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在4s店有维修购买的新车 发现有维修记录 是否构成退一赔三

购买新车发现维修记录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封面新闻记者 吴柳锋
四川成都市民刘先生购买一辆“新车”,在保养时却发现该车在购买前存在补漆维修记录,在向卖家申诉无果后起诉至成都市青羊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车款三倍赔偿金。
3月25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消费者维权的案例。经开庭审理,买主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获法院支持。汽车销售商在期限内返还购车款66876元,及车辆配饰价款7924元,并赔偿刘先生购车款金额三倍共计200628元。
爱车开了三年
才知道买之前曾维修过
发现这辆奇瑞车存在问题,是在刘先生买车三年多后,此时,该辆车已开了5万多公里。
在一次保养中,工作人员突然问他,“这车是不是维修过?你的车怎么没有铭牌?”他一脸纳闷,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他才发现引擎盖下的铭牌粘贴处确有撕过的痕迹。发现蹊跷后,他在4S店的维修记录上查到,在2012年10月,这辆车曾有过一次维修记录,内容是右前保险杠做漆。而这个时间,是在他购车两个月以前。
“太过分了,我买的时候,销售人员从没给我提过这事,我就稀里糊涂把这车买了。”刘先生说,他可能买到了事故车,4S店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4S店退一赔三。
刘先生说,这辆车是在日购买,当时,成都西物精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物汽车公司”)在成体中心搞车展,他看上了这辆奇瑞三厢轿车。第二天,在家人陪同下,他到该公司位于日月大道的销售中心咨询,销售人员称,刚好还有一辆。
“本来我没看上这一辆,但销售员一直劝我就买这辆,还说这辆有3000元的节能惠民补贴,其他车没有。”刘先生说,他最后同意了,并交了77800元钱。
不存在维修记录
只是正常维护
青羊法院受理后,该案曾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刘先生展示了购车的转账记录、查到的维修记录,以及事发后他与4S店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以此证明4S店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查询到的维修记录。
西物汽车公司辩称,所售车辆经过合格检查,汽车也是新车上户,不存在维修记录,只是正常维护,被告没有欺诈行为。此外,4S店的代理人还说,车辆是在合肥生产,运到成都销售,又不是加起保鲜膜运输的,因此,可能会出现不完美的地方,但这并不能说明这就不是辆新车,“所谓新车,是指没有销售给其他人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于日报修,客户名称为成都西物精锐汽车有限公司,维修措施为右前保险杠做漆。
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
退还购车款3倍赔偿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交付的应当是无瑕疵的新车,但该车辆在刘先生接收前已进行过补漆维修,该车存在瑕疵。尽管被告提供的交车单等证据证明该车的质量合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车辆的瑕疵向刘先生进行过告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所存在的瑕疵,其行为属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员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青羊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刘先生与被告成都西物精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被告在期限内返还购车款66876元及车辆配饰价款7924元,并赔偿刘先生购车款金额三倍共计200628元;同时,原告刘先生于期限内退还涉案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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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车发现维修记录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08:40&&来源:封面新闻&&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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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车三年多后,刘先生发现他买的车没有铭牌。
  封面新闻记者 吴柳锋
  四川成都市民刘先生购买一辆“新车”,在保养时却发现该车在购买前存在补漆维修记录,在向卖家申诉无果后起诉至成都市青羊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车款三倍赔偿金。
  3月25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消费者维权的案例。经开庭审理,买主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获法院支持。汽车销售商在期限内返还购车款66876元,及车辆配饰价款7924元,并赔偿刘先生购车款金额三倍共计200628元。
  发现蹊跷
  爱车开了三年
  才知道买之前曾维修过
  发现这辆奇瑞车存在问题,是在刘先生买车三年多后,此时,该辆车已开了5万多公里。
  在一次保养中,工作人员突然问他,“这车是不是维修过?你的车怎么没有铭牌?”他一脸纳闷,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他才发现引擎盖下的铭牌粘贴处确有撕过的痕迹。发现蹊跷后,他在4S店的维修记录上查到,在2012年10月,这辆车曾有过一次维修记录,内容是右前保险杠做漆。而这个时间,是在他购车两个月以前。
  “太过分了,我买的时候,销售人员从没给我提过这事,我就稀里糊涂把这车买了。”刘先生说,他可能买到了事故车,4S店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4S店退一赔三。
