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村务财务公开模板交接,需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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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七届村民委员会选举读本(简化)
河南省第七届村民委员会选举读本河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编 目录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 …(1)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 …… …… …… … 第二部分 选举规程 第一章 选举准备 第一节 调查摸底… … 第二节 财务审计… … 第三节 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 … 第四节 建立机构… … 第五节 制定方案… … 第六节 培训部署… … 第七节 宣传发动… … 第二章 选民登记… … 第一节 选民资格… … 第二节 登记程序… … 第三章 候选人的产生… … 第一节 候选人条件… … 第二节 提名候选人… … 第三节 有关问题的处理… … 第四章 投票选举… … 第一节 投票准备… … 第二节 投票程序 第三节 投票站投票 第四节 另行选举、补选差额和重新选举2 第五节 工作移交 第五章 争议与查处 第一节 认定违法行为 第二节 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节 处理争议 第六章 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一节 村民小组长 第二节 村民代表 第三节 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四节 下属委员会 第七章 总结与培训 第一节 组织验收 第二节 立卷归档 第三节 总结评比 第四节 培训村委会成员 第八章 罢免与辞职 第一节 罢免 第二节 辞职 第三节 补选 第三部分 问题解答 1、如何理解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这一概念的含义? 2、村民委员会与其他社会组织有何区别? 3、如何认识村民委员会与村党组织的关系? 4、如何处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5、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村民委员会与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关 系? 6、为什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应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3 7、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乡两级为什么要成立选举工作 领导机构? 8、怎样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9、什么是村民选举委员会?如何做好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 选工作? 10、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哪些?村民选举委员会不积极 工作怎么办? 11、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原则和一般程序有哪些? 12、村选委会成立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是否停止工作? 13、村民委员会成员可否超过五人? 14、有些地方在村民委员会专门配备计划生育副主任、科技副主 任等是否妥当? 15、如何确定是否享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6、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怎么办? 17、精神病患者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18、痴、呆、傻人员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19、大学生“村官”如何参选? 20、丧失行为能力如何理解? 21、什么是不确定候选人选举? 22、不确定候选人选举的优缺点是什么? 23、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如何产生? 24、选民提出的候选人,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怎么办? 25、对流动票箱的使用有何限制? 26、如何做好委托投票工作? 27、为什么要设立秘密写票处? 28、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哪些回避制度? 29、候选人如何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 30、委托投票和委托写票有何区别? 31、重新投票、重新选举和另行选举有何区别?4 32、为什么要给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 33、村民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怎么办? 34、上级党政部门是否有权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35、如何组织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 36、村民委员会选举遇到“能人落选”的情况怎么办? 37、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38、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破坏选举的行为有哪些? 39、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宗族、家族、派性竞争激烈怎么办? 40、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常见问题有哪些?如何规范村民委员会的 选举? 41、有哪些情况要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怎样进行村民委员会成 员补选? 42、落选或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按时移交工作怎么办? 43、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什么? 44、村民会议由谁召集,如何实行民主决策? 45、什么是村民代表会议,由谁召集? 46、村民会议是否有权否决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47、哪些事项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 48、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应当遵循哪些原则?5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 年 11 月 4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10 年10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 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 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 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 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 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 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 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6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 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与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 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 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 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 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 动的自主权, 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 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 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 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公益组织依法开展 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 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决议, 办事公道, 廉洁奉公, 热心为村民服务,7 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名直接选举产 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名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 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名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 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替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 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 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 户籍不在本村, 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 本人申请参加选举, 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 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 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8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 选人。村民提民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 品行良好、公德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 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有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 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 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 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 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 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公开计票的方法, 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 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 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 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 须经投票的村名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 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 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权的 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9 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 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 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由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 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 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 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做出决定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 