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包装设立logo用中文拼音的好处有什么好处

同一个产品包装上面使用了2个品牌logo有什么不好的地方?_百度知道
同一个产品包装上面使用了2个品牌logo有什么不好的地方?
随便讲,有道理就行。。最好是自己的感受。如果你看到一个产品用了2个logo你觉得如何?(logo是并排放着的)
我有更好的答案
  没有必要。  会导致客户不容易识别,让顾客无法识别贵产品的品牌,产生不信任感,甚至认为是假冒产品。  品牌标志,是指品牌中可以被认出、易于记忆但不能用言语称谓的部分——包括符号、图案或明显的色彩或字体,又称“品标”。品牌标志与品牌名称都是构成完整的品牌概念的要素。品牌标志自身能够创造品牌认知、品牌联想和消费者的品牌偏好,进而影响品牌体现的质量与顾客的品牌忠诚度。
不容易识别,让顾客无法识别贵产品的品牌,产生不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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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冒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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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乐家居关于产品包装和宣传物料新老LOGO更换的通知
发布时间: 16:52:43
来源:猎房网 作者:转载不详
责任编辑:林云锋
摘要:我乐全屋定制两条产品线的宣传页、海报、形象广告等文件、产品包装上的LOGO等也将逐步统一更换为新版LOGO。关于启用新LOGO的官方通知如下:再次感谢大家对我司的支持,新LOGO新十年,公司将携旗下我乐厨柜、我乐全屋定制继续为大……
亲爱的消费者朋友:
非常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司的大力支持!
为了进一步提升的形象,塑造行业品牌,提高品牌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公司升级了企业LOGO,自日起正式启用。
在公司的新LOGO上线后,旗下我乐厨柜、我乐全屋定制两条产品线的宣传页、海报、形象广告等文件、产品包装上的LOGO等也将逐步统一更换为新版LOGO。
关于启用新LOGO的官方通知如下:
再次感谢大家对我司的支持,新LOGO新十年,公司将携旗下我乐厨柜、我乐全屋定制继续为大家带来更放心、舒适的家居生活!如有疑问欢迎致电我乐厨柜与我乐全屋定制官方客服:400-828-9889,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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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策略(Strategy of Product Packaging)
  进入市场的许多产品必须包装。包装既可以起到较小的作用(如对不昂贵的五金商品),又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如对化妆品)。
  有一些包装是闻名于世的:如“”的瓶子,“”女用连裤袜,蛋形容器。许多营销人员把包装化(Packaging)称为第五个P,前面四个P分别为价格(Price),产品(Product),地点 (place) 和促销(promotion)统称:。
  所谓包装化是指设计并生产容器或包扎物一系列活动。这种容器或包扎物被称为包装(package)。包装可以包括多达三个层次的材料。第一层次的包装是指最接近产品的容器。例如,装有“修面后除香洗净液”的瓶子是最接近产品的包装。第二层次的包装是指保护第一层次包装的材料,当产品使用时,它即被丢弃。用来包装瓶装的“修面后洗净液”的硬纸板盒就属于第二层次的包装,它为产品提供了进一步的保护和促销机会。运输包装是指产品储存、辨认和运输时所必需的包装。如装有六打“修面后陈香洗净液”的波纹盒就是。此外,化亦是包装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由表明该产品的印制好的信息所构成,出现在包装物上面或和包装物合为一体。
  目前,包装已成为强有力的。设计良好的包装能为消费者创造方便价值,为生产者创造促销价值。多种多样的因素会促进包装化作为一种营销手段在应用方面的进一步发展。由于越来越多的产品在上和里以自助的形式出售。现在,包装必须执行许多推销任务。包装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1.保护商品,便于储运。产品包装最基本的功能便是保护商品,便于储运。有效的产品包装可以起到防潮、防热、防冷、防挥发、防污染、保鲜、防易碎、防变形等系列保护产品的作用。因此,在产品包装时,要注意对产品包装材料的选择以及包装的技术控制。
  2.包装能吸引注意力,说明产品的特色,给消费者以信心,形成一个有利的总体印象。日益增长的消费者富裕是指消费者愿意为良好包装带来的方便、外观、和声望多付些钱。公司和公司已意识到设计良好包装的巨大作用,它有助于消费者迅即辨认出哪家公司或哪一。每一位胶卷购买者可以立刻识别出为人熟知的黄颜色包装的“”胶卷。
  3.包装还能提供创新的机会。包装化的创新能够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好处,也给生产者带来了利润。1899年,尤尼达饼干公司创新成一种具有保鲜装置的包装(纸板,内部纸包扎,外部纸包扎),使饼干的货架寿命长于饼干盒、饼干箱和饼干桶。克拉夫特食品公司开发了听装混合乳酪,从而延长了乳酪的货架寿命,并使公司赢得了“可靠”的声誉。目前,该公司正在试验杀菌小袋,它是用金属混和塑料制成的容器,是罐头的换代物。一些公司首先把放在拉盖式的罐头内,或把液态喷雾剂放人按钮式罐头内以此吸引许多新顾客。现在,制酒商正在试验拉盖式罐头和纸盒袋装等包装形式。
  为新产品制定有效的包装,这需要作出大量的决策。
  第一,建立包装化概念。
  包装化概念的定义是,规定包装基本上应为何物,或为一个特定产品起什么作用。包装的主要作用应为优质产品提供保护,引进一个新颖的使用方式,提示产品或公司的某种质量,或者是其他某些作用。
  开发了一种新颖的狗食品,其形状象小肉馅饼。管理当局决定要最大限度使人们看到这些个馅饼所具有的独特的和可口的外表。可见性是作为包装化的基本构思加以规定的,管理当局就是据此考虑了若干包装物方案。该公司最后选定在盘子上覆盖一层透明薄膜的。
