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个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公司账务处理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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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借款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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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若干财务会计问题(一)
&&&&近几年来,我国会计改革工作,特别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制定工作成效显著。1997年,财政部发布了第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到2003年6月底,财政部共发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建造合同、投资、收入、债券重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或有事项、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中期财务报告,固定资产和存货等16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2001年财政部对现金流量表、借款费用、租赁、中期财务报告、固定资产和存货等16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2001年财政部对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准则进行了修订;2003年4月又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作了修订。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1998年、2001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先后于2001年、2002年印发了财会[2001]62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财会[2002]5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财企[号《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会计实务界反映的情况,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印发了财会[2002]18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一)》”),财会[2003]1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以下简称“《问(二)》”)。上述规定,对企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标准,规范了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然而,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在一段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而实践中的经济业务却是变化发展的,因此准则和制度始终滞后于实践中的经济业务;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内容是有限的,而实践中的经济业务是无限的,因此准则和制度始终不能穷尽所有经济业务的规范;准则和制度是抽象的、概括的,而经济业务是具体的、分散的,因此准则和制度始终不能完全一一对应于经济业务;这三方面的矛盾,都要求准则和制度本身做相应的发展、补充和完善。以下分八个方面论述当前会计准则和制度尚无明确规定或有关法律、准则、制度规定不一致的若干会计实务问题,并根据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定的基本精神,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及惯例,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一、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核算&&&&(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后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向企业的债务人收款,这类业务称为应收帐款的保理业务(应收帐款出售业务)。此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师处理,应当视其保理业务合同是否附追索权分别对待。&&&&1、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同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下,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按照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的金额)&&&&坏账准备(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财务费用(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差额)&&&&贷:应收账款(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差额))&&&&值得探讨的是,对应收债权融资收益或损失,是单独计入营业外收支还是与手续费一道合并计处财务费用更为合理和简化?我们认为,对应收债权融资收益或损失,可以采取简化的会计处理,计入账务费用。&&&&2、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力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向银行等金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应按财政部有关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人计处理原则执行。在这处情况下,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记“财务费用”(手续费),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原记录的有关应收帐款、坏账准备等科目在款项尚未收到时不做变动,以全面反映企业应收帐款保理业务的真实情况。&&&&(二)坏账准备核算方法&&&&有的人认为,企业计提坏账准备不宜采取余额百分比法,似乎觉得不够稳健,这是一种误识。《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问题解答(一)》明确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通常有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等,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已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我们认为,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都是可允许选用的方法,不存在孰劣的问题,关键是要选择最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方法。同时,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两咱方法相结合来计提坏账准备。如在采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等方法的同时,如果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的差别(例如债务单位所处的特定地区等),导致该项应收款项如果按照与其他应收款项同样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将无法真实地反央其可收回金额的,可对该项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同时选用两种计提方法的,不要重复计提坏账准备。例如,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运用个别认定法的应收款项应从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中剔除。