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哈尔滨到鸡西多少公里魏宝顺老公伤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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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公租房政策
我们都知道,随着房价的飙升,越来越多的人面对“买房难,买房贵”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向社会公开了一种低于市场市价的公共租赁房,满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那么我们对公租房的了解有多少呢?公租房又...
近年来,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许多人也享受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潍坊公租房对于那些买不起商品房的人来说十分重要,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也不了解公租房的相关政策,现在就让我们一起...
根据《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
潍坊公租房咨询
给你潍坊的申请书作为参考。写:1.家庭人口,收入水平 2.人均居住面积 3.生活现状(几人在职,几人无职,) 4.为何要买经适房范文: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我是潍坊市公司的一名普通公民,于XXX...
潍坊周边城市公租房政策
潍坊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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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来穗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条件放宽 居住证年限减至3年
来源:金羊网 作者:赵燕华 
金羊网讯 记者赵燕华、通讯员穗建报道:来穗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要放宽啦!12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布了新修订起草的《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于本月12日至21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记者了解到,与印发于2015年、目前试行有效期已满的《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相比,征求意见稿放宽了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扩大了优先配租积分范围,调整了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从而使保障群体范围更广,并完善了违规申请、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处理规定。
据悉,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修订出台后,广州计划年内推出供应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约1000套,面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来穗务工人员供应。
具体而言,与试行稿相比,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出了修订———
放宽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放宽三方面限制:
1.删除了对来穗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租房收入和资产方面的限制,保障范围人群更广;
2.放宽了连续办理居住证年限,将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由5年以上缩短至3年以上;
3.放宽了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要求,删除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继承房产或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离婚析产”的限制,与户籍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保持一致。
新增两类保障群体:
1.创业就业人员;2.在广州地区缴纳广东省社保的人员。
扩大优先配租积分范围
1.将“政府专职消防员、警务辅助人员”一并纳入“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群体”,可以获得优先配租积分。
2.把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的获奖人员纳入优先配租积分范围。调整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
1.租赁合同期限由3年调整为5年,与户籍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保持一致。
2.修订稿不再设定收入线准入标准和资产限额,因此租金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予租金减免。
完善违规申请、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处理规定
弄虚作假申请、违规使用、租赁期满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违规行为将载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承租来穗务工人员公租房需满足什么条件?
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且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
高技能人才或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上述第一类来穗务工人员第4、5、6点条件。
(赵燕华穗建)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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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魏新区容积率容积率:0.0
容积率(来源百度百科)
容积率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地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但必须是正负0标高以上的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一般情况下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面积的比值。可以根据规划和管理需要对地下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容积率。其实,一直以来都是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关于地下室是否算容积率[1]
,地下商业建筑(商业用房)算不算容积率都做了很好的探索。不算容积率是考虑到节约用地,鼓励开发地下空间,计入容积率是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不良房地产开发商有漏洞可钻。容积率将直接关系到建筑用地的大小。
西魏新区简介
项目位于朱刘街办驻地,北靠309国道,距潍城区仅不到一公里,近邻昌乐宝石城,蔬菜之乡寿光。房型以80平-135平米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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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公租房政策
潍坊公租房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
我们都知道,随着房价的飙升,越来越多的人面对“买房难,买房贵”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向社会公开了一种低于市场市价的公共租赁房,满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那么我们对公租房的了解有多少呢?公租房又被称为公共租赁房,所谓的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下面我们通过对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学习来了解潍坊公租房政策。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市政、物价、统计、地税、监察、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2章 房源筹集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政府组织、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可以相对集中建设,也可采取配建方式,配建的比例按照《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第六条 鼓励各类企业园区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筹集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范围。第七条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一次性装修到位。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报市建设部门。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报企业驻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符合上述规定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区家庭收入标准为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第十四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报下列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二)上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三)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五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现工作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第十八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二)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四)外来务工人员收入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内工作年限证明(以劳动合同为准);(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第十九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员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人社部门;(三)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建设部门;(四)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第2十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坐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对象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对象和轮侯顺序,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对象,发放租房证明,标注顺序号。