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里写的现金价值和计划书的现金价值有出入。退保是是按现金价值给吗

商业保险中“现金价值”是什么意思?怎样去理解?
商业保险中“现金价值”是什么意思?怎样去理解?
08-12-31 &
现金价值”又被称为“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长期寿险合同通常分为分期缴纳均衡保费或一次性趸缴保费两种缴费方式:当投保人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时,由于在订立保单的第一年,包括新合同费、合同维持费等项目在内的附加费用支出较大,因此,在合同订立的第一年所收取的保险费,扣除新合同费和当年用于承担保险责任的自然保费后,一般已经所剩不多。合同订立的第二年所收取的保险费,扣除附加保费和当年的自然保费后一般能有所剩余,甚至能弥补第一年的亏损。所以,一般说来,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寿险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的保险费后,才能产生现金价值;至于在投保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保险费的寿险合同,则自支付保险费之日起,就产生了现金价值。 因此,投保人在缴费的头两年,费用开支较大,所以,年缴保费在扣除附加费和自然保费后,一般无剩余,这种情况对投保人来说,损失也是最大的。所以,客户除了在退保时取回并不多的现金价值外,还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来安排现金价值,例如当停止交费时,可利用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将合同转为减额交清保费,或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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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现金价值”又被称为“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长期寿险合同通常分为分期缴纳均衡保费或一次性趸缴保费两种缴费方式:当投保人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时,由于在订立保单的第一年,包括新合同费、合同维持费等项目在内的附加费用支出较大,因此,在合同订立的第一年所收取的保险费,扣除新合同费和当年用于承担保险责任的自然保费后,一般已经所剩不多。合同订立的第二年所收取的保险费,扣除附加保费和当年的自然保费后一般能有所剩余,甚至能弥补第一年的亏损。所以,一般说来,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寿险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的保险费后,才能产生现金价值;至于在投保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保险费的寿险合同,则自支付保险费之日起,就产生了现金价值。 因此,投保人在缴费的头两年,费用开支较大,所以,年缴保费在扣除附加费和自然保费后,一般无剩余,这种情况对投保人来说,损失也是最大的。所以,客户除了在退保时取回并不多的现金价值外,还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来安排现金价值,例如当停止交费时,可利用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将合同转为减额交清保费,或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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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自己出钱买了人寿保险,在发生了身故、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等情况时,可以得到一定的赔付。但你知不知道在没有发生这些情况时,你的保单同样可以给你带来价值呢?这个价值用专业术语来讲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cash value),也就是保单在指定时刻所具有的价值,换句话说,就是客户如果在这一时刻选择退保,他所能取回的钱。对于传统的人寿保险来说,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固定的,购买该类保险时,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一份现金价值表,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1.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那么,传统寿险的现金价值又是怎么计算的呢?如果一定要追究它的计算过程,那么可以简化地给出一个公式: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将用于未来的赔付。2.退保所得少于已缴保费?但不少有过退保经历的人往往会发现,保险公司退还给自己的“现金价值”总是比自己所交的保费少一些,这又是怎么回事呢?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一般人退保总是在保单生效后的不长的时间内,而在这段时间内,对于年缴保费的投保人来说,他所缴纳的保费还很少,但保险公司为了承担他的保险责任已经支出了不少管理费用,所以通常会出现没有现金价值或者现金价值相当低的情况。如果是保费趸缴型的,投保人的中途退保更是给保险公司的未来给付造成困难,由此而产生的损失需由客户承担,所以在保单生效后的前几年退保损失会比较大。反之,如果是在保单生效较长时间后退保,年缴的保费已经累计了不少,而趸缴的保费保险公司也“利用”了不少时间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所以投保人这时退保能拿回的钱也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会高很多,甚至超出已缴保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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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读懂,退保后到底你会损失多少?--摘选自保监会
  很多人在选购保险的时候,会听说过保单的现金价值这个名词。那么,为什么有时候退保拿到的现金价值还没有交的保费多?现金价值有什么用?搞清楚这些问题,你就明白为什么退保后会有损失了。   1、什么叫“现金价值?”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扣除原始费用后,保单所具有的保费现金价值,保单价值随着拥有保单的年度的增加而增加。   一句话简单解释:保单现金价值就是保单现在值多少、人身保险单具有的价值,是某一保单年度缴纳的保险费扣除保障成本和初始费用后的钱,时间越长,保单价值就越高。   2、“现金价值”有什么用?   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现金价值有以下三种功能:   投保人退保:退保时,退保金按照现金价值领取。如果有保单贷款、自动垫缴等,退保时保险公司将从现金价值中先行扣除欠款和利息。   保单贷款:一般具备保单贷款功能的保险单,允许投保人贷款的最高额度是以现金价值为基础的,大多数保单规定,投保人最高借款额度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领取分红:在分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每年享有的分红是以现金价值为基础,而不是以所缴保费为基础的。当然,保费的多少对现金价值有直接的影响。   3、为什么退保要扣钱?   举个例子:你在银行存了五年定期,中途取出来,会怎么样?很显然,利息就只能按活期利率来计算了,不管之前已经存了一年还是四年。中途把定期存款取出来,相当于合同违约,所以有所损失是正常的。 首先,保险与存款同为金融产品,这一点上有些类似,但又有着本质区别。相同的地方在于,保单也是一份合同,退保就相当于一方提前终止,属于单方违约,一定会受到一定损失,不同的地方在于,在中途退保之前,保险还提供了风险保障,相当于已经提供了服务,我们不能因为退保前没有发生风险就无视本来存在的意外、疾病、身故风险。   其次,从保险公司经营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将保费投向一些长期项目,这些项目回报率相对较高,有了这些收入,保险公司才能给消费者提供风险保障以及分红等收益。如果消费者提前退保,保险公司就要面临违约风险,保险公司把钱拿出来做退保预备金,就会影响其投资收益,进而加大保险公司损失,因此为了有序经营,一般退保的损失就比较大。   其实,保单“现金价值”并非我国保险界的“独创之举”,目前国外成熟市场的保险合同中,都遵照这样的处理方式。为避免因退保产生的损失,在此提醒大家在购买保险时,要看清保单上的条款,在拿到保险合同后,也要留意所附的“现金价值表”,明确自己的权益。现金价值(Cash value)
