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之前不超过35周岁如何界定40周岁建立社保账户的,会被改成临时账户吗

谢谢邀请!发两个文件,未删节,以便其他有需要人看。政策我就不解释了,不然又会遭网友骂。看能否从下面两个文件找到您所需答案。如未找到,请搜索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 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 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日至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日起施
人社部发〔号、人社部发〔2010〕70号、人社厅函〔号与人社部规〔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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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160题)时间:【导读】《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内容全面,既可作为知识竞赛活动参考,又可用以解读《社会保险法》,本文就社会普遍比较关心的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解答。
一、社会保险知识问答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主要有:
(1)调节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众所周知,劳资之间的利益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上,资本的强势与劳动者的弱势是因为利益分配格局的失衡造成的,劳资矛盾恶化甚至激烈对抗更是直接由于雇主不顾劳动者起码权益而唯利是图的必然结果,如劳动者只要年老、疾病、工伤等就会丧失收入来源,面临生存危机。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雇主必须承担起为劳动者参与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则可以通过参加社会保险来实现自己的权益。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照顾到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的诸多利益诉求,不仅是对劳资双方利益分配关系的有力调节,而且也是对整个社会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有力调节。
(2)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增进劳动者福利。无论哪一种社会保险项目,客观上都是在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和增进劳动者的福利,让劳动者养老有保障、疾病医疗有保障、工伤有保障、失业有保障。因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劳动者福利权益实现的直接表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则是劳动者福利权益的发展。
(3)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由于社会保险有效地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劳资关系便由对抗走向妥协与合作。工业化国家早期尖锐对立的劳资关系与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因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而被化解。劳资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必然带来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因此,社会保险制度通过消化劳资对抗而直接促进并维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4)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文明发展。一方面,社会保险因化解了劳资对立而让双方有了更多的、更直接的共同利益,劳资双赢构成了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在维护劳动者福利权益的同时,有效地增强了劳动者的安全感与安全预期,同时还维护了劳动者的尊严,促进了男女平等,从而对社会文明的发展具有很强的牵引与促进作用。
(5)在互助共济中促进并维护着社会公平。社会保险依据的是大数法则,是参保人共同参与,并在雇主分担缴费义务与政府财政支持的条件下,相互分担风险,如年轻人为老年人做贡献,健康者为疾患者做贡献,就业者为失业者做贡献,安全者为工伤者做贡献,谁都是这一制度的贡献者,谁都有可能成为这一制度的受益者。正是这种互助共济的功能,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劳动者个人的生活风险,而且通过对参保人的收入补偿来保障其生活,促进并实现着社会公平,而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特征又有效地避免了雇主与劳动者的逆向选择,确保了这一制度覆盖对象的公平权益。
3、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在制度建设中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强制性原则。从社会保险产生之日起,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是通过立法确立并强制实施的,这主要是基于它的制度特性与利益协调的需要。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是在立法规范的条件下,借助行政与司法等公权来强制实施,覆盖范围内的雇主与劳动者,以及政府均必须依法承担自己的义务,雇主与劳动者均没有自由选择是否参保及缴费多少等权力。这种强制性保证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互助共济性。
(2)公平性原则。各国社会保险都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实现劳资利益与国民福利合理配置的重大制度安排,它因覆盖全体劳动者并能够惠及其家属而维护了人在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因此,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强调打破各种身份限制,公平地对待每个劳动者并确保其实现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但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其实是一个从不公平到公平渐进发展的进程,它通常都是从产业工人开始,然后再逐渐覆盖到农民及自由职业者。
(3)责任分担原则。社会保险制度强调责任分担,劳资双方分担缴费义务以及政府参与分担一定责任是各国社会保险制度通行的规则。在绝大多数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劳资双方通常各分担50%的缴费责任。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事实上承担着财政支持、行政监督与公共服务等三种责任。其中,政府的财政责任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雇主为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承担缴费义务;二是作为政府采取补贴社会保险支出或者分担社会保险缴费,以及提供管理及运行经费等方式来承担公共财政惠及全民的责任。责任分担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
(4)权利义务相结合。社会保险制度强调参保人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不参保当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缴费也通常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为社会保险基金是全保人的共同财产,只有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权益。坚持参保人个人权利义务相结合原则,正是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有别于纳税型全民福利制度的重要区别,它要求全体参保人均有清晰的缴费记录与待遇给付对应关系,这构成了社会保险管理与经办中的实质内容。
(5)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是一种与收入关联的再分配手段,它必然要建立在相应的经济发展水平之上。一方面,工业化程度愈高,对社会保险的需求愈大,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发展变化及其创造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无一例外地需要有相应的财力支撑,制度建设中需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客观需要,还要考虑到劳资双方的缴费承受能力,以及国家财政可能承受的扶持力度。当然,在我国现阶段,强调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当是持续高速增长三十年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而不能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固化在十年前、二十年前甚至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水平上。将经济增长逐渐通过社会保险等相关制度安排直接转化为国民福利,应当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取向。
(6)自成系统、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原则。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只要未演变成全民福利)通常都自成系统,它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在接受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又与政府财政保持距离,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求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坚持自成系统、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原则,就是为了持续落实劳资双方分担直接责任、落实参保人权利义务相结合、保持制度理性发展并避免成为政府负担。当然,养老保险因人口老龄化冲击与老年人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需要,各国政府多给予相应的补贴,但这并不改变社会保险制度自成系统、自我发展和追求自我平衡的本质属性。
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哪些区别?
