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样本后什么情说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正在读取...&|&作者:广州人力资源律师蒋秀丽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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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导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可能出现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违法的?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单位罗某于1996年开始在村田公司处上班,工种为车工,工资计件。村田公司于日违法解除了与罗某的劳动合同。后罗秀永多次找村田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都协商无果,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1、请求依法判决村田公司向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4000元;2、请求判决村田公司支付罗某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700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村田公司于日成立,罗某进入村田公司后做的工种为车工,双方。罗某在工作期间从未向村田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村田公司实行考勤制度,从日至日村田公司对罗某的考勤记录显示,罗某在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累计未打考勤时间在15天以上。日,村田公司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罗某解除劳动合同。日,村田公司向罗某出具《关于解除罗某劳动合同的公告》。日,罗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罗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罗某与村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罗某确实存在考勤不足的情况,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其所述的工作量小,工作量已经饱和及上一天休一天,有活就干,没活就回家的事实。作为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者最基本的诚信行为和工作常识,正常准时出勤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勤勉义务。罗某的行为严重违反村田公司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村田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解除,故对罗某要求村田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罗某在庭审中认可双方每年均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认可其本人从未向村田公司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罗某主张村田公司支付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律师说法: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公司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可以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以上就是关于“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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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规定一: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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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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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合同法,规定 正文
劳务承包,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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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职能,制定企业信用标准,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产品的使用。
第二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 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八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十二条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第三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九条 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材料后,应当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信息与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办理了进京备案手续,是否通过了年度市场评价;
(三)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印章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的内容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述内容核对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即时予以备案,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第四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完成劳务作业内容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
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资料;收到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停工、窝工、临时性用工、现场罚款等的确认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在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后进场施工。
发包人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劳务作业内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书面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第三十条 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并落实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记录、使用和公示制度。