&&&&(三)对关联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就企业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原先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没有类似的要求。《企业会计制度》第53条规定,对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已经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等四种情形,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在实务工作中,有的人认为,既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那么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期末就不要计提坏账准备,这样也可以使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减少合并会计报表与母公司会计报表之间的差异。这是一种误识。我们认为,《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也不能为了减少合并会计报表与母公司会计报表的差异,而对关联方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那是对合并会计报表理论的误解,也是合并会计报表实践上的误用。(不过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48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的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但这只是税法的规定。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相分离的原则,会计处理仍然应当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只不过是在纳税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因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关联方企业也是一个独立法人,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当然,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也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情况也要具体分析。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这才是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的精神要义。&&&&(四)坏账准备核算的会计与税务规定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精神,坏账准备计提的基础是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帐面余额,一般说来计提比例不低于5%。国家税务总局日印发的国税发[2003]4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46条规定,企业可提出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这就是说,税法已经认可对其他应收款余额计提5‰的坏账准备,缩小了会计利润与计税所得的差距。两者允许计提坏账准备的基础是一样的,但是允许计提的比例差距仍然较大,一个是在5%以上,一个是5‰。&&&&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一)对外投资作价差额的会计处理&&&&财政部《问题解答(二)》中指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XX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XX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XX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问题解答(二)》还明确,在此规定发布之前,企业对外投资已按原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再做追溯调整,对其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摊销完毕为止;在此规定发布之后,企业新发生的对外投资,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这里我们不难发现,上述规定已经对《企业会计制度》作了修改。《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外投资作价差额计作“递延投资损失”科目,在投资期内或不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转为“营业外支出――投资作价损失”或“营业外收入――投资作价收入”科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外投资作价差额计作“资本公积――投资作价差额”科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外投资作价差额不论借差还是贷差,均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列账,并在一定时间内摊销或转销为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而新规定则采取了分别处理原则,即贷差作为资本公积,参照了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借差作为股权投资差额转为投资损失,保留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一项极为稳健的会计处理方法。&&&&需要强调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在2002年以前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的,按原《外资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实物资产投资作价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记入“递筵&投资损失”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外商投资企业自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对“递延投资损失”科目的余额,应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的规定,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收益”科目后,按原定期限继续摊销或转销计入投资损失。对长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自很高行《企业会计制度》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二)长期投资出售回购的会计处理&&&&在实务工作中,有的企业出于某些政治或经济方面的某种需要,采取会计手段,操纵经营业绩,粉饰会计报表,对原本已经亏损的控股子公司,期末时不采取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将本期投资损失计入当期会计报表之中,而是在年度中间“巧妙”地采用出售方法将亏损的长期投资按照投资帐面成本出售给其关联方,俟后又从对方按原出售价格买回。(或者将之出售给另外一家控股子公司持有)。这个一出一进,将原本在当期会计报表中反映的投资损失游离在当期会计报表之外,调高了帐面长期投资成本价值,虚置了一块股权投资差额。对这种非常规的投资出售回购业务,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予确认,提请企业要按照权益法将当期的投资损失计入当期会计报表之中;或者要求对这种非常规业务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全额计提投资减值准备。&&&&(三)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处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1、子公司改制为分公司,其原先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母公司下属一家子公司改制为分公司,在母公司的帐面上该项投资项目中有股权投资差额列账,原列账的股权投资差额如何处理“或者母公司逐步收购某一公司,直至最后吸收合并成分公司,原股权投资差额如何处理?在实务工作中有两种观点:第一,分别情况,分别处理。原股权投资差额金额较大的,可作为“无形资产―其他”科目列示,并在一定期限摊销;金额不大的,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第二,计入投资损益。