  刘先生说,这辆车是在日购买,当时,成都西物精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物汽车公司”)在成体中心搞车展,他看上了这辆奇瑞三厢轿车。第二天,在家人陪同下,他到该公司位于日月大道的销售中心咨询,销售人员称,刚好还有一辆。
  “本来我没看上这一辆,但销售员一直劝我就买这辆,还说这辆有3000元的节能惠民补贴,其他车没有。”刘先生说,他最后同意了,并交了77800元钱。
  车商辩解
  不存在维修记录
  只是正常维护
  青羊法院受理后,该案曾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刘先生展示了购车的转账记录、查到的维修记录,以及事发后他与4S店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以此证明4S店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查询到的维修记录。
  西物汽车公司辩称,所售车辆经过合格检查,汽车也是新车上户,不存在维修记录,只是正常维护,被告没有欺诈行为。此外,4S店的代理人还说,车辆是在合肥生产,运到成都销售,又不是加起保鲜膜运输的,因此,可能会出现不完美的地方,但这并不能说明这就不是辆新车,“所谓新车,是指没有销售给其他人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于日报修,客户名称为成都西物精锐汽车有限公司,维修措施为右前保险杠做漆。
  法院判决
  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
  退还购车款3倍赔偿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交付的应当是无瑕疵的新车,但该车辆在刘先生接收前已进行过补漆维修,该车存在瑕疵。尽管被告提供的交车单等证据证明该车的质量合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车辆的瑕疵向刘先生进行过告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所存在的瑕疵,其行为属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员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青羊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刘先生与被告成都西物精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被告在期限内返还购车款66876元及车辆配饰价款7924元,并赔偿刘先生购车款金额三倍共计200628元;同时,原告刘先生于期限内退还涉案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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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车发现维修记录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买车三年多后,刘先生发现他买的车没有铭牌。封面新闻记者 吴柳锋成都市民刘先生购买一辆“新车”,在保养时却发现该车在购买前存在补漆维修记录,在向卖家申诉无果后起诉至成都市青羊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车款三倍赔偿金。3月25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消费者维权的案例。经开庭审理,买主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获法院支持。汽车销售商在期限内返还购车款66876元,及车辆配饰价款7924元,并赔偿刘先生购车款金额三倍共计200628元。发现蹊跷爱车开了三年才知道买之前曾维修过发现这辆奇瑞车存在问题,是在刘先生买车三年多后,此时,该辆车已开了5万多公里。在一次保养中,工作人员突然问他,“这车是不是维修过?你的车怎么没有铭牌?”他一脸纳闷,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他才发现引擎盖下的铭牌粘贴处确有撕过的痕迹。发现蹊跷后,他在4S店的维修记录上查到,在2012年10月,这辆车曾有过一次维修记录,内容是右前保险杠做漆。而这个时间,是在他购车两个月以前。“太过分了,我买的时候,销售人员从没给我提过这事,我就稀里糊涂把这车买了。”刘先生说,他可能买到了事故车,4S店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4S店退一赔三。刘先生说,这辆车是在日购买,当时,成都西物精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物汽车公司”)在成体中心搞车展,他看上了这辆奇瑞三厢轿车。第二天,在家人陪同下,他到该公司位于日月大道的销售中心咨询,销售人员称,刚好还有一辆。“本来我没看上这一辆,但销售员一直劝我就买这辆,还说这辆有3000元的节能惠民补贴,其他车没有。”刘先生说,他最后同意了,并交了77800元钱。车商辩解不存在维修记录只是正常维护青羊法院受理后,该案曾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刘先生展示了购车的转账记录、查到的维修记录,以及事发后他与4S店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以此证明4S店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查询到的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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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秒后自动跳转隐瞒维修事实出售新车,算欺诈?会“退一赔三”吗?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选购汽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家庭越来越多,与其他消费品相比,汽车作为构造复杂的商品因其交易数额较大、安全性能要求较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及随之引起的社会关注也较多。若汽车经销商隐瞒维修事实出售新车,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欺诈?一旦被认定为消费欺诈,是否会面临“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例经销商对汽车后保险杠维修后,再行出售给消费者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定经销商构成消费欺诈,改判经销商承担车辆三倍价款——共计75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此判决也向汽车生产厂商和经销商传达了重要讯息——一旦涉嫌欺诈,企业可能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新车交付前有维修记录
