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房屋分割被告人不出席的房屋,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吗

没离婚可以要求分割共有房屋吗?
我和妻子于1992年结婚,婚后共同建造了一幢两层四间的楼房。去年,我们之间产生较大的矛盾,我搬出家住在单位至今。期间,我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都被判决不准离婚。请问,如果不起诉要求离婚,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分得我们共同所有的楼房中属于我的两间?急盼回音。(汪大海)$$??汪大海:$$??你好!共同共有,指各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夫妻共有关系就是最常见的共同共有形式。$$??关于共同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的问题,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而《物权法》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该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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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往往发生以 下问题,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在什么情况下 有权出借、出租或让与;在什么情况下无权出 借,出租或让与?各共有人能否和如何在其 共有物上设定他物权?各共有人应在怎样的 权能范围内提出自己的对外主张,以及他们 对外的义务为何等等?都是值得我们深入地 加以研究和探讨的。 一、关于共有财产的出借、出租与让与 对于共有财产的出借、出租与让与,目前 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财产既然 是共有的,对于此项财产的出借、出租与让 与,就应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另一种意 见则认为,由于共有分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而且对财产的保存和使用又各不相同,有的 事前还有过约定,这就应当按照不同情况,采 用不同对待方法,我们认为,后面这种意见是 可取的。 (一)关于共有财产的出借、出租 由于共有财产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 分,因而在具体对待时自应根据共有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决定其不同的权 能。 首先,从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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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在英美法上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和使用权的状况。在美国法上,共有主要有下列形式:联合共有、普通共有、女性后裔共有、夫妻整体共有、共享共有、合伙共有、共管共有以及分时享用安排等。本文将集中讨论联合共有、普通共有、夫妻整体共有和共享共有。一、联合共有联合共有具有以下特征:1.四项统一(Unities)联合共有必须具备时间、产权(title)、权益、占有的统一。2.双重所有权(Dual Ownership)一方面,每个共有人占有共有财产的未予分割的部分,这一点使得共有财产在分割时共有人只能获得与其份额相应的部分;另一方面,每个共有人都占有整个财产,对整个财产享有占有和享用的权利。3.生存者获得权(Survivorship)这一权利使得共有人中最后生存的人获得整个地产,而死亡的共有人的遗产对共有财产没有任何权益。 任何一个联合共有人都可以通过采取与联合共有的存续不一致的行为来分离(sever)联合共有,从而将联合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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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林权与山权是两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基本权属。按我国宪法规定,山权只能由国家所有或者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公民个人是不能成为山权的主体的。因此,无论山权的所有权主体资格是否明确,除某些历史遗留的问题有待今后加以解决外,一般不会发生太大的争议或纠纷。而林权则不然,按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林业政策的规定,林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集体,而且还包括公民个人,而公民个人一旦进入林木所有权关系中,那么其中的关系就相对来说会显得更复杂起来。共有关系的提出,正是这种复杂性的表现之一。例如,在X县X乡,甲乙丙分别出资6万、4万与7万于1988年购买了一片原属集体所有的山林,经过数年的苦心经营,该林木价值据粗算已达30万元,1994年,已丙方在未经与甲方商议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将该片林木以20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丁方,甲方了解情况后,无可避免地与乙丙方发生了纠纷,那么,在这样的一个纠纷中,乙丙方的行为是否合法?作为投资伍较少的甲方具有什么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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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能否出借、出租或让与,应该说是不成问题的事。然而,成为问题的是,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出借、出租或让与、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出借、出租或让与,却是值得人们探讨的事。目前社会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财产既然是共有的,那么,对于这些共有财产的出借、出租或让一与,就一定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才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共有既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分,而且对财产的保存和使用又各不相同,有的事前还有过约定,这就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对待方法。我们认为,后面这种意见是可取的。(一)关于共有财产之出借、出租 由于共有财产有两种,一为共同共有财产,一为按份共有财产,因而对于共有财产之出借、出租,自应根据共有人之间不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决定他们的不同权能。 首先,从共同共有财产上来说,组成共有关系的人员不是夫妻关系,就是父一母子女间家庭成员关系,所以这种共同共有财产有的称为夫妻共有财产,有的称为家庭共有财产。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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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引入刘女士诉讼离婚未成,回家发现其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已换新主。原来,该房屋被丈夫吴某转售A公司。遂起诉法院要求确认房屋转让行为无效。法庭上吴某辩称己因无力承担房贷才将房屋售出,签订合同有效。A公司辩称,房屋产权登记是否属实,不在其核实范围。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并办产权登记,属善意取得第三人。这是一件普通的不动产交易纠纷,却因多发而有普遍性。该案的焦点是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购买了产权证上只署名夫一方而实为夫妻双方共有的住房,是否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本案的实质是隐名共有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衡量问题。二、问题产生的原因1.婚姻法与物权法:立法价值取向不同任何一部法律都体现着一定的法律价值,所不同的是各自体现的法律价值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婚姻法与物权法都规定了共有不动产交易制度,物权法倾向于对交易安全价值的追求,而婚姻法倾向于对夫妻经济共同体的保护。①婚姻法强调性别平等和保护弱者权益,而在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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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的房屋,占份额较少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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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朱芃诉称:原、被告系姐弟关系,涉案东城区龙潭北里206号房屋为原、被告父母留下的遗产,生效判决已确定涉案房屋归原、被告共有,原告享有该房屋40%的份额,被告享有该房屋60%的份额。现涉案房屋由被告占有使用,原告无法实现自身权利,故起诉法院,请求对位于东城区龙潭北里206号房屋进行分割,判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按照评估价格给付被告折价款。  二、被告辩称  被告朱蕴辩称:原告所述双方亲属关系属实。同意分割房屋,但要求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因被告家中孩子年幼,需要老人帮忙照顾孩子,故涉案房屋现由被告及家人使用,坚持要求分得房屋。  三、审理查明  原、被告系姐弟关系。涉案房屋系原、被告父母的已购公房。2016年7月,原告朱芃起诉被告朱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至我院,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经判决涉案房屋归原、被告共有,其中原告朱芃享有该房产40%的产权份额,朱蕴享有该房产60%的产权份额。现涉案房屋由被告居住使用。  庭审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评估机构为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评估,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5043885元,已扣除土地出让金的市场价值为5042841元。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为成本价购房,价值应为5042841元。  四、法院判决  一、坐落于东城区龙潭北里201号房屋归被告朱蕴所有;  二、被告朱蕴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朱芃房屋折价款二百零一万七千一百三十六元四角;  三、驳回原告朱芃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没有约定共有物不得分割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原、被告并未有关于涉案房屋不得分割的约定,原告作为按份共有人随时可以提出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其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关于分割方案,由法院结合双方对房屋享有的份额、房屋实际占有状态、房屋面积、地理位置、房屋价值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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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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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已经继承为按份共有的房屋还能实际分割吗?