  此外,还必须为的其他要素作出决策,如包装物的大小,形状,材料,色彩,文字说明,以及品牌标记。
  决策的内容还必须包括:大量的文字说明还是少量的文字说明,采用玻璃纸或其他透明的薄膜,塑料的或薄片状的盘子,等等。包装化的各个要素必须相互协调。包装大小涉及和色彩等。包装化的要素也必须和订价、和其他要素相互协调。
  包装一经设计好后,必须进行一些试验。进行工程技术测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包装在正常情况下经得起磨损;进行消费者测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赢得有利的消费者反应。
  并且,即使预先采取了这些试验措施,但是包装设计有时还会存在某种根本性的缺陷:比如,一个食品公司开发出一种加压的烤肉汁罐头,定名为“喷喷喷雾罐头”,在市场试验中发现包装有潜在的祸患:“我们原以为我们有了一个好罐头,但是,我们幸好最初只在德克萨斯州和加里福尼亚州的商店里进行。这些罐头一旦加温,它们就开始爆炸。 因为我们没有在全国各地销售,所以我们的损失仅为15万,而不是几百万美元.”
  为某新产品设计效果良好的包装可能要花费数十万美元,并需要数月以至于一年的时间。不能因为看到包装化在吸引和满足消费者方面能起到一些作用,而过分强调包装化的重要性。但公司应该注意到,社会对包装化已日益关注,公司应作出相应的决策,来为社会利益服务,并为眼前的顾客和公司的目标服务。
  此外,产品包装也有一些基本原则:
  1.适用原则。包装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品。因此,首先要根据产品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地选用包装材料和包装技术,确保产品不损坏、不变质、不变形等,尽量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包装材料;其次要合理设计包装,便于运输等。
  2.美观原则。具有美化商品的作用,因此在设计上要求外形新颖、大方、美观,具有较强的艺术性。
  3.经济原则。在符合营销策略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
  1.。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采用相同的图案、近似的色彩、相同的包装材料和相同的造型进行包装,便于顾客识别出本企业产品。对于忠实于本企业的顾客,类似包装无疑具有促销的作用,企业还可因此而节省包装的设计、制作费用。但类似包装策略只能适宜于质量相同的产品,对于品种差异大、质量水平悬殊的产品则不宜采用。
  2.。按各国消费者的,将数种有关联的产品配套包装在一起成套供应,便于消费者购买、使用、和携带,同时还可扩大产品的销售。在配套产品中若加紧某种新产品,可使消费者不知不觉地习惯使用新产品,有利于新产品上市和普及。
  3.。指包装内的产品使用完后,包装物还有其他的用途。如各种形状的香水瓶可作装饰物,精美的食品盒也可被再利用等。这种包装策略可使消费者感到一物多用而引起其,而且包装物的重复使用也起到了对产品的广告宣传作用。但需谨慎使用该策略,避免因成本加大引起商品价格过高而影响产品的销售。
  4.。记载商品包装物附赠奖券或实物,或包装本身可以换取礼品,吸引顾客的惠顾效应,导致重复购买。我国出口的“芭蕾珍珠膏”,每个附赠珍珠别针一枚,顾客购至50合计可串一条美丽的珍珠项链,这使珍珠膏在国际市场十分畅销。
  5.。即改变和放弃原有的产品包装,改用新的包装。由于包装技术、的不断更新,不断变化,采用新的包装以弥补原包装的不足,企业在改变包装的同时必须配合好宣传工作,以消除消费者以为产品质量下降或其他的误解。
  1.类似包装,即企业所有产品的包装,在图案、色彩等方面,均采用同一的形式。这种方法,可以降低包装的成本,扩大企业的影响,特别是在推出新产品时,可以利用企业的声誉,使顾客首先从包装上辨认出产品,迅速打开市场。
  2.组合包装,即把若干有关联的产品,包装在同一容器中。如化妆品的组合包装、节日礼品盒包装等,都属于这种。组合包装不仅能促进消费者的购买,也有利于企业,特别是推销新产品时,可将其与老产品组合出售,创造条件使消费者接受、试用。
  3.附赠品包装。这种包装的主要方法是在包装物中一些物品,从而引起消费者的购买兴趣,有时,还能造成顾客重复购买的意愿。例如在珍珠霜盒里放一颗珍珠,顾客买了一定数量之后就能串成一根项链。
  4、再使用包装。这种包装物在产品使用完后,还可做别的用处。这样,购买者可以得到一种额外的满足,从而激发其购买产品的欲望。如设计精巧的果酱瓶,在果酱吃完后可以作茶杯之用。包装物在继续使用过程中,实际还起了经常性的广告作用,增加了顾客重复购买的可能。
  5.分组包装,即对同一种产品,可以根据顾客的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级别的包装。如用作礼品,则可以精致地包装,若自己使用,则只需简单包扎。此外,对不同等级的产品,也可采用不同包装。高档产品,包装精致些,表示产品的身份;中低档产品,包装简略些,以减少产品成本。
  6.改变包装。当由于某种原因使产品销量下降,市场声誉跌落时,企业可以在改进产品质量的同时,改变包装的形式,从而以新的产品形象出现在市场,改变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不良地位。这种做法,有利于迅速恢复企业声誉,重新扩大市场份额。
  产品的是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宣传产品功效、争取消费者了解、指导人们正确消费方面有重大作用。
  1.包装标签
  包装标签是指附着或系挂在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图形、雕刻及印制的说明。标签可以是附着在产品上的简易签条,也可以是精心设计的作为包装的一部分的图案。标签可能仅标有品名,也可能载有许多信息,能用来识别、检验内装产品,同时也可以起到促销作用。
  通常,产品标签主要包括:制造者或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商标、成分、品质特点、包装内产品数量、使用方法及用量、编号、贮藏应注意的事项、质检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值得提及的是,印有彩色图案或实物照片的标签有明显的促销功效。
  2.包装标志
