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移民扶持资金有几种?除了移民后期扶持持资金还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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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监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辖区有年度移民扶持项目的街道(镇)、行政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移民扶持项目和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年度计划执行完成情况。  (三)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四)年度移民直补人口复核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指导、检查、督促等形式组织实施。包括召开座谈会,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和实地查验项目进度,走访移民村(户)。  四、监督检查指标  (一)日常检查。每年不少于三次,每次不少于2个街道(镇)和4个行政村。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4个街道(镇)和10个项目。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联合财政对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情况和项目招投标、决算、审计等进行全面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组成检查组,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要求,采取听单位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和实地踏看或走访移民村(户)方式,组织检查工作。  (三)检查情况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汇总形成检查意见,一般问题当场指出,即令整改,普遍且突出问题形成书面反馈意见,经过被检查单位沟通交流后,下发检查通报。  (四)跟踪督查。根据被检查单位上报的整改情况报告,适时组织“回头看”,加强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在移民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中,视违规情况可采取立即要求改正、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监督检查,督促乡镇街道切实加强对移民项目与资金使用的管理。  (二)定期对后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后扶专项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  (三)对于违反浙财社〔号文件规定,挤占、挪用、套取、截留、虚报冒领移民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空气质量报告:PM2.5日报
&&&&&&&&&&&&&&&&&&&&我县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专项检查工作ED-009-&&&&&&&&& 浏览(1294)& 来源:安吉县民政局&&&&[大][中][小]根据《水利部移民局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移后扶函[2015]75号)的要求,安吉县移民办牵头组织财政、审计、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等相关部门开展了为期一周的移民项目资金专项检查、政策实施督查、内部审计等工作。此次专项检查主要涉及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共涉及项目127个、资金2043.78万元。检查组积极做好专项检查情况汇总、分析和总结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即查即改,对检查出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根源,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打印]&&&&[收藏]&&&&[推荐]&&&&[关闭]
&&&&&&&&&&&&&&&&&&&&&&&&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37号)的有关规定,经商省有关部门,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并按照核定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以及上报应急处置补助安排我省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用于支持实施经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解决移民遗留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第四条& 结余资金扶持方向。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其配套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村道、供电、通信广播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
  (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七)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第五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应与全省规划衔接,与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全部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项目。
  第六条& 结余资金的分配和安排。
  (一)根据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结余资金规模,原则上按各市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以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分配到市县。省财政按照中央分配我省年度结余资金预算控制数的20%预留资金,用于统筹解决各市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以及部分市县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级以上市,省财政不予安排或适当减少安排结余资金:
  1.未按规定编制和实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2.未按规定申报结余资金年度预算或未编制上年度结余资金使用决算;
  3.截留、挤占、挪用结余资金;
  4.虚报结余资金扶持项目;
  5.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结余资金补助范围:根据《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结余资金重点补助选择"项目扶持、直补和项目扶持相结合"扶持方式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三)结余资金优先扶持欠发达地区的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一村(库)一策"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
  (四)市县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所需专项业务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结余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移民干部培训费、咨询评审费等专项工作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
  (五)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上一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结余资金规模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结余资金项目管理。
  结余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可参照《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编制,由各地级以上市移民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在省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没有正式成立之前,由省后扶办承担相关工作,下同)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时将扶持项目计划和实施情况登录《广东水工程移民网》。
  第八条& 结余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一)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结余资金预算控制数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省后扶办,根据各地级以上市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以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将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结余资金预算控制数分配到各地级以上市;各地级市以上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结余资金预算控制数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将省财政下达的结余资金预算控制数分配到各县(市、区),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和省后扶办备案。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下达结余资金预算控制数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向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编报本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并抄送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在收到县(市、区)财政局申请本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经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和省后扶办申请本年度结余资金预算。
  (四)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结余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结余资金拨付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结余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结余资金及时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依据本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到扶持项目。
  (五)各县(市、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生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时,在每年2月30日前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会同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抄报省后扶办。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后扶办审核汇总平衡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
  (六)每年第一季度,各地级以上市移民主管部门编制上年度结余资金使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应在每年3月30日前,审批上年度结余资金使用决算,并将批复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后扶办。
  (七)结余资金年度预算上报资料包括:
  1.本市结余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文件;
  2.结余资金年度预算申请表(附后);
  3.经批准的本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4.其他需向省财政厅报送的材料。
  (八)各地级以上市移民主管部门将结余资金预决算纳入《广东省水库移民GIS系统》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在上报纸质文件的同时,一并在GIS系统上传信息。