作者:陈微  时间:     浏览量:0  
&原创 陈微律师&北京陈微婚姻家庭房产律师
& & & &【 案例】 &父母去世后,遗留有房屋一套,子女们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此套房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子女都不申请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法院因无法确定房屋价格,便将房屋按照每个人享有的份额,确定由子女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共同继承了房屋。继承之后,只有其中一人居住在里面,其他人无法居住,其他不居住在房子里面的子女决定出售房屋,但居住在里面的人不不同意,其他子女面临着无法居住,不能实际使用,不能出售,无法取得相应遗产利益的两难局面。此种情况怎么办?
& & 【律师释法】出现上述情况时,其他子女仍然能够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屋,可以分家析产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实际分割,分割时无法对房屋价格达成一致的,原告必须要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后由其中的一人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按照评估价格给付其他子女房屋的折价款;如果取得房屋一方不给付其他子女房屋折价款,其他子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有权在执行阶段拍卖房屋,以拍卖后取得的拍卖款给付其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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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约定按份登记的共有房产 离婚时怎么分割?
来源: 大律师网
导读:系争房屋在A、B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A、B各自的权利份额,予以处理。2018年约定按份登记的共有房产 离婚时怎么分割?
  系争房屋在A、B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A、B各自的权利份额,予以处理。2018年约定按份登记的共有房产
离婚时怎么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A
  被告:B。
  A、B通过网络自行相识相恋,2009年月22日登记结婚,A系初婚,B系再婚,婚后未生育。之后,A称B有遇,双方产生矛盾。现A起诉要求与B离婚。
  另查,婚后,A、B购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产证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A享80%的权利,B享有20%的权利。房屋主贷人为B,该房屋剩余贷款为人民币244,600元。
  【争议焦点】
  房产证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该房产是否应当按约定份额比例分割?
  【各方观点】
  A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B系过错方,要求精神赔偿自行处理家电、家具类财产。依法处理房屋。A认为,B有多个外遇,与异性聊天的内容暧昧,B曾自认其有外遇,由于B的过错导致A流产,A恐今后难怀孕,故要求B给予精神赔偿。系争房屋归A所有,A给付B房屋折价款。
  B辩称:同意离婚。不同意精神赔偿,自行处家电、家具类财产,依法处理房屋。B认为,曾在A的纠缠、刺下,B无奈承认有外遇。但B没有外遇,故不同意赔偿。对系争房屋B尽了主义务,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保护B的利益。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上述房屋市场价为人民币59万元。双方对婚姻的过错方及房屋的分割意见不一。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在A、B婚后取得,房屋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A、B各自的权利份额,予以处理。具体分割时,当考虑到系争房屋的贷款、市场价等情况,系争房屋归B所有较妥,B应给付A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7万元,系争房屋剩余贷款由B负责偿还。据此,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9条、第4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A与B离婚。
  二、本案系争房屋归B所有,系争房屋剩余贷款由B负责偿还,B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A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7万元,A应协助B办理房屋权证变更事宜。
  【律师评析】
  本案系争房屋是当事人于购买后、办理房产证登记时便做了份额约定的即为A、B按份共有的房屋,A拥有80%的份额,B拥有20%的份额。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也是夫妻之间对其财产的一种约定。
  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相应义务。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权整体中所享有权利的分量,即所有权份额,其效力及于房屋整体的每一物质构成部分,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实物份额。房屋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房屋分割成若干份,各享有一份所有权,而是各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份额享有权利和承义务。
  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本案当事人A、B在诉讼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系争房屋。
  实践中,按份共有的房屋可因部分共有人的要求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直接分割房屋,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能够区分成彼此独立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对房屋按份额直接进行分割。(2)房屋作价补偿。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3)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有权份额比例分配,对部分所有权份额作价补偿。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分割房屋。(4)房屋变价分割。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愿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把房屋出售,卖得的价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故本案法院在具体分割系争房屋时,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贷款人、市场价等情况,将房屋判归B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B负责偿还,B需给付A房屋折价款27万元(该折价款金额即为房屋总价款扣除剩余贷款后的8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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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恶化,一方可要求分割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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