  是在运输包装的外部印制的图形、文字和数字以及它们的组合。包装标志主要有运输标志、、三种。运输标志又称为唛头(Mark),是指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的反映收货人和发货人、或中转地、件号、批号、产地等内容的几何图形、特定字母、数字和简短的文字等。指示性标志是根据产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产品,用醒目的图形和简单的文字做出的标志。指示性标志指示有关人员在装卸、搬运、储存、作业中引起注意,常见的有“此端向上”、“易碎”、“小心轻放”、“由此吊起”等。是指在易燃品、易爆品、腐蚀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包装上印制特殊的文字,以示警告。常见的有“爆炸品”、“易燃品”、“有毒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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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作为商品包装使用的三维标志能否注册为商标
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商标争议纠纷案
关键词& 三维标志 显著性 美学功能性
&&& 裁判要旨
作为商品包装使用的三维标志,因通常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仅仅是该商品的包装物,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不具有商标所要求的固有显著性。若影响购买者是否购买某商品的决定性因素在于该商品所使用的三维标志“本身”,而非该标志所指代的商品“提供者”,则该三维标志应被认定为对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具有美学功能性。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 基本案情
本案为商标争议案件,涉及的争议商标为第640537号三维标志商标(见下图),其核定使用商品为食用调味品。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公司),即本案第三人。
针对该商标,原告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事达公司)(争议申请人)向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其主要理由有二:一为该瓶型的产品已被国内众多调味品企业作为酱油产品的包装瓶使用,本案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使得相关公众将该瓶型与第三人雀巢公司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故争议商标亦不具有显著性;二为棕色方形瓶包装的形状和美感已经能够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心理,其美学功能成为商业成功的重要因素,故属于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具有美学功能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争议裁定,对于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味事达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味事达公司诉称:一、争议商标的瓶型本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固有显著性,且该瓶型的产品已被国内众多调味品企业作为酱油产品的包装瓶使用,争议商标亦不具有获得显著性,故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有关显著性的规定。二、因中国调味品行业长期使用争议商标瓶型进行广泛使用和宣传推广,棕色方形瓶包装的形状和美感已经能够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心理,其美学功能成为商业成功的重要因素,故其属于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具有美学功能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据此,争议商标不应维持有效,被诉裁定认定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雀巢公司均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 审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69号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15921号重审第00789号关于国际注册第640537号“三维标志”商标争议裁定;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原告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提出的争议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雀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高行终字第175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因争议商标使用在食用调味品上,通常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属于该商品的包装物,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不具有商标所要求的固有显著性。在此情况下,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已具有获得显著性,故争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被诉裁定认定争议商标具有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显著性,该认定有误。二、对于食用调味品这一类商品,其购买者所关注的通常是其商品本身的质量、生产厂商等要素,至于其采用的包装本身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购买者的购买行为,但显然并非决定性因素。鉴于此,争议商标并不具有美学功能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认定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认定正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雀巢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雀巢公司的上诉请求。
