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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原市纺织厂宿舍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补偿【连云港城建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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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原市纺织厂宿舍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补偿收藏
因原市纺织厂宿舍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海州区人民政府拟对原市纺织厂宿舍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模拟征收,现由海州区房屋征收局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模拟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原市纺织厂宿舍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至日,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意见。登录“海州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查看《原市纺织厂宿舍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将意见发送至电子信箱:。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28号西楼东单元2楼(邮政编码:222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原市纺织厂宿舍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面见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28号西楼东单元2楼。联系人:张然。联系电话:。
海州区人民政府
日 原市纺织厂宿舍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因原市纺织厂宿舍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海州区人民政府拟对原市纺织厂宿舍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模拟征收,现由海州区房屋征收局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模拟征收。依据国家、省、市房屋征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结合该地块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政策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2.《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建房〔2011〕77号);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5.《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5号);6.《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4号);7.《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号);8.《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1号);9.其他相关文件。二、模拟征收人海州区人民政府。三、模拟征收部门
海州区房屋征收局。四、模拟征收实施单位
海州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海州区朐阳街道办事处。五、模拟征收范围原市纺织厂宿舍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详见规划红线图)。六、模拟征收期限
自征收部门发布本项目房屋模拟征收公告之日起70日内。七、模拟征收签约期限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八、模拟征收签约奖励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九、模拟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每年度公布的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三)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应对按法定程序预选择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确认并填写确认单。十、模拟征收原则及补偿协议签订、生效(一)以尊重民意及尊重公共利益为基本原则。(二)本次征收采取模拟征收方式进行,即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按地块实施模拟征收户数计算签约率。在本方案规定的模拟征收签约期内,被征收人签订《模拟征收补偿协议》)比率达到95%,且被征收成栋住宅楼的被征收人签订《模拟征收补偿协议》比率达到98%,海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原市纺织厂宿舍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同时《原市纺织厂宿舍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补偿方案》转为《原市纺织厂宿舍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签订《模拟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模拟签约期满,被征收人签订《模拟征收补偿协议》比率未达到95%或被征收成栋住宅楼的被征收人签订《模拟征收补偿协议》比率未达到98%,该地块模拟征收工作自行终止,已签订的《模拟征收补偿协议》自动作废,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一、模拟征收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单位房改房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含翻建、扩建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内容建设,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三)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国土部门按程序确权,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单(以下简称土地确权材料)。(四)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 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五)承租人依托公房(含房改房)自建的房屋,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参照有证房屋并扣除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予以补偿;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六)职工福利性质公有租赁房屋可以先房改、后征收,不房改的房屋由房屋权属人负责安置。房改买断的房屋,以房屋买断登记表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七)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十二、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征一还一,靠户型调换,互找差价。2.选房办法: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模拟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其签订《模拟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先签先选、后签后选。3.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4.安置房源:新城国际花园。5.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楼址、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6.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7.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房总价,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房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四)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项目征收决定之日市区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的,按照市区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给予补偿。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年度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五)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十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一)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参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二)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市国土部门予以确认。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十四、征收补助、奖励(一)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二)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本次征收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或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新城国际花园临时安置补助费按24个月计算,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三)模拟征收签约及搬迁奖励本项目模拟征收签约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在本方案确定的模拟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时间搬家腾空、完好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下列奖励;超过模拟征收签约奖励期限,不予奖励。1.签约奖励(1)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8%;在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1~60日内(含6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4%。(2)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外部分,在20%之内(含20%)的,价格比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优惠200元;超过20%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计算。2.搬迁奖励(1)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1~60日内(含6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2)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1~60日内(含60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四)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被征收人在模拟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享受下列奖励,超过模拟征收签约奖励期限,不予奖励。1.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模拟征收工作,在模拟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2.征收仅有一处住房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住宅(必须持有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达到1至6级),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取最接近面积的安置房安置一套住房,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部分不补差,50~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补差,60~75平方米(含75平方米)部分按1800元/平方米补差,超过75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计算。3.被征收户家庭成员持有残疾证且选择货币补偿的,残疾等级达到1级的,每证补助1万元,残疾等级达到2级的,每证补助5000元。4.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低保证、特困证等原件),经相关部门确认,每证补助1万元。在模拟征收前户籍在被征收房屋登记的家庭成员,如有重大疾病(癌症等)病例的,每例补助1万元。十五、其他事项(一)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及安置房交付时间《模拟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应在征收部门公告的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截止时间内搬家腾空房屋完好交给征收人。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安置房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规定时间内交付。(二)征收补偿款的领取被征收人在《模拟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腾空交房后,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合法授权代理人)持生效的《模拟征收补偿协议》原件、身份证原件(代理人须提供已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水、电、气、暖等相关办结手续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后,方可领取征收补偿款。(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四)本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政策执行到底,一个标准补偿到底”的原则进行。(五)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模拟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六)本次征收接受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欢迎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举报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同一举报事件以先举报者为准。(七)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八)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土地证)的注销,由被征收人委托征收部门统一办理。(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十六、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那片确实破
2003年的航拍为准么?