众组织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 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 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 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 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10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 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 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 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 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 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 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 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 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 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 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不得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11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 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 加,所作决定应当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 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 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 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 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 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 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 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 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12 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 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却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 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 村务监督机构, 负责村民民主理财, 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 其中应 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 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 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 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 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 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 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 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 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 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 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 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 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13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由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部门、 财政部门或者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 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 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 由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 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 由村民会议 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 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 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 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 保障 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4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11 年 7 月 29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五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章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以下简称 《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 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 将村民分为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 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 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 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15 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 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 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由本村负担,不足部分由县级 财政补助。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 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 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或者经济发达的村不超过七人。具体职数由村民 会议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并报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 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当选成员是夫妻、父母、子女或 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职务相同的,保留其 中得票多的一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聚居村应当有人数较 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 依法编制并实施本村规划,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 建设; (三)组织发展本村经济,承担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 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教育和督促村民依法履行16 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救灾抢险、义务植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 务; (五) 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资产, 教育村民爱 护公共财产和依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 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发展文化教育, 开展健康 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普及科技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 (七)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八) 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 管理本村财务, 定期向村民报告财 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财务监督; (九)促进村民之间、村和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妥善处 理与驻地单位的关系; (十) 组织村民维护本村治安,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公安等机关对 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宣告缓刑、假释的村民进行 教育、帮助和监督;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 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办事公道,廉洁奉 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期间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 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七至九人组成。村 民选举委员会由换届前的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得票数多的人员当选。主任 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不得指定。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其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终止,缺额按照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 补名额不足的,另行投票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妨碍选举行为的, 依照原产 生程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前款规定的办法递补;递补名额不足的,17 另行投票产生。 第十三条 投票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告,并报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换届选举宣传; (二)拟定换届选举方案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三)组织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通知外出务工人员参与换届选举活动; (五)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 (八)换届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日后应当报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政府备案,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选举日确定后应当及时 向村民公告。