  第九条& 结余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1030149)"; 结余资金支出列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2130335)"。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监管。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的部门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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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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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政策和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号),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顼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后扶项目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实施经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解决移民遗留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的资金。后扶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结余资金、应急资金、跨省际库区基金,以及省级库区基金,不包括移民后扶人口直发直补资金。
第三条 后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安排、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后扶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预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后扶项目规划和实施管理,提供后扶项目资金分配各选项目和基础数据,提出项目资金分配预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后扶项目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包括:
1、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6、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7、与移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实施后扶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后扶项目资金采取项目建设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特定后扶事项费用补助等方式,尽可能与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项目建设。
(一)项目建设投资补助,主要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纳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移民后扶规划和移民发展规划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建设投资补助。
(二)项目建设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纳入后扶规划的经济开发建设项目取得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银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单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特定后扶事项费用补助,主要用于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项和移民突出问题、遗留问题等补助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拨付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省有关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将后扶项目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资金统筹安排原则,会同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研究确定年度后扶项目资金分类安排计划和年度后扶项目资金支持政策条件。
第八条 后扶项目资金按项目建设使用管理性质划分为: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资金,应急处置补助资金,一般后扶项目补助资金,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培训补助资金等。
第九条 后扶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测算、竞争立项和特定补助等方式予以分配安排。
第十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项日建设总体规划,公开组织后扶项目申请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移民发展后期扶持规划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乡镇、行政村、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后扶项目资金申报工作要求,公开组织项目评选,并进行公示后,向本地区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提出后扶项目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后扶项目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后扶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包括库区或移民安置区基本情况、申请项自的原因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时间、项目建成后的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
(二)项目规划实施方案;
(三)解决突出问题方案;
(四)库区防护主程维护方案;
(五)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
(六)省、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移民干部及劳动力转移培训方案;
(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按后扶项目资金审批权限,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对上报的后扶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后扶项目资金年度安排(项目实施)预案,批复下达后扶项目资金实施方案计划。
(一)一般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年度安排(项目实施)预案,报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定后,批复下达立项后扶项目资金实施方案计划。
(二)重点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逐级推荐申报,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竞争立项批复下达立项后扶重点项目资金实施方案计划。
(三)培训补助资金。省、市、县组织的移民技能掊训及职业教育,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向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报送方案,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提出培训补助资金预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四)实施后扶政策专项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资金额度,结合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报送的后扶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监督检查、信息系统建设等年度工作经费预算草案,审核并按程序下达拨付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及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及相关单位。
(五)应急处置补助资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由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向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根据资金预算规模,会同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审核并按程序批复下达资金补助。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后扶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管理制度,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县级机构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和申请的使用范围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
第十六条 后扶项目资金使用村镇,要按期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变更、终止和项目财政资金使用重大调整的,须报告当地移民、财政部门,按有关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后扶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后扶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八条 后扶项目资金使用村镇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后扶项目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十九条 建立后扶项目资金使用跟踪监管责任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对后扶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要合力加强后扶项目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跟踪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以确保项目资金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对各地后扶项目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 建立后扶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责任制度。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围绕&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项回完成、资金运用、项目效果&,建立后扶资金使用情况和后扶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对后扶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移民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要求,对本地区后扶项回资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并将后扶项目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第二十二条 后扶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在后扶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原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发布的有关移民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盐边县委员会 盐边县人民政府 主办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边县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中心 承办   技术支持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蜀ICP备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专项补助经费中的监测评估可用于哪些开支_百度知道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专项补助经费中的监测评估可用于哪些开支
我有更好的答案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单位工作经费不足,单独行文申请的业务经费,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的业务经费,不属于专项资金。 而专项费用这个概念一基本上与上面的这个概念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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