申请对象按照租房顺序号选定住房后,与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所在单位也应参与合同签订。第四章 配租管理第2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第2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第2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三)已选定住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第五章 租赁管理第2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房屋维修责任、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省示范文本。第2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协助催缴。第2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2十七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报配租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后未提出续租,或虽提出续租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不能退出的,经配租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收取租金。第2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委托专业化的企业和机构,具体负责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第2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配租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审核工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情况报市建设部门。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第六章 政策支持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核心保障。其中,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第三十五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第三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放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它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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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直公租房政策大全 帮你搞定市直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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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是什么?市民应该怎么了解自己的申请资格?潍坊公租房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审查程序有什么?其保障方式、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分别是什么?购房指南为您统计相关政策,帮您搞定公租房。 一、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筹集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群体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二、保障对象:主要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核心城区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 三、申请条件 (一)实物配租的条件 1、低收入家庭: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线; 无私有住房; 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市区常住户口。 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060元,低收入标准线为26401元。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无私有住房; 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市区常住户口。 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3、新就业人员: 无私有住房; 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未婚;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4、外来务工人员: 无私有住房;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5周岁及以上外来单身务工人员。 5、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 无私有住房; 在潍坊市区建厂、购置或租赁商业房(门头房、写字间等商业用房)或在潍坊市区开办企业。 6、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 无私有住房; 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现工作单位工作时间5年以内(限5年租住期限)。 (二)租赁补贴的条件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线; 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市区常住户口。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线、无私有住房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2015年住房困难标准线为人均20.75平方米。
四、提报材料 (一)低收入家庭(单身) 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除申请人外,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除不提供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外,其他材料与低收入家庭相同。 (三)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单位的担保书;住房情况证明;工作关系证明;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四)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 1、建厂、购置或租赁商业房的人员: 住房情况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建厂立项文件、购置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置的且取得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开办企业的外来人员: 住房情况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提供的身份证、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 住房情况证明,单位出具的工作关系及现单位工作年限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五、申请时间 1、实物配租:有房源时,每季度第三个月或下季度第1个月为本季度审核通过的保障对象配租房源;无房源时,纳入轮候。 2、租赁补贴:每季度首月1-15日。 六、申请审查程序 (一)领取选房顺序号 潍坊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潍城区北宫西街与怡园路交叉口东北角,电话:8215025)领取顺序号;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也可到潍坊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驻市住建局窗口(高新区东风东街与东方路交叉口东南角阳光大厦14楼东区住房保障科座区,电话:8096931)领取顺序号。 (二)申请材料的审查 1、低收入家庭(单身): 申请人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填写相关表格,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审查程序为社区居委会--街办--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内部流转审查,较后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后发放资格证明,享受保障。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申请人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填写相关表格,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审查程序为社区居委会--街办--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内部流转审查,较后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后发放资格证明,享受保障。 3、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 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审查程序为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内部流转审查,较后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后发放资格证明,享受保障。 七、保障标准 1、实物配租: 60平方米以内,较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租金,其他低收入保障对象按实际面积收取市场价40%的租金,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和外来务工、外来创业及从业、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保障对象按实际面积收取市场价70%的租金;超出6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计收租金。 2、租赁补贴: 户口在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较低生活保障家庭(单身)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9元,其他低收入家庭(单身)补贴5.4元; 坊子区、寒亭区、滨海经济开发区、峡山生态发展区较低生活保障家庭(单身)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其他低收入家庭(单身)补贴3.6元。 有私有住房的保障对象,按照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差额部分计发补贴。无私有住房的保障对象,按照保障面积标准计发补贴。 八、保障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年度复核提报材料、审查程序与初次申请时相同。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承租公租房的期限为5年。期限界满后,应当腾退租住的公租房;如符合其他类别保障条件,则提交相关材料,按相应保障标准继续承租公租房,享受保障。其他保障对象按复核结果调整保障标准。 该文有效期为日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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