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异母 的姐姐想继承父亲死后遗产继承顺序的遗产。父亲死后遗产继承顺序名下没有房产,就只有抚恤金,这个算不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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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母亲健在,还有我和同父异母的姐姐,姐姐要求遗产分割,名下有房产一套分配的比例各是多少?
父亲去世,母亲健在,还有我和同父异母的姐姐,姐姐要求遗产分割,名下有房产一套,由父母共同购买单位房屋,尚无,但单位答应以后会办理。同时还有六万元。按国家法律该如何分配,分配的比例各是多少?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3588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4 人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13:01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8810***帮助网友:171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老人生前是否留有遗嘱? 13:11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534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由父母、配偶、子女均分。 13:12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765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父亲遗产没有遗产,法定继承如需帮助预约面谈 13:12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946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 人你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3:32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289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有遗嘱吗 13:55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85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首先抚恤金由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分;其次,关于产权,一般来说如果继承人只有您三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姐姐可主张分割1/6,但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进行合理判断,欢迎来电详询或来所面谈。 14:11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353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房产您和母亲及姐姐继承,您和姐姐只有房产六分之一的份额,母亲有三分之二的份额;抚恤金由您母亲、您和您姐姐平均分配。 14:16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6500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原则上有遗嘱从遗嘱,如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遗产按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14:46地区:山东-济南咨询电话:15069***&帮助网友:11839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没遗嘱,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15:52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4008-***帮助网友:1193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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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月全信箱篇-二、家庭
11.离婚了,公积金、住房补贴怎样处理?
《袁月全信箱》:
  我与丈夫结婚二十多年来,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现在孩子成年了,我决定与丈夫离婚。因涉及双方公积金和丈夫名下住房补贴的分割问题,我们产生了分歧。我的意见是各人名下的公积金归各人所有,住房补贴各半所有;丈夫则认为住房补贴是他的个人财产,应该归他所有。夫妻离婚,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究竟该怎样处理?
  因为你没有具体说明住房补贴的来源等细节问题,所以这里仅作原则性答复,供你对照参考。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福利制度之一,是将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逐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这是一种福利转化形式。住房补贴同样是这样,发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职工与其家庭成员的共同居住问题。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在此期间所得的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分清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取得的时间,是这些钱款最终归属的关键。
  法院在处理住房补贴与公积金时,一般先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如协商不成则判决解决。判决一般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由此使双方所得资金额相当;对于只有一方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法院往往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义务。
  你们的住房补贴也可按上述办法协商处理,不过在具体数额分配上,还可结合其他财产的分配比例、住房补贴来源、离婚后各自解决住房问题的困难程度协商处理。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2.夫妻可否采取约定财产制?
《袁月全信箱》:
  我和丈夫已分居多年,现已毫无感情,我决心起诉离婚。但是,我们结婚时就明确约定:收入自用,财产自有,开销分摊。婚后我用自己的钱、借亲戚和丈夫的钱买了一套红木家具。我认为,既然双方财产是分开的,家具是我买的,离婚后也该归我所有。丈夫却认为,婚后双方经济虽然分开,但这样是为了节省钱添置家庭财产,红木家具是双方节省下来的钱买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请问,夫妻约定财产分开可以吗?这套家具该归我所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收入及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若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法应按双方的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
  按你信中所述,你和丈夫在建立婚姻关系之初就约定经济分开,双方按此约定履行至今,你的丈夫也承认双方经济分开这一事实,那么可以说,你们在婚姻中采用了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具备法定条件。首先,从形式上看,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协议,其效力以夫妻双方均无异议为条件。其次,夫妻财产约定应当符合以下实质条件:(1)协议订立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未婚同居的当事人双方订立的财产协议不属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2)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痴呆症患者作出的约定无效。(3)夫妻双方完全出于自愿而对财产的性质与归属作出约定,即必须是在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4)约定的客体必须是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约定的客体。(5)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如果起诉离婚,你要提供证据证明你与丈夫约定了经济分开,并且符合上述几种形式及实质条件。如果你们是口头协议,而你丈夫也承认,法院会认定你们为约定财产制,离婚时双方的财产就按照约定处理。因此,只要你在购买红木家具时双方的经济仍各自独立,那么,你用自己的钱购买的红木家具归你所有较为合理。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3.养子不孝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袁月全信箱》:
  上世纪50年代,我和丈夫收养了一个孩子并抚养成年。丈夫前年去世了,现在我七十多岁,养子陈某也五十多岁了。多年来,陈某不关心照顾我,还时有打骂。我患有多种疾病,生活困难,别人告诉我可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陈某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及教育费,请问是这样的吗?
