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纠纷

&&&&&&&&&&&&&&&90后姑娘隐居深山建别墅 自建房房产证怎么办
90后姑娘隐居深山建别墅 自建房房产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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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导读:90后姑娘深山自建别墅,隐居山林花鸟为邻听起来很美,但真正要建起来可有不少手续。其中办理房产证就不是件小事。
一、90后姑娘隐居深山建别墅据中国青年网消息,很多人都有一个梦想:等我们老了,就归隐山林吧,和心爱的人一起,把日子过成诗!这些或许根本不用等到“当我们老了”,一个90后小姑娘,现在已经做到了。在深山建了一个小屋,做起了隐居的花房姑娘。大四,当身边的同学都忙于实习、应聘。茹萍干脆一个转身,回到福建闽南诏安的小村镇里,和男朋友黑土一起,隐居在家乡的深山里。花了两个月,给自己造了一座300㎡的小仙居,从此与花草为伴,与植物一起生长。小小的房子,前前后后都是绿植,白天看起来清新淡雅,十分别致。到了夜里灯火点点,就像是森林里的精灵小屋,但是说起来建设,它仅仅花费6万元你信吗?隐居山林后,茹萍的生活开始变得充实而规律,每天清晨,在虫鸣鸟叫声中醒来,去山间采撷喜欢的花花草草,然后回到小屋里开始手工DIY。和植物在一起的时间长了,内心会变得平静,学会与植物对话,懂得欣赏它们生命中不同时段的美丽。二、自建房怎么办根据《物权法》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自建房屋仍然要经过审批,即合法的建造,自建造行为成就时(也就是房屋主体结构封顶的时候)建造的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它的特点是无需在房产部门登记自动享有所有权,但不登记不能进行所有权的转让,即使转让后进行了登记,也不发生无权转让的效力,这被规定在《物权法》的第31条。由于农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过审批,因此,农村自建房房产证的办理不同于城市房屋的先买房后办证。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以建房并领取房产证。(一)、申请条件:本乡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二)、提供资料: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2、建房申请(三)、办理流程: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无锡房产律师温馨提示: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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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宅基地自建房引权属争议(图)
宜春市袁州区法院判决房屋转让协议真实有效 宅基地和房子权属能否分离引出系列法律问题
【字体:&nbsp &nbsp 】&&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编辑:兆明&&作者:
◎文/图 记者曾而礼
&&&&一栋30多年的农村自建房,让两家人先后陷入官司当中。
&&&&这栋争议砖瓦平房位于宜春市袁州区官圳巷150号,仅百余平方米,属农村宅基地建房。从2005年开始,房子的产权发生了一系列变更,两家人的纠纷由此纠葛了11年之久。
&&&&房子原使用者是当地村民罗建芳,2005年她与宜春市民姜迪金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随后姜迪金的儿子姜毅又办下了这栋房屋的房产证。十年后,罗建芳的儿子罗军认为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法律法规不能转让和交易,当初的协议无效。而姜毅认为,当初的买卖已成事实,并且当地房管局已经认可,但他购买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而并非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和房子能否分离?引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争议房(圆圈中)