市、区县建委通过劳务分包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与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京管理机构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共同加强对外省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巡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
(一)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发包人、承包人是否另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
(四)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网上数据申报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报送情况;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情况;
(六)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情况;
(七)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等内容;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的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劳务分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对下列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记入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一)发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
(二)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三)发包人、承包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进场施工的;
(四)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的;
(五)发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发包给承包人的;
(六)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承包人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七)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维修保证金的;
(八)承包人未按规定报送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或者报送虚假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的;篇二:钢筋砼劳务承包合同(标准)
合同编号:
钢筋砼劳务承包合同
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钢筋砼人工承包合同
甲方: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甲方根据工程施工任务需要,对
基础、主体钢筋、混凝土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乙方承包施工。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甲方与建设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和条款及施工中签定的《补充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工程施工人工费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为了使本工程能按期、保质、保量的顺利完成,甲方将本工程的钢筋混凝土施工分项工程交由乙方负责承担施工至完成验收。
一、合同工期:
根据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施工,乙方无条件满足甲方施工进度及各
节点进度工期要求。本工程 月 日以内钢筋混凝土结构必须达到
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工期
天(以项目部发出的开工通知计算),从签定合同之日起执行,超出一天按2000元/天的索赔。同时满足建设方的工期要求,延误建设方的工期要求而造成建设方对甲方的处罚,后果由乙方全额承担。
合同工期内,月进度及阶段进度必须无条件符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的要求。如乙方因劳动力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承担建设单位对甲方的处罚外,甲方对乙方索赔1000元/次,且甲方有权另外安排人员突击,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乙方进度款中扣除。严重影响工期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承包合同,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结算支付给乙方,乙方无条件退场。
二、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砼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重庆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准》及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钢筋、混凝土、钢管、扣件、安全
带、塔吊、主电路电缆、配电箱(三级配电箱以前)、施工用水。
2、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工人住宿、食堂、生活用水用电等设施(生活费乙方自理)。
3、甲方应给乙方提供施工图及图说各一套,及时下发图审纪要、设计变更
以及相关的技术、施工文件等。
4、甲方应及时给乙方下达施工进度计划,对班组工人各工序进行安全、质
量技术交底及有关的施工技术处理措施和方案;同时监督各工序安全防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评定等级,材料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乙方责任:
1、特别强调:本工程严禁转包。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转包情况,将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按乙方已完工程的80%结算给乙方。甲方另外组织班组进场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扰。
2、乙方所有人员进场前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到手续:
①.到项目部安全员处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由安全员进行登记造花名册。 ②.凭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到库房领取床和棕垫。
3、乙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现场代表应24小时都在甲方的施工现场或
生活区随时听从甲方的安排和指挥。如乙方确因有紧急事情要外出,应以书面报告甲方,并在书面报告中明确由谁代替行使职权(如乙方更换现场代表须经甲方同意,并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凡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离开岗位的,按脱岗进行处理,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0元/次的违约索赔。