【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存在着以下区别:
(1)保险的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以实现国家社会政策为宗旨,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推行。商业保险则是营业性保险,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
(2)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以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特定的财产。
(3)保险费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为所有的劳动者提供保障。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完全由投保人承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
(4)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出发,主要根据保障需要确定给付标准,而不完全取决于缴费多少。商业保险则按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和被保险人受损失的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一般由国家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国家统一规定保险项目、费率和给付标准等,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不征税。商业保险是由自主经营的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险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国家对其经营所得征税。
5、问《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6、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联系吗?
【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同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的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建立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障方面,社会保险通常提供基本的退休生活保障,而基本养老以上的保障需求则通过商业保险来满足。即使在社会保障很发达的北欧福利国家,商业保险仍占整个保障体系的30%以上。在美国的医疗保险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医疗费用支出超过了全国医疗费用总支出的50%。
7、《社会保险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
8、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应坚持哪些基本方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9、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10、国家通过哪些途径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11、国家如何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监管?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条的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3、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其具体流程是:参保单位和个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等手续后,双方签订缴费合同,采取委托银行扣款或支票(汇票、现金)结算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存储当月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在月末之前再将基金划人同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同时根据缴费情况记录参保人的基本情况和权益(即权益记录),对于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则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催缴或予以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征收。其具体流程是:每月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提供的参保单位缴费信息(海南、福建、浙江等省份由税务机关核定缴费额),开具税票传递各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按税票核定的金额到其开户行缴纳(也有的地区将缴费信息传递给国库,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委托企业开户行扣款),所收基金全部进入国库,并于月末前转入财政专户。对于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其清欠工作有的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有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参保个人多数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征缴。每月征缴期结束后社保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商业银行、国库相互对账,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权益记录。
14、工会在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中有哪些职权?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9条的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15、社会保险法颁布有何意义?
【答】:《社会保险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16、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答】: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的规足,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该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办法,即中央和地方的双层管理体制,同时还规定了专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相结合的双重管理模式,有助于更好地进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1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履行什么职责?
【答】: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8、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险监管过程中起到什么作用?
【答】: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该条明确了工会在社会保险监管方面的具体参与权,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19、社会保险法什么时间实施?
【答】:最新公布的社会保险法是从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从各方面对社会保险的参加、缴纳、退休办理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20、企业违反社会保险法有什么坏处?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20、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1、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个人未在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的,可以获得哪些待遇?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中支付。&
22、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哪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23、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4、如何建立农村居民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
【答】:我国农村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0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25、《社会保险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1条的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6、《社会保险法》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7、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两部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广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超过部分不计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28、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的一个资金个人账户,它详细记录参保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事项,是退休时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个人账户的主要作用是:
①记录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②是参保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③是继承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
④用于支付参保人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省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布或提供查询。
29、什么是缴费年限?
【答】: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30、什么是折算工龄?
