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作用后是否就不会被他人用作企业字号

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构成侵权
  近期,佛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本企业名称的侵权纠纷:米技电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米技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开发、生产陶瓷红外线电热炉具、电磁炉具及配套炊具、厨房设备,红外线传感照明系统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该公司成为第3055098号&Miji米技&和第6116337号&米技炉&商标的注册人。此后,该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德国米技有限公司(MIJI
GMBH)。不久,德国米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就上述商标代理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并与上海米技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由德国米技有限公司授权上海米技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独占性地使用上述两商标,并约定上海米技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授权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针对侵权和诉讼应诉。
  上海米技公司通过与国内企业签订代销合同、销售合同、联销合同等,在《橄榄餐厅评论杂志》、《诠释杂志》等媒介上有关于&米技&、&
Miji米技&商品的宣传,不断扩大知名度。2007年后,上海米技公司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2007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等荣誉,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先后获得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铜奖等。
  佛山市某区米技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区米技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家用电器、燃气炉灶、燃气热水器、五金制品、电子产品等。
  2013年3月,上海米技公司经委托公证,从某区米技公司网站下载公司介绍,并以该下载的材料作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区米技公司侵犯了上海米技公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某区米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有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区米技公司作为上海米技公司的同业竞争者,明知上海米技公司已取得&米技&等商标权,仍在后登记使用与上海米技公司商标完全相同的&米技&作为其企业字号,足以引起市场混淆,其存在故意促成上述混淆发生或者明知其混淆而刻意放任该混淆结果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此,对上海米技公司关于要求某区米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米技&字样的上诉请求以支持。
  本案属于企业将他人已注册商标作为本企业字号加以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在给自己的企业取字号时,通过检索相关企业的商标后,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字号使用,这种行为极易形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也极易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名称是一种商业性标识,是作为商事主体的企业的识别符号,其作用在于区分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不同商事主体。考察一家企业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登记为本企业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般从以下两方进行考量:
  一、是否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否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对一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时的主观状态进行判断,需要从客观上对该行为的方式特点等进行考察,加以确定。本案中,上海米技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该公司通过广泛的合作,将其生产的产品在上海、杭州、深圳、东莞等全国多个城市进行销售,并通过在《橄榄餐厅评论杂志》、《诠释杂志》、《精品家具杂志》等多家媒介上对&米技&、&Miji米技&商品及其企业进行相关的宣传,使上海米技公司在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上海米技公司先后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该公司产品也先后获得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铜奖、中国(上海)国际时尚家居用品展览会&年度优秀品牌最具实用功能奖&等多个奖项,亦证明上海米技公司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另外,米技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参与工信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电灶》(QB/T
)的标准起草工作。亦足以证明米技公司在电灶行业具备一定的企业知名度,而该知名度显然需经过此前长期的经营、宣传。综上,米技公司经过对其名称的长期推广使用,在全国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成为企业信用的标志,从而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某区米技公司作为同行业的生产企业,对此应有所了解并合理避让,但该公司仍将&米技&二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商品广告中加以宣传。故此,可以认定该公司在将&米技&作为其企业字号之初,存在攀附上海米技公司所承载之商誉的主观动机。
  二、企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时,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的主观恶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混淆误认,包括实际混淆误认及可能混淆误认,也即基于逐利的动机,民事主体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欲借助他人在先企业字号形成的商业信誉,进行搭便车的不正当行为,将他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亦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只要在后使用的企业字号有引人误认的可能,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上海米技公司成立在先,某区米技公司成立在后,二者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且上海米技公司及其产品在相关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而某区米技公司登记&米技&作为其企业字号,与米技公司的企业字号相同,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二者生产的产品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因此,某区米技公司作为上海米技公司的同业竞争者,明知&米技&字号已为上海米技公司使用,仍在后将&米技&登记为本企业字号,足以引起市场混淆,可以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其行为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位置: &
商标必须注册后才能使用?
近年来,因为商标侵权引起的商标纠纷案件屡屡出现,可见,知识产权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重视。以下是与商标注册相关的小常识,快来了解一下吧!
1、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简单地说,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2、什么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有哪几种?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品商标:就是商品的标记。它是商标的最基本表现形式,通常所称的商标主要是指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亦称服务标记。。例如中国&民航&、英国&英航&、德国的&汉莎航空公司&等,它们都提供同一服务,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务标记。
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像重庆火锅,扬州炒饭,焦作怀药,新郑红枣等。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3、商标是否必须注册后才能使用?