4、乙方在承建本工程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每周星期
生产协调会议,参会人员由项目部确定。迟到者甲方有权处以50元/人次的违约索赔;缺席者甲方有权处以100元/人次的违约索赔;对迟到10分钟者则按缺席处理。
5、乙方在承建本工程期间,必须配备一名专职质检员和一名专职安全员,
负责所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自检工作。质量员和安全员必须24小时留守在施工现场内,随时与项目部管理员人保持联系,其质检员和安全员由项目部考核,存档上岗证书复印件,若乙方不配备以上专职人员,甲方按每月3000元/人违约索赔。
6、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图说、图审纪要、设计变更及相关的技术、施
工文件和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工程涉及的钢筋验收应一次性通过(二次及以上验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行业标准中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的要求进行施工。
8、乙方应严格按照建筑操作安全规程进行施工。
9、乙方在承建本工程期间,乙方必须按规定给所属职工购买人身和财产意
外保险,同时乙方对所属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教育,还要有书面记录备查并上交项目部。
10、乙方在承建本工程期间,认可甲方和建设方签定的施工合同中的管理规
定,如与乙方有关的,造成建设方对甲方的处罚,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应负责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各项需用材料需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12、乙方各项材料的领用量以甲方结算为准(材料按图纸计算),钢筋损耗
量为1.5%,超领材料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3、混凝土浇注后出现蜂窝、麻面、狗洞、烂根等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通
知甲方检查后待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点补、打磨。如不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安排班组处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4、混凝土浇注时每层结构板厚度应控制在+8~-5mm以内,如超出,乙方自
行打磨处理。如不及时处理,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乙方进度款中扣除。
15、乙方负责钢筋焊接、机械连接的人工费。
五、承包材料范围:
1、除上述第三条第1项所规定的材料由甲方供应外,其余如:安全帽、手
套、扫帚、卷尺、粉笔、墨斗(墨汁)、铅笔、雨鞋、扎丝、扎勾、焊条、垫块(马凳、垫圈、花岗岩等)、焊机(线、枪)、磨光机、尺枋、滚筒、水管、刀片、断钢机、切割机、调直机、弯曲机、振捣设备、钢筋直螺纹连接机械设备(车丝机、套筒)、夜间施工照明的灯线、防雨器具劳保用品等所有施工用辅料、机具,以及行规要求自带的工具、用具及低值易耗品等均由乙方自购。即:除本合同要求须甲方提供的材料外,其余所有工具、用具及低值易耗物品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以上内容乙方没有购买,可向甲方租用,其费用按甲方公司设备租赁标准执行,租赁金额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安全帽由甲方统一代购,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提供的各种机具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乙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维修
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施工承包工作内容:
1、钢筋制作、绑扎(除预制构件、构造柱、过梁、压顶、腰线外);外脚手
架、卸料平台等预埋锚环钢筋的制作;钢筋保护层垫块的制作和安装;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混凝土的运输、浇注、养护及混凝土成型缺陷的修补打磨;材料吊运、实验试压材料取样等所有钢筋砼工种的工作。
2、乙方所需材料到场的下车,转运及归还时的上车工作。
3、钢筋绑扎前的弹线工作。
4、桩顶上部插筋,柱、墙插筋的加固校正工作。
5、钢筋验收前的成品维护、维修。
6、工作完成后的清洁工作。
7、加工房的搭设及拆除。
8、基坑验收后,下钢筋笼前的抽水和渣滓清理工作。
9、责任区域内的日常清洁卫生工作及每到工序完后卫生清理,做到人走场清。
10、材料及时清理、归位、分类堆码工作。
11、所属班组工人生活区的清洁由乙方负责,若乙方不及时处理,甲方按每篇三:标准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HT-LWFB-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原则,结合公
司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乙方为
工程的劳务承包
人。为明确双方在本工程施工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
互利的原则,依据甲方在招标书中的要求和乙方在投标书中的承诺,经双方协商
一致,签订本合同。
乙方按合同建筑面积
元/m2作为上缴甲方的劳务管理费。乙方所缴的劳务管理费,不包括各种税金、劳动保险、民工工资及一切相关费用。
1.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结构类型:
1.4.建筑面积:
1.5.施工总承包单位:
2. 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本工程承包范围为以下内容:
2.1.施工图纸包含的土建施工内容(具体栋号),
以及与各专业分承包工程的配合与协调工作;
2.2屋面工程、贴面工程、抹灰工程、脚手架工程、油漆/涂料工程、文明施工、零
星工程、附属工程(平台、台阶、散水、明沟、坡道等);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函等。
2.3.合同主要工作内容详见合同工程量清单(附件)。
3. 承包方式及计价
3.1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
3.2.本工程采用算方式条款),综合单价
元/m2,综合单价已包含了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所
需的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辅材费、模板及排架的材料费用、小型机械设备费、场内外材料装、卸、堆放及转运费、赶工费、加班费、措施费、管理费、施
工配合费、机械维修费(不含塔吊、井架)、工程量浮动的风险、利润等。综合
单价包干不变,不会因任何因素进行调整。
3.3.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除已包括乙方分包的工作内容外,还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内容或费用:
3.3.1.本合同约定由乙方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费用;
3.3.2.本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
3.3.3.同其它分部分项(专业)工程的配合、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相互协调以
及本工程因图纸设计变更、暂停施工、工序交接、工程验收、自然条件影响等原
因,造成乙方人员窝工、机械台班停滞、抢工等费用。
3.3.4.为达到本工程竣工条件,配合总包、监理、甲方进行验收等的费用;
