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理由怎么写呢

海口三亚这些片区今年将进行棚改!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
我省2018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包括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各市县和有关单位上报的2018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现将2018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初步计划下达各市县相关部门,并指出要提前做好各项工作,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待省政府与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后再行下达正式计划。
棚户区改造
我省2018年棚户区改造初步计划为:
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19975套(户),
其中城镇棚户区17903套(户),
国有垦区危房2072套(户);
基本建成各类棚户区改造2209套(户)。
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分解表显示,海口城镇棚户区有面前坡、坡博坡巷、红城湖片区、新琼片区、白沙坊二期、夏瑶二期、五源河片区、凤翔片区(丁村)、椰海大道商圈片区、迈仍片区、凤翔商贸城片区、新港片区、海甸溪南岸片区、博雅片区、府城片区一期、捕捞村、灵山二期;国有垦区危房有三江镇政府垦区危房改造、大坡镇政府垦区危房改造、三门坡政府垦区危房改造。
三亚城镇棚户区有海洋学院扩建安置建设项目、海罗村改造项目、抱坡新城改造项目、南边海环河口改造项目、西瓜、芒果村改造项目;国有垦区危房有南滨农场危房改造、立才农场危房改造。
白沙和洋浦没有2018年棚改计划。
通知指出,要加快推进棚改计划项目开工。各市县要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早启动,加快办理棚改计划开工项目前期手续,认真抓好立项、征收补偿、规划报建等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界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将垦区贫困户危房改造对象优先纳入年度危房改造计划实施,尽快落实土地和资金,制定工作方案和倒排工期,明确责任人。原则上列入2018年建设计划的项目6月底前应不低于70%开工率,9月底前达到100%开工。
公共租赁住房
2015年开工建设的公租房,
原则上2018年底前90%以上要完成分配,
依照规定盘活的公租房相应予以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基本建成1008套(户)。
各市县应根据公租房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扩大保障范围,并加快各类保障性住房建成和分配入住,重点完成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目标任务,主体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使用条件的项目,各市县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加快完善配套设施和竣工验收工作,着力解决因配套设施不全影响交付使用的问题,做到及时分配入住。已达到分配比例的市县,继续加大公租房分配,力争分配比例达100%。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计划发放租赁补贴5500户。
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力度。各市县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从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加强申请审核、退出、资金拨付、信息公开等各项租赁补贴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月或季度发放租赁补贴。
秀英将启动五源河片区6村庄棚改
记者24日从秀英区获悉,今年秀英区将加大民生事业的投入,完成东山等4个镇的镇墟改造,启动五源河片区涉及6个村庄的棚改项目。
据了解,今年秀英区将启动海秀快速路二期项目建设,加大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G15沈海高速海口段项目推进力度。加快建设中国足球南方训练基地和永兴体育风情小镇,完成东山等4镇镇墟改造,启动五源河片区涉及6个村庄的棚改项目,按期完成博抚村的征收拆迁任务。全面实施“一校两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每年至少新建1所公办中小学校及2所公办幼儿园。
空中俯瞰建设中的海口五源河体育场。记者 刘洋 摄
同时,今年秀英区还将深入开展“创建国家健康促进示范区”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健全城乡全覆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构建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等;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基层延伸,着力解决农村饮水、道路、照明、住房安全和“厕所革命”等问题。
完善村庄规划,强化农房报建和民居风貌管控,加强古村落以及火山岩民居等传统特色民居的保护,建成一批记住乡愁、留住乡情特色鲜明的美丽乡村。将不断加大对民生事业投入力度,继续实施10项为民办实事项目,不断改善人民生产生活需求。
来源:海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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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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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号)、《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lt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gt的通知》(琼建住房〔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是指我市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以及在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一列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投资筹集、企事业单位自建和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监察、国资委、发改、物价、审计、统计、税务、住房公积金及各属地政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等多方式渠道筹集房源。在建廉租住房项目按照原计划继续完工,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可继续按原廉租住房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可根据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情况适当调整,并规划建设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自建以及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等方式。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新职工较多的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周转性过渡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或人才公寓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负总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参建各方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及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门安排。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可由市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筹集,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引导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市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以及其他应保障对象,包括暂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人群、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新就业人员或引进人才(含聘用的专业技术类人员),以及在三亚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区(管委会)、社区居(村)委会或市、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三级审核、二级公示的工作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数量、经济状况、房源数量、户型等情况制定分配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配租。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认定标准、配租方案,由单位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组织配租。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不对外销售,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出租,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为困难家庭时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三年(含)以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均在本市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
未婚、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士可以单独进行申报,但年龄须在35周岁(含)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3.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
(二)申请人为其他保障对象时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含配偶)在三亚市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3.收入符合三亚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或中等以下收入线标准,但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人才(含聘用的专业技术类人员)除外。
4.外地来三亚的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除了具备第1、2、3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连续在三亚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符合配租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二)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
(三)孤老、孤病、孤残、军烈属
(四)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即指家庭唯一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残疾人证书的,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以上的
(五)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且无力改造的
(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七)属重点项目拆迁的家庭
(八)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人才。
第十六条 申请租赁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备查)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明、离婚证明、未婚证明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住房情况的证明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社区或单位提供)
(六)外地来三亚的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
缴交基本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七)困难家庭还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或其他困难情况证明
(八)以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人才(含聘用的专业技术类人员)作为申请人的,需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任职等证明,专业技术类人员还需提交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
(九)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机构按照规定的租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租金成本由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构成,租金结合承租人家庭负担能力和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具体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原廉租住房家庭及新增困难家庭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并轨前的租金标准。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为原廉租住房家庭及新增困难家庭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可以减少或免交住房租金:
(一)孤老、孤残、孤病
(二)丧失劳动能力家庭
(三)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四)出现其他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承担租金的。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为其他应保障对象,如出现特殊情况按约定缴交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缓交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交租金。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月缴纳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承租人不按约定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定价。对原廉租住房家庭及新增困难家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给予其物业管理费补贴,补贴款直接支付给物业公司。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交市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原则上通过收取租金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实现资金自我平衡,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若有结余则用于新增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筹集。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原廉租住房住户及新增困难家庭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期满承租人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人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承租人家庭按照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收入及住房状况等变动情况。
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承租人家庭不再符合承租条件或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条件的,承租人应腾退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中不再符合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条件但符合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二十五条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保障对象,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按合同约定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租金标准、物业服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后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三)禁止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装修
