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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出美丽天际线!东城全面启动建筑物屋顶广告牌匾集中清理专项行动亮出美丽天际线!东城全面启动建筑物屋顶广告牌匾集中清理专项行动趣娱葱林百家号今天上午,随着施工人员对珠市口东大街北侧的五粮液大厦楼顶及周边墙体的违规牌匾标识逐一拆除,东城正式启动建筑物屋顶广告牌匾集中清理行动。现场,区“百街千巷”整治提升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高建中表示,即日起,东城区将率先完成二环路和长安街沿线等重点地区的广告牌匾集中清理工作,年底前完成全区1422块建筑物屋顶广告牌匾清理拆除工作,为首都塑造美丽的天际线。记者在现场看到,五粮液大厦楼顶有一个高4米、宽2米的红色“五粮液”牌匾,施工人员正将大厦楼顶及周边墙体的违规牌匾标识逐一拆除。据前门城管执法队副队长陈欣介绍,前门街道共有20余块违规广告牌匾,今天拆除的违规牌匾共8处。今年年底前,前门地区建筑物屋顶广告牌匾将全部被拆除。同时,为防止新生违规广告牌匾和拆除后的反弹,前门城管执法将加大巡查力度,确保良好的环境秩序。根据新版《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规定,北京市16区同步启动建筑物屋顶广告牌匾集中清理工作。清理的对象包括:超过建筑物屋顶高度和墙体边缘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垂直于建筑物墙体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附着于建筑物墙体的违规户外广告,“一店多招”、异地设置的牌匾标识,“店内店”在建筑物墙体设置的牌匾标识,其他违反规范要求的牌匾标识等。根据初步摸查发现,东城区楼顶广告牌匾655块,垂直于建筑物墙体的户外广告牌匾440块,三层以上违规广告牌匾327块。高建中表示,随着集中清理专项行动的不断深入,还将对违规广告牌匾进行进一步的排查,不放过任何一处违规广告牌匾,随时发现,随时拆除。今天上午,北新桥街道也组织了建筑物屋顶广告牌匾的清理行动,共拆除建筑物屋顶广告牌匾16处。即日起,东城区将率先完成二环路、和长安街沿线等重点地区的集中清理工作。12月底前,完成全区建筑物屋顶广告牌匾清理拆除工作。清理拆除后如确实需重新设置牌匾标识的,将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的城市品质,严格执行新规范标准,于日前完成重设工作。文字 | 李帅 张聪 马晓晴摄影 | 刘立军编辑 | 小柒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趣娱葱林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原创娱乐时评分享,趣望你会喜欢。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郁南惊现清光绪武举人“武魁”牌匾
▼ 孔子曰:“有文事必有武备”。近日,一则由热心村民修缮清代古建筑的善心举措惹来知名设计师余焕清“炮轰”喊停和挽救的图文在网上热传热议,原因是村民修缮“恒道书舍”古建筑的方式方法欠妥让人痛心!湖南大学建筑建筑学院教授柳肃在关注中也提出了质疑与献策:“怎么用黄色琉璃瓦?皇家的“书舍”?“要请专业的设计人员设计,文物古建筑施工队伍施工”。
▼未修缮前的书舍
▼ 为了挽救和修补书舍,余焕清不懈努力与村民代表方交涉沟通,双方在闹剧中意外牵扯出了惊艳的一幕,原来在广东云浮郁南县东坝镇粗石田心村的这座清代古建筑“恒道书舍”中竟然藏有一块光绪元年武举人“武魁”牌匾。木匾红漆金字,多处剥落但字清晰可辨,正中央是“武魁”两字,右侧有行小字是“光绪元年岁次乙亥广西乡试”,左侧是“中式第二十一名举人余理璋立”。
▼清光绪元年武举人“武魁”牌匾
▼真是养在深闺人未识,“武魁”牌匾在余焕清看来可真是块宝,这是粗石田心村崇尚武术的一个明证。当得知与证实这一刻起,真是又悲又喜,喜是“武魁”牌匾被发现,悲是古建筑保护不力,百感交集。
▼被善心村民的好意修缮,清代书舍古建筑变得“四不像”,格调格格不入。
▼据相关史料记载,武是指武术,魁是魁首的意思,“武魁”不是封号,而是对武状元的一种简称。科举时代,武乡试及第者,武举人及第后即可接受朝廷任命,成为武将。
▼说到武魁,当要追溯到唐朝武则天在位时,中国历史上的武举制度创始于唐代。武举的兴盛是明清两代,特别是在清代。而云浮郁南东坝粗石田心村的这块“武魁”牌匾,十分罕见,书法笔力刚健,尽显大家之风,牌匾自光绪元年至今历经风雨沧桑,仍然保存完好,尤为珍贵。牌匾左侧虽有落款立匾人但未能显示见高中人之名,究竟是谁人高中?由于当前研究和相关资料介绍不多,书舍族人也理不清说不明,暂时无从考究,所以这块牌匾的前世今生和书舍至今都仍然是个迷。那么,猜想有两种可能性,一是余理璋高中武举人,自立牌匾于书舍光宗耀祖,正己明道,流芳百世,激励后人。二是高中者另有其人。
▼恒道书舍位于广东云浮郁南县东坝镇田心村。(书舍旧照)
▼恒道书舍系余姓氏族人始建于清代,岁月风雨沧桑、年久失修;青砖黛瓦镬耳墙、雕梁画栋,建筑风格属于明清岭南风格。远远望去,恒道书舍古色古香,这是建筑匠师在自然环境、乡土资源、宗教思想、风水观念和传统文化等各方面条件影响下创造的结果。书舍屋身、屋顶等各部分比例有度、主次分明,以高超的雕刻和绘画艺术增添建筑物的外形美。斗栱、梁柱等具有结构与装饰的双重作用,雕刻着戏剧人物故事、山水景观、祥瑞动物、花草植物图纹等;墙上的彩画既为保护木结构防潮、防腐、防蛀,也更突出其装饰艺术性,彩画面为各种不同的山水、人物故事、花鸟鱼虫等题材,琳琅满目,美不胜收。反映着岭南特别的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体现了岭南建筑的传统特征。
▼“武魁”匾与书舍有何研究价值和社会意义?
? 第一证明粗石田心村自光绪元年崇尚武术的一个明证。
? 第二恒道书舍自始建以来繁衍出庞大的族人后代与培养出众多杰出乡贤,明道正己激励后辈。
? 第三是匾字体清楚,保存得当,对研究名人名事,探究清代的科举制度,均有很强的文物意义。佐证了中国历史科举制度的利禄之门,士人趋之若骛,正人心,明道学。
? 第四是两件宝贵的清代遗物,是传统文化,历史建筑发展与传承的基石。建筑风格颇具岭南特色,建筑艺术精湛细腻,保存完好,从建筑学角度来说,就已经很有保护价值。