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期限内 完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 导,设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 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 召开选民大会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 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时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 委员会任期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到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布之 日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换届选举前, 民族乡、 乡、 镇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该18 届村民委员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第十九条 截止到选举日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 依法享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年龄的计算以居 民身份证为依据,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选民资格的 认定有争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 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长期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 户籍在本村, 登记选民期间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 接 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后,表示愿意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 的村民; (三) 户籍不在本村, 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 本 人申请参加选举,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村民选举委员会 出具证明,证明其在户籍所在地不参加选民登记,经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四) 户籍不在本村,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的人员,提前离岗、退休干部职工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 工作和生活并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完成选民 登记,张榜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 村民对已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书 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超过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 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可以采取先确定候选人再正式选 举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三条 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应当从全体村民利 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19 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 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过半数的选 民参加会议有效。每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正式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 选人数多一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名。获得提 名票多的当选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条村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委员候选人人选应当在 同一选票上分别列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提名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 以上的职务。 同一候选人获得两种以上职务提名时,选票应当分别计算。获得 高职位的得票数不足以使其当选高职位的,可以合并计入低职位得票 数之内,但不得将低职位的得票数合并计入高职位得票数之内。 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 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二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将村民委员 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向村民公告。 候选人自愿放弃被选举权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确定后三日内向 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 第二十七条 候选人放弃被选举权或者被依法取消候选人资格, 造 成候选人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应当从原被提名候选人中按照得 票多少依次递补。没有可以递补的候选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补充选举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组织 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 问题。 第二十九条 以不确定候选人的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应当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备案。20 第三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便于选举的原则, 设立村民委 员会中心选举会场, 进行直接投票选举;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 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分别投票。中心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 写票处。 选民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 代为投票,被委托投票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且应当按照委托 投票人的意愿投票。被委托投票人或者委托投票人应当于选举日前到 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证。选民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村民选举委 员会应当收回该选民的选民证。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委托投票的选民和被委托投票的选民名单 在选举日前向村民公示。 第三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设置流动投票箱。 选民因老、 弱、 病、残等原因,不便到中心选举会场和投票站投票又不委托其他选民 代为投票的,应当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投票箱,入户接 受投票。 接受流动投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计、 核实, 并在投票选举日前向村民公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流动投票箱的管理,设置专人保管流 动投票箱。 第三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日清点到场选民人数, 宣 布选举办法,通过计票人、监票人。与候选人是夫妻、父母、子女或 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提名为计票人、监票人。 第三十三条 选票应当按选民证、 委托证逐一发放, 一证一票。 村 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选票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或者被委托投票人填写;选民本人不能填写 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第三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委员, 应当分别制作 选票,一次同时投票直接选举产生。 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21 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五条 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选举所收回的总票 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 选举有效; 多于发出的选票, 选举无效。 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 人数的无效。 书写模糊不能辨认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书写(画)选票规定以外 的标识的选票为废票。 第三十六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得票多的当选。 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结束后将投票箱集中到 中心选举会场,当众开箱验票、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张榜公 布,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选举结果应当及时报乡、民族乡、镇的 人民政府备案,选票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统一封存,期限三 年。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不能产生当选人的,应当另行选举; 不能足额产生当选人的,应当对不足的名额进行补选。另行选举或者 对不足的名额进行补选的,可以不再重新登记选民。 另行选举或者补选差额时,按照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 人,由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另行选举或者补选差额的,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 票始得当选。因候选人不能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而不能产 生当选人的,以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但是当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 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应当对选举过程依法进行 指导和监督。选举程序合法公正,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当场宣布选举结 果的, 由乡、 民族乡、 镇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决定,并22 宣布选举无效,依法重新组织选举。重新选举在宣布选举无效后三十 日内进行。 第四十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 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 交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封存保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之日, 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选举结果公布后的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 会移交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 的事项。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监督。 第四十一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 选举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在本村 民小组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被选为村民小组长。 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 组长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申请。 村民小组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小组长 的申请。 