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款中有配合条款,配合条款所涉及的内容是否计费

一份书面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_百度知道
一份书面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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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约尾  约尾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的效力、份数、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附件的效力以及双方签字等,这也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依据法的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 合同的内容必须体现我国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必须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 合同条款应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如单价与总价的货币名称要一致;价格条件的口岸与目的港要一致,价格条款与保险条款要一致;合同多次出现的货名要一致等。  3. 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与双方通过发盘和接受所达成的协议一致。  4. 合同条款要完整、肯定,防止错列或漏列主要事项。合同词句要准确、严谨,切忌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如“大约”、“可能”等词句不要使用。  [编辑本段]审查书面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方法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编辑本段]审查书面合同的订立内容是否合法方法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  进行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几种情况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企业签订合同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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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房屋已装修并入住,买卖中约定的合同自动解除条款是否自动生效?
许先生怎么也想不通,怎么自己买房子签了合同,装修好住进去之后,还要把房子“还”给原房主?而且,明明是原房主没有配合他到银行申请贷款,到最后竟是许先生自己“丢”了房子还败了官司?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13日,许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向刘女士购买了一套60平方米的小房子。双方签了合同,许先生也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花了57,000元将房子装修好并入住。但是等到了向银行贷款的日子,刘女士却怎么都不肯配合许先生到银行贷款,并且还于2010年5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但是又于2011年5月11日撤诉。
在许先生向刘女士支付了首期房款之后,刘女士就向房屋所属公司C公司递交了一份《更名申请书》,C公司领导也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怎么刘女士是房主、是卖房人,却还要向C公司递交更名申请呢?原来这房子是刘女士于2009年11月11日向C公司购买的,并于2009年11月25日进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后于2011年6月23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号。
但是刘女士一直都没有配合自己贷款,2011年8月18日,许先生终于坐不住了,向法院提交了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刘女士协助自己办理房屋的产权证书。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许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许先生向银行备齐了资料,并具备按揭贷款资格,按合同约定卖方(被告)应在收到定金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备齐贷款银行所需的真实有效的资料,同时协助买方(原告)申请银行按揭手续。但因被告刘林慧收到定金后未按约定到银行面签未出租声明及划拨款协议,造成许力明的贷款申请未获得批准,该事实有原告申请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及银行出具的《贷款申请证明》予以佐证,说明是被告不配合造成原告未能按揭贷款交付购房余款,其责任在于被告方。
因此法院判决:一、被告刘女士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部门将房屋办理过户手续至原告许先生名下;二、被告刘女士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许力明按照《房屋买卖合约》约定办理购房余款228000元的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二审风波】
刘女士不服原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称自己与许先生签订的合同早就自动解除了,许先生一审的诉求于法无据。并称,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第十条明确约定:“……卖方在签署本合约后不依合约条款履行则视为卖方违约,在经纪方发出通知买方到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至[房地产开发商处办理购房合同更改名称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合约之条款,本合约自动解除,卖方应按本合约之有关违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卖方除须退还所有买方已付之款项外,并须以同等数目之金额作为违约金赔偿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但买方不得再为此而向卖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且不得迫使卖方履行此合约。”关于上述条款中所注的“到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至[房地产开发商处办理购房合同更改名称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合约之条款”,结合合约上下文的文义,当然包括买方办理其银行按揭所必须的手续等须由卖方配合的事项。而一审法院将该条款扩大解释为“按合同约定卖方应在收到定金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备齐贷款银行所需的真实有效资料,同时协助买方申请银行按揭手续”是错误的。并且早在2009年6月,许先生就已经向中国银行提出贷款,但刘女士一直未履行其他义务,刘女士不愿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是十分明确的。按照上述第十条的解释,原房屋买卖合同早就于2009年6月自动解除。
许先生表示,此案之所以发生纠纷,完全是房价上涨,刘女士反悔,不想履行合同,故一直拒绝协助自己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导致该房屋无法办下银行按揭,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刘女士既已违约,若还能够解除合同、从中获利,则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二审法院在庭审中查明,中介公司确已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借款合同。且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约定,若在中介公司通知买方或者卖方到贷款银行签署合同或到至房地产开发商办理购房合同更改名称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合约之条款,本合约自动解除。如前所述,中介已按照合同的约定通知许力明去银行办理借款合同。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房屋买卖合同因故未能顺利完成。依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该买卖合同已经自动解除。许先生要求刘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该请求予以支持不符合合同约定,因而是错误的,本院予以纠正。《房屋买卖合约》第二十三条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第三款约定:“卖方同意由经纪方协同买方持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备案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证,办证所需税、费由买方承担。买方领取房产证后由经纪方协助买方向银行申请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元整(¥元),年限x年的银行按揭贷款(以银行批准的结果为准)。该贷款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给卖方,双方需另行签订划款协议书。”从该条款可知,本合约的贷款事宜由经纪方协助买方(许力明)向银行申请,卖方(刘林慧)没有协助办理贷款事宜的义务。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许先生的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书的许先生十分沮丧,再次提起了再审,然而再审结果也是维持原判。
【法律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所涉及的房屋买卖合约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已经解除?2、被申请人是否应将本案诉争房产过户到申请人名下?
