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定自己银行卡的绑定支付宝账户户可以随便给别人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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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手机号竟绑着别人的支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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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见习记者姚传龙 实习生祝龙)自己已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却绑定着别人的淘宝与支付宝账户,更让人意外的是支付宝账户中还有100多块钱及1张银行卡的快捷支付方式。昨天下午,李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希望找到支付宝账户的主人。
原标题:本人手机号竟绑着别人的支付宝本报讯(见习记者姚传龙 实习生祝龙)自己已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却绑定着别人的淘宝与支付宝账户,更让人意外的是支付宝账户中还有100多块钱及1张银行卡的快捷支付方式。昨天下午,李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希望找到支付宝账户的主人。“双十二”前夕,李先生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淘宝支付宝账号,碰到一件奇怪的事情。他输入手机号,设置新密码,李先生的电脑界面上居然显示出“此手机号已经被注册”的提示语。考虑到妻子有可能将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过淘宝,李先生没有多想便点击“忘记密码”,利用淘宝发来的手机验证码,修改了淘宝账户的密码。打开淘宝一看,李先生才发现这个淘宝账户还绑定了一个名为高长顺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宝账户中还有100多元的余额,并绑定有一张银行卡。李先生讲,他的手机号是今年9月份购买的,出现这种情况,让他有点摸不清头脑,不过他还在为叫高长顺的失主着急:“支付宝里有钱又有卡,还可能开启了小额免密码支付功能,现在弄掉了,主人一定很着急。”昨天上午,记者致电李先生电话号码的所属通信运营商,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情况可能是该号码的前一位使用者,利用该号码在淘宝与支付宝网站上注册了信息,停用这张电话卡后又没有进行电话号码的解除绑定工作。随后记者拨打支付宝的客服电话95188,工作人员建议李先生暂时先不要利用该电话号码注册或者进行相关金融活动,等到支付宝主人主动前来寻找自己的余额和银行卡时,他们再帮助失主解除绑定电话号码。李先生说,在淘宝账户中,有几条购物信息,送货地点均为汉阳,收件人是一个姓胡的女士。昨天,记者按照淘宝上收货人胡女士的电话拨去,胡女士表示确有高长顺其人,但联系上他,还需过两天。支付宝的工作人员提醒,如果市民的手机号码绑定过相关的支付业务,销号前,用户一定要先申请解除绑定服务,才能确保账户安全。如果您是高长顺,或者认识高长顺,请您和李先生取得联系,联系电话:。【小贴士】如何取消支付宝手机绑定?1、打开www.alipay.com,登录支付宝账户,点击【账户设置】——【手机设置】——【修改号码】;2、系统会提示您有两种修改方式:原号码“无法接收短信”和“能接收短信”,只需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操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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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如何定性 - 二七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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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如何定性作者:罗开卷&&&&&&【案情】&&&&李某在购买姚某原先使用的手机卡号后,发现该手机号绑定了姚某的支付宝和银行卡,遂利用该手机号重置了支付宝账号密码,并利用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支付宝进行网上消费、转账,共计1.5万元。&&&&【分歧】&&&&关于本案中李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盗用该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实际上就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窃取该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并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且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解析】&&&&就本案而言,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1.李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指盗窃他人信用卡后使用该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诈骗财物的行为。根据该款规定,对这种犯罪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一般认为,该款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提示性规定,否则,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就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事实上,根据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果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外,“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不包括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且还要求是有形的信用卡卡片。根据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借记卡,本案涉及的银行卡系银行借记卡,属于信用卡。&&&&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利用他人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实际上为李某通过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以网上支付方式使用他人信用卡。显然,李某窃取的是信用卡信息资料而非信用卡卡片本身。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李某的行为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故对其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李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将支付宝账户与银行卡进行关联即绑定,并开通快捷支付,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而无需输入银行卡密码,即可通过支付宝将银行卡内的资金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因此,未经许可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支付宝密码的,就可直接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可以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这种行为,貌似窃取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就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但其行为实质是行为人窃取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之后,还需要冒用持卡人身份向相关银行发出支付指令,银行在接到指令后,错误地认为系持卡人发出指令而予以同意支付。显然,以上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以无磁交易方式实施的诈骗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而且还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与仅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盗窃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正是基于“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不同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即通过窃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李某擅自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利用他人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的行为,就是“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使用”的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且骗取他人财物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责任编辑: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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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多少人是把钱放支付宝,还不是直接用绑定银行卡支付的,这有什么影响吗?
其实有多少人是把钱放支付宝,还不是直接用绑定银行卡支付的,这有什么影响吗?