罢免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申请之 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事项。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 开村民会议的, 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提出罢免申请;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罢免申请之日 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 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提出罢 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会议的决定, 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村民小组长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罢免事项。罢免村民小组长须经村民小组有选23 举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通过。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小组长有权出席会 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四条 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 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 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由乡 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及时依法处理;以上述不正当手段当 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 同意其辞职的, 应当及时进行工作交接, 必要时进行离任经 济责任审计; (四) 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告, 并报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 备案。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职务 自行终止: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履行职责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履行职责的; (三)不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村民公 告。 第四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可以补选。补选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 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实行任期职务补贴或 者误工补贴。 第五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24 第四十九条 村民会议的组成和召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 定执行。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本村规划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 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依法决定是否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并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 权事项;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讨 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每五户至十五 户推选一人。 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应当占 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 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 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不得超越村民会议的授权。 第五十二条 村民会议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 应当报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25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五十三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 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 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 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 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民主决策、 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由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 联名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建议,并由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事项, 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村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集体土地的承包、租赁、开发利用情况及宅基地使用情况; (四) 计划生育、 农村低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五)优待抚恤、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 开发、农业补贴、以工代赈等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 (七)水电费收缴情况; (八)村财务收支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 (九)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 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26 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的查询并及时 予以答复。 第五十六条 村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 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三人组成, 人口较多的村不超过五人,其中主任一名。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按照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 罢免程序选举和罢免,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 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和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 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本办法第五十五条所列村务公开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职责: (一)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对村务事项和村民委员会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对村 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 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或 者人民政府反映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 对村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查阅、 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围绕村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村民委员会超越法定职 责、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可以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 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 事项不真实的,村民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村务监督委员会应 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或者重新公布。村民委员会仍不及时公布或者27 不重新公布的,村民、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权向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村民委员会公布有关事项 或者对反映公布的不真实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查证核实违反国家 法律、 法规, 侵犯村集体及村民合法利益的行为, 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 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 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 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 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8 第二部分第一章选举规程选举准备第一节 调查摸底 一、调查内容 内容 县、乡、村三级调查的内容: 1、本辖区的人口数、户数、村民小组数和村民代表数等; 2、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数、职务及性别、年龄、文化、民族、 政治面貌,届期内的罢免、辞职、补选情况,村民对村干部的评议、 反映及信任情况等; 3、乡(镇) 、村干部和村民对选举工作的认识; 4、上届选举中难点村的情况,本届选举中潜在难点村的情况, 特别是宗族、宗教、派性等影响选举的情况; 5、上届选举的经验和教训; 6、本届选举可能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7、户籍变动情况,特别是户在人不在和人在户不在的情况。 8、长期外出务工人员情况。 二、调查方法 县、乡应组成调查组。县调查组可以对全县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抽 样调查, 也可以选出几个有代表性的村进行典型调查, 还可以对宗族、 宗教、派性严重的村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调查,分析问题;乡(镇) 调查组要对全乡(镇)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全面调查,重点调查问题较 多的村的情况。 调查的方法要灵活多样。召开村中各类人员座谈会,如村“两委” 成员座谈会、村民座谈会、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座谈会,也可以开 展家访谈心活动,可以通过印发调查问卷、调查表,进行统计分析。29 第二节 财务审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要对任期届满的村民委员会管理的 财务账目进行审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村民委 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 我省 第十八条 规定“换届选举前, 民族乡、 乡、 镇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该届村民委 员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我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一般安排在选举年 第四季度进行, 应提前做好村级财务审计的准备工作, 便于及时启动。 通过审计,理清财务账目,监督村级资产变动和财务收支情况,保障 农民群众的监督权。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 应切实组织好农村集体财物的审计监督工作。 一、村级财务审计的基本程序 1、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时 部署审计工作。 2、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审计,村 务监督委员会协助。 3、财务审计应形成审计报告,由审计负责人签名。