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对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判决书,多长时

法院判决男方不用支付抚养费,但是协议上没有写明,两年后这种判决还有效吗?
你好!为了更好地帮助你,请把情况叙述清楚一点好吗?
离婚时,法院判决:女方拿走夫妻共同钱财,女方不得回男方家中拿任何物品,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出抚养费。当时法院是这么判的,所以才离了婚。但是判决书上只写:孩子由女方抚养,没有涉及抚养费问题。离婚两年双.....
迫切需要得到您的帮助
法院通知去拿传票,通知下个月开庭。我是积极应诉好呢?还是不理。
还是建议你去应诉。
如果不去,对我方会更不利,对吧?
女方已再婚,她现在完全有这个抚养能力。她现在就是抓住了协议上的字眼空子,想方设法要钱了。
问题是,当时法院确实是判的男方不出抚养费。
这些就是需要你向法庭说明的
问题是,跟法庭说明,法庭认可吗?
法庭会考虑我们的苦衷吗?
判决书生效后永远都是有效的。
袁老师,你好!当时法院判的是男方不用出抚养费,女方把共同财产都带走。但是由于男方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当时协议中没有明确写明:女方承担一切抚养费,只是写了句:孩子由女方抚养。现在女方又提出诉讼吗,要求男.....
离婚已经2年,且女方已再婚。
你说判决判了不用支付,为何又说协议,又说起诉?
请把整个过程陈述一遍,否则,没有办法准确回答。
离婚时,法院判决:女方拿走夫妻共同钱财,女方不得回男方家中拿任何物品,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出抚养费。当时法院是这么判的,所以才离了婚。但是判决书上只写:孩子由女方抚养,没有涉及抚养费问题。离婚两年双.....
如果判决书注明了不用男方出抚养费,对方起诉时可以拿出该判决书来反驳。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除非再审!
你好!当时法院判的是男方不用出抚养费,女方把共同财产都带走。但是由于男方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当时协议中没有明确写明:女方承担一切抚养费,只是写了句:孩子由女方抚养。现在女方又提出诉讼吗,要求男方出抚养.....
离婚已经2年,且女方已再婚。
可以的,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重新起诉就行了
在夫妻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抚养费由女方负担,和抚养权判给女方,事后,女方能再次上诉,要求去的抚养费吗?是否会遇到失去抚养权的风险?抚养费增加,女方要求增加,那摩...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抚养费条款亦然。离婚协议是一件非常慎重事情...
象你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哪儿有这样的赖皮啊,法律是干吗用的。
如果你没有对他犯下涛天罪行,千万不要有
净身出户的想法,要是孩子还跟你,那就更不应该了。
该是自己的就要据理力争,以后的生...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 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答: 这调解协议可以作废吗?我老婆没签字,夫妻财产是共有的,
我老婆要上诉,想请法律高手支支招,我不相信在法律上分家,都分给女儿,儿子没份的,(就是想不通,窝囊)
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应然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实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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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拒不履行抚养费判决将被依法强制执行,且要承担一系列法律后果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月生一子彭小某。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彭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后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由孙某某抚养,自2013年12月起彭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一千元,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彭某某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2015年6月通州法院受理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某申请法院执行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的抚养费共计7000元。
(二)执行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彭某某,告知孙某某申请执行孩子抚养费一事,并要求被执行人彭某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被执行人彭某某坚称其是彭某某的弟弟,执行法官遂请求其转告彭某某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其表示可以尝试联系彭某某。其后,执行法官又多次联系彭某某,但彭某某仍声称不是本人,而是彭某某的弟弟。执行法官询问为何彭某某的电话一直在其弟弟身上,彭某某声称那是单位的业务电话,彭某某不在北京回老家了,由其负责彭某某的业务。彭某某何时回京自己并不清楚,执行法官又询问彭某某有无其他联系方式,彭某某告知没有其他联系方式。经查,彭某某当时银行账户无存款。
后来,执行法官通知申请人到法院并告知了上述情况。申请人孙某某表示对方就是彭某某,彭某某也有工作,只是其不愿意给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又当即联系了彭某某,但其仍声称其并非彭某某。听到电话声音后,孙某某当即表示对方即是被执行人彭某某,彭小某也表示对方即是其父亲彭某某。并且指出彭某某的弟弟住在农村,不会说普通话,当即拆穿了彭某某的谎言。执行法官告知彭某某,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给付抚养费,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视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通州区法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彭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后经执行法官查询,被执行人又在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开设一张信用卡,执行法官又将该账户冻结。后来,被执行人彭某某在信用卡中存入现金,执行法官依法强制扣划了案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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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老赖”拒绝支付女儿抚养费 被冻结账户主动找法官