日,邓某来到Y汽车销售公司门店(以下简称Y公司),在销售员的热情推销下,经过反复的询问和比对,选中了某品牌轿车一辆。双方当日签订《订单》并约定:车辆价款25万元,预付款5000元。邓某随即按约定向Y公司支付了5000元购车定金。
同年9月27日,邓某与Y公司推荐的金融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并支付了车辆余款,Y公司向邓某开具了价税合计25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代为办理了车辆保险、贷款等义务。同年10月2日,邓某将新车从Y公司提走。
新车到手一个月后,邓某突然发现方向盘轻微抖动,于是前往4S店进行咨询,意外发现该车在9月12号(即汽车交付之前)就已经进行过维修,维修记录载明 “拆装后保,后保整喷”,显示保险杠做过维修,整体喷漆。邓某一怒之下将Y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Y公司退还其25万元购车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购车款的三倍价款进行赔偿。
经销商辩称是售前维修
按照行业惯例,汽车经销商一般会在新车交车前对车辆进行PDI(即售前检测),以保证交付的车无质量问题。但若在此阶段发现车有瑕疵并进行了相应维修,这需要如实告知消费者吗?
一审审理中,Y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该品牌汽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力证“清白”。该情况说明显示,Y公司根据厂方要求为该车做了PDI检测,在检测中发现车辆“后保险杠倒车雷达处轻微破损漆面”,Y公司随即对该车进行了售前修复。
一审法院专门向该品牌汽车工作人员核实车辆从生产厂商到最终购买车辆的消费者手中的操作流程,并向其出示了该车的维修记录。该工作人员表示拆装后保险杠、后保险杠整喷有可能是油漆工艺问题,并向法官说明PDI检测是生产的延续,是经销商根据厂商要求在车辆交付前应做的检查。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辩论意见并结合该品牌汽车公司调查核实的情况,认为Y公司关于车辆售前修复的说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日的维修记录是为车辆做售前检查(PDI),故无法认定Y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对邓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邓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是否刻意隐瞒新车瑕疵
二审庭审中,双方针对Y公司是否向邓某刻意隐瞒新车存在瑕疵、有过维修的真实情况,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邓某称,从整个购车的过程看,Y公司恶意隐瞒车辆发生维修的事实。现在整个后保险杠整体喷漆,漆面与整个车身明显不一致,出现皱褶、泛黄,已经不是Y公司所说的“轻微瑕疵”;并且,如果出现新车后保险杠做过维修,整体喷漆,应主动告知消费者,但Y公司利用消费者对该品牌的信任,明知车辆交付前已有维修记录却故意隐瞒,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
Y公司称,双方签订的《订单》中第4条明确注明“卖方将车辆交予买方前,已根据厂方要求为该车辆做了交车前PDI检测,并根据PDI检测结果进行车辆检修、调校,确保该车辆符合厂方新车交付标准”,该订单邓某已经确认签字。另外,该车经生产厂商检验合格后出厂,已取得《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随车文件,并无重大质量问题。
关于PDI维修记录是否该向消费者披露,Y公司称,经销商不会主动向客户出示维修记录,客户在所有4S店都可以查到维修记录。因此,Y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
二审判决“退一赔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Y公司是否隐瞒系争车辆未交付即被维修或使用的事实;
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是否须承担退款、三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本案中,邓某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车辆,且Y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邓某购买车辆系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的情况,应认定邓某购买车辆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消费者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为其相关主张的请求权基础的,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审法院认为,车辆后保险杠外观瑕疵予以“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 PDI 质量检测的范围,Y公司应负有告知义务,其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故邓某提出要求Y公司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海一中院遂改判:解除双方销售合同,经销商按退一赔三规定,返还购车款25万元并赔偿购买方75万元。
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
适用惩罚性赔偿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以及判决结果,二审主审法官从三方面进行了深入阐述。
1、新车售前检测、维修是否需要主动告知消费者?