召开村民会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审计结果,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 4、在审计中查出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的,应 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党 纪政纪处分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审计内容 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3、政府拨付和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情况; 4、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 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5、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招投标情况;30 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正确处理审计与换届的关系 对村干部离职或届满时进行审计,这是中办发〔2004〕17号文件 的要求,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省《实施办法》也专门做了规定。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严肃的执法行为,由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必 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些地方认为时间紧,不重视甚至不安排换 届选举前的村级财务审计,这不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审计与换届不 是相互矛盾,而是相互促进。通过届满审计,既能成为选人的一面镜 子,也能及时发现矛盾化解矛盾,为换届选举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节 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要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和考核村民委员会成员活动。由村民委 员会主任代表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述职, 重点内容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同时组织村民 或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提名和投票选 举打好基础。 第四节 建立机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 省政府的要求,为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 步骤地依法进行,各级都要建立选举工作领导机构。乡及乡级以上各 级政府建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村级必须依法无记名投票产生村民选 举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选委会) 。 一、市级选举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将省级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要 求具体化,部署本辖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指导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督查本辖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四)查处信访和举报案件,纠正选举违法行为。 (五)汇总本辖区村民委员会选举报表和各种数据,总结选举工 作并上报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31 二、县级选举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组成 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级党委、人大、政府及 其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一般设在民政部门,负责选举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 1、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村民委员 会选举方面的政策规定; 2、组织开展村民委员会现状调查; 3、制定选举方案,确定选举时间; 4、部署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培训工作人员; 5、开展选举试点,总结经验; 6、印制选民证、委托证及选举用的各种文书、统计报表的样式; 7、指导和监督所辖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8、 受理村民举报和来信来访, 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违法行为; 9、 组织检查验收,交流选举经验,上报选举总结,进行评比表彰; 10、承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三、乡级选举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组成 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乡级党委、人大、政府及 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在县级党委、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和监督。 (二)职责 1、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村民委员 会选举方面的政策规定; 2、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各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及工作情况的调查; 3、根据县级选举方案,制定本乡镇的选举工作实施计划; 4、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事宜,培训工作人员;32 5、教育村民依法参加选举,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6、印制选民证、委托投票证及选举用的各种文书、统计报表等。 7、指导各村的选举工作; 8、受理村民咨询、举报、来信来访,查处和纠正选举违法行为; 9、组织检查验收,交流总结选举经验; 10、承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我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选委会主 持。村选委会由换届前的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产生。主任在村选委会成员中推选产 生,不得指定。 (一)组成 根据我省《实施办法》规定,村选委会成员由7至9人组成,具体 到一个村的数额,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选委会主任 应当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选委会成员,如被提名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时, 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其村选委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不得再参加 村选委会的工作。 其缺额可按选举时的得票数, 取得票多者依次递补。 (二)产生方式 依据我省《实施办法》对村选委会产生的规定,总结我省前几届 的做法,可采用以下方式和程序进行。 1、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村选委会成员的村民会议,由上 一届村民委员会或党支部组织和主持。必要时也可由乡镇派出工作组 驻村负责主持。召开全体18周岁以上本村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参会 村民须过村民的半数;如召开户代表会议,参会的户的代表须过本村 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数,选举会议才能召开,投票才能进行。村选委会 的成员,由村民或者户的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按事先确 定的职数和相对多数原则,获得选票数多者当选。 2、由各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由各村民小组选举村选委会成员时,33 应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由小组长召集和主持,本小组18 周岁以上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参加,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 代表参加,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每个村民按规定的职数提出 名单,然后各组将票箱送交村民委员会统一计票。 投票产生村选委会,由换届前的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 代表会议,制定和通过选举方案,同时推选选举工作人员,也可以明 确若干名村民代表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村选委会成员推选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村 民,并报乡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或乡政府备案。 公告样式: 公告样式: 公 告 经本村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主持本村第× 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选委会已经产生,即日起开展工 作。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 成 员:××× ××× ××× ××× ×××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三)变更 依法选举产生的村选委会成员辞职、免职,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 时,应及时进行重新选举或补缺。 1、村选委会成员个别缺额时,从原选举的候选人中以得票多者 递补,若该成员是村选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者,须由村选委会成员重 新推选一人主持村选委会的工作。 2、村选委会集体辞职、免职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村民会 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重新选举产生村选委会,其选举方式如前。34 必要时,经乡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 选举。但此种方式只适用于重新选举。重新选举产生的村选委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后续工作。同时,重新选举产生的村选委会成员名 单须报乡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职责 根据我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我省前几届的经验,村选 委会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拟定换届选举的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后实施。 2、宣传并组织选民学习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 3、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4、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5、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投票方式; 6、登记选民,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 7、受理村民对已公布选民名单的异议,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 处理决定; 8、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9、组织和主持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 10、做好选票、委托投票以及布置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设立 秘密写票处等投票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1、 主持选举大会或投票站的投票工作, 宣布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公布并上报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 12、向当选人颁发省民政厅印制的《当选证书》 ; 13、按要求进行选举工作统计; 14、总结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 15、承办选举的其他工作。 