&&& 裁判解析
本案为三维标志商标确权案件,与现有此类案件相比,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该案不仅涉及到此类案件中通常会出现的“显著性”问题,同时亦首次涉及三维标志“美学功能性”的判断问题,本案中对上述问题的认定无疑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一、三维标志的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上述规定中涉及了商标显著性的两种情形,即“固有显著性”及“获得显著性”。其中,凡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标志均属于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但如果此类标志已经过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起到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可以认定其符合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获得显著性”,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
对于“固有显著性”的判断,不同类型商标的着眼点有所不同。对于传统的平面商标而言,其固有显著性的判断主要着眼于该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描述性。但对于三维标志而言,情况则有所不同,目前此类案件的分歧观点主要集中在新颖独特的三维标志是否当然具有固有显著性这一问题上。现有案件中的一种典型作法认为,如果该三维标志本身较为新颖,则应认定其具有显著性。“ZIPPO”打火机案中法院即采用这一观点。[1]另一种作法则认为,对于三维标志而言,因其通常不会被当作商标认知,故通常而言并不具有显著性。“水瓶”案中法院即采用的这一作法。[2]
本案合议过程中亦出现过上述观点的分歧,但最终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作为商品包装或商品本身形状的三维标志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合议庭之所以最终采用这一观点,原因在于,对于三维标志“固有显著性”的判断应结合考虑其使用方式。三维标志通常涉及三种使用方式:用作商品本身的形状;用作商品的包装;用作商品或服务的装饰。上述三种使用方式中,除三维标志作为商品或服务的装饰使用时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通常并无关联外,在其他两种使用方式下,相关公众看到该三维标志时,通常会将其认知为商品的包装或商品本身的形状,而并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认知。上述情形足以说明,在上述两种使用方式下,三维标志表示了商品的相关特点,整体上并不具有固有显著性。
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方形瓶指定使用商品为食用调味品。显然,争议商标使用在食用调味品上,通常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属于该商品的包装物,这一情形使得争议商标针对该商品而言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不具有商标所要求的固有显著性。在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已经过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已将该三维标志对应到雀巢公司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亦不具有获得显著性。
二、三维标志的美学功能性
&(一)美学功能性的含义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该规定中所称的“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即为通常所说的美学功能性。
所谓美学功能性是与实用功能性并列的概念,最早于1952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一个瓷器花纹是否可以保护的判决中。该院认为“如果有关图案是商品取得商业成功的重要原因,在没有专利和版权保护的情况下,出于自由竞争的需要,应当允许模仿”。[3]
这种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消费者一般也认为其价值在于使产品具有吸引力,而不在于指明商品的来源。由于这种具有美感的形状与产品的价值无法分离,故被称为具有美学功能性(aesthetic
functionality)的形状。例如,传统上鸡心项链都要个立体的心形挂坠,挂坠的这种心形形状能使其具有市场价值,因此不允许任何一有珠宝首饰经营者将挂坠的心形立体造型注册为挂坠的立体商标。[4]