3.3.5.工程现场为施工所需的乙方供应的机械、设备、领用、保管、二次倒运的全部费用;
4.1.本工程 年月日开工,
完成,总工期
天(已含各类国定假期、雨天、农忙季节)。
4.2.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在获得甲方的认可后,工期顺延。
4.3.总工期提前的,按/天奖励(上限。总工期延误的,
元/天罚款,如延误超过
天的,除上述罚款外,需支付违约金
/m2;因乙方工期延误,造成总包外脚手架、塔吊延期拆除的,所增加的成本(租
赁费、人员工资)由乙方赔偿,以上将罚款,结算款中予以增减。(具体奖罚按
实际情况制定)。
4.4.甲方按总包制定的各建筑单体月进度对乙方进行考核,若考核未达到总包
施工月进度要求,按建筑单体处以
/次的罚款,并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如总工期未延误的,则已扣除的罚款在结算时返还一半,如总工期延误的,则在
本条款处罚的基础上,另按总工期的违约进行处罚。(本条节点工期需按具体项
目的具体控制节点进行修改)
5. 质量及保修
元/m2,同时,乙方负责返修达到上述标准,其返修的费用由乙方承
5.2.质量标准:须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及浙江省等有关部门的法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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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乙方应认真按照甲方及总包安排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总包施工管理
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保证条件。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所产生的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酌情处以
元/次的罚款,无正当理
由乙方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处以
元/次的罚款。甲方有权委托其它
施工队伍进行整改,整改费用按双倍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
6. 安全生产
6.2.甲、乙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和法规,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甲方上级的各项。
6.3.本工程必须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严格执行(附
6.4.甲方指派专职安全员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乙方必须服从其监督、指
挥。遵守甲方及总包的安全管理规定,乙方必须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
培训和安全交底,并与甲方签订安全责任合同。
6.5.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等自身过失发生的安全事故,由
乙方承担所有的责任和损失。
7. 文明施工
7.1.文明施工目标:达到(不低于工程所在地标准)。如未达到
上述标准,需支付违约金
7.2.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按甲方要求对工人实
行标准化管理,做到室内、外整洁、统一规范。
7.3.乙方必须保持施工现场及宿舍区整洁,无垃圾和污水,并搞好保卫和防火、防盗、防爆、防哄抢工作。乙方不得带女眷和小孩在生活区入住,如发现处以
200/人.次的罚款。
7.4.乙方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工完场清,料具工具堆放整齐,按甲方文施工
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使施工现场达到文明施工的要求。
7.5.乙方文明施工工作内容:抓现场材料管理,施工中做到工完场清,及时清
理杂物;施工区域当日落地灰当日清,施工区域保持清洁;以及不限于上述可能
发生的文明施工工作。如乙方未按要求作好此部分工作,甲方另行安排人员清理,所发生费用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人员要求及管理
8.1.乙方应安排项目负责人一名,且在场时间不少于/月,离开工地需甲方
同意,缺勤一天罚款
人,施工员
人,质量员
人,钢筋翻样
人,木工翻样
人,保洁员
人,塔吊指
挥2人/台,收料员
人。 以上人员乙方需在进场后一周内配备到位直至完工,并满足现场所需,如达不到
此标准,需支付违约金
8.2.甲方现场负责人:
负责本合同的执行
联系方式:
8.3.乙方现场负责人:
负责本合同的执行
联系方式:
8.4.乙方的所有人员,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以索要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
入总包、监理、甲方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总包、监理、甲方人员正常办公,或
影响正常施工,如出现上述情况的甲方在电话或其它联络方式向乙方驻工地代表
或乙方的其他相关人员通知,要求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行为通知后的一小时内,甲方的人员仍未离开继续妨碍的,按每人每小时1000元计算作为乙方应承担的
材料、机械管理
9.1.甲供材料损耗控制:
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需按以下原则包消耗:钢筋按1%的损耗量包干;砌块、墙地砖按定额损耗量包干;水泥按1.5%的损耗包干(不含包装损耗);商品砼按1%损耗包干,超耗部分材料甲方按市场价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钢筋按市场价与废料的差价扣除)。同时,甲方现场发现乙方有材料浪费现象的,可以立即通知乙方管理人员到场整改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9.2.甲供材料数量确认:
所有包消耗量的甲供材料进场时,乙方收料员必须签字确认,如发生无故拒签的,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负责人到场处理,并处以
元/次的罚款,同时,拒签批次的材料数量视为乙方已认可。如无故拒签次数超过3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3.乙供材料:
9.3.1.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详见附件
9.3.2.模板材供应:如因乙方模板配备不足或模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目标的,甲方除按相应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外,还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模板数量及提高模板质量,如乙方拒绝采取措施的,甲方可以代购模板,其费用按市场价值的双倍直接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9.4.机械、设备:
塔吊(驾驶员甲方负责,信号指挥由乙方负责),井架(操作员乙方负责),750搅拌机,总电箱(1只)由甲方提供,另外所有机械设备、工具等由乙方负责供应,乙方提供的机械及机具详见附件。本工程提供
9.5.机械保养维修及返还:
塔吊、井架的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其余甲供或乙方自备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移交给乙方时,乙方在检查后需签署接收单,接收单一经签署或设备开始实际使用超过3天的,均视为乙方已确认甲方提供的设备性能完好并予以接受。工程结束,乙方需将甲供的机械(塔吊、井架除外)保养后交甲方验收,并办理书面返还交接手续,机械出现损坏的需照价赔偿,零部件老化的需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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