(四)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五)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六)不得占用、损坏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不得转租使用或转借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人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水电费或物业费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保障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通知物业管理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并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活动。
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维修等相关费用,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可以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或自行购买市场上的其它住房。一旦购买属于自有产权或其它的住房后,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在办理入住手续后1个月内退出住房。
第三十一条 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三十二条 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前承租人应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承租人如需提出异议,需在接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退出住房。逾期不退还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属于企业单位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三府〔号)同时废止,《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三府〔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主办: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息维护: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 业务电话(77 传真(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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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家园”二十九期(一期)、“同心家园”七期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三亚495人喜获公租房配租资格
本报讯(记者 赵庆山)12月22日下午,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豪威麒麟大酒店椰风厅举行三亚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仪式,确定495人获得公租房配租资格。
据悉,本批次分配公租房房源分别为吉阳区海罗村的“同心家园”二十九期(一期)305套公租房、吉阳区海榆东路红沙邮政代办所斜对面的“同心家园”七期190套公租房。由于房源不足,通过电脑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配租资格。
本次495户配租资格从1494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合格的保障对象中确认,获得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可参与下一步的分配抽签,其他999户轮候到下一批次分配。
据了解,分配抽签仪式将于12月29日上午9点在豪威麒麟大酒店椰风厅举行,获得配租资格的495户需在本月25-28日(周一至周四),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地址:月川中路2号市发改委一楼)领取现场抽签顺序牌,该顺序牌将作为分配抽签的顺序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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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下午 09:43:50
来源时间为: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三亚市人民政府日(此件主动公开)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号)、《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的通知》(琼建住房〔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是指我市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以及在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一列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投资筹集、企事业单位自建和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市财政、民政、国土环境资源、规划、监察、国资、发改、物价、审计、统计、税务、住房公积金及各属地政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指导和监管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等多方式渠道筹集房源。在建廉租住房项目按照原计划继续完工,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可继续按原廉租住房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可根据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情况适当调整,并规划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自建以及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等方式。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新职工较多的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周转性过渡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或人才公寓等。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负总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参建各方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及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门安排。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可由市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筹集,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引导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第三章配租管理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市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以及其他应保障对象,包括暂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人群、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新就业人员或引进人才(含聘用的专业技术类人员),以及在三亚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区(管委会)、社区居(村)委会或市、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三级审核、二级公示的工作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数量、经济状况、房源数量、户型等情况制定分配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配租。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认定标准、配租方案,由单位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组织配租。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不对外销售,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出租,统一管理。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为困难家庭时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三年(含)以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均在本市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未婚、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士可以单独进行申报,但年龄须在35周岁(含)以上。2.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3.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二)申请人为其他保障对象时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2.申请人(含配偶)在三亚市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3.收入符合三亚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或中等以下收入线标准,但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人才(含聘用的专业技术类人员)除外。4.外地来三亚的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除了具备第1、2、3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连续在三亚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第十五条符合配租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二)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三)孤老、孤病、孤残、军烈属;(四)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即指家庭唯一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残疾人证书的,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以上的;(五)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且无力改造的;(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七)属重点项目拆迁的家庭;(八)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人才。第十六条申请租赁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备查)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备查)及复印件;(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明、离婚证明、未婚证明;(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住房情况的证明;(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社区或单位提供);(六)外地来三亚的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缴交基本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七)困难家庭还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或其他困难情况证明;(八)以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人才(含聘用的专业技术类人员)作为申请人的,需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任职等证明,专业技术类人员还需提交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九)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四章租金管理第十七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机构按照规定的租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租金成本由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构成,租金结合承租人家庭负担能力和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具体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原廉租住房家庭及新增困难家庭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并轨前的租金标准。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为原廉租住房家庭及新增困难家庭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可以减少或免交住房租金:(一)孤老、孤残、孤病;(二)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三)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四)出现其他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承担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为其他应保障对象,如出现特殊情况按约定缴交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缓交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交租金。第二十条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月缴纳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承租人不按约定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定价。对原廉租住房家庭及新增困难家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给予其物业管理费补贴,补贴款直接支付给物业公司。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交市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原则上通过收取租金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实现资金自我平衡,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若有结余则用于新增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筹集。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第五章租赁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原廉租住房住户及新增困难家庭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期满承租人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人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承租人家庭按照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收入及住房状况等变动情况。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承租人家庭不再符合承租条件或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条件的,承租人应腾退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中不再符合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条件但符合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第二十五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保障对象,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按合同约定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租金标准、物业服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后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三)禁止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装修;(四)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五)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六)不得占用、损坏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七)不得转租使用或转借使用。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人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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