其理由:既然已经改制为分公司,长期股仅投资转为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那么原列账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也就应当全额转为投资损益反映。&&&&2、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当期净利润出出巨额红字时,未摊完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对于该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以下两种做法可资借鉴:&&&&(1)对尚未摊销完的借方股权投资差额,实行缩短摊销年限,加速摊销,以稳健反映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情况;&&&&(2)对尚未摊销完的借方股权投资差额,按企业原定的会计政策继续摊销,对该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相应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3、逐次增资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根据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指定辅导教材《会计》的有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因追加投资新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摊销。即,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次分别计算,分别摊销。此规定不同于已往考试教材中在剩余年限内摊销的做法。不过分别计算,分别摊销的方法虽然符合实际,但核算工作过于复杂。&&&&4、由于被投资企业缩短经营期限,使得企业经营期限短于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时,是否可以缩短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缩短原有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以摊销期限与剩余摊销期限孰短为原则,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适当披露。&&&&(五)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基准日的确定&&&&企业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如何选择确定基准日,直接影响企业处置当期经营业绩的反映。因为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精神,处置基准日前的分公司、子公司经营业绩要计入原处置的母(总)公司的损益,而是计入受让企业的经营业绩。处置基准日,如果选择分公司、子公司处置协议签订日,因其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实质转移,这有提前确认之嫌;如果选择分公司、子公司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变更日,这又显然滞后,因为在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变更日,子公司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早已经转移给对方了。&&&&参照财政部有关股权购买日的确定标准,我们认为,企业处置分公司、子公司的基准日应当被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对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实际上转让给购买企业的日期为准。具体而言应当符合以下四项条件:(1)处置协议已经获得处置企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2)处置双方已经办理必要的财产转移手续;(3)受让方已经支付购买款的大部分;(4)受让企业实际上已经控制被处置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作这样的界定,便于会计实务的操作,也可以同股权购买日的标准相衔接,避免对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在处置前后某段时间经营业绩在集团公司报表中的重复反映或漏计反映。&&&&文/胡少先(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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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可以有哪些,有哪些解决措施
我有更好的答案
1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1领导层对财务管理工作不重视目前多数中小企业管理层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并且往往存在领导层影响下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出现不良行为的问题。而且,企业的会计部门工作从属于管理层(或者说企业所有者),财会人员的工作内容在一定程度会受管理者的影响。事实上,现阶段中小企业所有者的管理权力较大,其与财会人员之间属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致使企业所有者可以针对会计工作进行直接管理,一旦其为了获取私利向财会人员施压,就极有可能会出现会计舞弊问题。1.2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不科学从财务风险管理来看,通常情况下,企业总额中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比例不当会影响企业收益,进而产生风险。借入成本越大,其产生的资产负债率就会越高,面临的风险性也就越大。许多中小企业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往往会增加负债率,部分企业甚至资产负债率超过了七成以上,财务风险不可谓不大,如果后续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极有可能会引爆这些负债“炸弹”。加之许多中小企业依然处于“家族式管理”阶段,企业高层员工多数为董事长家属、亲戚或朋友,企业所有者及家族内部成员共同拥有的股权占据绝对优势,对于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更不用说建立科学化、信息化的财务管理机制。1.3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当前多数中小企业财会部门的工资主要采取岗位工资制,对于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不足,导致其在稳定工作中丧失工作积极性,并且缺乏主动提升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倾向,导致其从业人员素质降低的问题更加严重。加之内部监督工作的匮乏,其受到领导层影响的程度加深,财务管理制度对于日常会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贯彻不足,从而对财会部门的发展形成严重不利影响。人是决定内部控制效果的最主要因素,一旦企业财务人员无法诚实工作或者不胜任这个工作,那么再好的控制程序也无法真正发挥它应有的效果。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财会人员只是盲目的顺从领导安排,并没有保持财会的独立性,致使一部分财务信息严重失真,从而影响到本单位财务核算的工作质量。鉴于财会工作的特殊性,财会人员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业务素质,才能够在工作中保持公正、严谨的态度,与贪污腐败作斗争。1.4监督机制执行乏力一方面,内部审计监督流于形式。当前我国多数中小企业并未设立相关的部门和人员来监督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仅仅是指定某一财会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工作内容也主要是针对会计核算中的费用、材料采购的记账、单证、支出凭证等进行审核,目的是为了确保其真实性。另一方面,外部监督效果不佳。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两大行政外部监督体系:政府监督体系(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社会监督体系(注册会计师、社会舆论等监督)。但是监督体系依然十分乏力,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不能形成监督合力。