违法的几百块钱够什么的,什么也不够啊。
哪块?西小区那个麻纺小区吗?
新城国际花园在哪?
开始动手了?
那边的房子是原纺织厂的职工宿舍,房型都不大,大约30-40平左右的样子,拆迁的人来说置换的房子最小90平,得自己再掏钱出来。我就呵呵了,那边大多数都是原纺织厂的退休工人,他们有这么大的居住面积需求么?这里还没谈就带着社会闲散人员过来威胁了。
太少了,够干嘛的
登录百度帐号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常熟市金笛针织机械设备厂与常熟市凯尔博针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投资人冯丰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金乾,律师。被告,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法定代表人谭雪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叶锋,律师。原告(以下简称金笛厂)诉被告(以下简称凯尔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笛厂的委托代理人武金乾、被告凯尔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雪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叶锋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笛厂的委托代理人武金乾、被告凯尔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叶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笛厂诉称:原告单位系经过多次股权转让后变更到现在的投资人名下的,被告向原告之前的投资人承租厂房,但现在被告既不肯向原告交付租金,也不肯将厂房交还,甚至连原有的租赁合同也不肯给原告过目,仅说自己有租赁合同。为此,原告已经多次与被告沟通,但均无效果。原告认为,作为厂房的合法产权人,有权要求被告交付租金或交还厂房,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空所占有的厂房,并交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凯尔博公司辩称:原告将厂房租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谭雪明,租期为10年,租赁期限尚未到期,且谭雪明已经将相应租金提前向原告付清,当时经手人是原告之前的负责人丁健,因此原告要求收回房屋于法不符,要求驳回原告诉请,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日,原告金笛厂作为甲方,谭雪明作为乙方,签订《租房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1、甲方将古里镇新桥村厂房租给乙方使用,(厂房内东面独立车间壹幢,面积约为640平方米,办公室二楼一层,面积约为220平方米)年租金柒万伍仟元正;2、甲方自日起将厂房租给乙方使用,租期10年,租金已一次付清(日到日);3、因电费结算方式为先付费再用电,故乙方须交电费伍仟元押金,租期结束退回,平时按电表实际度数结算电费,每月结算,耗损平摊;4、水费按实结算;5、政府部门和村委规定的有关费用各自负担;6、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或签字生效。甲方处由金笛厂盖章,乙方处由谭雪明签字。另查明:于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谭雪明。再查明:日,丁健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为,其中出资方式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日,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为丁健。日,取得常集用(2012)第00067号土地使用权证,地点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日,金笛厂作为甲方、冯丰收作为乙方签订《厂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厂房基本情况: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厂房建筑面积约2600平方米(按实际现状为准),土地面积2980平方米,按土地证为准证号为(常集用号);二、厂房土地价格:总成交金额(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叁佰万元(大写);三、付款方式及期限:1、甲方同意乙方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从乙方享有甲方的债权中扣除叁佰万元(大写)作为全款交付;2、甲方保证销售的厂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厂房没有销售给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厂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收到限制交易的情况;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义务,(1)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售的房屋和院落有处分权,否则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2)甲方必须保证所出售的房屋和院落无办理任何抵押和经济纠纷等事项;(3)甲方在工业厂房交付后3日内,将为乙方办理产权证的所有资料递交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2、乙方的权利。自签订协议之日起,院内所有房屋以及土地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以后改建或出售乙方自行处理。五、违约责任:在合同签字生效后,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违约则赔偿未违约方违约金为厂房总成交金额的一半;六、其他费用以及规定:1、本厂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2、协议签订完成,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甲方落款处由金笛厂盖章及丁健签字、手印,乙方落款处有冯丰收的签名。