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的行为予以高度重视和警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答记者问时就表示,修改后的减持制度将更有利于引导产业资本专注实业,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对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应该说皆是正面的。&无序减持、违规减持等问题,不但严重影响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预期,也对二级市场尤其是对投资者信心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同时,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减持,不但会令股市承压,危害股市健康发展,也会给整个宏观经济带来危害,使实体经济面临&失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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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大宗交易减持 接盘方竞价抛售被指违规
  【财新网】(记者 张榆)自大股东减持新规发布后,上交所加强对大股东大宗交易减持买入方后续交易行为进行监管。1月22日,上交所官微披露已对一个大股东大宗交易减持买入方的证券账户,采取盘中暂停证券账户交易的监管措施。
  股灾减持禁令到期后,证监会继续对重要股东减持行为采取限制措施。市场继而关注通过大宗交易规避限售的行为。
  据上交所披露,1月18日投资者陈某某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中毅达(600610.SH)股份,卖出方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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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飞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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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相关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限售存量股份股东的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就具体执行相关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均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二、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述途径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的,应当依照该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
三、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虽未达到法定比例,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的股份性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本次持股变动的数量、比例、日期及方式。
四、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五、对违反本通知或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资者,本所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四章股份交易、控制权转移
4.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通过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
并予公告。
4.6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遵守本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4.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控制权,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8.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8.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协议转让控制权之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负债、或者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所提供担保的情形的,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诺履行不受影响。
4.8.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关注、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平稳过渡。
4.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委托或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为服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规范和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大宗交易系统业务,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本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通知》”)以及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提供以下业务服务: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
(二)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
(三)证券发行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与配售股份的;
(四)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本所认定的其他业务。
本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参与交易。最近一年内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或本所处分的会员不得接受大宗交易业务委托。
第四条 本所会员及具有本所交易权的相关机构,可直接取得本所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合格投资者资格。
第五条 不具有本所交易权的下列投资者经本所会员推荐,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合格投资者:
(一)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信托投资公司;
(三)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财务公司;
(六)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授权机构;
(七)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八)其他经本所认可的投资者。
第六条 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合格投资者的,应向本所会员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本所会员推荐书;
(三)申请人概况及有关营业执照;
(四)可进行证券买卖或经批准从事证券投资产品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承诺书;
(六)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本所授予合格投资者资格。
拟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办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可聘请有资质的会员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服务,并可在拟转让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后进行初步询价。
第八条 本所鼓励会员积极开展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相关业务,并为此提供协调、组织和转让等服务。
本所会员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一级交易商。一级交易商应当承担与本所约定的义务。有关一级交易商制度参照本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办理流程为:
(一)需求的提出与受理;
(二)转让的组织与成交的确认;
(三)交易公开信息的发布;
(四)清算与交收。
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办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由本所交易管理部当日受理并及时办理。其他业务按本所相关规定予以操作。
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可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进行,达成协议后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以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大宗交易系统业务买卖双方可以采用担保交收或非担保交收方式进行。
采用非担保交收方式的,买卖双方应就交收期限、履约保证金比例以及交收失败的处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有关交收的具体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所对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收费予以优惠。
第十六条 大宗交易系统业务涉及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对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实行日常监管。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利用大宗交易系统业务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本所对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八条 本所会员及合格投资者违反本所规定或向本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
(四)取消大宗交易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一级交易商资格、合格投资者资格。
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七节 大 宗 交 易
3.7.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
3.7.3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3.7.4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5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6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7.7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3.7.8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7.9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0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1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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