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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检查自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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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关于对省社直属单位开展财务检查的通知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时间:&& 【字体:大 中 小】
&湘供财函〔2017〕72号&&&省社直属各单位、各协会(学会):为落实省委第八巡视组巡视“回头看”整改方案,进一步加强省社直属企业财务监管,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省社决定对省社直属各单位、各协会(学会)开展全面财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1.省社直属各单位、各协会(学会);2.本次财务检查时间段主要为2016年整个会计年度,必要时将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工作于日开始,8月10日前结束。二、检查内容会计机构设置情况、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会计凭证规范情况、会计账簿规范情况、财务报告规范情况、会计档案管理规范情况、会计内部控制规范情况、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三、检查的方式和步骤检查工作从日到日止,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总结评价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1.自查自纠阶段(6月21日-7月8日)省社直属各单位对照《通知》要求和《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表》(见附件),开展自查测评,7月8日前将《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表》和对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整体情况(包括现状、问题、建议)的文字说明(含电子档、纸质档)报送省社财务处。2.省社检查阶段(7月9日—7月22日)由省社财务处、监审处、湘合作资产公司组成检查组,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省社直属各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复查。3.整改落实阶段(7月23日-8月10日)由检查组针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评价,并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报主任办公会。四、工作要求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财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财务检查工作,如实汇报本单位有关财务管理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逃避不抵制检查;要主动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有关制度。2.财务检查人员要严格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坚持原则,秉公检查,客观公正反映检查出来的问题。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李蔚蔚电 &&话 :1电子邮箱:&&&&&&&&&&&&&&&&&&&&&&&&&&&&&&&&&&&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日
主办单位: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政府网站标识码: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
备案号:湘ICP备号 
技术支持: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湘公网安备78号当前位置:
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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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公开方式:
宜政办函〔2014〕34号
责任部门:
时 效 性:
关于开展临时性工作机构财务检查的通知
主 题 词:
关于开展临时性工作机构财务检查的通知
宜政办函〔2014〕34号
宜政办函〔2014〕34号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临时性工作机构财务检查的通知
县直各预算单位,各临时机构:
按照中央反“四风”要求和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临时性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临时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其财务收支行为,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临时机构开展财务检查,重点对各临时机构“三公”经费使用、津补贴和奖金发放、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规范临时机构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发文成立的包括项目指挥部、事务性工作机构、行业协会、创建办等没有单独定编的有财政资金安排和单独财务核算的临时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机构基本情况。成立临时机构的文件依据、成立时间、办公场所、机构负责人、人员组成(专职人数和兼职人数)、机构工作职能、业务主管部门等。
(二)会计管理情况。1.银行账户开设情况;2.会计核算账套设置情况;3.会计机构设置和财务会计人员配备情况;4.内部制度建设情况;5.会计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三)201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1.2013年度总体的财务收支情况;2.“三公经费”执行情况和津补贴、奖金发放情况;3.项目建设与管理情况;4.财务往来情况;5.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整理、装订情况;6.预算追加执行情况。
(四)资产管理情况。1.资产数量情况;2.资产管理情况,是否实行资产配置审批和政府采购,资产台账与实物是否相符;3.闲置、报废资产处置情况。
(五)非税管理情况。1.非税收入任务完成情况;2.非税票据管理情况;3.非税收入征缴情况,是否存在截留、坐支、挪用和乱收费现象;4.非税收入使用情况。
三、组织领导
成立宜章县临时性工作机构财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杨任组长,县政府副处级干部肖晓东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监督检查局(联系电话:3766732),由彭英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时间安排
(一)自清自查阶段(日-4月15日)。各临时机构按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清自查工作,认真填报临时机构财务检查的相关表格(附件1-5),对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形成自查报告。自查填报的表格和自查报告由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4月15日前报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二)监督检查阶段(日至6月5日)。县政府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对象:1.自查不认真、填报数字不真实、情况反映不全面、工作走过场和财政拨款较多的机构;2.群众举报财务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机构;3.检查组认为应实行重点检查的机构。