  收养关系的解除应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在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4)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住房应予以分割。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赁房屋,应根据公房承租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原承租人死亡的,应依法变更承租人。
  按你信中所述,被收养人早已成年,因此对你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请,法院一般会支持。你如能够证明自己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则陈某应向你给付生活费;如果能证明陈某对你有虐待、遗弃行为,也可要求陈某补偿你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14.没有遗嘱,父亲股权如何继承?
《袁月全信箱》:
  我父亲去年不幸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因我母亲早年过世,现由我们兄弟姐妹四人协商处理父亲遗产分割问题。
  父亲生前是一家贸易公司的大股东,另一股东是我家亲戚。目前公司效益很好,除了在国外的二哥,我们兄妹三人都想进这家公司。兄妹之间因为父亲公司股权继承问题闹得很不愉快。请问,我大哥是否有权决定谁来继承父亲的股权?一旦打起官司,法院将怎么处理?我二哥已移民国外,如要参加诉讼,是不是一定要他本人回国?
  由于你父亲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你父亲的遗产应当以法定继承形式进行分割。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因此,你大哥无权决定由谁来继承遗产以及怎么来分配遗产。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一位股东去世后,他的法定继承人一般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有特殊约定,那就应当按照约定来办。
  建议你们先具体了解一下这家公司的章程,确定章程是否对股东资格继承有限制规定,如果对股东资格继承没有限制的,那么原则上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你们兄妹四人可以就股权继承的份额协商一致,签署继承协议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如不能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法院将根据《继承法》确定每个法定继承人应得股权份额。当事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东变更登记。
  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纷争,法院会依法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庭或用书面方式表达对案件处理的具体意见。你二哥如果不能回国参加诉讼,应当委托代理人到庭或递交书面意见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二哥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他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15.家人去世后,抚恤金怎么分?
《袁月全信箱》:
  我父亲与继母结婚11个月后去世了,单位给了抚恤金6.4万元、丧葬费600元,父亲住院医药费、丧事费共用去2.4万元。继母说抚恤金应该只给予与死亡人最后一起生活的人,父亲将我们四个子女养育成人,医药费、丧事费应由子女承担。请问是这样吗?另外,继母可能已再婚,在抚恤金分配上是否她应适当少得?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还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内容。由于死亡抚恤金发生在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死亡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根据来信所述的家庭成员结构,继母和你们四个子女都是第一顺序人员,都可以分得死亡抚恤金。
  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建议你们几个子女与继母妥善协商,互让互助。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死者的医药费、丧葬费也应首先由配偶、父母、子女承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你们四个子女与继母应平均分担你父亲住院医药费、丧事费等2.4万元。但法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中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可适当多分抚恤金,少承担或不承担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因此,如果进行诉讼,法院将查清具体事实,酌情处理。至于继母后来是否再婚,不影响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原则。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袁月全信箱》:
  我和我丈夫2005年10月登记结婚,2007年初生育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我们夫妻感情越来越淡,2007年6月我带着女儿搬回娘家居住。自从我们分居后,他只来看过女儿几次,但几乎未承担过女儿的抚养费用。请问,我能否要求我丈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对于我已经为女儿付出的抚养费,能否要求他分担?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只要你丈夫未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你的女儿都有权要求她的父亲支付抚养费。
  至于你是否可以要求丈夫分担你已支付的抚养费,则要区别情况对待。如果你们夫妻二人未对财产状况有明确的约定,则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分居,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你所支出的抚养费实际上是在共同财产中支出的。如你要求对方补偿你支付的抚育费,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如果你们夫妻二人书面约定双方经济分开,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你们分居一段时间后如最终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你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适当补偿分居期间未付的子女抚养费。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炒股收益离婚时如何分割?
《袁月全信箱》:
  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目前正在协商离婚,可谈到财产分割问题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关于我丈夫名下股票账户内的资金,我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我丈夫认为这些资金大部分是他在婚前投入的,婚后也是他一人在炒股,因此认为是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进行分割。请问袁法官,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我丈夫的个人财产,我可以请求分割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上述规定中的“所得”,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和实际取得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投资股市,其资金和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在当事人之间不会产生争议,而产生争议的往往是一方婚前投资炒股,婚后或有资金投入或无资金投入,股票收益的性质认定问题。
  如何判断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可以从原个人财产是自然增值还是通过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根据来信陈述,你丈夫在股市里的资金、股票是其婚前财产。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你丈夫将其婚前持有的股票第一次抛售所得包括增值部分,应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因为抛售所得本身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其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所以仍应归为个人所有。如果你丈夫将抛售所得继续投入股市,经过经营以后又产生的收益即增值部分,应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又将共同财产投入股市,其资金和收益亦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涉及一个如何认定股票经营行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行为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行为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如果对一方婚前的股票婚后经营及收益没有特别约定的,都应当推定股票经营行为是夫妻双方的行为。所以,如果你们没有约定的话,你丈夫婚后经营股票的行为可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共同经营行为所取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收益是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进行分割。当然,具体的分割比例,还要综合婚前投入的资金、婚后经营及所得收益的情况确定。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8.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袁月全信箱》:
  我父母名下有一套产权房,该房屋一直由我父母居住。我2000年结婚后与妻子共同居住在自购房屋中。由于父母只有我一个儿子,所以他们想百年之后将房屋留给我,但不知道以什么样的方式能够使我合法地继承房屋,还有我妻子是否可以享有我所继承的父母房产的份额?