【答】: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原固定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31、参保职工退休前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保职工退休前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已支付部分外,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2、自谋职业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取职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可由本人直接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专门窗口或社保事务代理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办事员理个人缴费手续。缴费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即20%执行。
自谋职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未就业人员,只要持续参观者保并正常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3、个人缴费满15年是否可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国家和省统一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缴费满15年的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条件,而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再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按规定缴费。如果不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将终身受到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待遇越高,反之则低。
34、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本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35、山西省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山西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的规定,从日起,企业职工退休后实行新的计发办法。
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即&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日前参加工作、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我省设置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的,高出的部分,按下列办法计发: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退休的,发给40%;2008年退休的,发给60%;2009年退休的,发给75%;2010年退休的,发给90%;2011年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不再封顶。
36、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转移哪些资金?数额是多少?
【答】:从日起,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标准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2、日至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3、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37、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时,如何办理转移?
【答】: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省范围内跨经办机构流动就业,从日《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之日起,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晋劳社厅发〔2007〕98号)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转入的个人账户信息要全额记账。
38、按什么流程办理跨省流动转移手续?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39、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尸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0、参保人员在几个地方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正常退休年龄是什么?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正常退休年龄是,男职工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哪些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中,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按规定实行火葬的,应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4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按目前政策养老保险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是可以续缴养老保险费。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将参保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移至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其它授权代理机构,由参保人从次月起按全省统一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到缴费满15年后,停止缴费,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44、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可否办理退休手续,应享受什么待遇?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执行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继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返还本人。
45、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其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答】:按照国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46、什么是做实个人账户?
【答】: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构成。由于目前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合并管理运营,当期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基金被用于支付当期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统筹基金严重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变成了空账。做实个人账户,就是实行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账征收、独立运营、互不挤占。社会统筹基金用于当期发放,个人账户基金储存积累,实现个人账户由空到实的转变。
做实个人账户,是国家和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为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47、山西省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国务院批复,我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从日开始。2006年全省统一按个人缴费比例的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2007年至2010年按4%做实,以后逐步提高做实比例。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做实;日前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做实,以后的逐步做实;日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做实。
48、什么叫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9、企业年金方案如何备案?
【答】: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企业年金方案草案。
企业年金方案报备,中央驻晋所属大型企业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其它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年金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市、县所属企业及其他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企业的年金方案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将情况通知企业。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
(1)《决于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5)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50、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其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本人原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解决。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x在机关工作年限x0.3%&120个月。
职工进入企业之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其个人缴费部分连同上述一次性补贴一并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调人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调入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转移个人账户,继续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核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51、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为解决农民养老问题而采取的一项惠民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新农保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向农村、农民延伸、覆盖,这是关系到全中国8亿农民的一件大事,是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农村几千年来&养儿防老&模式的伟大创举。
52、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53、新农保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54、山西省新农保基金雉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人缴费的规定: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我省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我省将依据农民人均线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的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
(3)政府补贴的规定:政府补贴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人口补)。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国家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省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
市、县政府应当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5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上述缴费补贴和政府代缴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研究确定。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市、县政府可制定长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中青年农民普遍参保。
55、如何建立个人账户?
【答】: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分项目记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56、养老金待遇及调整是如何规定的?
【答】: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国家及省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县级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身故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我省将适时调整省级试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57、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答】: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58、新老农保制度如何衔接?
【答】:(1)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2)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人新农保个人账户,全部记人个人缴费项下,并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59、新农保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答】:参加新农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60、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费?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其中8%计人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从2009年1月起调整为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两个基数,缴费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收入状况自主选择一个基数缴费。退休后按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
61、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由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构成。
6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有哪些?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6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如何进行缴费?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人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65、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提前支取吗?是否需要交税?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66、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67、基本养老金应根据哪些因素确定?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6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参保手续。
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按规定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登记、建档编号、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并从本人申报当月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本人档案。
灵活就业人员从申报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
69、基本养老金可以调整吗?
【答】: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该条充分反映出我国《社会保险法》坚持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点,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正常调整,有助于提高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70、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时,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医疗保险知识问题
7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答】: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举办,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共同出资参加的、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险,它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
72、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答】: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支柱&,以实行大病统筹为主起步,分别从制度上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为基本原则,主要通过建立国家、雇主、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医疗费用共付机制,实现社会互助共济,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73、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74、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拒不支付的,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吗?