曹某与前妻离婚后,法院判决曹某每月给女儿抚养费1800元。事后,曹某并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执行法官找他他也不露面。当听说要冻结他的账户时,曹某主动找上门要跟法官“唠唠”,结果在“唠唠”过程中丑态百出,多次装犯心脏病,最后还要求打110报警。8月10日,大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透露,曹某大闹了3个小时后看到法官态度坚决,不得不履行判决。拒付每月1800元抚养费8月4日上午,大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郭法官突然接到“老赖”曹某的电话,“郭法官,你是不是跟我玩?咱俩的事儿,我得找你单唠唠。”曹某与前妻李某离婚后,法院判决曹某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800元,可判决生效好几个月过去了,曹某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可曹某就是不露面。尽管曹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足以偿还,但曹某就是躲而不见,法院不得不准备对其账户实施冻结。没想到,这招儿曹某害怕了。曹某不请自来,还带着威胁的口气要和法官“唠唠”。曹某气冲冲来到大东区人民法院,张嘴就问谁是郭法官。郭法官告诉曹某履行判决义务,曹某先是很爽快地表示同意支付抚养费。郭法官向曹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时,曹某不知何故又突然起身往外走,并表示拒收执行文书。在法院耍赖倒地声称犯心脏病法官将曹某拦下,让其接收执行文书,曹某极不情愿,吵闹着要离开。见法官不肯让步,曹某几次自行倒地说心脏病犯了。郭法官上前询问是否需要拨打120急救时,曹某的病又自行好了。最后一次,曹某又倒在地上,吵着要打110。法官帮忙拨打了110,曹某恶人先告状,说他在法院被扣了,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内心十分害怕,请求警察来保护他。对此,执行法官没有让步,责令曹某必须当天履行判决内容。警察赶到了解情况后,也劝说曹某积极履行判决,曹某这回才消停了。经过3个多小时工作,曹某意识到自己耍赖仍无法逃避执行,最终同意支付抚养费,并马上将抚养费转至前妻李某的账户,这才被允许离开。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张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殷民初字第30号
原告张某某,女,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理人邱某某,女,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张某,男,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晓辉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父亲和母亲于日在殷都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依据协议约定,我由母亲抚养,父亲张某承诺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18岁为止,日被告又作出文字承诺,但是被告至今未给付我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从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18岁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我与邱某某于日协议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抚养一个女儿,抚养费自理,因此,被告不应当支付抚养费。被告收入微薄,还有女儿需要抚养,还有母亲需要赡养,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每月800元的抚养费。原告母亲邱某某有能力赚钱养家,满足子女的生活需要,并非无任何生活来源。承诺也不是自愿写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邱某某与被告张某于日在殷都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1、婚后有两个女孩,男女双方各自抚养一个,有探视权;2、无房产;3、无债权、债务,无经济纠葛。4、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另查明,日被告张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写明从日开始给张某某抚养费每月800元,到张嘉函18岁为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被告的承诺书为证。以上证据均经过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并且父母双方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影响子女向父母提出超过约定的合理要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应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同时,被告对承诺的抚养费数额也不再认同,考虑到被告还有一个女儿需要抚养,本院酌情支持自2015年5月起每月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自2015年5月起至原告18周岁止每月给付原告张某某抚养费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晓辉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丁彦山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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