现金价值 所谓保单现金价值又称“”或“”,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应该发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
概念/现金价值
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 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
现金价值的扣除/现金价值
寿险公司之所以要进行解约扣除而不是将全部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退给被保险人,是鉴于以下几个原因: (1)死亡逆选择增加。因为体弱者一般不会提出中途解约,而大量身体健康者解约后,势必使被保险人的平均死亡率提高。 (2)影响资金运用,减少公司投入。由于中途解约,寿险公司必须抽出一定数量的金额及时支付给解约者,致使公司损失一部分投资利息。 (3)附加费用需要摊还。签发保单的第一年超额费用因被保险人中途退保、解约而停止缴付费用,使一部分附加保费无法收回。 (4)办理解约手续需要支付。
现金价值的功能/现金价值
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现金价值有以下三种功能: 1、投保人退保。退保金按照现金价值领取。如果有保单贷款、自动垫缴等,退保时保险公司将从现金价值中先行扣除欠款和利息。 2、保单贷款。一般具备保单贷款功能的保险单,允许投保人贷款的最高额度是以现金价值为分母的,大多数保单规定,投保人最高借款额度不超过该份保险合同的70% 。 3、分红。在分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每年享有的分红是以现金价值为分母的。保险公司分红不是按照的投保人全部所交保险费按比例分红的,而是现金价值。如果人员没有跟投保人讲解清楚,往往在次年分红时引起纠纷。
现金价值的退还/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
现金价值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价值: 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 此外,还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计算/现金价值
传统寿险的现金计算方法:
如果一定要列出它的计算过程,那么可以简化地给出一个公式: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3]
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用于未来的赔付。[3]
特点/现金价值
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即: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佣金─保险保障成本。&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保险单现金价值能否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明确规定,加之理论界对此很少有研究,因此,实践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以操作。判断保险单现金价值是否能列为可供执行的财产,关键看其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和其归属是否具有确定性。&一、保险单现金价值具备可执行性和现实的必要性&首先,保险单现金价值具有财产属性。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这里所说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达一定年限以后,保险单才有相当的现金价值,未交纳费达一定年限以上的,保险单没有现金价值;如果保险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会因此而丧失,保险人应当退还现金价值。可见保险单现金价值具有财产属性,具备可执行性的前提条件。其次,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归属具有确定性,而不能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投保人对该项财产享有抵押、转让等处分权能,故保险单现金价值在国外普遍被认做个人金融资产。我国保险合同中登记的投保人均为实名制,因此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所有人不仅是确定的,而且身份明确,从而为对保险单现金价值进行查询、查封、冻结提供了可操作的有利条件,使可执行性成为现实。由于长期的人寿保险具有类似储蓄的投资作用,没有风险性,而且还可以获得生老病死的经济保障,因此,逐渐成为人们普遍选择的投资方式。如果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不予执行,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而且将促使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法律,把其投资储蓄和股票的资金抽出而参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投资,从而不利于储蓄、股票等市场的发展。[1]
相关法律/现金价值
《保险法》中涉及“现金价值”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七条 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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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部门组织了一次有关保险知识的培训,有小伙伴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买了保险,又不想要的时候,就申请退保,一般会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来算,但是退回来的钱往往会比交的保费要少很多,这个现金价值,保险公司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其实,类似的问题许多人都碰到过,“保险岛”APP问答中基本上每天都会有人询问,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退保时保险公司是如何计算退回的保单价值的。首先,我们来看看,哪些情况下,我们申请退保时,保险公司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2、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之内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综合来看,保险公司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所涵盖的情况是很广泛的,但需要注意,一般来说,领取过保险金的保单是不允许申请退保的。而且,我们可以发现,以上情况都是缴费满两年的,那么,缴费没有满两年的呢?缴费不满两年的,保险人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现金价值是怎么算出来的,大家可以看下面这个简单公式:保单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简单来说,现金价值就是我们所交的保费,减去保险公司承保期间的各种费用,再加上一定的利息。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用于未来的赔付。看了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于退保时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如何计算的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还是要提醒大家,投保需谨慎,退保更要谨慎,退保之后,不仅会有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失去了保障,要面临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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