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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职工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导语】:本地宝小编为你提供铜陵市职工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到您。  1、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发(号文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都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  (2)城镇所有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职工、退休(职)人员;  (3)部队在汉单位(不含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员、职工)、特殊行业单位(如金融、邮电、铁路、电力等)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  外籍人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人员不参加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2、户口不在本市的单位职工能否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当然也包括这些单位中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  3、单位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答: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需带齐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携带市(区)编委机构批文及复印件;  (2)地税登记证: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统计基层年报表(B104报表);  (5) 填报《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核定表》;  (6)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  4、单位接收、录用员工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单位接收、录用员工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处办理异动手续:  (1)招工表、分配表、安置介绍信、劳动用工合同等;  (2)录用的职工身份证;  (3)续保职工原社会保障卡(IC卡);  (4)《职工异动名册表》软盘及报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办理个人新投保业务,产生新投保人员编号,确立新投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并向新投保人员发放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证、卡。  5、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异动手续:  (1)入学、入伍通知书;  (2)辞退、辞职、除名、开除的合法手续;  (3)自动离职的证明材料;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书;  (5)《职工异动名册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进行异动人员转 入综合库信息处理。  6、职工在市内转移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职工在市内转移是指职工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两个单位之间的转移。职工在市内转移时,单位需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市内转移手续:  (1)商调表、接收函及有效证明材料;  (2)《职工异动名册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转入市内非参保单位的职工,办理停止缴费、基本信息转入综合库手续。  7、职工中断投保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职工中断投保时,参保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异动手续:  (1)商调表及接收函;  (2)入学、入伍通知书;  (3)辞退、开除的合法手续;  (4)辞职证明材料;  (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  (6)《职工异动名册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进行中断投保人员转入综合库的信息处理。次月起参保单位停止为中断投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投保职工,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8、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9、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多少?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负担?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为“8+2”,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参保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项目?  答: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及比照企业工资制度执行的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  1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答: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建立的终身医疗专用帐户,用于记载、储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人的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实行社会保障卡(1C卡)管理,由职工、退休人员支配使用。  12、个人帐户资全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答:个人帐户资金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①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按规定从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  ③储存额的利息;  ④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13、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计入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人帐户资金以职工、退休人员的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按月计入。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计入:  ①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1%计入;  ②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上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4%计入;  ③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7%计入  ④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按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4.8%计入;  ⑤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5.1%计入。  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  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80%作为划入基数。  14、个人帐户资金如何使用?  答:个人帐户资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项目,不得提取现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可以用个人帐户支付。  1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门槛”,是统筹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必须先由个人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只有超过‘“门槛”的费用,才能由统筹基金支付。  我市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分别确定: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16、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统筹基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给职工、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我市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2000年限额标准为3万元)。  17、统筹基金如何支付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  答: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职工、退休人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退休人员90.4%),个人自付12%(退休人员9.6%);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88%),个人自付15%(退休人员12%);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2%(退休人员85.6%),个人自付18%(退休人员14.4%)。  18、统筹基金如何支付门诊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  答: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①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②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19、职工、退休人员按规定缴费后,何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个月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职工、退休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1)参保单位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停止的次月起,其职工、退休人员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职工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1、基本医疗保隆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答:(1)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医疗、药事事故等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  (5)职工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2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答: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重症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通过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解决,由承担大额医疗保险赔付责任的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但职工、退休人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费用。  23、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如何支付职工、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答: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门诊紧急抢救或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上的,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标准为: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赔付94%呢,个人自付6%;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赔付96%,个人自付4%;  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赔付98%,个人自付2%。  24、哪些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答:(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人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紧急抢救除外);  (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5、何谓甲类药品、乙类药品?  答: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规定,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指可供临床治疗选择、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26、使用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有何规定?  答: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实施诊断和治疗用药时,应先使用《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后使用乙类药品。在选择使用乙类药品时,必须经职工、退休人员同意。  27、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答: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28、哪些诊疗项目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如:挂号费、出诊费、各类美容、减肥、催康体检、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等。  29、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  答: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在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备。其范围主要包括:普通住院病床、隔离及危重病人住院病床、门(急)诊留观病床以及包含在床位费当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  30、哪些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答:①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②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热器具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③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陪伴费;  ④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⑤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31、职工、退休人员就医、购药需带哪些有效证件?  