▼ 因此余焕清建议,田心村族人年青一代与老一辈们要解放思想团结一致,收藏好“武魁”牌匾,从旅游与文物的角度发动村民、乡贤、社会力量和政府有关部门等参与进来,众筹合力保护好修缮好恒道书舍,争取申请市县文物单位和资金扶持。让他们成为该村镇的村史博物馆,精武馆;族人与社会的书舍学堂,儒、道、佛三家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基因库”。我想,传道、弘道、讲道、明道、修道,这就是要传承的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也是古建筑活化与可持续发展的功德。
作者:村野山夫,余焕清。高级景观规划师,中国策划研究院“中国创意策划杰出人物”。从事旅游策划规划,环艺建筑景观,温泉旅游综合体,古村落与庄园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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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我朋友在一个私人建筑队工作时不小心从楼上摔下导致残废,但杂在治疗时和老板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意思就是老板付部分医药费后不负任何责任.经公证处公证了.请问官司还能打赢吗?在事发多长时间内可以打官司?
在私人建筑队工作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不小心从楼上摔下导致残废,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相关信息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得到第十七条规定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经济赔偿。
由于摔伤致残,你朋友应该去做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并据此享受相应待遇。老板与你朋友签订的那份“只付部分医药费后不负任何责任”的协议,虽经公证处公证,但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的规定,应归于无效。因此,你朋友有权要求老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私人建筑队工作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不小心从楼上摔下导致残废,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相关信息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得到第十七条规定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经济赔偿。
由于摔伤致残,你朋友应该去做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并据此享受相应待遇。老板与你朋友签订的那份“只付部分医药费后不负任何责任”的协议,虽经公证处公证,但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的规定,应归于无效。因此,你朋友有权要求老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否则,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办法,请求判令老板承担相应的人身伤害赔偿。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提请你朋友务必注意诉讼时效,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他答案(共5个回答)
是认可的。因此通过法律途径不会得到支持。
首先,对你的朋友表示同情,但同时也为他感到遗憾。
其在建筑队工作时不小心从楼上摔下导致残废,完全可以要求建筑队承担全部的治疗费用。如果建筑队是属于某个建筑单位的,应作为工伤处理;如果是私人组织的,不具备单位性质,则应以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处理。
但是现在,因为你的朋友与老板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了“老板付部分医药费后不负任何责任,并经公证处公证”,那么这份协议是有效的,是你朋友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即他放弃了对“部分医药费”以外的赔偿。
除非你朋友能够证明当初签订这份协议时,双方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老板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事实。若如此,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份协议,以求得更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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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海天一色网友的回答,我觉得有个问题需要探讨:
1、《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本案中协议放弃其它赔偿,并不属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首先约定的内容。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而本案的协议是双方对赔偿事宜做出的处分,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2、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要就赔偿问题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亦可以和解。若按海天兄意思,法院的调解也是违法的?
