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庙店基如何写请帖?

建筑寺庙需要哪些手续和要求?_百度知道
建筑寺庙需要哪些手续和要求?
我想问一下如果在山上或别的地方建筑寺庙,需要办理那些手续?需要资格证书什么吗?政府和佛教协会有什么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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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寺庙,要办理宗教场所审批手续、城建规划审批手续、土地审批手续。要符合《城乡规划法》、《土地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相关要求。
首先,您是出家人吗?如果是在家居士的话,最好请僧团主持兴建一事,因为十方供养皆为四众弟子虔诚布施,祈望为自己种福田的,出家师从本师释迦牟尼佛一脉相承,披法衣,受大戒,弃爱舍欲,担得起怖魔之号,所以可以消受供养。寻常居士,如果有意的消耗了供养,这可不是小事。而且在家居士发起兴建,容易惹讥嫌。几位居士发心建座寺院,造福一方,本是好事情,如果无僧相主持,恐怕会令社会上有些不好的传言,也是徒增他人口业。如果您是出家师,弟子随喜您的弘法发心,下面是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2 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已于 2005 年 4 月 14 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叶小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四条 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 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 ;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六)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式样印制。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在《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再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拟在直辖市的区(县、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可直接向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当地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区,如未设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 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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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寺庙需要遵照《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四条  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式样印制。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在《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再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拟在直辖市的区(县、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可直接向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当地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区,如未设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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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请帖上表亲的称呼怎么写?
女方的表姐、表姐夫,表哥表嫂,请帖上的称呼怎么写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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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写请帖,是不用写亲戚关系的.写请帖只适宜直接写被宴请人的名字,不用写上关系的. 男的直接写XXX先生;女的直接写XXX女士;请夫妻俩的直接以男方为主写XXX伉俪;请别人一家人的就直接以当家的或者该家庭中辈分地位最高的人为主写XXX阖府,按以上形式写就可以了.这是最基本的请帖格式,适用于所有身份的人士,无论是长辈还是领导,下级还是后辈都一样. 以上是最正式的请帖写法....但如果你非要以这种亲戚关系写贴的话,那就直接写表姐夫妇XXX XXX;表哥嫂夫妇XXX XXX(男前女后,或者男上女下)的格式来写就可以了.不过一般没有人这样写请帖的.
直接写表姐、表姐夫,表哥表嫂的名字加上先生女士的称谓就是了。
名字后面加一个称呼:女士/先生
还是写本人名字,比较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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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家办喜宴 请帖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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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格式如下:(被邀请者称呼) 送呈/台启 谨定于(XX年XX月XX日)(星期X) (注释:婚礼举行的时间一定要写准确,因为这关系到邀请者到达时间,也可以写为中国农历或加注英文[如有需要]) 为 ( 一对新人姓名 ) 举办婚典喜筵(宴会) (注释:一对新人新人姓名最好写整齐,通常可以男方在前或左,女方在右或下) 敬请 ( 被邀请者称呼 ) 光临 (注释:可以写为一对夫妇或者单独对某人的敬语) XXX、XXX、XXX、XXX 敬邀 (注释:写明双方父母及新郎新娘,并排写,以长辈为先 举例说明: 新郎父名 子 新郎名 新郎母名 媳 新娘名 (其它人姓名) 率 (其它人姓名) 敬邀喜筵时间: 可以同上时间 席设: 喜筵地点(注释:喜筵的酒店名称,不用细写,到时会有人带路,要不显得小气)
采纳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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