【答】: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75、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76、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77、山西省叨陛单位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在我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78、如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镇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用人单位所属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79、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答】: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主要是用于门诊治疗、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或支付应当自付医疗费用的专门账户。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按规定划人个人账户部分、个人账户基金利息。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解决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解决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只能用于参保人本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80、什么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答】:是指职工患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时,先由个人账户或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叫&起付线&。设置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目的,主要是考虑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保证收支平衡,解决&门诊挤住院&、&小病大养&等问题。
81、什么是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答】:是指在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所能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通常称之为&封顶线&。设置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统筹基金能够支付绝大多数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防止统筹基金超额支出,遏制浪费。
82、什么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
【答】:主要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83、基本医疗保险的&两个定点&指什么?
【答】: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84、参保人员如何就医购药?
【答】: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除符合有关规定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5、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委托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也可以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86、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各类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87、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吗?
【答】:国家、省、市、县各级财政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均给予一定比例的缴费补助。
88、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有哪些?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9、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权益如何实现?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4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0、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政府资助为主、针对农村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
(2)筹资标准。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约为年人均55元,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相应提高缴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
(3)政府补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指出,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平均每年每人补助10元,中西部地区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总额不低于每年每人10元,东部地区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总额应争取达到20元。地方各级财政的负担比例可根据本地经济状况确定。
(4)统筹层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起步阶段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
(5)管理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其中,住院费用的支付水平约为35%。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鼓励参合农民充分利用乡镇以下医疗机构的服务。新农合现由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农合办&管理资金的筹集和支付。
9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模式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92、哪些人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人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9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并且按照属地原则管理,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具体而言,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也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在职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30%左右划人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划人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个人账户归个人使用,可以结转和继承。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9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针对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疾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参保范围包括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指导意见要求,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筹资标准。而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适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规定,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9号)要求,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60元给予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制度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居民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但有一些区别:在支付政策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即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样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但要单独列账。在医疗服务管理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相同,但在服务项目管理上要补充少儿特殊用药,在就医管理上要增加儿童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96、《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97、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7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98、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99、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9条的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00、医保是强制交吗?【答】:《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101、工伤保险如何上报?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102、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03、职工个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不缴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04、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发生工伤后,所享受的待遇按照内容分类,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医疗救治和康复期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二类是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亡职工的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三类是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105、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是一样的吗?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如何确定?
【答】:不一样。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106、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如何核定?
【答】:《工作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07、职工在何敌情况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108、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应当认定工伤的7种情况: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09、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10、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答】: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1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序等基本情况。
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1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14、发生工伤认定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工伤认定工作由设区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若申请认定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5、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16、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
【答】:设区的高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处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117、对设区的高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高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18、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时怎么办?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饬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19、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有什么区别?
【答】:意外险比工伤险承保的范围更广,工伤险只承保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但是意外伤害险却能覆盖被投保人的生活各方面。但是工伤险不需要职工缴费,只需要企业缴费,但是意外伤害险需要个人缴费。
意外伤害险,即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120、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答】: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21、企业对工伤鉴定的义务?
【答】:企业对工伤鉴定的义务是法定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单位有义务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职工在发生伤害一年内也可申请。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申请工伤鉴定吗?
【答】:虽然职工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在工作中受伤的,仍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只是在申请时,需要受伤职工提供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证、上岗证、工作服、工资卡的银行交易记录、工友的证明等。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应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3、工伤鉴定期限怎么计算?
【答】:工伤鉴定期限是从受工伤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124、工伤鉴定对于伤者以后有什么好处?
【答】: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之后,对伤者之后如果发生旧伤复发的,也是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的。
125、工伤鉴定9级,需要赔偿多少?
【答】:九级工伤赔偿项目:
(1)停工留薪期: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暂定为3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五、失业保险知识问答
126、什么是失业保险?它有哪些特点?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人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人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发挥互济功能。
127、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包括哪些?其参加失业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我省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128、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有哪些?
【答】: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基金不足使用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方管理,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基金必须存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2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30、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3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32、失业人员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保险费。
133、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获得哪些待遇?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134、个人同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其遗属可以同时领取这些补助金吗?
【答】:不能。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135、用人单位在失业人员登记方面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36、失业人员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137、失业人员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0条第3款的规定,&失业人员任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138、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0第3款的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138、哪些情形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的待遇;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39、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工作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累计计算。
140、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如何计算?
【答】: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件》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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