村选委会是选举工作的非常设机构,其履行职责的时限,从推选 组成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止。35 第五节 制定方案 选举方案要以县为单位制定,乡级根据县级方案的内容要求, 制定更加详细容易实施的方案。 (一)方案的提出 县级民政局提出选举方案初稿。我省《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因此,县级 民政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省、 市政府的要求, 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 提出××县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的初稿,报县级党 委、政府批准实施。 (二)方案的内容 1、指导思想。选举的指导思想应写明选举的依据、目的意义以 及应遵循的方针。 2、选举的时间要求。县级方案中务必写明本辖区的村民委员会 换届,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 3、选举机构。 4、选举的程序及方法步骤。其内容: (1)选举的准备工作; (2)选举的宣传发动,引导教育选民依法参选; (3)选民登记; (4)召开选民会议,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 (5)候选人竞选演讲; (6)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7)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8)培训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巩固选举成果; (9)建章立制,开展工作; (10)开展选举统计,整理选举档案。 (三)方案的实施 方案经批准后,由县、乡、村三级选举领导机构负责贯彻执行, 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主席团负36 责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节培训部署一、安排经费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无论是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召开会议部 署选举工作,还是进行宣传发动、印制选票等都需要一定的经费,这 是搞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物质保证,必须依法安排。 (一)县、乡选举经费由财政列支 我省《实施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 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支出项目主要 用于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召开选举工作会议、购买印刷宣传资料、开 展选民宣传教育、印制选票和选举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办公费、补贴 等。 (二)村级选举经费由本村负担 按照我省《实施办法》规定,村级选举经费由本村负担,经费困 难的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助。村级的选举经费主要用于培训本 村的选举工作人员,购买、印制宣传资料,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和召 开选举大会(投票站)等方面的开支。 二、培训部署 (一)培训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使其了解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掌 握选举程序和做法。 培训的方式:1、县、乡培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县乡选举领导 机构和选举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指导选举的民政干部;2、村内培训。 培训的对象主要是直接参加选举的工作人员,即村选委会成员、负责 选民登记的登记员、 负责讲解选票的讲解员, 负责监票、 计票的人员、 流动票箱管理员和票箱监护员等。 培训的内容:1、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省有关选举的法规; 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通知、决定;2、市、县选举方案,乡选举实施方37 案或意见,怎样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怎样划票、计票、监票,如何 进行选举统计等;3、介绍选举试点经验,研究有关问题及相应对策; 4、怎样写选举工作总结和归档存档等。 (二)部署 县、 村三级都应分别召开选举工作会议, 乡、 使选举工作有组织、 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展开。 1、县选举工作会议,参加人员应有县、乡两级主要领导,县、 乡两级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 上级有关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宣布县选举方案和有关选举 方面的决定。 2、乡选举工作会议,参加人员应有乡主要领导,村党支部书记 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成员,乡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 会议内容可参照县级会议。 3、村选举工作会议,参加人员应是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全体 成员,乡以上驻村帮扶干部,党员、村民小组长、村办企业负责人、 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县、乡两 级选举工作会议精神;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实施时间、步骤、 方法和要求;讲解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求参会人员不仅要 积极参加选举、支持选举,还要自觉发动村民积极参选。 第七节 宣传发动 一、基本内容 (一)对干部的宣传 县、乡两级干部,直接肩负着贯彻执行党中央赋予的全面推进农 村基层“四个民主”和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省《实施办 法》的任务。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有的担任选举领导机构的领 导, 有的是选举机构的工作人员。 他们对选举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直接影响和关系到选举的质量。因此,对县、乡两级干部加强宣传教38 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选民的宣传 对选民进行宣传教育,就是要让选民了解和认识村民委员会选举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转变观念,自觉自愿参加选举,掌握选举 方法与步骤,做到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1、党在农村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2、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我省《实施办法》 ; 3、各级政府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策与要求; 4、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作用与目的; 5、选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6、县、乡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7、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程序与基本步骤; 8、换届选举法纪;以及违反法纪将受到的处罚; 9、其他需要选民了解和掌握的选举知识。 对选民进行宣传教育,贯穿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整个过程。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选民进行宣传教育的过程。要 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走在选举实施工作的前面。 在选举的准备阶段,要向选民重点宣传有关选举法律、法规,使 选民了解、领会和掌握选举法律、法规知识,向选民讲清楚村民委员 会选举的性质和意义。 在选民登记阶段,要向村民宣传选民登记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以 及选民登记的基本内容和方法,教育和引导村民积极登记,珍惜和行 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在候选人提名确定阶段,要向选民宣传候选人的条件和基本要 求,教育选民从本村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出发,用公心推选合格的 候选人,克服家族、派性等因素的干扰,正确表达选民意志。 在投票选举阶段,要向选民宣传投票选举的程序、方法与步骤, 让选民了解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程序和办法,以及如何办理委托 投票手续,如何填写选票等,教育选民遵守选举法规,充分行使自己39 的民主权利,从而真正选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奉 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 能力的村民委员会。 在选举结束后, 要向选民宣传村民自治的意义、 内容和基本原则, 引导选民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把村里的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民主监督工作做好。 (三)对公众的宣传 实行村民自治,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涉及面广,关系到千 家万户, 不仅需要村民的参与, 也需要社会公众的理解、 关心和支持, 使村民委员会选举深入人心, 并成为社会共识, 融入到社会生活之中, 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主要内容: 1、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2、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我省《实施办法》 ; 3、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目的与作用; 4、乡级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村民与选民的关系; 5、社会公众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 二、宣传方式 1、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和黑板报、宣 传栏、标语、幻灯、宣传车、短信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村民 委员会换届选举,营造良好氛围,做到家喻户晓; 2、召开各种会议,如动员会、座谈会、报告会、讲座、现场经 验交流会等,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和政策; 3、印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资料,讲解有关法规、政策,耐 心解答村民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4、组织文艺演出队下乡演出,使宣传教育生动形象,寓教于乐; 5、开展家访谈心,深入到农民群众家中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 6、开展村民委员会选举宣传教育周等活动,集中时间,做好宣 传教育工作; 7、张贴标语口号。40 第二章 选民登记 第一节 选民资格 一、选民条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对选民资格做了如下规定: “年满十八周岁 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村民 委员会的选举中,一个村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即是否成为选民,必 须确认他(她)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年龄条件 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选民年龄的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村 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18周岁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本 为准。 (二)属地条件 必须是本村村民。凡农业户籍在本村的村民都是本村村民。 《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 明确规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由村 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 名候选人。 ”因此, 只有本村村民才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具有选举权。 