在本案中,许先生、刘女士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由于合同约定了合同自动解除的事项,根据上述约定,作为买卖双方若在中介公司已通知去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之后五个工作日之内,该《房屋买卖合约》不能顺利完成,《房屋买卖合约》自动解除,并且双方依上述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卖方已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配合买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按上述约定《房屋买卖合约》已自动解除,许先生可以要求卖方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迫使卖方履行此合约,故对于力明要求刘女生协助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既然三方所签订该《房屋买卖合约》已自动解除,对于许力明要求刘林慧协助许力明办理购房余款228000元的银行按揭手续亦没有必要,法院二审对许先生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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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聚富三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合同条款与说明书
前海聚富三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合同
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具有一定风险,投保人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解除保险合同风险:一般规定,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有一定期限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您已缴纳的保险费;如果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遭受一定的损失,特别是前几年解除保险合同,您会遭受较大的损失(因为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是一种提前解约行为,保险公司已经为您承担了相应的风险与运营成本,退保时需要从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中进行扣除),通常退还给您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请您关注保险合同所附现金价值表并慎重决策。
2、收益不确定性风险:请您特别注意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这些产品的分红和收益是不确定的,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或投资回报。这些产品具有风险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您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能将其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3、财务缴费风险:&如果您购买的是分期缴费的人身保险产品,请您注意缴费年限,并充分评估自身是否有足够稳定的持续缴费能力,通常缴费能力可能受到个人资产、收入、年龄、健康等相关因素的影响。
4、其他相关风险:&除上述风险外,如果您购买的保险产品包含有自动续保、自动垫缴、效力恢复等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并涉及附加条件,请您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在投保书上谨慎选择。
以上内容,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为您解释说明。本文本仅作为投保风险提示使用,不构成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的解释请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购买本保险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 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 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督信息系统查询(网 址:http://iir.circ.gov.cn)。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 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 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咨询我公司客服热线:)。
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 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 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盈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 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 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 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 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 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 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 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 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 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 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我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 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 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我公司反映(我公司客服热线:);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本提示书并非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具体权益和责任应以正式的合同条款为准。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举报、投诉电话:9
广东保险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020-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初始费用及退保费用比例表
保险合同号:000000*******8088
险种名称:前海聚富三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趸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
对于您所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我司不收取初始费用。
退保费用比例:
您在退保或部分领取时,我们会按条款约定根据下表对应的比例收取相应的退保费用:
第1个保险年度
第2个保险年度
退保手续费率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前海聚富三号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力................................... 3.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3.2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注意如何支付保险费........................................ 2.2
在前5个保单年度内退保和部分领取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 2.7、2.8、5.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4.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我们对可能影响本主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 款 目 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 &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2.2 保险费的支付
2.3 初始费用收取
2.4 结算利率
2.5 最低保证利率
2.6 保单利息
2.7 部分领取
2.8 退保费用
3.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基本保险金额
3.2 保险责任