  昨日,央妈派发周末“大礼包”,发布《》(下称“意见稿”)。随后,有市场人士对于意见稿中第二十八条解读为,第三方支付账户最高支付额度仅为5000元。对此,市场反应强烈,剁手党们表示再也不能买买买了!  31日晚,一位参与意见稿起草的央行相关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独家回应,市场上关于意见稿规定网购最高限额为5000元的说法为误读,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网购消费的额度能满足绝大部分消费需求。  (一财:第一财经记者;央妈:参与起草意见稿的央行相关人士)  一财: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市场解读认为,第三支付账户支付额度为5000元,这是否与意见稿原意相符?  央妈:剁手党们别着急,网络购物消费额度是没有限制的。  5000元限额只是针对支付账户的扣款,而不针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是消费者在消费平台设立的资金账户,而银行账户则是消费者在银行设立的资金账户)。也就是说,在网购扣款时,当消费金额超过5000元,从支付账户扣除5000元后,超出5000元的部分是从银行卡账户。所以,消费额度实际没受影响,只是扣款渠道不同而已。  举例来说,如果小明在支付宝上面买一台价值6000元的手机,碰巧他的支付宝账户有6000元,但是根据规定,小明单日消费限额只有5000元,怎么办?其实完全不用担心这个问题,扣款会优先从小明的支付宝账户扣除5000元,剩下的1000元部分会自动从小明之前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扣除。  只是出于资金安全考虑,想要达到5000元支付账户的消费,小明需要提供两类本人信息交叉验证,让小明证明“你是你”。  一财: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我们假设一个场景,如果小明需要使用如Uber打车这类自动扣款(通过支付宝支付,只需输入密码验证或使用小额免密码支付)的网络消费项目,消费额度会被限制在1000元以内吗?  央妈: 并没有限制。其实,同上,我们对1000元消费额度的监管更宽松,只需要一类验证信息。例如,小明只需要提供他的身份证号码或者手机号,两项中的其中一项,他就可以轻松用uber打车啦。  但是小明如果无故被扣款,额度在1000元以内,应该找谁赔付呢?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还有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一财: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自主约定的额度是否意味着无限额,我们再次假设一个场景,某土豪如果想网购宝马7,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实现购买呢?  央妈:同理,也是不受限制的。网上能买宝马的是VIP客户,从安全角度,如果用支付账户的消费额度,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协议自主决定。  第三方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肯定是存在区别的,我们会根据不同的验证标准,对支付账户设置了高中低三种层级的消费等级,最高档是支付账户无消费额限制,中档是5000元以内,低档是1000元以内。  最高级别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两类验证信息,中档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两类验证信息,低档只包括一类验证信息就够了。  有了高安全级别,可以确定唯一性、不可抵赖、不可伪造,所以理论上可以无限额消费。但反而是支付机构会对这高安全级别的客户作一定的消费额限制,但我们并未设限,这由支付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来定。  一财:意见稿第十六条三规定,支付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并基于支付账户余额办理网络支付,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那么通过最高级别验证的客户是否受限于这条规定?还是说他们可以无限额地支付消费?  央妈:理论上,监管部门不对这类客户(通过最高级别验证的客户)作支付账户消费限制。但是因为安全考虑,往往支付机构反而会对客户的支付账户消费进行限制。  我们提倡,将第三方支付账户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综合账户,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第二种是消费账户,尽可以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自己的同名银行账户。前者(综合账户)开户需要使用5种方式以上进行交叉验证身份,后者(消费账户)需要3种以上交叉验证。  综合账户年支付账户消费额不超过20万元,消费账户不超过10万元。当然,他们如果使用银行账户消费同样是没有限制。  一财:在起草意见稿是如何考量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资金安全性?  央妈:银行账户是银行信用,支付账户是企业信用。  支付机构是企业账户,账户金额比较大,企业挪用客户存款的事件也屡屡发生。例如,有些预付卡企业卷款逃跑或者企业破产,那么企业的预付卡就消费不了,将是消费者自己买单。而不久前出台的存款保险制度则规定对个人存款账户50万以内的赔付,这比企业信用安全等级高。  一财:但是余额宝等宝宝类理财性质的利息比存银行利息高太多,那银行是不是也有可能到支付宝开户存款?  央妈:如果银行跑到支付宝去开户,这就倒过来了。如果控制不好,传统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风险会相互传递,所以一定要把他们隔离开来,让传统商业银行到央行开户,通过央行跨行支付系统,去完成机构间的资金拆借。  所以,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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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利用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使用他人银行卡李元霸在四川省移动部门购买了被害人鹿晗已放弃使用的手机卡号XXXXXXXX,使用过程中被告人李元霸发现该手机号绑定了鹿晗的支付宝和银行信用卡账号,被告人李元霸遂利用该手机号重置了支付宝账号密码,并利用支付宝账号与银行信用卡的绑定关系,通过支付宝账号进行网上消费或转账取现。被害人鹿晗支付宝账号所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及招商银行信用卡共被被告人李元霸消费、转账人民币200000元。二、行为人构成何罪被告人李元霸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如下:(一)本案系被告人李元霸冒用被害人鹿晗信用卡并进行消费和取现的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本案中,被害人鹿晗作为信用卡持卡人,被告人李元霸在未经被害人鹿晗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持卡人鹿晗的名义使用信用卡,将信用卡钱款划入其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号内并进行消费和取现,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二)从支付宝交易过程看本案获利的关键。从网络支付宝历史交易明细中可以看出,支付宝利用信用卡支付消费有这样的一个过程:即首先是从信用卡中划出钱款,然后入账到支付宝账号,再从支付宝账号中支出消费金额。本案中,被告人李元霸将支付宝账号密码重置,支付宝账号已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将被害人鹿晗信用卡内的钱款划入支付宝账号后,被告人李元霸已实际完成财产转移。从支付宝利用信用卡支付消费的过程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李元霸真正实现获利的,是之前的冒充持卡人鹿晗从信用卡中划款的欺骗行为而不是之后的使用支付宝账号进行消费和取现的行为,后者只是其对赃款的一个后续处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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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被害人给付支付宝账号肆意消费蒋某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给被告人李某,让其帮忙提升自己浦发银行信用卡的额度。日被告人李某登陆蒋某支付宝账户,使用蒋某支付宝绑定的卡号为*****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在互联网上充值游戏......
无锡刑事律师温馨提示:说起信用卡诈骗罪,很多朋友可能犯了罪自己却不知道。只要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都极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低,只要达到5000元,就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使用信用卡的朋友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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