我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一) (二)两种类型的村民均符合属地条 件的规定。 (三)政治条件 即未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认是否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 应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 同时, 对因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案、 经济犯罪案而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 或人民法院批准,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这类情况必须由 检察院或法院以公函或文件形式予以认定,其他部门的认定无效。41 但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选委会确认,可以 不列入选民名单。 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 职干部职工不应列入本村选民名单。 二、复杂问题 由于户籍制度的改革,在选民登记工作中出现了许多复杂情况, 如离退休的国家职工和下岗职工回原籍村居住、农转非、非转农、挂 靠户口以及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等情况。如何认定这些人员的选 民资格,如何界定“本村村民”,我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户 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尽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 举,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证 明其在户籍所在地不参加选民登记,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参加选举的公民;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竞选村民委 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省《实施办法》有关选民登记的 规定, 解决上述特殊问题, 在具体操作时, 应遵循以下六条基本原则: 1、户籍所在地原则。只有农业户籍在本村的村民,才在村民委 员会选举中具备选民资格。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2、经常居住地原则。具有农业户籍的村民,如长期在外务工, 且经常居住在务工的村,如本人在居住地提出选举申请,具备以下四 个条件的,可给予登记:第一,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且有居住条件的, 包括村民委员会分配的住房、经合法手续自己建房和买房的;第二, 在本村有长期稳定正当职业,包括在村办企业务工;第三,尽村民应 尽义务;第四, 有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 登记的证明。具备了上述条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 在经常居住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3、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原则。所谓村民42 义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包 括纳税、计划生育、村内福利事业的捐资、义务教育、服兵役、保护 环境等。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 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 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在本村居住一 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限制。我省《实施办法》这样规定,主要考虑 到农村经济长远发展的需要,但这样的人最终是否具有选民资格,要 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决定。 5、不得重复登记的原则。任何村民都不得在2个或2个以上的村 重复进行选民登记。 6、民主决策的原则。在坚持以上五条原则的基础上,对一些仍 不能解决选民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就应该坚持民主决策 的原则。选举委员会在制定选举方案时,应对选民的资格作出具体规 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于选民名单公布后,对选民 资格有争议和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 根据我省 《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村选委会确认和处理。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多 数选委会成员的意见,决定是否给予登记。村选委会在讨论是否给予 选民登记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本村的团结和稳定,是否有利于本村 的经济发展。 第二节 登记程序 一、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开始之前,村选委会应发布公告。公告本届村民委员会 选举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 公告样式: 公告样式:43 公 告 (第×号) 经与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或政府)协商确定, 我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定于×月×日开始, 选举日为 ×月×日,选民登记日为×月×日至×月×日。望村民相互转告, 届时进行登记。 ××村选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二、确定选民登记员 首先,要确定选民登记员,村选委会可从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 民中,挑选一些具有法律知识、有文化、工作认真、熟悉本村情况的 人担任登记员。 其次,选民登记员确定后,由村选委会组织培训,要求他们掌握 选民资格的条件,明确登记的方法、任务、时间和注意事项等,然后 才能正式上岗登记。 三、明确登记对象 选民登记要做到“四登”、“四不登”和“四增”、“四减”。 “四登 四登”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村民,方可被登记为选民: 四登 (1)有本村户口; (2)年满18周岁; (3)享有政治权利; (4)具有表达自己意志、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能力。 “四不登 四不登”是指凡具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者,经村选委会确认后, 四不登 不予登记: (1)患有精神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 (2)无法表达意志的呆傻人员; (3)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临时雇用不满一年的非本村的人44 员; (4)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 除外)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 。 只要在上次登记的选民名册上进行 补登即可,即采取“四增”、“四减”的办法,进行补充登记和除名。但 是,在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引入“本届选民”概念的村,要掌握 人口流动变化,重新核实后做好选民登记。 “四增 四增”是指补登以下四种人员: 四增 (1)年满18周岁的村民; (2)新迁入本村的人员以及符合我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有 关规定条件的人员; (3)因婚姻、家庭等关系居住在本村的人员; (4)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 “四减 四减”是指从上次登记的选民名册中减去以下四种人员: 四减 (1)已迁出本村的选民; (2)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不居住在本村并已迁出的选民; (3)死亡的选民; (4)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 四、造册登记 村选委会应印制选民登记花名册,造册登记。这样做的目的有两 个:一是为了在投票选举时,凭选民证核对选民名册,准确无误后才 能发给选票,保证选举不出差错;二是便于存档和备查。 选民花名册样式: 选民花名册样式:45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登记花名册(公章) 编 性 出生 户口所 所在村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号 别 年月 在 地 民小组五、登记办法 选民登记办法主要有两种:1、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 村民到站登记; 选民登记员挨家挨户登记。 2、 不论采用哪种办法, 必 须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六、审核和确认选民名单 村选委会必须对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和确认,做到 准确、无误。如果有选举权的村民被漏登,他(她)就会失去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如果被重登,就会造成有的人在一次选举中取得比其他 选民多的投票机会,破坏“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如果依法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人被登为选民,并参加了投票选举,就会造成不良的政治影 响。 七、公布选民名单 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经村选委会审核确认后,应在选举日前20 天,按村民小组顺序在本村的显要位置或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布。46 选民名单公告样式: 选民名单公告样式: 公 告 (第×号) 现将经登记确认的本村应参加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 民名单公布如下,如有错漏,请于×月×日前向村选委会提出。 第一村民小组: ×××、×××、×××…… 第二村民小组: ×××、×××、×××…… ××村选委会(章) 年 月 日 八、受理村民申诉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异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书 面向村选委会提出。村选委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 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超过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选民名单 和选民总数以调整后的名单为准。我省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此类 问题有两点变化:一是提出和处理异议的时限缩短,二是超过异议提 出期限的不予受理。这要作为宣传和教育选民的重点内容。 九、颁发选民证 根据确定无异议的选民名单,村选委会应填写选民证,由村举委 会负责将选民证发到选民手中。投票选举时,选民应凭选民证领取选 票47 选民证样式: 选民证样式: 选民证 编 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投票时间 投票地点 注意事项 1、凭本证领取选票; 2、此证只限本人使用; 3、未经盖章无效。 ××村选委会(公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一节 候选人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只要有选民资格, 就有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权利。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并不 是任何一位有选举权的选民能够胜任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 换届工作的通知》 (组通字 〔2008〕 33号) 指出: 要通过村级组织换届, 切实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重点是选好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 员会主任。要把政治素质好、带头致富能力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 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等作为村“两委”成员,特别是 主要负责人候选人资格和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我省《实施办法》第48 二十三条规定: “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 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 水平和工作能力村民为候选人”。 各地要结合实际, 进一步明确村委会 候选人的资格和条件,并在候选人酝酿提名阶段公开发布。 