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策药融园入驻联系方式有吗?求告知

药融园化工行业能不能入驻,现在还在招吗_百度知道
药融园化工行业能不能入驻,现在还在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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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啊,正在招商的,好像各个行业都可以入驻,具体的条件还是要问他们小秘书的,官网上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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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公司为生物药品制造企业,于日购进了一栋办公楼,该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加速折旧?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一条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我公司为从事生物药品制造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于日购进了一台研发设备,价值为90万元,是否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我公司为居民企业,将新药品的专利技术转让,是否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可按以上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我公司为制药行业,现在发生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是否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因此,企业发生的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可按以上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我公司为生物药品制造企业并已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那么我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该怎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是多少,在税收抵免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7.我公司为生物药品制造企业并已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那么我公司的房产是否可以享受房产税优惠?
  答:根据《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府〔1999〕30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十五项的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产品,企业和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免缴报建费;自建成或购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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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医疗机构税收政策汇编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应大家需求,中华会计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与医药、医疗机构等行业相关的税收法规,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几个方面,希望对我们财务人员有帮助哦。
  增值税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注释:条款失效,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参见:,财税〔2009〕61号。)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一、属于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5、(国税函〔号)
  一、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财税〔2000〕42号)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5、&财税〔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第十条、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财税〔2000〕42号)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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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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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2011年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不断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结构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为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二是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三是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四是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适应了当前我国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同时,通过设置行业限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日至日。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为确保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通知》还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发布具体实施办法。
采纳率:100%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给予了政策实行对象发展的方便与扶持。下面详细介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法律知识。我国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1、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深圳、海南、珠海、汕头、厦门和上海浦东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自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对新疆部分地区和西藏等地区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2010年~2020年期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11年起至2020年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2、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涉农项目,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免征营业税。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林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和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和职业学校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比照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教育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等院校后勤制度改革后的部分项目收入给予营业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宣传文化单位,如出版社、演出团体等,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单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动漫产业比照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医院、诊所以及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在我国举办的奥运会、残奥会等大型体育运动赛事的组织者、参与者,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进口环节关税等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亚运会、亚冬会等洲际赛事以及全国运动会等也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弱势群体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吸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以及“两劳”解教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上述人员进行自主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吸纳“盲、聋、哑、肢体、智力”残疾人员的各类福利企业,定额减免增值税、营业税;对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员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按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对应届大学生自主创业创办的企业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日至日期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日起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调整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3、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研发与转让,实施了免征营业税,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如特定建材产品、风力发电、抽采利用煤层气等,及其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实施了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免征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政策。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低排量、环保型汽车的消费税给予优惠税率。4、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办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工资培训费税前全额扣除,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再投资退税,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税前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企业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进口的关键设备以及进口科研仪器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一定期限内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等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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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价格管制全面放开、不必再底价转高开票、回归底价结算模式财务避风险
&&&&国家医药反腐渐成常态、全国正清理税收优惠、避税洼地将不存高成本怎么办
&&&&2015年以来,依法治国贯穿始终,医药行业也迎来了“依法治理行业”的高潮,从反贪到查票,从凌厉降价到税务系统升级,无不直指药业不规范的财税处理行为,原来铤而走险的行为已经失灵,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新时期下,如何有效处理药企财务、税务、发票问题,成为了直接影响药企及其负责人命运的天悬利剑。
&&&&9部委联合开展“纠风行动”,药企暗流资金如何阳光规范化?日,国家卫计委、发改委、工信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2015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从严格规范医药购销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合力进行医疗反腐。医药购销的整治,涉及流通、代理、供应、采购等全流程,药企如何有效规避销售中的财税风险?
&&&&全国税务系统升级给过票带来致命一击,药企如何有效应对?2015年全国税务系统升级也给医药行业造成很大的冲击,经营成本骤升,以前无票收入能补进项差,现在开不开票一个价,而且增值部分还要按规定纳税。对顶发票要求企业增值部分,正常税率17%;附加税:城建税7%,附加3%,地方及教育附加2%,河道建设基金0.1%,印花税等忽略不计;企业所得税25%左右,唯一可以合理避税的就是企业所得税,企业经营费用越高,利润越少,所得税越少,但费用在哪里?