上述的各种监督部门,其功能出现交叉现象,而且不同部门监督标准也存在差异,相互之间互不干涉、分散管理,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从而出现合力不足的局面。第二,监督弱化问题的严重性。很多中小企业财务内控监督部门并没有按照设定目标执行监督,甚至有些监督部门将创收和平衡预算作为监督目标,根本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职能。2解决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具体措施2.1提高企业财务人员及管理层的认识事实上,统一财务人员及管理层的认识是实现财务管理中心地位的关键。企业财务人员及管理层需要树立科学的财务管理理念,提高管理认识。第一,加强信息观念。财务人员工作性质要求了其一定要关注企业一切相关因素的发展变化,确保信息资料的准确性。第二,加强发展观念。企业的发展并不是一时一霎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注重于长远性、可持续性。因此,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也要立足长远,追求可持续发展,克服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短期倾向。第三,加强风险观念。企业经营环境的复杂性说明企业经营存在一定的风险,财务人员必须要树立财务风险管理意识,以积极、严谨的态度对待企业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问题。2.2建立严格的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2.2.1制定全面、系统、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由于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涉及范围极为广泛,包含了企业一切的经济行为。因此,企业需要制定全面、系统、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涵盖企业内部每个部门、每个环节的财务管理活动。鉴于中小型企业经营规模、资金财力有限,并不需要像其他大型企业那样构建庞大、复杂的财务控制体系。其应尽可能地规整各个部门的岗位情况,并根据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而公司只需要设置一个简单化、具体化的内部控制系统,并在系统完善的过程中探寻一个内控效果与内控成本的合理结构比例,以严格按照系统设定来调控企业的财务调配。2.2.2强化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考核为了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并使之不断地得到完善,企业必须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具体来说,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考核人员,针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执行情况以及执行后果等进行评估考核,并针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设置相应的考核指标,对于考核优秀部门及职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违规违章的部门或职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并与职务升降挂钩。只有做到压力与动力相结合,才能最终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2.3建立人才激励机制第一,完整的岗位职责。相对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在财务部门设置方面并不完善,甚至人员配置也并不多,这就导致财务部门大多沦为了从属部门,也让财会人员无法认识到自身的职责所在。因此,笔者认为这些企业需要针对财务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财会人员素质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以让他们了解到管理者对他们的期望,使其在未来工作中有所侧重。第二,建立有效的培训制度和晋升制度。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要对部门人员进行会计从业资格教育培训、内部控制制度培训、财务岗位职责培训、财务管理制度培训以及各类税收知识培训等多项培训内容,并要针对部门内部不同岗位实行针对性的培训,确保不同岗位财务人员各专所长。除此之外,企业财务人员的晋升空间有限,因此想要留住人才就必须抓住财会人员的任职心理,以周期性调整薪资、系统化培训等来激励财会人员。2.4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一方面,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组建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会计监督部门,以对中小企业日常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另一方面,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具体来说,企业在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内容上要符合以下四大要求:第一,相关财会人员(例如经办人员、审批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等)以及经济业务事项的权限需要明确,并要做到彼此制约。第二,财产清查范围、程序以及期限要明确。第三,对会计资源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及办法要予以明确。第四,对于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进行特殊规定。
我问的是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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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现任公司是一家分公司,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一直没有收入,所有的收入都由总公司核算,而总公司每月会按预算拨给分公司一笔款项。这笔款项将作为分公司的日常支出。    请问,总公司把钱打在分公司账上时,账务该如何处理?一直挂往来?  请TX们帮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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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顶起来,请有经验的TX帮下忙。。。
  分司有没有独立核算,如果没有,不过是从一个户转到另一个户而已,  借:银行存款---分公司户  
贷:银行存款----总公司户    如果是独立核算,就看分公司的发票是不是要到总公司报销.如果要传回总公司就挂着往来吧或者挂备用金也可以.  如果分公司把发票入到自已账里,那就不好办了,这笔钱原则上说就该算做分公司的收入.建议把报销发票(所有发生的费用)传到总公司,用这些发票把往来核销了.    对了,再想想,突然觉得,这个分公司其实没有开票的,办成个外派机构去外经办注册就行了,不开发票,没有毕要去税务的,可以让他们开个户就行了,不用独立核算的.如果要他们自已算费用以考核的话,可以做个内账就行了(叫他们自已做这部份凭证,然后你自已可以用做总账的一部份),只作用钱的凭证,例如:  借:管理费用  
贷:银存---分公司户  然后打钱的时候就用开先我说的那个凭证.不用挂往来了.月底把费用统出来,把所有票和用的凭证传到总部就行了.
  要记得把分公司发生的凭证入到你的总账里哦,可以在费用下以每个分公司为对像归集,如果是用电脑账,可以把分公司或办事处设成一个核算项目.也可以就用部门来设,在涉及分公司的科目上钩稽上这个项目,以便于你对每个分公司的费用控制.最主要是出一些内部的报表方便
  我也遇到这样的问题,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每月要在当地报地税和每季度报所得税。分公司没有收入,我把汇分公司的款挂到其他应收款了,如果分公司的费用单拿回总公司入帐,那分公司拿什么做帐呢?费用入到分公司的话,那挂的往来款就越来越多了,怎么做好呢?
  谢谢,,,研究一下,,,
  ,再请教一下:  总公司把钱给分公司:  借:银行存款-分公司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分公司的费用向总公司报销时:  借: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贷:银行存款-分公司    你的意思是这样吗?
  分公司不核算收入的话,完全可以备用金形式核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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