第二节 提名候选人 一、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 我省 《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可以采取 先确定候选人再正式选举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 举方式”。 前一种选举方式在我省占绝大多数, 选举步骤和环节相对较 多,本书重点介绍。 我省《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 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或者经济发达的村不超 过七人。具体到一个村,村民委员会设什么职位、职数多少,要根据 本村的人口多少、面积大小和经济状况,由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并报 乡镇(办事处)备案。一般来说,较小的村由3人组成,主任1人、委 员2人;中等的村由5人组成,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人口较 多且居住分散或者经济发达的村由7人组成, 主任1人、 副主任1人、 委 员5人。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经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后,村选 委会要向全体村民公布,有选举权的村民须按职位和职数等额提名候 选人,或者说每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公 告 (第×号) 经村民会议讨论确定,我村第×届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 主任×人、委员×人,共×人组成。 请村民互相转告,并按照规定的职位和职数,等额提名候选 人。 ××村选委会 年 月 日49 二、候选人的差额人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多 于应选名额,即实行差额选举。根据这一精神,我省《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 分别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获得提名 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 三、 “一人一票”提名,确定候选人 “一人一票”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方式, 又称“海 选”。它是法律规定的“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 提名候选人”的最佳实现方式。 我省的 《实施办法》 在规定这种提名确 定方式时,又分为由村选委会召集本村选民,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 村选委会召集本组选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过半数的选民参 加会议有效两种,充分反映并体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本 意。这种对村民提名方式的规定,能调动尽可能多的村民参与选举, 使提名过程完全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其具体步骤为: (一)公布投票时间和地点 村选委会确定候选人提名投票时间和地点后,应向全体村民发布 公告,告知选民安排好自己的时间和事务,届时参加投票。 公告样式: 公告样式: 公 告 (第×号) 经研究决定,我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 ,采取 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提名确定候选人。投票地点设在×××,投票 时间定为×月×日×时至×时, 过时不再投票。 请选民做好准备, 带上选民证踊跃参加提名候选人的投票。 ××村选委会(公章) 年 月 日50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举负责投票的工作人员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由村选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举选举工作人员和计票、监票 员。 (三)提名投票注意事项 1、村选委会应召集本村(或村民小组)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会议, 方可投票。 2、每一选民不得在同一提名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如提名 张三当主任候选人,就不能同时提名张三当副主任候选人。 3、按本次选举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等额提名。如主任1人、 副主任1人、 委员3人, 选民提名投票时, 就提名主任1人, 副主任1人, 委员3人, 等于或少于提名名额的提名票有效, 多于提名名额的提名票 无效。 4、如本村有重名重姓的人员,在投票前,村选委会应规定区别 的办法,并向选民公告。 (四)投票 会场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票箱。三名工作人员 负责投票站的投票工作:一名负责验选民证并在选民证上作出标记后 发提名票、讲解提名票的写法;一名负责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的监管 工作,保持秘密写票处只有一位选民不受干扰的秘密写票;一名负责 监护票箱,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票样为(此提名票按主任应选1人、副主任应选1人、委员应选3 票样为 人设计) : 1、在不单设妇女委员岗位的情况下使用51 ××村×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票(盖章) 职务 候选人 姓 名 1、 主任应选1人, 副主任应选1人, 委员应选3人。 2、每一职务提名不许超过应选人数,否则提名 无效。 3、不得提名同一人担任两种(含两种)以上职 务。 4、无法辩认或胡写乱画的提名票无效; 5、无公章的提名票无效。 主任 副主任 委 员说 明2、如单设妇女委员岗位,提名票式样如下(此提名票按主任应 选1人、副主任应选1人、委员应选3人,其中单设妇女委员岗位1人设 计) : ××村×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票(盖章) 职 务 候选人 姓 名 1、主任应选1人,副主任应选1人,委员应选3人, 其中妇女委员至少1人,否则该提名票无效; 2、每一职务提名不许超过应选人数,否则提名无 效。 3、 不得提名同一人担任两种 (含两种) 以上职务。 4、无法辩认或胡写乱画的提名票无效; 5、无公章的提名票无效。 主任 副主任 委 员 妇女委员说明(五)集中提名票52 截止到规定的投票时间,选举工作人员应封票箱。 (六)在中心会场内公开计票 六 投票结束后,村选委会应依据村民委员会的职位、职数,根据相 对多数、差额的原则,取得票多者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正式候 选人。 如参加本次提名投票的选民有150人, 张三得主任票60张、 李四 得主任票50张、 王五得主任票30张、 赵六得主任票10张,那么张三、 李 四两人得票最多,即为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副主任和委员的确定方法 与主任相同。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村选 委会应当组织选民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七)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正式候选人确定之后,村选委会应立即发布公告。根据前几届的 经验和做法, 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 票数相等的, 可按姓氏笔划, 根据规定的名额排列名单,张榜公布告知全体村民,并上报乡镇政府 备案。 四、不确定候选人选举 (一)不确定候选人选举的方法 不确定候选人选举通常称“无候选人的选举”,就是将提名候选人 与正式选举合并。按照本村应选职位和职数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 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某一选民获得某一职位法定的过半数选票 即为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 以得票多的当选。 在村情较好的村,实行无候选人选举,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本村的选举工作方案中 做出具体的规定。 按照原定职位和职数,如果没有产生或不能足额产生村民委员会 成员的,应按得票多少和差额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按“双过半”原 则进行正式选举。属于补选差额的,按照我省《实施办法》关于补选 差额的规定执行。 实行无候选人选举,提名票是否下加,由村选举办法规定。53 (二)无候选人选举的积极意义 1、 降低选举成本。 采用“无候选人选举”, 省去了提名候选人的过 程,节省了财力、物力、人力,减少了与此相关的会议,使得选举的 费用降低,时间缩短。 2、从制度设计上,可以避免拉选票、贿选、少数人操纵候选人 提名等干扰,使选举更加公平、公开、公正,更能体现民意。 3、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不正当竞争以及其诱发的各种矛盾。 4、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了条件。 (三)无候选人选举的风险 1、选票分散。 2、选举结果失控。即可能造成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村民直接当选, 为选举后的村民委员会工作带来不利因素。 第三节 有关问题的处理 在提名确定候选人过程中,有几个特殊问题,比如提名投票可否 采用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确定正式候选人可否采用“下加”办法?候 选人退出怎么办?等等。这些问题不可回避。根据我省《实施办法》 , 结合我省实际,有必要予以简要说明。 一、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 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是村民委员会正式选举中作为选举中 心会场投票和投票站投票之外的两种辅助投票方式, 都有特指的选民。 委托投票,是专为外出选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但又不愿放弃选举权 而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 代自己投票的选举行为; 通常情况下, 要尽量减少委托投票,或做一些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防止买卖选 票等问题的发生。流动票箱投票,是专为老、弱、病、残选民不能到 会、到站参加投票,由工作人员登门让其投票的选举行为。其目的是 使这些有特殊情况的选民能享受民主选举权利,提高参选率。 然而,在村民委员会提名候选人中,是否也要采用上述两种辅助54 投票方式呢?我省的《实施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前几届选举实 践来看,以不受理委托投票、不设置流动票箱投票为宜。 二、提名票“下加” 候选人提名票“下加”问题,适用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在候选 人提名投票后计票时,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 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 得票中;另一种是,高职务得票能够确定为正式候选人,若当选人愿 意,也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去竞选低职位村民委员 会成员。我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名候选人时采取这种计 票办法,一是为了尽量避免出现“能人落选”、“埋没人才”的现象,二 是给有关候选人提供二次竞争的机会。 候选人在同意提名票“下加”后, 不得改变。 三、候选人退出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确定后三日内 向村选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 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没有可以递补的候选人的, 应当按照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充选举候选人。 第四章 投票选举 第一节 投票准备 一、制定投票办法 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办法, 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办法应有以下内容: (一)投票方式 投票可分为选举大会投票、投票站投票和对老弱病残人员实行 流动票箱投票三种形式。具体到每一个村,在村选举办法中应明确规 定本村选举的投票方式。可以实行中心会场投票,也可以采取是中心 会场与投票站投票相结合。在使用流动票箱时,一定要严格控制流动55 票箱投票人员的范围。 (二)选票样式 选票样式是指主任、副主任、委员选票分别印制成三种不同颜色 的选票,选民一次同时将三张选票投入票箱。我省《实施办法》第三 十四条对此已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应照此制作选票。 (三)认定选票 对如何检验和认定选票,我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 条规定: “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反对票, 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 或者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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