  你所咨询的问题,涉及我国《继承法》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
  被继承人生前以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待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归遗嘱继承人所有,这是遗嘱继承。若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所订立的遗嘱无效,则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是法定继承。这在《继承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根据来信陈述,你父母欲将房产留给你,那他们可以以遗嘱方式明确房产在他们百年之后归你所有,你将依据遗嘱取得房产权利。如果你父母未立遗嘱,只要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你父母去世,你就是他们唯一的继承人,他们的房产亦由你继承所得。
  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这就表明,如果你父母立遗嘱明确他们的房产在他们百年后由你一人继承、归你一人所有,那你根据遗嘱继承得到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如果你父母没有订立遗嘱,你是根据法定继承取得了房产权利,或者你父母所立遗嘱并未明确表述房产归你一人所有,那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你继承获得房产权利后,你们夫妻可以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部分共同共有、部分个人所有,但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9.离婚时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袁月全信箱》:
  我与妻子婚后有一子,现在儿子一岁多,但我和妻子感情长期不和,我们准备协议离婚,但就儿子的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我想咨询的是,如果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怎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父母离婚,并不导致父母与子女关系解除。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但父母离异,客观上造成子女不能同时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后果,由夫妻一方照顾未成年子女,另一方承担抚养费则成为大部分离异家庭的选择。究竟由夫或妻哪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离婚夫妻经常发生争议的焦点所在。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繁荣与昌盛。因此,针对子女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总体来讲,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安排,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来信陈述,你们的孩子未满2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这是因为,未满2周岁的子女由于年龄因素,其对母亲生理上的需求、心理上的依赖,是父亲所不能替代的。加之女性与生俱来的温柔、耐心、细致等性格上的优势,无疑较父亲更能胜任抚养婴幼儿的职责。当然,2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共同生活也并不是绝对的,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母亲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如父母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2)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虽属于违法行为,但如强迫其直接抚养,将对子女不利。如果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可以允许。(3)在现实生活中,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子女,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4)父母双方协商一致,2周岁以下子女可随父方生活,但必须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由此可见,2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普遍原则,以有特殊事项存在而随父亲生活为例外。
  父方如果主张直接抚养2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下列事实:(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最后建议你们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把父母离婚可能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而协商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
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0.儿子不孝,赠与的房屋能否收回?
《袁月全信箱》:
  我妻子很早就去世了,我一个人含辛茹苦地拉扯大了儿子,但是他一直对我很不好。不久前,他突然对我关怀备至,让我把现在居住的房子转到了他的名下。我把房子转到他名下以后,他就翻脸不认人了,对我爱理不理,也不再过问我的生活。请问我现在还能收回赠与他的房屋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此,如果你还没有把房屋交付给儿子,即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你可以随时撤销该项赠与。
  如果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你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据《合同法》规定,发现受赠人有一些特殊情形时,赠与人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如果你儿子得到赠与的房屋之后,对你不尽赡养义务,你可以撤销赠与,要求你儿子返还房屋。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你要行使撤销权,必须是在知晓撤销原因起1年内行使,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你就不能再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了。
  同时,法律也可以保护你作为一个父亲应享有的权利,你有权要求儿子对你履行赡养的义务。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你可以要求你儿子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来保障你的晚年生活,当然经济责任的大小,需要根据你和你儿子的经济状况来确定。建议你可以先通过居委会协调,如果协调不成,你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当然,如果你儿子拒不履行赡养职责,又有特别恶劣的行为的,根据《刑法》规定,你还可以向法院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1.如何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袁月全信箱》:  
我父亲已经过世多年,留下我母亲以及两子一女。他的小儿子、也就是我的弟弟是精神残疾,一直由我母亲担任他的监护人,照料他的生活。但母亲年纪渐大,我们不知道母亲去世后我弟弟的监护人应该怎样变更,以及变更过程中发生争议怎样解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被监护人的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也可以成为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若你的母亲去世,你的弟弟未有配偶且无成年子女,那么他的监护人应当在你和你的哥哥之间产生,你和你的哥哥可以协商确定你们中的任何一人作为你弟弟的监护人。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可以由你弟弟住所地的居委会根据事实情况,在你们兄妹之间进行指定;如果你们对居委会的指定有异议,可以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最后的裁决。被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如果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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