答:①职工、退休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带《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IC卡)、专用病历;  ②职工、退休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需带《医疗保险证》、IC卡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专用处方。  32、什么是圈存机、POS机,如何使用?  答:圈存机是一种终端读写设备。职工、退休人员可在圈存机上完成圈存(将个人帐户金额记人IC卡内)和查询等操作。IC卡持有人在持卡消费(就医、购药)之前,应先到各网点圈存机上将个人帐户资金圈存到IC卡上。  POS也机是一种终端设备。职工、退休人员在就医、购药时,持IC卡刷卡记帐,用消费额冲抵卡内储存的个人资金。  持卡人使用圈存机、POS时,先刷卡,通过密码认证,然后在机器界面的提示下操作。退出系统时一定要按照界面的提示操作,以免个人利益受到侵害。  33、IC卡损坏了怎么办?  答:职工、退休人员IC卡损坏后,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携带持卡人补卡申请、旧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属辖区社保处申办补卡手续,再由社保处集中到市医疗保险中心IC卡部办理新卡。  34、如何办理IC卡挂失手续?  答:职工如果不慎遗失IC卡,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身份证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填写《社会保障卡报失、撤消单》。社保处在接受书面挂失后,应及时通过市医疗保险中心业务部、信息部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银行传递停止该卡使用的信息。  职工也可进行电话挂失。电话报失时,职工必须同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及IC卡号。社保处接到报失电话后,在规定时间内暂停该卡的使用;职工应在办理电话挂失后的规定时间内到社保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35、职工、退休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转院治疗?  答:职工、退休人员有以下情况可转院治疗:  (1)经首诊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2)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36、参保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参保单位违反《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14条规定,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暂停计人,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因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赞给职工、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参保单位赔偿。  37、职工、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就医、购药,如何处理?  答:职工、退休人员违反《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41条的规定,冒用、伪造、出借医疗保险证件,获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8、医院和药店违反规定,如何处理?  答: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不核验医疗保险证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服务资格。  39、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如何处理?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损失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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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请尽快办理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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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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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社会保险相关方面政策解读
&一、有关惠企援企政策
近年来,市人社局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相关要求,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过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等举措,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动力,努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走出困境。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1.养老保险:自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由20%降为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2.失业保险:自日起,失业保险总体费率由3%降低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日起,失业保险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为1%;自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5%,个人费率0.5%不变。
概括起来讲,就是失业保险总体费率由3%降低至1%。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0.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我市2017年6月份开始下文执行,因此,企业月份多缴的失业保险费可予以抵冲,因此月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为0,个人缴费率为0.5%)。
3.工伤保险:自2015年10月起,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根据不同风险行业缴费基数分为八个档次,用人单位缴费水平下调25%。
4.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自2015年10月起,我市将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0.8%调整到0.5%。
二、五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城镇各类所有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
2.缴费基数及比例:参保企业以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9%;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其他四项社会保险对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的核定办法于养老保险是规定是相同的,下面就不再重复。
3.参保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退休)条件及审批:正常退休条件及程序是男年满60周岁、用人单位管理岗位上的和灵活就业人员女年满55周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岗位女年满50周岁(且在用人单位缴纳五项保险满两年以上),缴费年限满15年。正常退休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申报人社部门审批。
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从事的特殊工种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且缴费年限满15年。
病退条件是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本人的病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15年。
4.基本养老金待遇
基本养老金根据参保对象参保及退休时间,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这三种对象其基本养老金的组成是不同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上述三种对象基本养老金构成分别是:
“老人”在日前已经退休,其退休待遇是按其退休时个人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养老金,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中人”是日前参保之后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新人”&日后参保并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调节金分别如下: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以上待遇计发办法,体现了鼓励早参保、多缴费,参保时间越长、缴费越多,退休待遇就越高。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辖区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2.缴费工资:同养老保险。
3.缴纳比例:在职职工8.5%,其中单位6.5%、职工个人2%;另外还需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其中单位5元,个人10元)。
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年龄不同,45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3.3%划入,45岁以上按3.5%划入;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实际养老金的4%划入。住院报销医药费。按职工所住医院的级别,报销比例不同,分为三、二、一级医院,一万元以下报销比例分别为94%、91%、87%,一万元以上报销比例分别为97%、96%、95%。慢性病门诊待遇。审核通过的慢性病参保患者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
5.就医报销规定:参保职工住院必须遵守“定点就医,持证就诊,逐级转诊”制度,报销时按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以及可报销的药品和诊疗目录执行。
(三)失业保险。
1.参保范围:为辖区内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缴费工资:同养老保险
3.缴费比例:1%,其中单位0.5%、职工个人0.5%。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013元每月。
6.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7.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及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60日内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工伤保险。
1.参保范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缴费费率: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的不同,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按缴费基数的的0.5%、0.8%、1%、1.2%、1.4%、1.7%、2%缴纳。
3.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认定工伤的条件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工伤等级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工伤保险待遇
①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情况,分别享受不同的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的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的由用人单位支付。②工伤待遇费用的支付途径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五)生育保险。
1.参保范围:辖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缴费标准: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0.5%。
3.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目前我市的待遇标准:我市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目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是顺产2500元/人、剖宫产5000元/人,高位产钳3000元。男职工配偶生育,但女方未参保政策内生育的,按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保险补贴。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就是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时缴费工资基数由经办机构全额计发。
正常分娩按90天计发。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30天。 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或患宫外孕的按30天计发。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或人工引产的按45天计发。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90天计发。
2017缴费年度用人单位缴费金额举例计算表
(日—日)
缴费工资基数
最低缴费金额
最高缴费金额
大病补充保险
合 &&&&&&&&&&计
说明:工伤保险对照八类行业费率(0.5%-2%)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每年7月份按《铜陵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铜人社[2016]1号)进行费率浮动,本例用一类二类用人单位缴费比例0.5%举例计算。
2017缴费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金额举例计算表
(日—日)
缴费工资基数
最低缴费金额
最高缴费金额
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
大病补充保险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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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铜陵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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