除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商标不注册也可以使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烟草制品必须强制注册商标。虽然商标未注册也可以使用,但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也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否则涉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4、如何使用注册商标标记?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5、企业名称字号是否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后是否就不会被他人用作企业字号?
企业名称字号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由于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字号分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后不能禁止他人用作企业字号。但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据商标局数据显示,2017年1月至10月,商标注册申请量为441.3万件,比去年全年369.1万件的申请量多72.2万件。按照这个速度发展,2017年全年我国商标申请量有望突破500万件。
而2016年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驳回率达51.35%。也就是说2016年有近200万件商标被驳回了,随着商标存量和申请量的增加,2017年这个比例只会高不会低了。面对这样的数据,只想说一句:我国和部分国家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越早申请商标,越容易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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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被他人注册怎么办
来源:天美 发布日期
15:22 浏览:-
近期无锡目前唯一本土奶企天资乳品饮料厂围绕品牌提升、企业转型,动作连连。在经历3年多的申诉之后,终将遭抢注的&天资&字号注册为企业商标,并将企业更名为无锡天资乳业有限公司。近日,看到&天资&商标印在了奶瓶上,企业负责人杨雪飞坦言:多年心愿如今终于实现。谈及这一问题,不得不说起杨雪飞的父亲老杨。在老杨管理企业初期,因对企业的品牌经营方面缺乏足够的重视,抱着&酒香不怕巷子深&的传统观念,导致天资乳业多年一直没有将字号注册为商标。后来杨雪飞接手企业,在继承父亲抓品质为乡亲父老生产安全奶、营养奶的同时,积极开展品牌营销创新。连续3年在报纸上宣传普及巴氏奶,却没有记住天资乳业。正是由于品牌标志与企业名称不能有效统一,从而成为天资乳业发展中一大硬伤。在现今社会,产品要走向市场,商标是企业必不可少的一张名片。只有商标先行,商品才能在市场上安全销售,企业的产品和营销活动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当出现企业字号被他人注册的情形,该怎么办呢?如果被抢注商标的公司确定要&夺回&商标专用权,排除许可使用、转让等情形之外。杨雪飞的成功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得认真关注注册商标企业的经营状态,是存续还是注销?或者注册商标企业在最近三年内有无实际使用该商标。然后对症下药,采取适时措施。通过采取、、撤销或者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等流程,将该商标纳入企业品牌阵营。一旦成功,企业产品也将&名正言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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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注册||香港商标注册|探讨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
探讨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
作者: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商标
企业字号也称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企业字号与商标的根本区别在于一个商标只能有一个注册人,而一个企业字号可以有多个使用人,这也是造成本案原、被告争议的一个焦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企业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域名称”。企业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即可使用,企业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从商标法的角度看,未经服务商标所有人同意或许可,擅自使用其已经注册的服务商标,或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标,致使公众产生误解的行为,即为服务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许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我国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说法: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诉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诉纠纷案,该案例表明,李道之的“卡斯特”商标注册在先,而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对“张裕·卡斯特酒庄”、“张裕卡斯特酒庄”的使用在后,按照商标近似的通常判定原理,二者会因构成要素中均带有“卡斯特”字样而构成近似商标。但是根据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应该是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进而导致市场混淆的近似,而不仅仅是构成要素上的近似。该案例表明商标“卡斯特”及企业字号“张裕卡斯特酒庄”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如果单纯依据商标构成要素近似即构成商标近似理论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无疑是背离实际的,还应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意图、已经客观产生的市场格局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该案例表明,张裕卡斯特选取其中外投资方的字号组成其自身的企业字号,具有其背景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而此时,“卡斯特”商标虽已注册,但是未有有效证据显示该商标已被实际使用或者已具有市场知名度,也就是说,张裕卡斯特在使用涉案诉争商业标识之初,主观上并不存在傍“卡斯特”商誉借以提升宣传自己的恶意。随着双方对各自商业标识的不断投入、宣传以及差异明显的使用方式,“卡斯特”代表法国原瓶进口红酒以及“张裕卡斯特酒庄”代表国内知名企业张裕公司出品中法合资高端红酒的印象已深入人心,市场区分亦愈加明显,相关公众并不会因二者均带有“卡斯特”字样而将其混淆。也正是基于上述因素的综合考量,法院最终认定诉争商业标识之间虽然构成要素近似,但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商标法意义上使用的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应当考量被诉侵权人使用该企业字号是否具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并结合相关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已形成市场区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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