罗军拿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僵持不下的房产归属
&&&&现在的宜春市袁州区官圳巷已经基本无人居住,只留下大量的砖瓦空房。这里曾经是一片“城中村”,农户的自建房和一些零星的责任田散落其中。2015年初,由于当地的发展需要,这里被列为拆迁的红线范围,居民们开始搬迁。
&&&&罗军是官圳巷的居民,虽然很少在这里居住,但罗军的母亲罗建芳在这里有一套自建房。据周围村民说,罗建芳早年外嫁,但是村里还是分了宅基地给她。上世纪80年代,罗建芳和家人利用这块宅基地建起了一栋砖瓦结构的自建平房:官圳巷150号。
&&&&2015年年初,罗建芳年事已高,这时传来拆迁的消息。
&&&&罗军告诉新法制报记者,他到村委会咨询,“村干部告诉我,这房子早已卖给别人,已经不属于我家的了。”
&&&&据罗建芳说,2005年,她因为身体不好要外出走动,在官圳巷150号住得不是特别多,于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宜春人姜迪金。对方提出合伙建房的要求。“就是由我家出地,对方出钱建房,将房子加高。”罗建芳称,随后对方要求她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说是说转让,其实是合伙建房,建好后房屋给他们一部分使用权。”罗建芳认为,这种合伙建房的方式在农村很常见,于是就答应了。
&&&&记者在这份于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看到,双方通过一家名为中原房地产信息服务中心的房屋中介签订的合同。合同是房屋转卖,合同规定姜笛金支付7万元房款,而补充规定为,罗建芳要办好房产证并且过户给对方,再将集体土地使用证给对方,但协议中并没有写明土地使用证将作何用途。
&&&&“我认为只是走个形式,不是真卖。”随后罗建芳收取了对方的房款。但至于收了多少,罗建芳称不记得了,“之后合作建房的事没了下文,姜迪金一家人也没来住过,我也一直不敢告诉家人。”
&&&&11月5日,姜迪金告诉记者,当时就是双方买卖房子,罗建芳和家人都知情,并不是合作建房。中原中介工作人员张志刚证实,当初罗建芳是知道土地是集体土地,不能过户,并不清楚是出于什么原因签买卖协议。
&&&&眼看拆迁在即,针对房产的归属问题,双方僵持不下。
&&&&宅基地自建房为何能过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据此,罗军认为不管母亲和姜迪金之间的买卖协议是真是假,都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2015年8月,罗军多次找到姜迪金,要求对方归还房产,姜迪金却出示了一份官圳巷150号的房产证,且该房产已经过户到了其儿子姜毅名下。
&&&&虽然罗军没有拿到这份房产证复印件,姜迪金也没有提供房产证出示给记者,但在一份宜春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上,记者看到罗建芳于2005年5月对这套150平方米的自建房进行了登记。而在2005年6月的一份宜春市房管局房产房籍审批材料上,原房屋权属证书的所有人为罗建芳,但在收件收据上的名字则为姜毅。
&&&&同时,在宜春市个人房屋所有转让及其转移登记申请表上,显示时间为日,出让方为罗建芳,受让方为姜毅。
&&&&11月4日,记者在宜春市房管局查询,这份房产证于2005年就办下来了。但具体何时办下来,工作人员称暂时查询不到。
&&&&罗建芳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拿到过房产证,也没有进行过户交易。
&&&&据宜春市房管局知情人透露,该房产先由罗建芳申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既申请取得房产证。随后由姜迪金取走房产证,并转移登记在了儿子姜毅名下。
&&&&不能交易的宅基地自建房为何还能过户转移?对此,宜春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十年前的事,他们记不太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按照当时罗建芳和姜迪金之间的买卖协议作为依据。
&&&&宅基地和房子权属能否分离?
&&&&据了解,农村自建房,其土地归属于村集体,所以一般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并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不能转让和交易。
&&&&姜迪金认为,当初签订的买卖协议,他只是购买了房屋的所有权,既房屋的砖瓦本身,并不是土地的所有权。“房子的一砖一瓦都是我买下来的,和土地是分离开来的,我买来的砖瓦给其他人有什么不可以?”