日,向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并提供日的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出让方丁健,受让方冯丰收,属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丁健,出资额50万元,现出让方与受让方就资产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出让方将其持有的财产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2、受让方于日前将转让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直接交付给出让方;3、出让方丁健不再担任负责人职务,在本企业的权利与义务自行终止;受让方开始享有在本企业的权利和义务;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日,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变更投资人姓名及投资人居所,由原投资人丁健变更为冯丰收,由原投资人居所常熟市虞山镇五星新村四区14幢301室变更为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金元村刘元组5号。审理中,本院依法从公安机关调取了丁健、余梅英、冯丰收的询问笔录,并向丁健作了调查。丁健陈述,金笛厂是其父亲丁二口男于2001年投资200万元设立的,实际厂是其和弟弟丁俊经营的,其是厂的负责人,厂的占地面积是4.7亩,厂房建筑面积是2700平方米左右,办公楼500平方米。2005年其厂经营不下去停产了,厂房开始用于出租,厂名一直未变更。2011年至2013年,其炒期货亏了很多钱,陆续向沈文明借了208万,后沈文明转给冯丰收,连本带利欠对方大概330-340万。土地证是2012年左右冯丰收等拿了其的身份证、厂的营业执照、代码证、临时土地证、规划证、前期财务报表等去办理的,是经过其同意的。2013年7月份的时候,其打算卖厂房,问冯丰收等要土地证,对方没有给其,然后租给别人的厂房租期也没到,所以就不了了之了。而且当时其跟对方说过的,在其厂内租户租期到期之前不要来搞破坏,等租户租期到期之后,如果对方要买其的厂房(其中将其欠的钱抵掉),就买去好了,当时对方口头答应的。现在厂房主要出租给三户,分别是陈琪宏、倪志文和谭雪明,陈琪宏是在2005年左右租的,谭雪明是在2003年租的,倪志文是在2012年租的,倪志文租用的厂房之前是一个蔡老板在用,在2012年左右倪志文从蔡老板手上转租下来的,其跟三户之间都有租赁的书面合同,合同是其和三户签的,家里人都知道,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其母亲可以提供。其和三户承租户都没有业务往来,其和三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时间都很长,有的是10年,有的是8年,其在2011年左右在外面欠了钱,有债主上门来讨账,其没有办法,向这些租户提前收取了租金用于还债,所以现在起从租户处拿不到租金了,到租赁合同履行结束,其才会跟这些租户结束债务关系。在法庭出示日金笛厂与谭雪明签订的《租房合同》时,其表示《租房合同》是真实的,合同上的章是其盖的,因其向谭雪明借款30万元至40万元的钱,每次借钱借2-3万元现金,每次都有写借条的,最多一次借了8万元,最后其以房租金抵借款的形式和谭雪明签订了租房合同,出具的借条也在签合同的时候撕掉了,有的是其撕的,有的是谭雪明撕掉的,其在签《租房合同》的时候,双方都表示借款与房租金相抵掉了,双方互不相欠了,但是现在厂里的电费还是由其收取的,这些冯丰收都是知道的。对于日,其与冯丰收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其表示该份合同是其签订的,丁健的签字和手印都是其的,但签订的实际时间是2014年4月份,且该份买卖合同不是真实的,是其欠了冯丰收他们的钱,将厂房抵押给冯丰收的,如果其欠冯丰收他们的钱还掉的话,厂房要还给其的。余梅英陈述,金笛厂的负责人是其儿子丁健,现在厂房全部出租掉了,一共是三家,都是做针织的,一家姓倪,一家姓陈,还有一家姓谭,三家都有租房合同的,姓陈的合同是其儿子签的,签的具体时间其不清楚,其他两家是其负责签的,2012年签的,租赁关系要持续8年,谭总7.5万元,倪总8.5万元,合同在其家中。后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三份房屋租赁协议的复印件,其中日金笛厂与谭雪明签订的《租房合同》与本案中被告凯尔博公司提供的《租房合同》内容一致。冯丰收陈述,金笛厂的原法定代表人是丁健,日其和丁健签订了买卖合同和转让协议,花300万元买了这个厂,现在这个厂是其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其冯丰收的名字。其跟金笛厂里面的人说金笛厂已经转让给其了,要收回房子让租户搬走,里面的人说丁健租给他们使用的,但是提供不出租赁合同,只是口头上说丁健租给了他们,具体怎么签订的租赁协议,租赁期限多长,其都不知道。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被告租赁的金笛厂的厂房包括东面一幢楼上楼下、办公室6间、厨房1间,其中东面一幢楼上楼下面积是600平方米。原告认为,其是房屋产权人,有权要求被告腾让房屋;被告认为,其与原告有租赁合同,租金已全部支付,租赁期限没有到期,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腾让房屋,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上述事实,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照片、厂房买卖合同、租房合同、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协议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调查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金笛厂与被告凯尔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雪明签订了《租房合同》,该《租房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在合同履行期间,虽原告金笛厂的投资人由丁健变更为冯丰收,但这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原告要求被告腾空所占有的厂房、并交还原告的诉请,本院碍难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王鸣燕代理审判员  赵丽丹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敏贤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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