1、在工作中受伤致残,属于工伤。单位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全面的赔偿,仅给医疗费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公平的协议是无效的,无效的协议即便作了公证也是无效的,受伤员工有权利继续请求赔偿。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用人单位不申报的,员工可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在医疗结束后,进行伤残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部门赔偿,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上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员工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六十天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3、还有个主体问题。如果这个单位是个没有建筑资质,没有营业执照的“黑包工”,则不具备工伤的主体资格,本案则不属于工伤赔偿案,而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是事故发生一年。受伤员工可在医疗结束后请法医进行伤残鉴定,然后直接向法院起诉。可以将该“黑包工”的工头和发包单位一起列为被告,让他们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其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雇工在施工工地意外摔下受伤,作为包工头的你需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但由于你并没有施工资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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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那里有专门机构为伤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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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宅位于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东隅、卫前大街与第八巷交汇之处,坐西面东,由侧台门和正屋组成,正面台门已无存。侧台门位于袁宅的西北角,砖砌仿木构,单开间,中为方形门洞,两侧为青砖柱垛,外抹白灰,凹槽内灰塑对联,石质门楣之上灰塑匾额,山花为传统的观音兜形象,中部镂空,置灰塑圆形球体;正屋上下共二层,面阔五间,各间以方形壁柱相隔,上承灰塑装饰块,壁柱内置灰浆水管,作为主要排水通道,壁柱青砖叠砌,下部凹槽内灰塑凤凰、树木花卉等图案,上部凹槽内灰塑“蔼荫长春国,荆荣积善家”等对联,一层明间前檐不做隔断,用科林斯柱、扶壁式科林斯柱分隔成三拱形门,中间较宽,两侧略窄,柱上承砖砌拱形门套,一、二层间用青砖雕刻花板和灰塑图案分隔,花板或雕吉祥动物、或刻戏曲故事,亦塑福寿花草图案,栩栩如生,十分精彩;次、梢间较明间稍窄,只在中央立一科林斯柱与两侧的扶壁式科林斯柱承托青砖拱形门套,一层前廊为通廊,使用船蓬轩做法,二层前廊做法类似于一层,只在木构雕刻图案上做了少许变化,另在廊前设西洋瓶式栏杆,以确保居住者的安全;正屋背立面一层明间中心为一道方门,两侧为扶壁式科林斯柱式,门楣之上为一方形匾额,匾额两侧椭圆形凹槽内灰塑戏曲故事,明间二层、次梢间均不设门,只在各层中部辟一方窗,各窗样式较为一致,只在窗套灰塑部分做了变化;内部结构均采用木质结构,一、二层明间十分宽敞,可容主人待客、宴会、唱戏等,屋面为传统的两坡顶,阴阳合铺小青瓦,上开天窗,以利采光。  袁家为金乡卫族,家道曾一度中落,后袁廷槐清末在卫前大街设店号“袁义成”,由于经营有方,遍设分号,生意兴隆,袁家遂成金乡巨富,但袁廷槐并未为富不仁,翻修卫前大街,铺设青石板,兴建用于安葬抗倭义士的凉亭“义冢”,在钱仓山麓修建安葬无主尸骨的“布施坟”,这些善事惊动当时的政界,蒋介石、林森、汪精卫等纷纷为其题词,称赞袁家的公德;袁宅建于民国十五年(1925),此时受西方建筑思想影响,大量中西合璧建筑开始出现,袁宅正是其中代表,建国后曾作为金乡区公所办公楼,它的发现对于研究浙南民国时期建筑与历史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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