&&&&审计署报告重点提药企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65家药商逃税60多亿震惊行业。6月28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发布《审计报告》:医药行业发票监管不严,药品购销领域偷逃税仍较突出。抽查的65家企业虚开药品销售发票200多亿元,偷逃税60多亿元。将督促税务部门严查、严控医药税务违法问题。
&&&&发改委药品价格管制政策放开,企业结算能否“回归”底价开票时代?2015年,国家发改委已经全面放开药品价格管制政策,底价结算、实销实结,在价格政策层面将不再有被降价的风险。然回归底价开票时代,国内能否“船掉头”?销售业绩锐减如何向股民交代?纳税额锐减,如何向税务机关交代?省级代理人(医药公司)从安全性考虑能否接受“回归”底价票时代?2015年药价放开,将如何影响医药工商企业间的营销、经营、结算模式?企业如何做好转型,迎接国家价格改革政策?
&&&&国务院下狠手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某些企业或临灭顶风险。国务院近期公布“国发〔2014〕6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务院这次是真的下狠手、撂狠话、动真格,开始全面清理各地方针对企业的税收、财政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了。特定区域的“开票经济”走向末日,针对某些企业可能是较大影响,甚至是“灭顶之灾”。无疑将极大影响某些企业为避税,降低佣金兑现成本的营销模式。企业营销费用该咋办?(国发〔2014〕62号文件精神附后)
&&&&国家反腐败、打击医药贿赂渐成常态,防控风险必须财税账目合规。近两年以来,国家反腐败已成常态,打击医药贿赂趋势渐成为常态化,除了对跨国药企的“合规”整治,也对本土药企的市场营销进行规范。中纪委派驻国家卫计委纪检组新领导赴任,2015年反腐败将趋向企业,打击医药贿赂态势将如何变化?企业财务部门,如何规范合规性?企业应如何在营销财务处理上做到防患于未然?
&&&&2015年,药企营销结算是否就可以回转到实销实结、底价模式?目前药企高开高返、走票过票、佣金返现等营销财务处理依然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何化解?传统的营销潜规则(返利、佣金、提成费用)处理方法风险很高,招商代理营销模式的企业“高开票、高进账、高返现”操作压力很大,“提高出厂价高开票”后新增税费如何分摊降低企业税负、大量佣金返现如何提取成为难题,企业财税管理、营销模式仍需转型升级。新政之后,企业财务是否就可以安心做账,再无风险之忧?
&&&&面向未来,改革怎么搞?政策怎么变?企业怎么办?为帮助企业认清财务管理面临的政策监管环境,正视财务管理特别是营销财务存在或潜在问题、风险和挑战,科学合理设计财务风险规避的系统工程,增强财务对企业经营的战略能力,组委会定于~15日在泰国曼谷举办第43期新形势下药企营销财税策略与风险防控研讨会。
&&&&本次特邀请长期专注医药经营的知名律师、医药行业政策专家、医药领域的财务审计专家、熟悉财务的医药营销专家等,分别就附件列出的四大部分内容进行讲授、研讨。
&&&&第一部分放开药价管制等重大政策与企业财税管理策略转型
&&&&特邀医药行业政策专家,详解近期医药行业的重大政策变化,着重分析包括医药价格政策、政策、招标政策、企业注册改革、企业信息公示、打击医药贿赂等对企业财税策略影响
&&&&第二部分法律风险防控:财务处理与经营合规性
&&&&特邀医药行业著名律师,站在法律角度,剖析各类经营行为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性防控指导
&&&&第三部分企业财税策略:财务管理转型与纳税筹划操作实务
&&&&特邀著名医药企业财税高管,以在企业实际操作实战经验,分享财税管理策略与转型方案
&&&&第四部分企业经营转型:营销模式与财务费用处理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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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
&&&&主办单位:赛柏蓝(Mic366)微信平台
&&&&承办单位:北京赛柏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举办时间:日-15日
&&&&举办地点:曼谷(具体会前20天周另行通知)&&&&
&&&&参会对象&&&&
&&&&总经理(总裁);总会计师、财务副总(总监)、营销总经理、财务部长/科长、财务经理、销售会计、营销财务负责人、市场营销相关部门负责人。建议同一企业的总经理+营销副总+财务管理人员一同参会,效果更好。&&&&上一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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