&&&&2015年下半年,罗建芳和罗军将姜迪金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当初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像商品房一样流通和转让?宅基地和房子能否分离?这些法律问题也在当时引发了不小的争论。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该规定确定了我国房屋不动产交易遵循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或“房地一致”原则。也就是买房既买地,买地既买房。
&&&&但也有法律人士认为,这只适用于一般的商品房,而在自建房范畴内还值得商榷。江西周像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泊铭表示,宅基地的自建房一般都是村民自己建造的,土地虽然是集体所有的,但房屋及其本身的材料应该属于个人所有。“比如曾经有一些人,在农村看见年代比较久远的老房子,由于房屋门窗有浮雕和绘画,具有艺术价值,于是购买下来,全部拆除运往外地,再重新拼装翻新。”这样并不影响其土地性质。
&&&&余泊铭表示,如果是外地人买了宅基地的房屋,占用了该土地的使用权,由于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那么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余泊铭还认为,宅基地的房子一般不能交易和转让。但如果房子是卖方花钱所建,买家买来后立刻拆走,不占用其土地,那么这种情况下,房子和地应该是可以分离和转让的。
&&&&原告方一审败诉 欲上诉并起诉房管局
&&&&就在双方僵持中,日,宜春市房管局下发了意见函,表示将依法对“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房屋土地证为罗建芳、房产证为城镇户口的姜毅”这一有争议的房产证明作出撤销的决定,并将房屋产权恢复到原户主名下。但在处理意见函最后,房管局还补充称,如果法院结果出来,当事人提起上诉,将以判决为准。
&&&&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日双方签订协议,姜迪金支付了订金3000元。同年5月27日双方在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在将房屋登记至姜毅名下后,姜迪金交清了剩余的67000元费用给罗建芳。
&&&&据此,法院认为,当初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当初协议只规定了房屋的物业,并没有规定交易土地使用权。
&&&&法院认为,协议内容真实有效,驳回了罗建芳和罗军的诉求。
&&&&“但对于购买房屋,不是购买土地是否合法,房屋是否能够转移过户这一系列问题,并不在法院此次的审理范围内。”余泊铭认为,法院认可了这份协议,并没有对房产的归属是否合法做出判决。
&&&&罗军认为,如果现在不上诉,既承认协议有效,房屋的产权属于姜毅,那么房管局则没有依据撤销房产证。如果他不上诉,这份房产证也无法被撤销。罗军打算继续上诉,并起诉房管局,要求其撤销姜毅的房产证。
&&&&就在双方还在为房产归属继续僵持时,拆迁指挥部给出了最新消息,官圳巷150号因为规划调整,不在红线以内不列入征收范围。
&&&&对于姜迪金认为只是购买房屋,不是购买土地的说法,余泊铭认为就算买卖协议真实有效,但其内容本身可能并不会受法律保护。他表示,购买了房屋,但长期不拆除、搬迁,已经占用了集体土地的使用和分配权达十年之久,这样的协议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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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产权,民间借贷纠纷
请教下各位大律师:农村拆房建房,已拿到政府批文,可以修4层的房子(每层120平米左右),但是几年前我父亲借了高利贷投资工程失败,老板跑路,100万的本金现在连本带利变成200多万,没法追回,我家中有70多岁的奶奶、父母以及我和妹妹(我是哥哥),当时是父亲一个人瞒着家人以个人名义借的高利贷,这种情况下,我们家人是否有还款义务?如果我们家房子修起来之后,会不会被贷款公司强行征收?这种农村的拆房建房能不能办到房产证?我妹妹已出嫁,如果能办到房产证,房产证上写我妹妹的名字是不是最好的选择?现在贷款公司的人会时不时上我们家讨债,但是200多万我们家根本没法还,同时家门口发展越来越好,准备房子修好后下面两层做商铺出租一年能收租金2万左右,上面两层自己住。面对巨额债务问题,我们全家不知何去何从,衷心感谢懂相关法律的各位老师能认真看完我的描述,请指点迷津,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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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区
你好,1、家人没有还款义务,母亲有还款义务。 2、若是父母所修,那么可能会被执行的。 3、写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自己决定。 3、想办法及时还款吧,对于利息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可以不还。
周律师您好,房子如何修才能被法律认为不是我父母所修?房产证上写我妹的名字能不能避免被强制抵偿贷款?或者说写谁的名字更有利于资产保全?
不要写你父母的名字就行。
您好,家人没有偿还义务;房产证问题建议咨询房管局。
[VIP+版主]
你好,根据《担保法》和《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是可以的,抵押贷款额不能超过已经抵押的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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