3.3 责任免除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宣告死亡处理
4.6 诉讼时效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错误
6.4 未还款项
6.5 合同内容变更
6.6 联系方式变更
6.7 争议处理
7.1 保单年度
7.3 有效身份证件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现金价值
前海聚富三号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前海聚富四号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您支付的保险费后向您及时签发保险单。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7.1)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2)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7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保险费和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退保费用的收取而减少。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需要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2.3&& 初始费用收取
对于您交纳的趸交保险费,初始费用上限为趸交保险费的5%。具体初始费用比例我们会在您投保时向您说明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4&& 结算利率
我们每月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2.5&& 最低保证利率
本主险合同前5个保单年度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6849%,我们从第6个保单年度开始,有权调整最低保证利率,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须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2.6&& 保单利息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 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 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2.7&& 结部分领取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现金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3)每个保单年度的累计部分领取次数不得超过2次。
我们有权改变部分领取的条件。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以下金额等额减少:
领取金额/(1-退保费用比例)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
2.8&& 退保费用
您在部分领取或退保时我们会收取相应的退保费用。部分领取时,退保费用为部分领取前后保单账户价值减少部分乘以退保费用比例;退保时,退保费用为保单账户价值乘以退保费用比例。退保费用比例上限见下表,具体退保费用比例我们会在您投保时向您说明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1个保险年度
第2个保险年度
第3个保险年度
第4个保险年度
第5个保险年度
第6个保险年度
退保手续费率
3&&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
3.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05%。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3.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见7.8);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9)。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 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错误
在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 价值,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未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6.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7&&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7.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7.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8&&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9&&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海聚富三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费用低廉 快速增值
本产品费用低廉、不收取保单管理费、保障成本和手续费,投入的资金可享受复利增值。
一期投入 增值不断
每月根据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结算保单利息,保证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月复利增值。
稳健理财 贴心保障
保底收益,让您坐享投资收益;并且提供额外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05%。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在犹豫期后,如果您希望解除合同,您可以一次性领取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单账户运作原理及计算方法
如下图所示,保单账户价值随着保险费、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退保费用的收取而减少;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保单账户价值增加项
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
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账户价值减少项
保险费需要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对于交纳的趸交保险费,初始费用上限为趸交保险费的5%。具体初始费用比例我们会在投保时向客户说明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产品的退保费用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详见“退保费用”。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 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对 应的日利率。
在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主险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现金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3)每个保单年度的累计部分领取次数不得超过2次。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以下金额等额减少:
本合同收取的保单管理费为每月0元。
部分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减少额=领取金额/(1-退保费用比例)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
部分领取或退保时我们会收取相应的退保费用。部分领取时,退保费用为部分领取前后保单账户价值减少部分乘以退保费用比例;退保时,退保费用为保单账户价值乘以退保费用比例。
退保费用比例上限见下表,具体退保费用比例我们会在您投保时向您说明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1个保险年度
第2个保险年度
第3个保险年度
第4个保险年度
第5个保险年度
第6个保险年度
退保手续费率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万能账户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坚持资产负债匹配和稳健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目标:确保万能险的保证收益并利用不同资产特性获取更高收益;
资产配置原则:以固定收益配置为主,重点配置有较好流动性、同等信用到期收益率相对较高以及风险水平合理的固定收益品种;坚持价值型投资原则,灵活配置权益资产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工具;
投资工具:包括债券、存款、基金、股票等。
保单利益举例
钱先生,30岁,需要找一个稳健增值的投资渠道,同时自己又能享有保险保障。经过细心比较,钱先生最终选择购买了前海聚富三号终身寿险(万能型),趸交保费1万元。
假设保险期间结算利率分别处于低、中、高三种水平,对应的年结算利率分别为2.5%(最低保证利率)、4.5%、6%。假设无初始费用;前6个月的 退保费用比例为1.0%;第7至12个月内的退保费用比例为0.12%;一年后退保费用比例为0.0%。在未发生部分领取的情况下,钱先生的保单利益测算 分别见以下表一至表三所示:
表一:低档结算利率情况下的保单利益&&&&&&单位:人民币元
趸交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进入万能账户价值
保单管理费
保单账户价值
现金价值(退保金)
身故保险金
表二:中档结算利率情况下的保单利益&&&&&&单位:人民币元
趸交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进入万能账户价值
保单管理费
保单账户价值
现金价值(退保金)
身故保险金
表三:高档结算利率情况下的保单利益&&&&&&单位:人民币元
趸交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进入万能账户价值
保单管理费
保单账户价值
现金价值(退保金)
身故保险金
1、&该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本合同适用的具体退保手续费率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2、&主险合同前5个保单年度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我们从第6个保单年度开始,有权调整最低保证利率,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须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3、&本保险的现金价值会随着保险费金额和结算利率不同而不同。
4、&除保险费、、初始费用、进入万能账户价值为保单年度初数值外,保单账户价值、退保费用、现金价值(退保金)、身故保险金均为保单年(月)度末数值。
5、&本产品不收取保单管理费和保障成本。
1、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2、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可以通过前海人寿全国客户服务热线()、前海人寿网站(www.foresealife.com)获取,也可直接向前海人寿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咨询。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与重要告知声明】
健康告知:
1、本人知晓如有以下情况即不符合贵公司承保条件,并郑重声明本人投保前未有以下情况:曾提出残疾或重大疾病赔偿的申请或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收额外保险费或作任何形式的合同修改。
2、本人知晓如从事以下职业即不符合贵公司承保条件,并郑重声明本人投保前未曾或正在从事以下职业:
矿工、海上救护及潜水人员、爆破工、采掘工、化工产品及有毒物品生产、加工及处理人员、火药、爆竹、烟花、炸药制造及加工人员、爆破人员、高炉炉前 作业人 员、高压电工程操作人员、石棉制品及加工人员、特技演员、战地记者、动物园驯兽人员、高空杂技、飞车、飞人演员、防毒防化防核抢险员、防爆警察、特种兵 (伞兵、海军陆战队、水中爆破兵、化学兵、负有布雷爆破任务之工兵)、空中或海上作业人员、前线军人、空中或海上服役军人。
3、本人知晓如前往以下危险地区或参与以下危险活动即不符合贵公司承保条件,并郑重声明本人投保后无计划前往以下危险地区或进行以下危险活动:
前往中东地区、非洲、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等危险地区旅行、工作或居住。
参加飞行、高山滑雪、潜水、漂流、激流探险、滑水、跳伞、武术比赛、拳击比赛、赛车、赛马、攀岩、蹦极、特技表演或其他危险活动 。
4、本人知晓以下疾病不符合贵公司承保条件,并郑重声明本人投保前未曾患有以下疾病:
脑 血管疾病、脑梗塞、脑出血、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冠心病、心绞痛、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律失常、心力衰竭、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恶性肿瘤、帕金森氏 病、阿尔茨海默氏病(老年痴呆或老年痴呆症)、脊髓疾病、呼吸衰竭、肺心病、肝硬化、尿毒症、肾功能衰竭、多囊肾、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癫 痫、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
5、本人知晓以下情形或行为不符合贵公司承保条件,并郑重声明本人投保前无以下情形或行为:
智能障碍、身体畸形或功能障碍、言语、咀嚼、视力、听力等机能障碍、酒精、药物滥用成瘾史以及使用毒品、镇静剂及其他违禁药物 。
6、本人承诺若上述声明不实,贵公司有权按照规定解除保险合同。
7、以上只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适用。
8、 本人同意使用本人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相关信息作为投被保人信息(投被保人为同一人),包括且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账户信息等。
9、本人同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10、本人承诺所填写各项信息均真实完整,知晓并同意贵公司采集本人信息为本人提供计算保费、核保、发送保险合同信息等服务之用。如因信息不完整或 不真实而导致本人权益受损,贵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若本人信息发生变更,将及时至贵公司办理更正手续。贵公司承诺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不会将本人的信息用于 贵公司和第三方的销售活动。
11、投保人声明:本人对以下各项告知均已了解并如实告知,如有不实告知的情况,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且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12、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投保须知、投保提示书及险种详情全部内容,且同意将付款成功之日的次日视为客户签收日。同意如发生有关网上投保险种、保险 金额等方面的分歧,以贵公司的电子记录凭证等数据电文作为判断本保险合同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该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13、该产品默认在第一个保险周年日时将当时的保单账户现金价值金额自动退至您的支付宝账户。
温馨提示:
1、单个被保险人保费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您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我们的保单递送人员将现场核对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2、如需更改受益人信息,请您携带书面申请(需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字)、投保人及被保人身份证原件到营业机构申请办理。
3、付款成功后次日(特殊情况除外)即可登录支付宝账户,点击“管理”进入“招财宝账户资产页面”,然后,找到对应订单并点击“合同”下载电子保单。
√本人已阅读保险产品的条款,了解条款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及退保费用等内容,本人愿意根据全部条款的约定投保。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完整,并愿意承担因提供的信息不实、不全或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的所有后果。
【领取声明】
本人同意在合同生效满1年的保单周年日时自动申请退保,并由前海人寿将当时万能险账户现金价值全部转回支付账户。
【招财宝客户特别声明】
声明人为保险公司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声明人知晓并同意,一旦在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平台以下统称“招财宝平台”里使 用变现功能或类似功能后,为保护第三方利益,声明人所持保单的权利将受到限制,直至保单解冻为止,声明人同意并自愿接受下列限制条款:
1、声明人同意授权招财宝平台指令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冻结和解冻等保单处置行为。保单冻结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声明人不得领取保单利益、保险金等;保单解冻是指声明人根据保险合同享有的权利,自确认解冻之日起不再受到保单冻结的限制。
2、声明人自愿放弃退保权利,在保单冻结期间内不得提出部分领取、退保及保单贷款;因保单产生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生存金、满期金等)及保险金,声明人同意不办理任何账户领取业务,并放弃自动续保的权利。
3、对于保单及保单利益,保险金的具体处置,声明人授权由招财宝平台向保险公司发出指令,保险公司依据招财宝平台的指令,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单及保单利益、保险金进行相应处理,招财宝的指令视同声明人做出。
4、声明人的行为若与招财宝平台的指令冲突,声明人同意以招财宝平台的指令为准。保险公司依据招财宝平台的指令或者本声明书作出的任何处理,并不构成对声明人的违约。
5、在保单冻结期间内未获得招财宝平台同意之前,声明人不能变更支付宝账户,否则产生的损失自愿负担。
6、声明人同意、本声明书系为第三方利益由声明人自愿作出,声明书中的限制条款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权利限制条款或责任免除条款。
7、本声明书一旦作出,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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