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改居后拆迁土地是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办法吗

农转非后,原有集体土地怎么办?农转非后,原有集体土地怎么办?随意地说说百家号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少地方会以“村改居”为由,跳过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直接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挂牌出售,而对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给予极少的青苗补偿等,严重损害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权益。曾有农民朋友留言向京尚拆迁律师询问:“农转非”或者说“村改居”后,村民们(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的集体土地就自动转化为国有土地了吗?相信这也是很多农民朋友都抱有疑惑的一个问题。那么村民集体农转非后,村里的土地到底应该归谁呢?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就来为大家解开这个疑惑。表面上来看,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即国家所有”,因此地方的这种做法似乎是名正言顺的,但实际上,未经征收直接改变集体土地性质是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针对农改非后原有集体土地的归属问题,国务院在于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明确,“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由此规定我们可以先明确,“村改居”后,集体土地并非直接转为国有土地,国家也不允许地方通过“村改居”的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集体土地)。也就是说,“村改居”并非合法的征收或“回收”集体土地的可行方式。即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地等实现“农转非”,变为城镇居民,但剩余的未经征收的集体土地仍旧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土地性质并未因此发生改变。其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又于2005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对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特别对该项规定做出解释“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也就是说,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村改居”的,村集体原有的集体土地归为国有,指的是原有的集体土地【可以】经依法征收归为国有,但这样的转化并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需要经过合法的土地征收程序才能实现的。综上,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依法征收的,其属性不能任意改变。广大农民朋友们应该明确,即使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因故“村改居”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有集体土地未经征收也不会自然而然地直接登记归为国有,而只要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就必须对被征收人进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如有农民朋友经过“农转非”后未经历征地程序,也未得到应有的征地补偿就莫名其妙失去土地的,其有权提出异议,有权针对侵权人的违法侵权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追究违法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如果大家对相关问题仍有疑惑,或对自己的具体处境尚不明确的,也可以及时联系京尚拆迁律师具体咨询确认,如有必要开展维权的,建议大家抓紧时间,千万不要错过启动相关维权法律程序的时效期间。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随意地说说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民生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力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豆丁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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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后原集体少量剩余土地权属如何确定?
中国国土资源报
】【】【】
  问题:&
  城市建成区内,绝大部分土地都已被征收,且村民已成建制转为居民,剩余的少量居民自用宅基地,其权属性质如何确定?
  解答:&
  城市建成区内,剩余少量居民自用的宅基地,只要没有依法履行征收手续,则土地权属性质不变,仍属于集体土地。
  一、2004年之前,可以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2004年之前,不少地方通过将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即“村改居”的方式将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深圳。深圳从1993年开始通过村改居的方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2004年深圳将全市户籍人口全部改为城市居民,全部的集体所有土地也都转为国有,使其成为中国首个无农村无农民无集体土地的城市。虽然《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目前惟一只有深圳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其他城市的建成区内都还或多或少存在集体土地。
  深圳等地之所以能够通过村改居的方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是因为有下列相关规定作为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2004年以后,国家明确禁止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2004年,国家出台政策禁止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当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三、“村改居”后剩余的少量土地仍然属于集体土地,只有依法经过征收才能变为国家所有土地。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明确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出如下解释:“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因此,在城市建成区,即使绝大部分土地都已被征收,且村民已成建制转为居民,剩余少量居民自用宅基地的土地权属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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