鉴于消费者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信息知悉有限,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判断需要主动告知消费者知情内容的范围时,一方面,经营者不能以行业认知、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并非所有信息均应告知消费者。新车售前PDI维修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对于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的信息,经营者应当负有主动告知义务。
本案中,Y公司承认交付前系争车辆后保险杠存在瑕疵,且维修行为已经超出车辆正常售前检测的合理范畴,对该车进行的油漆修补与原厂喷漆存在着工艺和质量上的差异,不符合消费者对“新车”的认知标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有关规定、Y公司交付新车的合同义务以及交易上所要求的信义义务,Y公司理应交付未经维修或使用的无瑕疵新车,若车辆存在瑕疵应主动说明,但Y公司并未对上述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意图的事实进行告知。但维修行为发生后,Y公司明知系争车辆存在瑕疵并作修理处理,却未在该车交付前向消费者主动披露相关维修信息,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前并不知悉自己购买的新车存在瑕疵,误以为是新车从而订立买卖合同、受领车辆。
2、消费欺诈如何认定?订立合同时,概括性的格式条款效力如何判断?
欺诈可以是积极作为,告知虚假情况,也可以是单纯的不作为(沉默),隐瞒真实情况。欺诈行为包括负有告知义务时的不作为。本案中,Y公司违反告知义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进一步侵害消费者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不能充分体现其自由意志的,构成欺诈。
Y公司与邓某订立《订单》时对PDI检测进行了概括性的格式告知,但Y公司并未采取合理、显著的方式提请邓某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或按照邓某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款实际上排除了邓某作为消费者的重要权利,即知情权、选择权。因此,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3、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法律依据何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从立法目的看,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不仅要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和填补,还要让经营者对其欺诈经营行为承担更大的责任,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对其产生惩罚作用,并威慑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
此外,惩罚性赔偿具有长远的社会意义:一是引导社会预期,让经营者预见欺诈行为所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实施在开展经营活动时恪守诚信、守法经营,防止类似欺诈行为的发生;二是促进行业规则的树立,使流程更加规范,程序更加透明,促进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制定交付规则 明确义务边界
与其他消费品相比,汽车作为构造复杂的商品因其交易数额较大、安全性能要求较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及随之引起的社会关注也较多。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汽车消费者遭遇欺诈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的明显增多。
PDI是新车在交车前进行的检查,以确保交付的车辆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这是经营者理应承担的责任。但目前我国各大汽车生产厂商PDI检测做法并不统一,亟待完善相关行业规则。
上海一中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本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对经销商的欺诈行为作出了判决。同时,该院考虑到此类争议的发生与目前汽车行业对于新车PDI检测没有统一的规则有关,就完善新车PDI检测行业规则、明确告知范围、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分别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发出了司法建议。
建议制定汽车交付规则,明确告知义务边界。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汽车交易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协会能够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交付规则,规范汽车交易流程,明确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经营者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充分考虑一般消费者的正常理解能力以及消费心理,对如PDI检测维修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事项,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特别说明并对有关情况作详细解释,以避免消费者陷于错误认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建议加强行业督促管理,提高企业生产质量。行业协会应发挥自身行业自治上的优势,积极与生产企业沟通协调,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标准的控制,以市场需求倒逼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从源头上减少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的发生。
建议开展行业诚信教育,规范汽车消费市场。行业协会应站在推动汽车销售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积极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公约,把诚实信用放在首要位置,规范会员单位在销售过程中的行为。对违反诚信原则、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单位,采取必要的行业自律措施。制定完善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积极就汽车销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所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此外,法院还提醒广大汽车生产厂商和经销商,汽车关乎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务必恪守诚信,严把质量关,一旦涉嫌欺诈,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金可可
汽车经销商是否有告知义务,要看PDI检测或者维修对于正常理性的消费者而言是否会影响其缔约意愿或决定;经销商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也要看正常理性的消费者是否已经能够正确了解相关信息,作出正确判断,PDI检测后所作的通知,如过于概括或技术化,不宜认定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段匡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惩罚性赔偿有其政策考量,应该有意识地培养一批挑剔的消费者,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提高汽车质量,净化汽车消费市场环境。
来源:上海一中院、人民法院报
编辑:傅德慧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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