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抵消协议置换时需要签什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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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国律师为您分析股权债权置换协议案
  【案情】盛某与胡某、李某(李某和胡某系夫妻关系)于日签订一份股权置换协议。该协议约定:盛某将其持有的浙江金华市华光造纸有限公司67%的股权以8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胡某、李某,同时盛某还将其享有的对华光公司135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一并转让给胡某、李某;胡某、李某以胡某拥有的兰溪市丹溪大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的建设成本价冲抵胡某、李某应支付给盛某的2150万元的款项;并约定胡某应于日以前办妥房屋预售许可证,使盛某取得预售房屋的权利。
合同生效后,盛某依照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华光公司的股权过户至胡某名下,并将相应的债权转移给胡某持有,但胡某并未如期办妥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时至2008年10月份,胡某尚未将协议约定的房地产项目投入开发,更不可能办妥房屋预售许可证。双方几经交涉,仍未能解决问题。
2008年10月中旬,盛某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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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国律师,首先,您为我们分析一下上述案件,让广大网友对该案件进一步的了解。
本案中,在盛某已将股权和债权依约转让给胡某的情况下,胡某理应依约如期交付房屋的预售许可证。事实上,胡某却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致使盛某如期获得房屋预售利益的合同目的已经根本不能实现。因此,盛某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股权置换协议,判决两被告胡某、李某向原告支付2150万元的价款并赔偿该价款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在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提出第一个代理意见:胡某未按时办妥房屋预售许可证是因为本案所涉及的地块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土管部门要重新办理相应手续。因为手续办理时间过长,才导致胡某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此种情况应属不可抗力。您是怎么反驳的?
针对对方律师的上述观点,我方认为:
由于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用途的改变和使用权期限的延长的法律规定理解不明确,因而延长了审批手续所需时间,不得作为被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正当理由。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日作出的《情况说明》只是说明对于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和延长使用年限的相关政策,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不太清楚因而进行了多次讨论,并就相关政策于2007年9月向省国土资源厅发文请示。但是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日作出的《关于兰江街道排岭村101—113—0—8号地块处置意见》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日发出的《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是一致的,这说明,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对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相关规定及办理程序是明知的,即要将商业服务用地改为商住用地必须由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出让年限。
在这种情况下,兰溪市国土资源局还要向省国土资源厅发文请示,不是故意拖延时间,就是过于审慎而不愿承担责任。但说到底,上述事实只涉及省国土资源厅与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对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理解是否明确的问题,而对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绝对不等同于法律禁令的产生。《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相关的法理,不可抗力的产生依据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人为或社会因素。前者如地震、洪水、干旱、海啸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本案中,无论如何也不能把对法律理解的不明确看做是不可抗力的产生根据,更不能将国土资源部门对法律理解的不明确进而延长审批时间作为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的正当理由。如果被告胡某、李某认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自2006年1月收到兰溪市人民政府的抄告单到日以后才办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手续时间过于漫长,那么被告胡某、李某可以起诉兰溪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但兰溪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不作为不能作为被告胡某、李某违反股权置换协议的正当理由。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胡某、李某向原告盛某承担了违约责任以后,完全可以向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主张其相应的权利。被告胡某、李某以兰溪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不作为作为其不如期履行股权置换协议的抗辩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接着对方律师提出了第二点代理意见,即既然盛某诉请解除合同,那么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胡某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即是将已经转让给胡某的股份返还给盛某。针对对手律师的该代理意见,您是怎么回应的?
针对对方的第二点代理意见,我方的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中,原告盛某已经将华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胡某,胡某对该公司也已经经营了近两年,股权置换协议解除后,恢复原状是根本不可能的。
第一,胡某受让该股权后,马上转给了施某某,胡某已经不是华光公司的股东,股权不可能再行恢复原状。
第二,股权是一种集投资收益权、表决决策权、人事选择权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胡某经营期间,人事任用、经营方向、产品结构均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又如何恢复原状呢?况且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能否恢复原状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情况来决定。本案中基于合同标的的特殊性质,根本不可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规定,只能通过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来维护原告盛某的权益。
王律师,该案件最终的是怎么判决的?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方主张有理有据,最终采纳了我方的意见,盛某胜诉。
访谈到此结束,谢谢王律师对法律快车的支持,辛苦王律师了。期待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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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置换协议签订主体是谁?债务置换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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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 && && && && && && && && 我们国家近日出台了一个新的政策,就是地方的政府可以,有自己的名义进行债务置换,很多人都不知道债务置换是什么意思意思叫我置换其实是去,将在我风险进行转移的一种方法,那么债务置换协议签订主体是谁,债务置换法律规定?小编邀请您从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债务置换协议签订主体债务置换协议签订主体是债务置换的双方,分别是和,一般是政府和银行等机构。二、债务置换法律规定关于债务置换法律存在空白,在《》中有关于相关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 、期限 、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
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 照通常标准履行。(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 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
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 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 债务的履行:&(一)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
由保证人履行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 还。(三)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
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 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
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 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
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 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
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 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站在银行的角度进行债务置换可以大大的降低银行风险资产的规模,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高,在进行债务置换的是偶需要签订债务置换协议,如果是地方政府进行债务置换的话,不但可以减少财政压力,还能够改善债务的持续性,对银行体系是有好处的,因此我们认为债务置换将会在未来的日子里被广泛的运用,提高了市场债券交易积极性,并且还能提高市场的收益率。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舟山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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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债权债务律师
律所: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江阴市
擅长债权债务
律所: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锡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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