(三)整改落实阶段(日至7月5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凡属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并已及时纠正的,可从宽处理;凡属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问题,特别是近两年各类检查中已经查出的问题在此次检查中再次发现的,要从严处理。对少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临时机构,财政将停止办理相关资金拨付业务,直到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附件:1.宜章县临时机构设置情况表
2.宜章县临时机构会计管理情况表
3.宜章县临时机构2013年财务收支情况表
4.宜章县临时机构资产管理情况表
5.宜章县临时机构非税管理情况表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章县临时机构设置情况表
机构名称:(盖章)&&&&&&&&&&&&&&&&&&&&&&&&&&&&&&&&&
年&&&&月&&&&日
批准成立文号
人 员 组 成
业务主管部门
工 作 职 能
机构负责人:&&&&&&&&&&&&&&&&&&&&&&&&&&&&&&&&&&&&&&&&&&&&&&&&&&&&&&&&&&&&&&&&&&&&&&&&&&&&&&&&&&&&&&填报人:
宜章县临时机构会计管理情况表
机构名称:(盖章)&&&&&&&&&&&&&&&&&&&&&&&&&&&&&&&&&
年&&&&月&&&&日
账户余额(元)
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  付
会计账套设置
会计档案资料管理
财务人员持证情况
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机构负责人:&&&&&&&&&&&&&&&&&&&&&&&&&&&&&&&&&&&&&&&&&&&&&&&&&&&&&&&&&&&&&&&&&&&&&&&&&&&&&&&&&&&&&&&&填报人:
宜章县临时机构2013年财务收支情况汇总表
机构名称:(盖章)
年&&&&月&&&&日&&
单位:万元
2013年收入情况
2013年支出情况&
其中:三公经费情况
其中:津补贴与奖金情况
预算追加执行情 况
机构负责人:&&&&&&&&&&&&&&&&&&&&&&&&&&&&&&&&&&&&&&&&&&&&&&&&&&&&&&&&&&&&&&&&&&&&&&&&&&&&&&&&&&&&&&  填报人:
宜章县临时机构资产管理情况表
机构名称:(盖章)
年&&&&月&&&日
资产使用情况
账实是否相符
机构负责人:&&&&&&&&&&&&&&&&&&&&&&&&&&&&&&&&&&&&&&&&&&&&&&&&&&&&&填报人:
宜章县临时机构非税管理情况表
机构名称:(盖章)
&&&&年&&&&月&&&日&&
一、非税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二、非税票据管理情况:
三、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非税收入使用情况:
机构负责人:&&&&&&&&&&&&&&&&&&&&&&&&&&&&&&&&&&&&&&&&&&&&&填报人:财政、财务、会计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财政、财务、会计监督检查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黄冈市财政局职权依据【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第三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第二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第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检查对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检查内容1.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2.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3.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4.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5.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7.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8.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职权运行流程通知→检查实施→决定→送达→监督执行责任事项1.通知责任:通过公告或者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等方式,通知被检查人。2.检查实施责任:(1)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2)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4)检查组制作财政检查报告。(5)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3.决定责任:(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2)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3)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4.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监督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监管责任:对企业、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责任事项依据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人的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3-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第二款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3-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第十九条对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财政部门可以公开。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5.《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第二款 专项监督应当结合年度监督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第三款 日常监督应当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一)层级之间1.省级:(1)负责对本地区及所属市、县级财政、财政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财政部委托黄冈市财政局检查的事项;(2)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报告;(3)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2.市级:(1)负责对本地区及所属县级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省级委托市级需要检查的事项;(2)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3)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3.县级:(1)负责对本地区单位和个人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2)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二)部门之间1.财政部门:(1)在职权范围内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2)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2.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单位和人员作出调查、检查。3.审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单位进行审计。二、相关依据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第二款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承办机构黄冈市财政监督局及黄冈市财政局相关财政执收业务管理科室咨询方式1,黄冈市黄州区七一路三号黄冈市财政监督局监督投诉方式、黄冈市纪委驻财政局纪检组
责任编辑: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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