对于“实质性价值”的判断,应以购买者为判断主体。通常情况下,如果购买者是否购买该商品的决定性因素在于该三维标志“本身”,而非该标志所指代的商品“提供者”,则该三维标志应被认定为对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例如,对于毛绒玩具而言,购买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更多的是考虑其外观美感,而非该商品的提供者。也就是说,无论该外观是否客观上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均不会影响购买者的购买行为,对购买行为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是此类商品的外观美感,因此,此类商品的形状即属于对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指定颜色的方形瓶,指定使用商品为食用调味品。因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可以看出,对于食用调味品这一类商品,购买者所关注的通常是其商品本身的质量、生产厂商等要素,至于其采用的包装本身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购买者的购买行为,但显然并非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整体而言此类商品的购买者通常不会仅仅基于喜爱该类商品的包装而购买该商品。鉴于此,争议商标并不具有美学功能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美学功能性制度的设立原因
在成文法国家中,成文法的特点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规则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从法律的字面含义出发,更应了解其背后的深层含义,否则将无法对于法律规则作出合乎法理的解释,从而无法适应实践中千变万化的各种情形。在三维标志美学功能性规则的适用中,亦应如此。
通过对三维标志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以及美学功能性制度的深入研究,合议庭认为此类标志之所以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主要原因在于适用《商标法》保护此类标志具有以下障碍:
首先,这一保护缺乏《商标法》的利益基础。《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的识别功能为商标所有人带来的利益,但对于具有美学功能性的标志而言,即便其该标志同时具有了识别功能,决定购买者购买行为的仍然是该标志本身所具有的外观美感,此种情况下,如果《商标法》为此种标志提供保护必然意味着其客观上保护了该“外观美感”(而非识别功能)为所有人带来的利益,这显然超出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缺乏《商标法》上的利益基础。
其次,这一保护使《著作权法》、《专利法》的权利保护期限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落空。因具有美学功能性的标志在很多情况下可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故在考虑其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时,亦要考虑不同法律之间具体法律制度的协调,权利保护期限制度之间的协调即为应考虑的问题之一。如果《商标法》为具有“美学功能性”的三维标志提供保护,则不仅意味着客观上保护了《商标法》保护范围之外的“外观美感”,亦同时意味着该三维标志即便在已超过作品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的情况下,亦可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保护。这实际上使得《著作权法》、《专利法》中有关权利期限的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落空,这种结果显然是立法者不愿意看到的。
再次,这一保护使同业经营者处于不合理的竞争劣势。对于具有美学功能性的三维立体标志,考虑到该外观美感对购买行为的决定性影响,同业经营者很可能会希望在其商品上使用该外观以加强其竞争能力。因为外观美感并非《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故如果具有美学功能性的三维立体标志已过了《著作权法》及《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则同业经营者理应有权利使用该标志。但如果《商标法》为其提供了注册商标的保护,则将意味着此种情况下同业经营者的使用行为可能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显然不合理地占用了公有资源,并使得同业经营者处于不合理的竞争劣势。
综上可知,在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对于具有美学功能性的标志显然不适合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
该案中,法院认为,“申请商标的整体设计具有独创性,不在本行业的常规选择范围之内。申请商标整体所具有的独创性已经使之成为原告的ZIPPO打火机的一种标志性设计,能够起到标识原告的ZIPPO打火机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经具备了作为注册商标所应当具备的显著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1299号行政判决书。
该案中,法院认为,“尽管申请商标有一定的艺术设计,但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其依然仅表示了指定使用的瓶装水等商品的外包装,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00644号行政判决书。
黄晖著:《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 第78页
王迁著:《知识产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 第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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